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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REIT(50808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42648
基金代码 508087
公告日期 2025-01-03
编号 2
标题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信息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日
?
目 录
目 录 2
引 言 3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4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5
(一) 济南热力集团 7
(二) 国泰君安证券 9
(三) 国泰君安资管 11
(四) 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 13
(五) 太保集团 14
(六) 太平洋农险 16
(七) 太平洋寿险 18
(八) 太平洋财险 20
(九) 太平洋健康险 22
(十) 国寿瑞驰(基金管理人:国寿资本) 24
(十一) 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27
(十二) 湖北铁路发展基金 29
(十三) 银河证券 31
(十四) 中金公司 33
(十五) 中信证券 35
(十六) 中信建投 37
(十七) 东方证券 39
(十八) 华西证券 41
(十九)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 42
(二十) 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 45
(二十一) 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 47
(二十二) 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 49
(二十三) 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 51
(二十四) 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 53
(二十五) 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 55
(二十六) 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 56
(二十七) 深圳担保 59
(二十八) 陆家嘴信托 61
三、 结论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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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致: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简称“金杜”或“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 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受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资管”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金杜担任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暂定名,以基础设施基金成立时最终确定的名称为准,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的专项法律顾问。
金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简称“《公募基金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修订)》(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修订)》(简称“《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则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正式颁布实施的其他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就本次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简称“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简称“本次战略配售”)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简称“本次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经办律师查阅了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及战略投资者向经办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各项文件资料,并通过登录行业主管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获取了必要的公开信息。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出具:(1) 经办律师审阅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不论该文件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所获取,还是因访问互联网云存储网盘所获取;(2) 相关各方签署的文件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文件的印章、签字均为真实有效;(3) 所有已签署文件的各方均已取得适当的授权签署该等文件;(4) 相关各方关于本项目事实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 基金文件项下的义务自该等基金文件生效之日起均会持续地被相关方遵守及履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声明:(1) 金杜仅就与本次核查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2) 金杜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税务测算、现金流预测、信用评级及/或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税务报告、现金流预测报告、评级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如有)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因客观限制无法进行全面核查成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战略投资者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参与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确认及/或其他官方网站公布信息出具法律意见;(4) 金杜对本法律意见所涉及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本项目各方向金杜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其口头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战略配售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就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的问题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金杜不存在对与本次核查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情况,不存在与原始权益人及基金管理人等参与机构串通、隐瞒的情况,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泰君安资管为核查本次发售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资格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与释义规则与《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简称“《招募说明书》”)保持一致。
基于上述,金杜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招募说明书》《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以及《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简称“《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信息,基础设施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综上,经办律师认为: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以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经办律师核查了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共有28名战略投资者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具体名单及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战略投资者
全称 战略投资者
简称 战略配
售比例 投资者
类型
1. 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热力集团 51.0000% 原始权益人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 3.8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资管 3.7900%
4.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国泰君安君得睿胜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资管
(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 1.7000%
5.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集团 0.2130%
6. 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农险 0.2130%
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寿险 1.0650%
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财险 0.4260%
9. 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健康险 0.2130%
10.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寿瑞驰 1.4650%
11.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国寿资产
(代表国寿鼎瑞2308号) 1.1700%
12.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铁路发展基金 1.1700%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1.1700%
1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0.5850%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0.5850%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0.5850%
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 0.5850%
1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 0.5850%
1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
(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 0.5850%
20.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华金证券东吴人寿15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金证券
(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 0.5850%
21.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国泰君安君得3603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资管
(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 0.5850%
2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诺德基金子牛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
(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 0.2925%
2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诺德基金浦江8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
(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 0.2925%
2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
(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 0.3000%
2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实基金国任宝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
(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 0.2850%
26.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 安联资产
(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 0.5850%
27.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担保 0.5850%
28.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陆家嘴信托 0.5850%
(一) 济南热力集团
1. 基本信息
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3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3027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济南热力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264313027J
法定代表人 张学谦
注册资本 人民币6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1994年2月1日
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号
经营范围 热力生产和供应(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提供热力技术开发、咨询、应用及供用热设施建设、维修服务;售电(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供冷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济南热力集团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济南热力集团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因此,经办律师认为,济南热力集团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根据济南热力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济南热力集团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比例为51%。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济南热力集团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济南热力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济南热力集团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中,本次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20%持有期自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简称“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 禁止性情形
根据济南热力集团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经办律师认为,济南热力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 及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 国泰君安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资本 人民币890,373.062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18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国泰君安证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提供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3)。国泰君安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国泰君安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泰君安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泰君安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国泰君安证券的业务方向;国泰君安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国泰君安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 国泰君安资管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0191968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国泰君安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60191968J
法定代表人 陶耿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0年8月27日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国泰君安资管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5月19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91310000560191968J)。国泰君安资管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资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国泰君安资管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泰君安资管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泰君安资管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国泰君安资管的业务方向;国泰君安资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国泰君安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资管以其管理的“国泰君安君得睿胜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国泰君安资管
国泰君安资管的基本信息请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三)1.项。
(2) 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10月22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QB03。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国泰君安资管
国泰君安资管的主体资质请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三)2.项。
(2) 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国泰君安君得睿胜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B-B(2024)1104-01),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君安资管;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国泰君安资管管理的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国泰君安资管管理的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 太保集团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707B)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保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11707B
法定代表人 傅帆
注册资本 人民币962,034.1455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1年5月13日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
经营范围 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太保集团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太保集团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6月10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3)。太保集团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太保资产”)有权代太保集团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太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太保集团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保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保集团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保集团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保集团的业务方向;太保集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太保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 太平洋农险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6940223R)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农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66940223R
法定代表人 宋建国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8,000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4年9月15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651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农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他涉及农村、农民的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太平洋农险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太平洋农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1月18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64)。太平洋农险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保资产有权代太平洋农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农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农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太平洋农险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农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农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农险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农险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平洋农险的业务方向;太平洋农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太平洋农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 太平洋寿险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寿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0906P
法定代表人 潘艳红
注册资本 人民币862,82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9日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寿宁路71号
经营范围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太平洋寿险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太平洋寿险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5)。太平洋寿险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保资产有权代太平洋寿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太平洋寿险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寿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寿险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寿险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平洋寿险的业务方向;太平洋寿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太平洋寿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 太平洋财险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320XW)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320XW
法定代表人 顾越
注册资本 人民币1,994,808.765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9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太平洋财险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太平洋财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4)。太平洋财险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保资产有权代太平洋财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财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太平洋财险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财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财险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财险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平洋财险的业务方向;太平洋财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太平洋财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 太平洋健康险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65377XF)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健康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65377XF
法定代表人 马欣
注册资本 人民币36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14年12月10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29号世纪大都会1号楼13楼
经营范围 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太平洋健康险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太平洋健康险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8月29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184)。太平洋健康险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保资产有权代太平洋健康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健康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健康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太平洋健康险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健康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健康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健康险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健康险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平洋健康险的业务方向;太平洋健康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太平洋健康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 国寿瑞驰(基金管理人:国寿资本)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国寿瑞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国寿瑞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资本”)。
1. 基本情况
(1) 国寿资本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22725R)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国寿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00022725R
法定代表人 杨宇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1995年11月2日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14号10层12-1001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国寿资本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国寿瑞驰
根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8297300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国寿瑞驰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8297300X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李子卜)
出资额 人民币56,1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9236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国寿瑞驰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 战略配售的资格
(1) 国寿资本
根据国寿资本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及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 ,国寿资本已于2016年9月29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33992。
(2) 国寿瑞驰
根据国寿资本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 ,国寿瑞驰已于2023年11月7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ACY60。
根据国寿资本提供的《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文件,国寿瑞驰的普通合伙人为国寿置业,基金管理人为国寿投资,国寿瑞驰的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公募REITs战略配售投资”等。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国寿瑞驰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国寿瑞驰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寿瑞驰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寿瑞驰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国寿瑞驰的业务方向;国寿瑞驰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国寿瑞驰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国寿瑞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 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资产”)以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简称“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国寿资产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101M)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国寿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2101M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4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3年11月23日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国寿资产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以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 公示信息,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于2023年8月18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3080583。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国寿资产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国寿资产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06)。国寿资产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 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编号:FI2308),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上市的公募REITs”等。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国寿资产管理的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方向;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国寿资产管理的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 湖北铁路发展基金
1. 基本信息
根据武汉市汉阳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12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F5GUQ29)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湖北铁路发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5MA4F5GUQ29
法定代表人 李波伟
注册资本 人民币3,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1年12月8日
住所 武汉市汉阳区世茂锦绣长江C1地块第3座武汉基金产业基地6楼601、602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铁路、公路、港航、航空等交通基础项目、客货运输业、现代物流业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及管理;铁路线综合开发经营性项目投资及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湖北铁路发展基金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提供的《审计报告》(国富审字[2024]42060001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铁路发展基金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8,396,173,931.73元(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3,052,851,643.83元(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提供的《关于投资经验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湖北铁路发展基金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湖北铁路发展基金的业务方向;湖北铁路发展基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 银河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法定代表人 王晟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93,440.2256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2007年1月26日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银河证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银河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4)。银河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银河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银河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银河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银河证券的业务方向;银河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 中金公司
1. 基本信息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9986U)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人民币482,725.6868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成立日期 1995年7月31日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中金公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中金公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70)。中金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中金公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金公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金公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金公司的业务方向;中金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中金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 中信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人民币1,482,054.6829万元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中信证券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中信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中信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中信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信证券的业务方向;中信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 中信建投
1. 基本信息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1703453H)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注册资本 人民币775,669.4797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5年11月2日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中信建投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61)。中信建投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中信建投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建投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建投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信建投的业务方向;中信建投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中信建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 东方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947763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注册资本 人民币849,664.5292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成立日期 1997年12月10日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东方证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东方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8月21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578)。东方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方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东方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方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东方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东方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东方证券的业务方向;东方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东方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八) 华西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328M)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华西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201811328M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注册资本 人民币262,500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0年7月13日
住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华西证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华西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7月1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776)。华西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华西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西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华西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西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华西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西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西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华西证券的业务方向;华西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华西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九)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华夏基金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华夏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人民币23,8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日期 1998年4月9日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华夏基金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5月2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LF37。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华夏基金
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 ,并经核查华夏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0)。华夏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 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金证券”)以其管理的“华金证券东吴人寿15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华金证券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98231D)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华金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198231D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5,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00年9月11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华金证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华金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2年11月1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XT495。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华金证券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华金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4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11)。华金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2) 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华金证券提供的《华金证券东吴人寿15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DX)-HJ-XY-2022第358号),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华金证券,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华金证券管理的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华金证券管理的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一) 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资管以其管理的“国泰君安君得3603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国泰君安资管
国泰君安资管的基本信息请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三)1.项。
(2) 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12月1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SB88。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国泰君安资管
国泰君安资管的主体资质请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三)2.项。
(2) 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国泰君安君得3603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券商结算模式)》(编号:B-B(2024)1111-01),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君安资管;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国泰君安资管管理的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国泰君安资管管理的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二) 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诺德基金”)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子牛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诺德基金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诺德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6年6月8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经营范围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诺德基金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12月18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SD62。
2. 战略配售资格
(1) 诺德基金
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 ,并经核查诺德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2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00942)。诺德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诺德基金管理公司诺德基金子牛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诺德基金,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诺德基金管理的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诺德基金管理的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三) 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8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诺德基金
诺德基金的基本信息请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二十二)1.(1)项。
(2) 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3年9月1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BC69。
2. 战略配售资格
(1) 诺德基金
诺德基金的主体资质请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二十二)2.(1)项。
(2) 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诺德基金管理公司诺德基金浦江8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诺德基金,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诺德基金管理的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诺德基金管理的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四) 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嘉实基金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0218879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嘉实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嘉实基金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3年11月1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DQ91。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嘉实基金
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 ,并经核查嘉实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606)。嘉实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嘉实基金,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权益型基金(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含战略配售)等)”。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嘉实基金管理的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嘉实基金管理的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五) 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国任宝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嘉实基金
嘉实基金的基本信息请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二十四)1.(1)项。
(2) 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8月2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NS87。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嘉实基金
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请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二十四)2.(1)项。
(2) 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国任宝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TG2024-0457-A1),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嘉实基金,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权益型基金(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含战略配售)等)”。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嘉实基金管理的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嘉实基金管理的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六) 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安联资产”)以其管理的“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简称“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安联资产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20C431A)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安联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MA020C431A
法定代表人 甄庆哲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年2月7日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机场东路8号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21年2月7日核准筹建登记;2021年7月27日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608号))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安联资产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安联资产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以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 公示信息,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于2024年11月18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4110687。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安联资产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安联资产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8月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252),安联资产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 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安联资产提供的《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安联资产,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根据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安联资产管理的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方向;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安联资产管理的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七) 深圳担保
1. 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9325C)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担保”)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0019325C
法定代表人 张中华
注册资本 人民币1,398,788.86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7年12月24日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B塔4601
经营范围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从事保证担保业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以上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进行投资(营业执照另行申办);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科技服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深圳担保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22270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担保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4,718,159,072.16元(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194,170,032.21元(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等材料,深圳担保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深圳担保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深圳担保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深圳担保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深圳担保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深圳担保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深圳担保的业务方向;深圳担保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深圳担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八) 陆家嘴信托
1. 基本信息
根据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2年8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03541E)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陆家嘴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56903541E
法定代表人 黎作强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4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3年11月18日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3号楼青岛上实中心12层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批复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陆家嘴信托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信托协会网站公布的“会员单位” ,并经核查陆家嘴信托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2月7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1H237020001)。陆家嘴信托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陆家嘴信托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陆家嘴信托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陆家嘴信托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陆家嘴信托的业务方向;陆家嘴信托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经办律师认为,陆家嘴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结论
基于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述,经办律师认为:
1.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
2. 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说明的事项出具,不得被作为就其他事项而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反映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正文明确标注日期的尽职调查结果,仅供国泰君安资管为本次发售引入战略投资者之目的而使用,未经金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其他方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依赖。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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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王 玲


经办律师:


陈 桦



李映雯




2024年12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意见书
公告来源 上海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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