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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PRC类别A美元(96805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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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44527 | ||||||||
基金代码 | 968058 | ||||||||
公告日期 | 2025-01-03 | ||||||||
编号 | 2 | ||||||||
标题 | 关于博时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修改基金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关于博时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修改基金文件的公告 本公告非常重要,需要投资者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的专业财 务顾问及/或法律顾问。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 确认据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使得当中所载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性。 除非另有定义,否则所有词汇与2025年1月的《博时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所定义的词汇具有相同含义,《招募说明书》可能不时修订。 博时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256号文注册,并于2020年4月9日正式开始在内 地市场销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博时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以下简称“《产品资料概要》”)作出如下修订: 1.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的更新 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了《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进行修订,《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 起实施。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以下简称“内地销售占比”)上限由50%调整为80%。据此,《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作出如下修订: (1)《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有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引述均修 改为“《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2)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占比上限由“50%”修改为“80%”。为了确保本基金持续满足内地销售 占比的要求,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占比达到78%时,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 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占比达到或超过80%的,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销售占比重新回到8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 售。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8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 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基金管理人拒绝该日的全部申购申请,以确 保不超过80%的上限限制。 2.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相关的更新 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于2024年10月2日更新,对受托人的资质要求进行修订。据 此,基金管理人对受托人资格条件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情况描述进行了更新。 3.与名义持有人安排相关的更新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在内地的名义持有人安排对《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十、对内地投资 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1.名义持有人安排”进行细化。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提交本基金的申 购申请即视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并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 份额法律上的所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权益。有关名义持有人安排的更新内容,请详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十、对 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1.名义持有人安排”。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内地代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s://www.bosera.com)的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 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适用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法律文件及公告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风险提示: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及香港 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证,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 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本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 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105568 网址:https://www.bosera.com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2025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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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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