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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海外中国混合(241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30630
基金代码 241001
公告日期 2024-12-26
编号 1
标题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定期更新
信息全文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08年3月24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宝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33号)和《关于华宝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87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7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
年9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风险揭示...........................................................................6
四、基金的投资........................................................................11
五、基金净值表现......................................................................21
六、基金管理人........................................................................22
七、基金的募集........................................................................28
八、基金合同生效......................................................................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0
十、基金的费用........................................................................38
十一、基金税收........................................................................40
十二、基金的财产......................................................................41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4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4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55
十八、基金托管人......................................................................58
十九、境外托管人......................................................................6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6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6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6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91
二十六、备查文件......................................................................9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基金托管人:指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BankofNewYorkMellonCorporation)
5、基金合同: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1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
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08年5月7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
日,本基金的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包括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NASDAQ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D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后重新开放该业务的开放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
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
期,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
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投资市场
如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投资港股通股票存在的风险
1)港股通制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
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②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
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
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
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③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
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
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
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
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
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香港市场的风险
基金将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可能会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
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①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
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
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
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
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
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c.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
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
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
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
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
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d.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
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
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
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
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
的风险。
3、政府管制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指因所投资地政治不稳定而蒙受损失的风险,这可以是由政权更迭、政策
及法规的改变所造成。
5、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
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
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
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
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
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
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另外,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这就使得投资人的资金调度较为不便。基金的赎回净值是以赎回申请
日为准,但真正赎回时的转换汇率却是以汇入投资人帐户当日为准。由于期间差异为7-14天,因此对
赎回的投资人而言,不到最后资金汇入其帐户,很难确知具体的金额,增加了投资人理财规划的不
便。
6、汇率风险: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但所投资的资产及来自该等资产的收入将会或可能会
以其他货币为单位,因此本基金的资产会受持有资产的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走势所影响。本基金
的投资表现也可能受外汇管制规定变更的影响。
7、操作风险:指在本基金在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
而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上出现漏洞、工作流程不合
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电脑系统故障、通讯系统瘫痪、地震、火
灾、工作人员差错等给基金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管
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等。
8、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通常
是指基金会计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
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
9、交易结算风险: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就会产生
结算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10、法律风险:指由于本基金交易合约的条款在法律上有缺陷或缺失法律的支持等原因可能导致
的风险。
11、金融模型风险:模型风险指由于使用不恰当的模型来分析有价证券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导致
模型失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数据录入时可能出错;(2)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3)模型错
误;(4)错误地运用模型。
12、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小市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存
在技术风险和产品风险。
1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
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
14、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
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利率的波动
仅间接影响到股市。
15、大宗交易风险: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一个整体在投资管理中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
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整体的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17、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18、国家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集中于香港证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在新加坡、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该
类公司均与中国经济密切相关,本基金表现将受中国经济和政策影响,本基金未通过投资不同国家分
散风险。
19、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
1、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票,在全球资本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增长,追求资本长期增
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其中股票投资
范围包括香港证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在新加坡、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国公司指收入的50%以上
来源于中国大陆的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为具有标准普尔评级为“A”以上或同等评级的发行人
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中国大陆以外市场(包括香港、新加坡、美国)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在流动性
充足的情况下,主要投资香港债券市场。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
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
合的风险、提高收益。本基金各类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总值的60%-95%,债券和
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5%-4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基本面研究的成长导向的主动性管理策略。自下而上的选择个股,同时兼顾宏
观经济和行业变化。
1)市值和流动性筛选:在本基金允许的投资范围内取市值超过1亿美元、日交易量超过100万美
元的股票做为初选股票池。
2)数量化筛选及研究团队推荐:数量化筛选、历史估值、增长率预测,选出150只,加上分析师
推荐的另外50只无盈利预测但有较大增长潜力的股票,形成200只最终的研究范围。
3)通过6个定性指标的评估(管理层质量10%、财务报表10%、运营效率10%、行业前景10%、增
长前景30%和估值30%),对200只股票进行综合排名。
定性指标包括:
--管理层质量:公司治理、市场环境适应能力、长期策略、市场定位、管理经验等
--财务报表:长期负债比率、自由现金流、应收帐款、营运资本、收入波动性等
--运营效率:净利率、资本回报率等
--增长前景:定价能力、收购兼并、新产品、成本控制、产量扩张等
--估值:市盈率、市净率、股息率等
--行业前景:行业敏感度、新技术等
4)筛选排名靠前的股票,并结合投资目标及比例限制,最后精选股票作为最终的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
1)自上而下的国家/地区配置
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宏观经济进行分析,包括对通货膨胀、GDP增长、国际贸易、外汇储备、投资
者信心、储蓄等数据的研究,及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来分析汇率和利率的发展趋势,并在此
基础上确定债券资产在不同国家和货币上的分配。根据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和预测,确定最优化的组
合久期。
2)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
在公司固定收益和股票团队的研究支持下,对个券进行分析,尤其是通过对企业债进行行业、公
司、信用分析、收益率及久期的研究,来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海外内地股指数。
中证海外内地股指数为中证华股指数系列之一,该指数挑选海外市场和香港市场上市的80只内地
公司股票组成,能够反映海外市场和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国概念股票的整体表现。
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资产配置做出决策。
2、研究团队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其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走访政府决策部门和研究部门,研
究本基金相关市场的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
股票、债券、现金比例提出建议。
行业研究人员对各行业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提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建议,并且针对入选行业内
的上市公司进行案头和实地的研究,撰写研究报告及调研报告,对个股买卖提出具体建议。并且,金
融工程研究人员用相关指标对初级股票库进行定量分析,定期将股票排名结果提交给基金经理。
3、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研究,结合量化分析等工具对股市做出判断,提出投资
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行业的配置比例建议,同时结合股票排序和研究员的报告,形成投资计划提交
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具体实施投资计划。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向交易部下达具体的投资指令,交易员根据投
资决定书执行指令。
4、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归因分析,由绩效评估人员
利用相关工具评估。
5、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
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不从事证券借贷业务。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购买不动产;
(6)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7)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8)购买实物商品;
(9)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10)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1)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2)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五)证券交易
1、境外交易商的选择
本基金境外交易商的选择标准如下:
(1)本基金的境外交易商应该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经营规范,并且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本基金的境外交易商应该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及时、准确、
高效的完成交易指令。而且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信息咨询服务;
(3)本基金境外交易商的佣金水平应该公正合理;
2、交易量的分配
基金管理人负责考核经纪商的服务质量,以此作为公司调整经纪商席位交易量的主要依据。包
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2)研究的时效性;
(3)与基金管理人访问交流情况;
(4)协助基金管理人调研上市公司情况;
(5)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进行专项研究情况;
(6)基金经理对该券商服务服务质量的评价。
(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8,235,737.71 92.14
其中:普通股 48,235,737.71 92.14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70,232.65 5.48
8 其他资产 1,246,897.01 2.38
9 合计 52,352,867.37 100.00

注:1、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8,266,162.04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16.15%。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等
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收利
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48,235,737.71 94.26
合计 48,235,737.71 94.26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讯 - -
科技 - -
公用事业 6,648,873.38 12.99
非必须消费品 2,173,947.74 4.25
必须消费品 - -
能源 8,266,162.04 16.15
金融 - -
房地产 - -
医疗保健 4,673.41 0.01
工业 7,974,840.76 15.58
材料 23,167,240.38 45.27
合计 48,235,737.71 94.26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CMOC Group Ltd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993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741,000 5,100,900.97 9.97
2 Zijin Mining Group Co Ltd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99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320,000 5,098,528.18 9.96
3 COSCO SHIPPING Holdings Co Ltd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919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420,000 4,941,184.02 9.66
4 China Coal Energy Co Ltd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89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560,000 4,900,765.34 9.58
5 China Shenhua Energy Co Ltd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8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50,000 4,743,330.96 9.27
6 CNOOC Ltd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883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40,000 4,204,986.58 8.22
7 PetroChina Co Ltd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857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710,000 4,061,175.46 7.94

8 CGN Power Co Ltd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816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500,000 4,059,912.37 7.93
9 China Resources Power Holdings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836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36,000 2,588,961.01 5.06
10 Yankuang Energy Group Co Ltd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71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40,000 2,377,484.69 4.65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77,774.23
3 应收股利 410,523.47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58,599.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46,897.0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五、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05/07 - 2008/12/31 -26.40% 2.05% -47.94% 3.85% 21.54% -1.80%
2009/01/01 - 2009/12/31 54.08% 1.67% 61.57% 2.20% -7.49% -0.53%
2010/01/01 - 2010/12/31 -3.17% 1.14% 0.66% 1.32% -3.83% -0.18%
2011/01/01 - 2011/12/31 -22.50% 1.41% -21.88% 1.75% -0.62% -0.34%
2012/01/01 - 2012/12/31 25.97% 0.97% 21.45% 1.13% 4.52% -0.16%
2013/01/01 - 2013/12/31 19.50% 1.24% 0.98% 1.18% 18.52% 0.06%
2014/01/01 - 2014/12/31 0.70% 1.13% 10.66% 1.01% -9.96% 0.12%
2015/01/01 - 2015/12/31 -2.25% 1.96% -3.47% 1.64% 1.22% 0.32%
2016/01/01 - 2016/12/31 -3.81% 1.15% 8.13% 1.22% -11.94% -0.07%
2017/01/01 - 2017/12/31 54.16% 1.03% 41.71% 0.84% 12.45% 0.19%
2018/01/01 - 2018/12/31 -22.03% 1.73% -15.17% 1.34% -6.86% 0.39%
2019/01/01 - 2019/12/31 23.73% 0.93% 22.55% 0.97% 1.18% -0.04%
2020/01/01 - 2020/12/31 12.64% 1.74% 26.20% 1.54% -13.56% 0.20%
2021/01/01 - 2021/12/31 -16.24% 1.80% -31.69% 1.68% 15.45% 0.12%
2022/01/01 - 2022/12/31 -13.57% 2.06% -13.76% 2.56% 0.19% -0.50%
2023/01/01 - 2023/12/31 -12.03% 1.64% -9.31% 1.42% -2.72% 0.22%
2024/01/01 - 2024/09/30 -9.74% 1.55% 22.29% 1.57% -32.03% -0.02%
2008/05/07 - 2024/09/30 16.80% 1.51% 13.82% 1.68% 2.98% -0.17%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
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
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平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神策网络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学士。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
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
司董事、副董事长,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王灿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先后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复星集团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兼首
席发展官(CGO)、首席财务官(CFO)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并曾任职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
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住酒店集团。现任新希望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任亚朵生活控股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清晰医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
许多奇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上海交通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学院
“Hauser”全球研究员,杜克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等国际顶尖法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
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上
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FLIA)委员及项目主任、东南大学兼职博导、中国科学技术法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
究中心专家库成员、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专家、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上海)自贸试
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等职务。
周波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理教授、会计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院副院长。并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专业委
员会委员、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财务分会副会长;兼任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相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信息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
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
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
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江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陆晓霞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计财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宝投资审计监察法务
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资深风险分析师。
胡孟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
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法务主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
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T.A.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周晶先生,首席投资官,博士。先后在德亚投资(美国)、华宝基金、汇丰证券(美国)从事风险管
理、投资研究等工作。2011年6月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首席策略分析师、策略部
总经理、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资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晶,博士。先后在德亚投资(美国)、华宝基金、汇丰证券(美国)从事风险管理、投资研究等工
作。2011年6月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首席策略分析师、策略部总经理、海外投资部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兼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
月起任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任
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任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6月起任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任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任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10月
起任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任华宝致远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任华宝英国富时100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2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2年9月起任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任华宝中证港
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任华宝纳斯达克
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任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3年5月起任华宝海外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
杨洋,硕士。曾在法兴银行、东北证券从事证券交易、研究、投资管理工作。2014年6月加入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等职务,现任国际投资助理总监。2021年5月
起任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
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
年5月至2023年11月任华宝英国富时10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2023
年3月任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任华宝致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年9月起任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任华宝纳斯达克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
年4月起任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2024年11月任
华宝海外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5、跨境公募基金权益投决会信息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鸾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
杨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助理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将借助于本公司已经开发的指数基金风险管理系统,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使用风险
控制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科学有效地进行投资风险管理。同时,
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将该基金销售给适合的对象。
(1)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
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结合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主要内容包
括:
1)风险控制制度
为了配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应用以及风险控制体系的贯彻,公司制定了系列风险管理制度,形成岗位自
控、部门互控、监察检查、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和公司内部控制委员会五道防线,全面而深入地对
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2)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分析
针对影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各种因素,制定合适的交易策略,减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每
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
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
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以美元资产计价)。
3)加强系统建设
加强系统建设,确保各项计算的准确性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2)汇率风险管理
在充分做好风险批露的同时,本基金将采用以下措施控制汇率风险:
投资人员将利用利率平价模型,考虑投资标的国的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等因素,对汇率变化进行预
测。同时,对于短期内出现的某一货币汇率剧烈波动的情况,本基金也会采用一定的汇率对冲手段进
行管理。
(3)充分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
本基金属于跟踪海外细分行业的股票型基金,是基金中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的品种,适合风险
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一方面充分揭示产品的风
险,另一方面尽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将其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333号《关于同意华宝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8年3月24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共募集462,646,980.69份
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5,421户。
八、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7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及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从2008年7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T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15:00)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和直销e网金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仅接受人民币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得到的也是人民币。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 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费和赎回费
(1)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1.2%
50万以下 1.5%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
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含)-两年(含两年) 0.5%

两年-三年(含三年) 0.3%
三年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
持有期长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投资地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投资地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D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D-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D-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D-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的各项费用以人民币提取,以人民币支付。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因QDII产品投资需要而支付给相关税务顾问的费用
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但投资顾问费、数据信息服务费、指数使用费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的“(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中的相关规定。
十一、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
户,保证上述账户与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财产独立,并与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
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投资咨询费、境外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
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基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
问、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即首选按估值
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3、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
的汇率套算。
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
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发生偏差且偏差金额小于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和托管人
应查找原因,及时对当日账务进行调整。其中,对偏差金额大于基金资产净值0.25%但小于基金资产
净值0.5%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当估值或份额计价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管
理人和托管人尽快查明原因、立即纠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进行临时公告,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结束后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
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
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外汇兑换损益;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
择,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投资人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情况下,分红方式根据本条第(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确定,
否则不再适用本条第(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规则。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核算、估值事宜,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机构代为履行复
核基金份额净值等受托人职责,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相关委托协议中订明权责,并将委托
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核算、估值中的责任并不因委托事实的存在
而免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三日,通过指
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三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
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22、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法定假日和暂停交易公告;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
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
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
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8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
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
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
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
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
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Robin Vince (President & CEO–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年
股东权益:367.72亿美元(截止2024年09月30日)
托管和/或行政服务资产规模:52.1万亿美元(截止2024年09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用等级:A1评级(穆迪),A(标普)(截止2024年09月30日)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240 Greenwich Street,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行,也
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资产
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
机构,为超过100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
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
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24年09月30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和/或行政服务资产规模达52.1万亿美元,管理
资产规模为2.1万亿美元。
截至2024年09月30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367.72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1.9%。全球员工总人数约50,000。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
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 2212 2888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侯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侯雯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人的
需求寄送以下资料:
1、认购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寄送认购确认
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
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持有人免
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其所获
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
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见相关
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
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7)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
1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控制基金资产的
流动性风险;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按《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选择符合资格的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6)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7)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
因数据发送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
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
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
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2)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
规定的原则进行;
13)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
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标准;
1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21)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编制中期和年度报告;
24)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2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7)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如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
境外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3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境外基金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
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内机构投资者,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
入;
6)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确保基
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8)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前提下,确保
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1)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
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
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6)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基金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7)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
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方式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
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
符。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
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
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
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
合的风险、提高收益。本基金各类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总值的60%-95%,债券和
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5%-4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
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不从事证券借贷业务。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
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境外
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
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4/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2024/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10/25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10/0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4/09/27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4/09/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客服系统维护的通知
2024/09/06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不予确 认的公告
2024/08/30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8/23 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 别提示公告
2024/08/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4/08/07 关于警惕冒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4/07/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7/19 关于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通知
2024/07/19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6/28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1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5/0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华宝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2024/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 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4/19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7 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基金E类份额转换、赎回转申购、定期转换、定期赎回转申购业 务费率优惠公告
2024/02/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4/01/19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2/19 关于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开放日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1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04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23/07/24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3/07/21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6/16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5/30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5/08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4/23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4/22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18 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基金E类份额转换、赎回转申购、定期转换、定期赎回转申购业 务费率优惠公告
2023/03/31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9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
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3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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