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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ETF(51119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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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43367 | ||||||||
基金代码 | 511190 | ||||||||
公告日期 | 2025-01-03 | ||||||||
编号 | 3 | ||||||||
标题 | 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4〕 1966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指数。 其编制方法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1)债券种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不含私募品种,债券币 种为人民币。 (2)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2、选样方法 在样本空间内,分别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准做市品种名单范围内的全部 公司债作为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及 备选成份债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投资 于基金的主要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 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 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 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 绪言.....................................................................................................................4 二、 释义.....................................................................................................................5 三、 基金管理人...................................................................................................... 11 四、 基金托管人......................................................................................................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 基金的募集...................................................................................................... 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39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十一、 基金的投资...................................................................................................... 5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60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67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八、 风险揭示.......................................................................................................... 7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29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者“《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上证基 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及其不时修订)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业务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 方法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 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 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路颖女士,董事长。 2000 年 7 月起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 究所分析师、研究所行业部负责人、所长助理、副所长、所长。现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海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4 年 9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兼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晓光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薪酬管理 经理。2007 年 12 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专员、 绩效管理部副经理、绩效管理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助理。兼任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 事。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 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 1991 年加入 法国巴黎银行。 1999 年 8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 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 APAC 区总 监。 2011 年 4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 Alfred Berg 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 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 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 2019 年 9 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 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法巴资 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何雅盈(HO, KELLY NGAR YING)女士,董事,中国香港,学士。自 1997 年 参加工作以来,分别在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香港)、法国巴黎财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负责零售基金投资、私人银行基 金投资等相关业务。自 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在安联投资担任副总裁职务, 负责产品开发、基金投资业务。 2016 年 6 月加入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 司,历任亚太区产品战略负责人职务,自 2023 年 10 月起任亚洲战略及合资企业 董事职务。兼任法巴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海富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自 1983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执教,任至副教授。自 1998 年 12 月加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会计师直至 2016 年。现任上海城投控股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 录。 杨文斌(Philip YOUNG Wen Binn)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 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2015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 2012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香港大学客 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华侨银行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岸(上海)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2022 年 2 月 起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 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因曾于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6 月担任安徽 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属于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警告, 并处 3 万元罚款。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5 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兼任宇信科技的独立董事,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境外投资和对外开放专业委员会特别委员。无不良诚信 记录。 (二) 监事会成员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自 2023 年 6 月 起任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硕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 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 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周倩女士,监事,硕士。历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 2018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稽核部总监。 2019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 2001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 年 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历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 2020 年 8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 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 2001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 2019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 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20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副总经理。 2020 年 11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小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化工 行业首席分析师、投资品研究部总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 理、助理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2024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 2006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财务总监。 2013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2020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 本基金的拟任基金经理 唐灵儿女士, 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017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部助理固定收益分析师、债券基金部基金经 理助理。 2022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上证 5 年期地方政府债 ETF、海富通上证 10 年 期地方政府债 ETF、海富通上证投资级可转债 ETF、海富通上证城投债 ETF、海富 通中证短融 ETF 基金经理。 陶斐然女士, 金融学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014 年 12 月加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交易员、交易员、高级交易员。 2020 年 6 月 至 2023 年 6 月任债券基金部基金经理助理。 2023 年 6 月起任海富通上证 5 年期 地方政府债 ETF、海富通上证投资级可转债 ETF、海富通中证短融 ETF、海富通上 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ETF、海富通上证城投债 ETF 基金经理。 2024 年 3 月起兼 任海富通美元债(QDII)基金经理。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杜晓海,总经理助理;王金 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权益 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六)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 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 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 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管理制度, 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 1995 年 10 月 2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 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25 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2011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 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14 年 7 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 10 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 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 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 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 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 5 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部门员工共计 170 人,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 80%以上。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 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 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 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 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 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 021-38650797 /799 传真: 021- 38650906/908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 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 010-50938782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 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电话:(021) 2212 2775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4 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4〕 1966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标的指数 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指数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 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七、 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 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 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 下简称“上海基金账户”)。 1)上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 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 A 股 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 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 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十一、基金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 认购费率 50 万份以下 0.30% 50 万份以上(含), 100 万份以下 0.15% 100 万份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 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时可参照 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投资人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 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以上海证券账户在认购时间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 10,000 份本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3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 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00×0.30%=3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1.00×(1+0.30%) =10,030.00 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 10,030.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 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 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位的认 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账户。 6.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 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下现金认购的,单笔认购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 上(含 10 万份),超过部分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 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 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账户。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 认购资金。 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 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 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 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 设的基金募集账户。 6.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十四、 网下债券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 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债券认购以单只债券手数申报,投资者应以上海A股账户 认购。用以认购的债券必须是标的指数成份券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具体名单 以发售公告为准) 。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数为1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 1手) , 超过1手的部分须为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债券 认购的,单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 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 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债券。网下债券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 之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 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2) 限制个券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券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 异常情况, 决定是否对个券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并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限制 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 (3) 临时拒绝个券认购: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 数量异常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债券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5)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认购情况,全部或部分拒 绝成份券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 在网下债券认 购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债券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债券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人账户内相应的债券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以 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 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 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 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债券 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债券过户 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n=i1 (第 i 只债券的价值×有效认购数量) /1.00 其中: (1) 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债券, 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债券总只 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债券的申请,则n=1。 (2) T日为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 (3) D日为债券过户日。 (4) “第i 只债券的价值”=第i只债券在T日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 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 +(D-1)日应计利息。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若某一债券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利息 兑付等权益变动情况,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 整应计利息的计算。 (5) “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债券 数量。其中: ①若基金管理人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了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则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确认方 法在届时公告中列示。 ②若某一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司法执行,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 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 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 付认购佣金。 (1)若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和 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净认购份 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认购份额、净认购份额和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 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 十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 募集期的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 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网下债券 认购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 门账户。募集的债券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期间所产生的权益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十七、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发行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 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 规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 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 价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债券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 机构应予以解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 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八、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 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 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可对全 部基金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 3、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 开放式基金,若引入新的清算交收和申购赎回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或者新 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和申购赎回模式并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未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从其规定,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直销机构的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购对价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 关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 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 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 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不成立。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其中,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采用净额结算方式,即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券及其现金替代采用 净额结算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 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为1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 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其中上述第(2)条基金管理人只需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 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 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 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 T日预估现金部分、 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与赎回份 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 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 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的收盘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替代证券数量单位为张; 该证券的收盘价,指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 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或参数设置,则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通知规定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 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可 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 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注,含交易等 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的估值全价(即T+2日的估值净价与T+2日应计利息之和)计算的未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 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付息等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 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将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清算交 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收盘价 第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的收盘价 现金替代比例( ) = n=1i i 100% %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债券只数为 n。 其中: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单位为张 该证券的收盘价,指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本基金份额收盘价,指本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方法或参数设置,则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通知规定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下同): 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T-1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 价) +T日应计利息。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券 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并在实施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公告。 4、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T日估值全价(即T日的估值净价与T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估值全价(即T 日的估值净价与T 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 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511190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T 日成份债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 量 (手)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 溢价比率 固定替代 金额 (单位: 人民币 元)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或者因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 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 误等;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和第6项情形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4项和第5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 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提前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联接基金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用资产换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5、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 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 布公告予以披露,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其他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机构债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债券)、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 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法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 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 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由于采用抽样复制,本基金组合中的个券只数、权重与标的指数可能存在差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异。此外本基金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可通过风险可控的积极管理获得超额 收益,以弥补基金费用等管理成本,控制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二)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及 备选成份债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外寻 找其他债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 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 信用评级相似、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 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三)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非成份券的债券,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 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杠杆策略, 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 种的配置比例。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 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 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六)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9)、(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停牌、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债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债券流动性限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及备选成份债券,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 券经营机构、指数编制机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及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 构对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 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登记结算费用、 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H=E× 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 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基金份额折算及变更登记;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 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于基金的主要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投 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具体如下: 一、投资于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8、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二、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 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 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 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 溢价情况。但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 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交易所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开放方式运作。在申购、赎回时 必须以一篮子成份债券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成份债券。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 成份债券;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同时,也可以投资于其他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机构债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债券)、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总体来看,该标的指数成份券全部为 AAA 评级债券,流动性情况较 好。在其他可投资标的中,利率债和高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的流 动性情况相对较差;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 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 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 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 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 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赎回申请可能不 被接受,或无法获得基金份额净值。 三、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 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而组合债券利息收入只在 卖券时和债券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 资,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 生跟踪偏离度。另外,指数成份债券在付息时,根据法律法规,持有人需缴纳利 息税,因此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将低于票面利息金额,相应的,利息再投资收益 也较全额票面利息降低,该两方面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 益率和加大跟踪误差偏离度。 (4)由于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 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 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成份券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违约,发生成份券违约时可能面临如下 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违约,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券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的 违约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可能发 生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因此,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实时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 可能导致损失。 9、退市风险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投资人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债券使用现金替代,且设 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无法买入申购所需 的足够的成份债券,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债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 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11、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债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2、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 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15、国债期货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 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 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 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 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 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 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四、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2)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 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认购债券、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 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包括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 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7)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 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路颖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 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 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 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 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其他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机构债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债券)、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 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9)、(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停牌、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债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债券流动性限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事后监督。基金托管人 监控依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交易对手名单,如基金管理人未能提供,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 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存款银行清单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如基金管理人未能提 供,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存款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 动提供)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 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 的“基金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 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和债券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办理退款、债券解冻及返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 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 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对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 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 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 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 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 险柜,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 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8)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营机构、指数编制机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及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记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按照约定方 式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按 照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 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以及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 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咨询、查询。 (二)投诉受理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或致函,投诉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五、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申请募集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之法律意见;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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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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