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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安益纯债债券C(01988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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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30112 | ||||||||
基金代码 | 019884 | ||||||||
公告日期 | 2024-12-26 | ||||||||
编号 | 1 | ||||||||
标题 |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澳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使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更好的反映本基金 的投资策略,更科学合理地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 《信澳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4 年12月26日起调整信澳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本基金原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现变更为“中诚信-中信证券1-3年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次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修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质利益,该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信澳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信达澳亚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信达澳亚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信澳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信澳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 十二 部分基 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是: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综合财富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成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银行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选取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更综合评价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若未来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诚信-中信证券1-3年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是:中诚信-中信证券1-3年综合债指数是由中诚信指数编制的债券综合指数细分指数之一,中信证券1-3年综合债指数系列对交易所及银行间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策性银行债、金融债、同业存单以及信用债进行筛选,并根据剩余期限划分总指数及子指数,以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表现,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银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选取中诚信-中信证券1-3年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更综合评价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若未来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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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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