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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C(00606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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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35968 | ||||||||
基金代码 | 006064 | ||||||||
公告日期 | 2024-12-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 ||||||||
信息全文 |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重要提示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 01月30日证监许可【2018】23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本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30日,其中投资组 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对本 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期)进行了复核。 ~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目录 目录............................................................................................................................................3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9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6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9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9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7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0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2 ~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红土创新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创投广场48楼红土创新基金 设立日期:2014年6月18日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法定代表人:阮菲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汤凯越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18个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投资部, 权益投资一部,权益投资二部,新三板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 交易部,基础设施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渠道销售部,市场营销部,产品开发部, 财富管理部,企划财务部。此外,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 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23只公募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阮菲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经纪业务 部基金部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深圳市启元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 司市场总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监,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副总经理,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冀洪涛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硕士。曾任华夏证券大连分公司投资经理、大连证 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兼沈阳分公司副总经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刘习军先生,董事,硕士学位。历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铁路总公司助理会计师,广 州铁路集团公司助理会计师、资金结算中心计划部副经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财 经委员会协理、会计师、资金结算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 会计主管、资金财务总部高级主管、资金财务总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钱世政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教授。曾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政总裁,上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复旦大学会计系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田军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人民银行山西大同矿务局支行副科长、 科长,大同分行办公室主任;大同证券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现任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红土创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光裕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江西省测绘局职工,江西财经 大学讲师,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裁,长城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 陈慧霞女士,执行监事,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深圳市万隆众天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经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项目经理,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财务主管。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总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监事。 张雷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曾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专员办首席稽核 专员,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稽核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经理。现任红 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职工代表监事。 ~1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冀洪涛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殷喆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五矿 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风控合 规部总经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稽核官。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若劲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 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周厚桥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高级工 程师、高级经理、指数事业部总监助理,瑞远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部开发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分析师、项目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信息技术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若劲女士,香港中文大学金融MBA。曾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组合研究员、 固定收益部总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 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红土创新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土创新稳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土创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红土创新稳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土创新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基金经理。 杨一先生,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CFA。2013年7月至2017年11月在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债券研究员、投资经理。2018年4月加入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 券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土创新稳健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红土创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冀洪涛任权益投决会主席及固收投决会主席;盖俊龙、王忱为权益投决会委员;陈若劲、 邱骏、杨一为固收投决会委员。 冀洪涛先生:公司总经理 陈若劲女士:公司副总经理 ~1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盖俊龙先生:公司投资部总监 王忱先生:公司研究部总监 杨一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邱骏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 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建立了 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监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 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和 实施细则,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 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并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盖决策、 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等重大 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公司各 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1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性质、特 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154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59万亿元。2024年前三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6.9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 ~1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 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 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 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28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 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 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1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2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 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创投广场48楼红土创新基金 法定代表人:阮菲 联系人:赵立影、文昭 联系电话:0755-33060062、0755-33062918 传真:0755-33062910 邮箱:service@htcxfund.com 客服热线:400-060-3333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2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唐琛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2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申万宏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1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1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 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 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谊刚(代行) 联系人:熊丽 ~2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客服: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程志红 联系电话:0991-2307803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ons.net (2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2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2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2)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胡俊珂 电话:010-83991888 (23)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2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电话:4008209898 公司官网:www.cnhbstock.com (2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电话:0755-25327835 传真:0755-83007040 ~2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26)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官网:www.crsec.com.cn (27)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西厅20层 法定代表人:甘卫斌 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vanho.cn (2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30)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31)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联系人:胡波 网址:www.tdtz88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01163 (3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56 网址:www.huilinbd.com (3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层03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34)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 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 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李春蓉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3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6)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董晨 客户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3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3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4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邮编:20008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11F、14F(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陶怡 ~3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弄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高皓辉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4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3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4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4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鲁金金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站:www.prolinkfund.com (5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周欣 客户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2)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户服务电话:95305-8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5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3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5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etrading (5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7)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办公地址:扬州市广陵区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3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法定代表人:唐诗吟 联系人:苏曦 联系电话:0514-82099618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5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59)上海鉅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室 法定代表人:姚晓枫 客服电话:400-021-2428 网址:www.jpinvestment.cn (6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goutong.com (6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客户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楼层(名义楼层,实际 楼层6层)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6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6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7)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爱建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吴文新 客服电话:021-64382660 网址:www.ajwm.com.cn (6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薛晓奥 客户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3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6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0)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htfund.com (7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72)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D栋3层D303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ppwfund.com ~4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7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21-38909613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4)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7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客服电话:400-166-1188转2 网址:www.new-rand.cn ~4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7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郑洁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https://www.htsec.com/ (7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4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8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s://www.gjzq.com.cn/ (8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你同赢”平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https://ynty.psbc.com/ (8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4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8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8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http://www.i618.com.cn/main/home/index.shtml (8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788 网址:www.txfund.com (89)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4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9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龙湖西宸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91)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 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s://www.zhengtongfunds.com/inde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创投广场48楼红土创新基金 法定代表人:阮菲 联系人:焦小川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4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信北塔15F 负责人:欧阳兵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黄拥璇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4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01月30日证监许可【2018】23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273,601,508.69份,利息结转份额14,298.45份,共募集273,615,807.14份基金份额,募 集户数为298户。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7月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4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5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5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M<50万 0.80% 5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500万≤M</td>每笔10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于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97644.04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率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10% ~5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30天≤Y 0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30天≤Y 0 本基金对应类别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应类别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归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3日再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1.5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0%=1525.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25日再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21,300.00×0.50%=121.30元 赎回金额=100,000×1.2130-121.30=121,178.70元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5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处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5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自2018年12月21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21日发布 的《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 本基金转换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5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自2018 年12月21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21日发布的《红土创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投 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5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5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通过精选信用债券,并适度参与权益类品种投资以增强基 金获利能力,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在承担合理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 凭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定义的收益增强是指在债券配置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权益类品种投资以增强基 金获利能力,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等部分。 ~5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判断金 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 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 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 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 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 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 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 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地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 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 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 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 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 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息票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 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息票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 ~6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 风险和高收益的显着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 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 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 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 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 损失率; 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 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 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以精选个股为主,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从 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增值潜力。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包括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和销售收入/ 市值(S/P)等价值指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每股收益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等成长指标。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 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本 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 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 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6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6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2)、(17)、(18)项规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6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 沪深300指数是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于 2005年4月8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 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因此,以“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较好反应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6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7,117,145.65 17.78 其中:股票 247,117,145.65 17.7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15,930,366.37 80.27 其中:债券 1,115,930,366.37 80.2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0,610.27 0.4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01,472.66 0.63 8 其他资产 12,377,668.39 0.89 9 合计 1,390,227,263.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6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2,165,203.46 7.8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2,989,785.35 10.1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512,356.84 0.8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49,800.00 0.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7,117,145.65 18.9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900 长江电力 1,962,695 58,978,984.75 4.52 2 600674 川投能源 3,040,856 57,320,135.60 4.39 3 002422 科伦药业 1,576,468 50,446,976.00 3.86 4 000513 丽珠集团 800,930 32,557,804.50 2.49 5 600886 国投电力 984,700 16,690,665.00 1.28 6 603368 柳药集团 603,373 11,512,356.84 0.88 7 002020 京新药业 799,200 10,181,808.00 0.78 8 600872 中炬高新 146,400 3,415,512.00 0.26 9 600372 中航机载 234,651 3,041,076.96 0.23 10 600419 天润乳业 197,800 1,774,266.00 0.1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6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1 国家债券 67,408,751.77 5.1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6,967,499.46 23.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92,077,643.18 7.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79,223,306.78 13.7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07,889,007.80 31.2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62,364,157.38 4.77 10 合计 1,115,930,366.37 85.4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145,270 126,908,090.38 9.72 2 113037 紫银转债 951,480 102,652,179.39 7.86 3 128048 张行转债 807,215 89,758,990.68 6.87 4 1928036 19中信银行永续债 800,000 83,030,557.38 6.36 5 128129 青农转债 763,426 80,060,296.37 6.1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辑 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8,639.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905,391.8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403,636.90 ~6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377,668.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26,908,090.38 9.72 2 113037 紫银转债 102,652,179.39 7.86 3 128048 张行转债 89,758,990.68 6.87 4 128129 青农转债 80,060,296.37 6.13 5 123108 乐普转2 7,616,220.19 0.58 6 113044 大秦转债 593,790.27 0.05 7 110094 众和转债 299,440.52 0.0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7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7.25-2018.12.31 3.24% 0.06% -0.15% 0.15% 3.39% -0.09% 2019.01.01-2019.12.31 8.37% 0.09% 4.00% 0.12% 4.37% -0.03% 2020.01.01-2020.12.31 8.38% 0.44% 2.01% 0.14% 6.37% 0.30% 2021.01.01-2021.12.31 10.12% 0.29% 1.38% 0.13% 8.74% 0.16% 2022.01.01-2022.12.31 -1.46% 0.32% -2.18% 0.13% 0.72% 0.19% 2023.01.01-2023.12.31 5.58% 0.21% 0.59% 0.09% 4.99% 0.12% 2024.01.01-2024.06.30 4.45% 0.22% 2.64% 0.10% 1.81% 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8.07.25-2024.09.30) 48.14% 0.27% 10.67% 0.13% 37.47% 0.1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7.25-2018.12.31 3.07% 0.06% -0.15% 0.15% 3.22% -0.09% 2019.01.01-2019.12.31 8.23% 0.09% 4.00% 0.12% 4.23% -0.03% 2020.01.01-2020.12.31 8.43% 0.44% 2.01% 0.14% 6.42% 0.30% 2021.01.01 10.19% 0.29% 1.38% 0.13% 8.81% 0.16% ~6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2021.12.31 2022.01.01-2022.12.31 -1.51% 0.32% -2.18% 0.13% 0.67% 0.19% 2023.01.01-2023.12.31 5.46% 0.20% 0.59% 0.09% 4.87% 0.11% 2024.01.01-2024.06.30 4.32% 0.22% 2.64% 0.10% 1.68% 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8.07.25-2024.09.30) 47.37% 0.27% 10.67% 0.13% 36.70% 0.14% ~7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的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7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7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7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7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 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证券账户开户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7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 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8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8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8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8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分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8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8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8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承受各种风险,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定之前,应慎重 考虑以下所示风险因素。 (一)证券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 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 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中小企业私募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 ~8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 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 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你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 行标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与其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 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监察稽核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 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 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 ~9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 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收风险、基 金估值风险等。 (六)本基金投资ABS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 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 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9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 操作风险。 (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 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沪深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 在流动性风险。 (八)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 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 用风险。 (九)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9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9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9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电脑系 统及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基金账户的开 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过销售机构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所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 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绍和产品宣 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 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投资人 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400-060-3333)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 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 ~9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cx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中心 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信、电子 邮件(service@htcxfund.com)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10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10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红土创新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10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菲 设立日期:2014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14】56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30118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10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0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发起资金申购的 基金份额的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0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或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1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11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11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11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1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11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1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三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11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1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四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2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五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创投广场48楼红土创新基金 法定代表人:阮菲 成立时间:2014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字【2014】56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4亿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12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 场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 凭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2)、(17)、(18)项规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 ~12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12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符 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2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12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 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2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130~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三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31~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132~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33~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四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34~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3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 第1-10、12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136~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 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 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13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五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8~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六节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39~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第七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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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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