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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医药生物混合A(24002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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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21861 | ||||||||
基金代码 | 240020 | ||||||||
公告日期 | 2024-12-19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定期更新 | ||||||||
信息全文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7月15日证监许可[2011]111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年9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的募集........................................................................19 七、基金合同生效......................................................................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1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31 十、基金的投资........................................................................34 十一、基金的业绩......................................................................45 十二、基金的财产......................................................................47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4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八、风险揭示........................................................................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五、备查文件.....................................................................11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2012年2月28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E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 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 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平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神策网络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学士。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 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 司董事、副董事长,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王灿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先后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复星集团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兼首 席发展官(CGO)、首席财务官(CFO)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并曾任职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 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住酒店集团。现任新希望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任亚朵生活控股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清晰医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 许多奇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上海交通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学院 “Hauser”全球研究员,杜克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等国际顶尖法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 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上 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FLIA)委员及项目主任、东南大学兼职博导、中国科学技术法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 究中心专家库成员、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专家、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上海)自贸试 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等职务。 周波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理教授、会计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院副院长。并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专业委 员会委员、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财务分会副会长;兼任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相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信息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 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 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 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江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陆晓霞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计财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宝投资审计监察法务 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资深风险分析师。 胡孟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 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法务主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 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T.A.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周晶先生,首席投资官,博士。先后在德亚投资(美国)、华宝基金、汇丰证券(美国)从事风险管 理、投资研究等工作。2011年6月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首席策略分析师、策略部 总经理、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资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金涛,硕士。曾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国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2021年4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5月起任华宝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医药 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任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权益投决会信息 蔡目荣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可持续发展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鸾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贺喆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夏林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牟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 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 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 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 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 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 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 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执业行 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 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 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 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控制,及反洗 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 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 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 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 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 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 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 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 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 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 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 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 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联系人:华崟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APP、微 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 2212 2888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侯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侯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1115号《关于核准华宝兴业医药生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2月24日止,共募集554,397,242.54份 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7,716户。 七、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8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2年4月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和后端申购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当在T+2日后(包括该日)尽快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 经其查询发现确认的信息与其提交申请中所记载的相应信息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 向相应销售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的,申购生 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T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网点、代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和直销e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投资人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10万元A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90720.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 元,可得到90720.23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该投资者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860=92,081.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 元,可得到92,081.0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九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元 赎回费用=11,615.00×0.25%=29.24元 赎回金额=11,615.00-29.24=11,585.76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九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85.76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 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5%=57.50元 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日,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42.50元。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万以下 1.5%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1.2%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0.75% 大于等于30日,小于1年 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注:此处一年按365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类基金份额,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0.5% 大于等于30日 0% 对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和调低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经相关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 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 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 的基金。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 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率=0) 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 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者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 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 原则。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 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基金转换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 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医药生物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力争在长期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医药生物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 40%,其中,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 跟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主要考虑以下三类指标:(1)宏观经济方面:季度GDP增速、消 费价格指数、采购经理人指数、月度工业增加值、工业品价格指数、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汇率等因 素;(2)宏观经济政策方面: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品政策等;(3)市场流动 性方面:市场资金的供需等。 2、子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所涉及的医药生物相关子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药饮片、 中药制剂、医疗器械、医药商业、医疗服务、生物制药和生物农业等。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行业 发展的新进展,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对所包含的子行业进行调整。 医药生物相关的各个子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同,因 此,其相关行业表现也并非完全同步,在不同子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有助于提高基金组合的总体收 益,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如下: (1)政策因素 医药生物各子行业本身具有弱经济周期的特性,但是却与政府政策高度相关。本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管制等政策因素的变化,提前做出预判,积极配置于政策受益大的子行 业。 (2)经济社会因素 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等因素的变化,而出现的消费结构和消费习惯 的变化,都会对医药生物子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积极 配置于在各个阶段增长速度高的子行业。 (3)市场需求因素 中短期内,各个子行业所面临的市场需求弹性也各有不同,基金管理人将在分析短期宏观经济形 势,及子行业产品价格变化的基础上,积极配置于各个阶段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业。 (4)技术发展因素 技术变革与创新是医药生物行业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医药生物行业各个子行业由于所处 的生命周期不同,技术创新对不同子行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各个子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都有差异,本基 金将深入分析相关子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及进展,重点配置技术水平较高以及处于技术变革节点的企 业。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医药生物类的上市公司分为以下两类:一类为以医药生物相关业务为主业的上市公司; 另一类为当前医药生物业务非主业但是未来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将对两 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分析,最终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以医药生物业务为主业的上市公司 对于以医药生物业务为主业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定量的方法包括分析相关的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具体分析的指标为: 1)成长指标:预测未来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等; 2)盈利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价值指标:PE、PB、PEG、PS等。 定性的方法则是结合本基金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和长期发展 前景,及短期重大影响事件,精选符合以下一项或数项定性判断标准的股票: 1)技术研发能力强 技术研发能力是医药生物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之一,本基金将重点投资研发能力强,对市场需求 反应迅速,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的上市公司; 2)营销能力强 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销售体系,能够高效的整合内部销售资源并管理外部销售渠道。善用公共媒 体宣传公司品牌和产品,且营销团队稳定。 3)产品具有竞争优势 公司产品处于该类产品生命周期的前期阶段,在相关的细分行业中具有显着的竞争优势,受到消 费者的认可,并且这种优势可以在较长时间内得以保持。 4)公司治理结构稳定高效 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稳定明晰,且拥有一支高效稳定的管理团队,在战略管理、生产管 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具有明显并且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5)公司具有垄断优势 公司在技术、营销、产品、监管等领域具有同业公司一定时期内所无法企及的垄断优势,保证公 司可以再较长时期内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水平。 6)有正面事件推动 公司由于整体上市、优质资产注入、并购重组等因素,而获得外延式成长的契机。 (2)与医药生物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 部分上市公司虽然主营业务并不属于医药生物相关行业,但是却与医药生物有着密切的联系。 如:公司涉足医药生物领域,且相关业务成长迅速,有望为公司总体业绩作出重要贡献;或未来医药 生物业务有望成长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等。 对于此类上市公司,除了使用(1)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外,还会重点关注该公司的业务 构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分析公司主营业务与医药生物相关业务的比例;医药生物相关业务产生的 利润占比;以及该公司医药生物相关于业务未来的成长性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 合。 首先,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 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其次,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需综合评价各券收益率、波动性、到 期期限、票息、赋税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同 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平均信 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积极投资策略 的实施,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主要运用的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 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 报。 (2)估值策略 通过比较债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而做出投资决策。当内在价值高于市场价格时,买入债券; 当内在价值低于市场价格时,卖出债券。 (3)利差策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而在组合中分配资产的方法。收益率利差包括信用利差、可提前赎 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等表现形式。信用利差存在于不同债券市场,如国债和企业债利 差、国债与金融债利差、金融债和企业债利差等;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形成的 原因是基于利率预期的变动。 (4)互换策略 为加强对投资组合的管理,在卖出组合中部分债券的同时买入相似债券。该策略可以用来达到提 高当期收益率或到期收益率、提高组合质量、减少税收等目的。 (5)信用分析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 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 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 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 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证医药卫生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中证行业系列指数中的一只,该系列指数旨在反映 沪深A股中不同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将中证800指数800只样本股按行业分类标准分为10个行 业,再以各行业全部股票作为样本编制指数,形成10条中证行业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它 推出的目的是反映我们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是我们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指示器"。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事宜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若变更事宜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 提前3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医药生物相关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40%,其中,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18,392,218.99 93.12 其中:股票 818,392,218.99 93.1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427,232.23 6.42 8 其他资产 4,015,691.18 0.46 9 合计 878,835,142.40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等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 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95,382,184.55 91.3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2,673.76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732,717.68 1.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214,643.00 1.6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18,392,218.99 93.9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276 恒瑞医药 1,568,095 82,011,368.50 9.42 2 002653 海思科 1,773,683 65,555,323.68 7.53 3 688235 百济神州 296,434 53,494,479.64 6.14 4 002422 科伦药业 1,656,389 53,004,448.00 6.09 5 002294 信立泰 1,443,900 50,045,574.00 5.75 6 688428 诺诚健华 2,883,948 37,318,287.12 4.29 7 688266 泽璟制药 482,322 33,111,405.30 3.80 8 688351 微电生理 1,308,615 28,737,185.40 3.30 9 300633 开立医疗 782,200 28,401,682.00 3.26 10 688192 迪哲医药 645,985 28,307,062.70 3.2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0,874.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152,160.1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62,656.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015,691.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2/28 - 2012/12/31 11.60% 1.01% 4.77% 1.05% 6.83% -0.04% 2013/01/01 - 2013/12/31 33.96% 1.49% 23.66% 1.20% 10.30% 0.29% 2014/01/01 - 2014/12/31 2.26% 1.15% 9.16% 0.88% -6.90% 0.27% 2015/01/01 - 2015/12/31 53.02% 2.76% 36.31% 2.09% 16.71% 0.67% 2016/01/01 - 2016/12/31 -22.85% 1.73% -8.71% 1.32% -14.14% 0.41% 2017/01/01 - 2017/12/31 22.56% 0.74% 11.13% 0.62% 11.43% 0.12% 2018/01/01 - 2018/12/31 -19.88% 1.67% -20.07% 1.35% 0.19% 0.32% 2019/01/01 - 2019/12/31 61.73% 1.29% 24.94% 1.14% 36.79% 0.15% 2020/01/01 - 2020/12/31 75.19% 1.87% 40.82% 1.40% 34.37% 0.47% 2021/01/01 - 2021/12/31 7.56% 1.99% -8.62% 1.41% 16.18% 0.58% 2022/01/01 - 2022/12/31 -23.96% 1.66% -17.31% 1.42% -6.65% 0.24% 2023/01/01 - 2023/12/31 -3.07% 1.23% -9.21% 0.88% 6.14% 0.35% 2024/01/01 - 2024/09/30 -5.07% 1.81% -2.30% 1.37% -2.77% 0.44% 2012/02/28 - 2024/09/30 277.92% 1.65% 84.36% 1.29% 193.56% 0.36% 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④ 2023/08/30 - 2023/12/31 8.09% 1.21% 0.07% 0.90% 8.02% 0.31% 2024/01/01 - 2024/09/30 -5.43% 1.81% -2.30% 1.37% -3.13% 0.44% 2023/08/30 - 2024/09/30 2.21% 1.65% -2.23% 1.24% 4.44% 0.4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 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 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基金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 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 择,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投资人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情况下,分红方式根据第(三)条第5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确 定,否则不再适用第(三)条第5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规则。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开户费及账户维护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 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 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票买卖。 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股市上 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垃圾股流动性较 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 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可 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 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 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标的资产大部分为股票资产,一般情况下 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 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 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 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 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 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 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 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 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 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 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 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 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 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 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 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 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 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 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 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 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 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 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 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 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 动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是指受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从而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可能因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 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 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 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 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 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 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 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 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 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 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 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8、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9、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 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 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议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 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与存放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 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医药生物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 40%,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医药生物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 -40%,其中,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 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 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 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 之前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 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 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财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f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 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 资料: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 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持有人免 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其所获 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9:30-15:00 3、办理场所 目前,我公司直销e网金、部分代销机构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中,中国建设银 行只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请。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 程序应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到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 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为申购申 请日(T日);若遇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为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为实际扣款日 (T日)。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就申请开办本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申购)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e网金办理本业务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 7、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 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如因投资者提交变更、解约等申请而使扣款信息与登记机构确认的约定信息不 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暂停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等情况,则此次扣款不成功。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销售 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如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的,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处理。 8、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正常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包括网上交易)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司直销e网金的 定期定额优惠申购费率详见本公司的公告及网站。 9、交易确认 以每月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日,投 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机构各销售网点查询基金申购确认情况。 10、本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月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信息,须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 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资料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 止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 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4/11/26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11/12 投资者安全意识教育 2024/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2024/10/25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10/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汉口银行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24/10/0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4/09/27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4/09/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客服系统维护的通知 2024/08/30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8/23 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 别提示公告 2024/08/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4/08/07 关于警惕冒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4/07/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7/19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9 关于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通知 2024/07/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6/28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1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5/0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华宝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2024/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 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4/19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7 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基金E类份额转换、赎回转申购、定期转换、定期赎回转申购业 务费率优惠公告 2024/02/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4/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05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12/22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 告 2023/12/20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分红公告 2023/12/07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2/07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28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 告 2023/10/25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1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华宝基金关于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8/30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8/30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8/30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30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8/30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26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8/26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26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8/26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26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8/04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23/07/24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3/07/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1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5/30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5/08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4/26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23/04/23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18 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基金E类份额转换、赎回转申购、定期转换、定期赎回转申购业 务费率优惠公告 2023/04/1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3/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1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1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9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 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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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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