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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中证A500ETF联接A(01951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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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21964 | ||||||||
基金代码 | 019510 | ||||||||
公告日期 | 2024-12-19 | ||||||||
编号 | 3 | ||||||||
标题 | 华宝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华宝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9 九、基金收益分配...............................................36 十、基金信息披露...............................................38 十一、基金费用.................................................4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5 十五、禁止行为.................................................4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0 十七、违约责任.................................................5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4 二十、其他事项.................................................5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6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华宝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中证A5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宝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宝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设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 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 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和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3)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1)、(2)、(7)、(15)、 (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 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 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按照存款协议的约定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和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 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 协助,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 情况。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 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 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存款 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 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 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 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 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双 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 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 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 系。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 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 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 的资金。 (八)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 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 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 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 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已出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 面共同确认的方式。如基金管理人采用托管网银或电子直联方式发送指令,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应签署《电子直联补充协议》(以实际签约名称为准)并遵 守该协议关于电子直联的具体操作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 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 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 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 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按照 交易习惯另行协商银行间交易流程。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 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 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 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 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 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 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 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 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 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 和义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 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署的《华宝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以电话 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投资交易资金 结算。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但应给予基金管理人必要 的配合和协助。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 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对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基金在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 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 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基金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 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关期货交易的具体操作按照《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实际签署的 相关协议文本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实物交割前,基金管理人须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就国债 期货实物交割的具体运营操作达成一致意见。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存款银行签署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办理。 3、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以便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4、因投资需要在托管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立活期账户进行存款投资的,管 理人、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资前另行签署三方协议。 (六)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相关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八)申赎的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专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专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专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 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九)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十)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某一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4、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当 日无目标ETF基金份额净值的,以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估值; 4)对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含投 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 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存托凭证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评价 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或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告、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信息披露、投 资目标ETF的相关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销户和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 购赎回费用等);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E×0.15%÷当年天数,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 (E×0.05%÷当年天数,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各机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除目标ETF以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 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 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 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中登 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 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二〇二四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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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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