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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周期精选混合A(02244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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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23228 | ||||||||
基金代码 | 022446 | ||||||||
公告日期 | 2024-12-20 | ||||||||
编号 | 4 | ||||||||
标题 | 前海开源周期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前海开源周期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6 十、基金信息披露......................................37 十一、基金费用........................................4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4 十五、禁止行为........................................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9 十七、违约责任........................................5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3 二十、其他事项........................................5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3 托管协议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前海开源周期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周期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前 海开源周期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前海开源周期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前海开源周期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 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 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 楼 邮政编码:518040 托管协议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托管协议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托管协议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 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托管协议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托管协议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 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托管协议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托管协议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 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 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 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 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 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9、20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托管协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9、20项投资比例限制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托管协议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托管协议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 一致,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托管协议 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4、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托管协议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 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托管协议 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 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托管协议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托管协议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托管协议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托管协议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和 期货结算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 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 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托管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 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 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 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 用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 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 端,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 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 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 托管协议 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 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 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 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 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 托管协议 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 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 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 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 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交易单元佣金等应付款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 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 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 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托管协议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 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 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 托管协议 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 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 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 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 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 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托管协议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 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交易日(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可按时完成T+1日的资金交收。若托管资金账户T日无法满 足T+1日交收要求时,对于基金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备付金计收 方式的,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11:00前补足金额,对于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 采用差异化最低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T+1 日8:30前补足金额,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9:30之前 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1 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风控资金的交收,在T+1日14:00之前在 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2 日交易资金的交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港股通交收失败,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 托管协议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 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15:00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协议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 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除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托管协议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托管协议 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 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 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 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托管协议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 规定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 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9)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 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 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托管协议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本基金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托管协议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托管协议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 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至少每年更 新并公告一次。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托管协议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托管协议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 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 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托管协议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托管协议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托管协议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 裁费和诉讼费、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以及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托管协议 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托管协议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托管协议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托管协议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托管协议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托管协议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托管协议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托管协议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托管协议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 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托管协议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 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 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前海开源周期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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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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