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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油气美元(00148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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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21826 | ||||||||
基金代码 | 001481 | ||||||||
公告日期 | 2024-12-19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定期更新 | ||||||||
信息全文 |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8月12日证监许可【2011】130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全收益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1)样本空间:综合性油气企业(10102010)、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及生产(10102020)、石油和天然 气精炼及营销(10102030)。 (2)选样方法: 1)方法:指数系列为等权重,调整各成分股的权重以确保集中度和流动性要求。 2)成分股权重:在每季度重新调整时,以截至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第二个周五的收盘价作为参考价 格,对股票最初进行均等加权。然后会按理论上既定投资组合价值(如下文详述)作出调整,以确保 指数的各成分股权重均不会超过可在一日内买卖的价值。每年都会审核理论投资组合价值。指数委员 会将酌情进行任何更新,向客户宣布时会给予充足的准备时间。 本指数系列采用等权重法,且为确保满足集中度和流动性要求调整每只成分股的权重。有关标的 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www.spdji.com。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等。另外,本基金投资的标的为石油天然气上游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而非与原油价格直接挂钩的现 货商品或期货,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随着油气价格波动而出现较大波动,但也可能与油气价 格变化存在明显差异。 本基金已于2012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导致基金管理人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此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 格短期内剧烈波动并出现较大折溢价。这种折溢价水平会在国家外汇局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后大幅缩 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 的通知,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19日起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T+0回转交易。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年9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风险揭示...........................................................................8 四、基金管理人........................................................................14 五、基金的募集........................................................................20 六、基金合同生效......................................................................21 七、基金上市交易......................................................................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4 九、基金的投资........................................................................37 十、基金的业绩........................................................................48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0 十二、基金财产........................................................................5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5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67 十八、基金托管人......................................................................70 十九、境外托管人......................................................................73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7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二十六、备查文件.....................................................................12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8.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1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 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指直销机构的直销e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32.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3.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4.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的场所 35.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 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 额的行为 3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A类美元份额和C类 人民币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境外托管人:指纽约梅隆银行(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mpany,INC) 4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 基金帐户。其中,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A类美元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场内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11年9月29日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日: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8.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62.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3.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4.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申购费收取方式和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三个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或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 类人民币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人民币份额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 费且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美元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7.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1.基金份额净值: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对本基金 来说,计算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时,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余额 的合计数);A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互 联网或公众通讯设备故障 75、A类人民币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计价并 进行申购、赎回或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类别 76、C类人民币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计价 并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 77、A类美元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美元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 7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三、风险揭示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净值大幅波动风险:本基金为专门投资石油天然气上游行业股票指数的被动投资基金,因此 本基金业绩表现可能随着油气价格波动而出现较大波动,但也可能与油气价格变化存在明显差异。由 于此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石油天然气价格尤其是石油价格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会随油气价格的变 动而出现明显波动。考虑到油气价格可能受到各种国际和地缘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出现大幅的波 动,因此,本基金的净值可能也会随之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2)场内溢价风险:本基金已于2012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 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 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短期内剧烈波动并出现较大溢价。若投资者以高溢价在场内买入本基金,将承 担额外的溢价成本以及未来溢价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2.海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主要为美国),因此不同地区处于不同产 业景气循环周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 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 且,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 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3)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指因所投资地政治不稳定而蒙受损失的风险,这可以是由政权更迭、政 策及法规的改变所造成。 (4)汇率风险: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但所投资的资产及来自该等资产的收入将会以其他 货币为单位,因此本基金的资产会受持有资产的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走势所影响。本基金的投资 表现也可能受外汇管制规定变更的影响。 (5)税务风险 由于各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 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 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不得不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 预计的额外税项。 (6)法律风险 由于投资标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 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3.被动投资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指数基金,在日常投资管理中会维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80%的股票投资比例, 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指数编制方法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该指数采用等权重的编制方法。等权重 指数并不意味着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永远相等,而是在兼顾指数换手率与等权重特征的基础上,设定了 定期调整机制,使成份股权重在某一时刻保持几乎相等的状态。与市值加权指数相比,等权重指数具 有以下特点:1)等权重指数中小市值公司所占的比重较高;2)等权重指数中小公司行业所占的比重较 高。等权重指数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风险收益特征高于按市值加权的指数。 (3)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跟踪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 基金的权利。未来,如果标的指数提供商(标普道琼斯公司)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数的授 权,或者标的指数提供商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 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 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 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证券交易费用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7)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 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 9)由于受外汇管制影响,基金无法维持股票资产比例在较高的水平。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但因上述 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 离。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 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 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 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 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的风险。 4.开放式基金的一般风险 (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 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 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 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 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 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 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 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利率的 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 (4)大宗交易风险: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 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 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 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 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 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 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 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 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平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神策网络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学士。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 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 司董事、副董事长,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王灿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先后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复星集团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兼首 席发展官(CGO)、首席财务官(CFO)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并曾任职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 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住酒店集团。现任新希望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任亚朵生活控股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清晰医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 许多奇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上海交通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学院 “Hauser”全球研究员,杜克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等国际顶尖法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 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上 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FLIA)委员及项目主任、东南大学兼职博导、中国科学技术法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 究中心专家库成员、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专家、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上海)自贸试 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等职务。 周波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理教授、会计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院副院长。并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专业委 员会委员、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财务分会副会长;兼任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相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信息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 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 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 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江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陆晓霞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计财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宝投资审计监察法务 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资深风险分析师。 胡孟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 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法务主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 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T.A.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周晶先生,首席投资官,博士。先后在德亚投资(美国)、华宝基金、汇丰证券(美国)从事风险管 理、投资研究等工作。2011年6月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首席策略分析师、策略部 总经理、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资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晶,博士。先后在德亚投资(美国)、华宝基金、汇丰证券(美国)从事风险管理、投资研究等工 作。2011年6月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首席策略分析师、策略部总经理、海外投资部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兼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 月起任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任 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任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6月起任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任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任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10月 起任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任华宝致远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任华宝英国富时100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2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2年9月起任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任华宝中证港 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任华宝纳斯达克 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任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3年5月起任华宝海外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 杨洋,硕士。曾在法兴银行、东北证券从事证券交易、研究、投资管理工作。2014年6月加入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等职务,现任国际投资助理总监。2021年5月 起任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 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 年5月至2023年11月任华宝英国富时10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2023 年3月任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任华宝致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年9月起任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任华宝纳斯达克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 年4月起任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2024年11月任 华宝海外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5、跨境公募基金权益投决会信息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鸾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 杨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助理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3)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将借助于本公司已经开发的指数基金风险管理系统,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使用 风险控制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科学有效地进行投资风险管理。同 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将该基金销售给适合的对象。 (1)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 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结合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主要内 容包括: 1)风险控制制度 为了配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应用以及风险控制体系的贯彻,公司制定了系列风险管理制度,形成岗 位自控、部门互控、监察检查、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和公司内部控制委员会五道防线,全面而深入 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2)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分析 针对影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各种因素,制定合适的交易策略,减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 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 3)加强系统建设 加强系统建设,确保各项计算的准确性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2)汇率风险管理 在充分做好风险批露的同时,本基金将采用以下措施控制汇率风险: 投资人员将利用利率平价模型,考虑投资标的国的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等因素,对汇率变化进行 预测。同时,对于短期内出现的某一货币汇率剧烈波动的情况,本基金也会采用一定的汇率对冲手段 进行管理。 (3)充分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 本基金属于跟踪海外细分行业的股票型基金,是基金中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的品种,适合 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一方面充分揭示产品 的风险,另一方面尽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将其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五、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1301号《关于同意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1年9月5日起,至2011年9月23日止,共募集 373,243,682.4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087户。 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9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A类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七、基金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最近交易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 金最新的A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不上市交 易。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 市公告。 (五)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 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本基金场外申购 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申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 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 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1年10月2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场内赎回采用固定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 户,办理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A类人民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赎回A类人民 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时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A类美元份额,赎回A类美元份额获 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当在T+3日后(包括该日)尽快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如经其查询发现确认的信息与其提交申请中所记载的相应信息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于五个工 作日内向相应销售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的 确认而造成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提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帐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申购A类人民币份额或C类人民币份额时,直销e网金、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申购A类人民币份额时,每个账户每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 每笔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投资人可将其所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场 外A类人民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保留的场外A 类人民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本基金场内A类人民币 份额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赎回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保留的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通过已开通美元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美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4.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必须一次全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A类人民币份额场内、场外申购费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万以下 1.5%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1.2%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 费用。 2)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A类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 持有A类人民币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1年 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C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C类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C类人民币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 0%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A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需缴纳申购费,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美元) 申购费率 5万以下 1.5% 5万(含)至10万 1.2% 10万(含)至30万 1.0% 30万(含)至60万 0.5% 60万(含)以上 每笔200美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 费用。 6)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1年 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申购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赎回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类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为1.0601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1=5,576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为 1.0601元,则其可得到5,576份A类人民币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类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0601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1=5,576.20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为1.0601 元,则其可得到5,576.20份A类人民币份额。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类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A类 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0601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人民币份额为: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6,000/1.0601=5,659.8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A类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人民币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为1.148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2=11,482元 赎回费用=11,482×0.5%=57.41元 净赎回金额=11,482-57.41=11,424.59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人民币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 为1.148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11,424.59元。 例五: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A类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是1.148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2=11,482元 赎回费用=11,482×0.25%=28.71元 净赎回金额=11,482-28.71=11,453.29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是1.148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3.29元。 4.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A类人 民币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 C类人民币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 为A类美元份额。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人T日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所涉及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 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3.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8、12、13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所涉及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外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场内情况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场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2)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 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指数化投资策略,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 价)。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该指数是基于标普全市场指数(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选子 行业指数之一,选择在美国主要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上市的石 油天然气勘探、采掘和生产等上游行业的公司为标的,采用等市值加权的方法计算。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1)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2)跟踪标普石 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3)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跟踪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 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追求尽可能 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与标的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以优 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造成跟踪误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开放式基金日常运作过程中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 2.基金投资组合的权重与目标指数的成分股的权重可能在调整周期当中出现不一致; 3.基金补券过程中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存在差异; 4.各种交易费用及基金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5.成分股红利再投资等。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 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适当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 同时,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适当投资于美国短期国债和其他货币市场 工具,固定收益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 收益。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按照成份股在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10个交易日内对投资 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 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 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 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 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 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 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如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全收益指数) 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是基于标普全市场指数(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选子行业指数之一,选择在美国 主要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上市的石油天然气勘探、采掘和生产 等上游行业的公司为标的,采用等市值加权的方法计算。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 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金融衍生品投资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投资衍生品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 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中前述1至10 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 定。 1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 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 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 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 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 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864,294,227.23 87.80 其中:普通股 3,864,294,227.23 87.80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8,675,662.51 7.47 8 其他资产 208,185,475.26 4.73 9 合计 4,401,155,365.00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等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 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3,864,294,227.23 95.25 合计 3,864,294,227.23 95.25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3,864,294,227.23 95.25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原材料 - - 半导体产品与设备 - - 家庭与个人用品 - - 能源 - - 技术硬件与设备 - - 资本品 - - 消费者服务 - - 媒体与娱乐 - - 公用事业 - - 运输 - - 工业 - - 非必需消费品经销与零售业 - - 保险 - - 电信业务 - -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 - 商业和专业服务 - - 日常消费品经销与零售 - - 银行 - - 原材料 - - 汽车与汽车零部件 - - 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 - 房地产管理和开发 - - 耐用消费品与服装 - - 食品、饮料与烟草 - - 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 - - 金融服务 - - 软件与服务 - - 日常消费品 - - 医疗保健 - - 金融 - - 信息技术 - - 通信服务 - - 合计 3,864,294,227.23 95.25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CNX Resources Corp CNX资源公司 CNX US 美国 美国 512,407 116,947,171.24 2.88 2 Southwestern Energy Co Southwestern能源公司 SWN US 美国 美国 2,237,895 111,497,778.76 2.75 3 Chesapeake Energy Corp 切萨皮克能源公司 CHK US 美国 美国 191,331 110,275,276.86 2.72 4 EQT Corp EQT公司 EQT US 美国 美国 422,092 108,372,600.50 2.67 5 Texas Pacific Land Corp 德克萨斯州太平洋土地公司 TPL US 美国 美国 17,317 107,360,673.78 2.65 6 Antero Resources Corp Antero资源公司 AR US 美国 美国 528,849 106,172,788.23 2.62 7 Range Resources Corp Range资源公司 RRC US 美国 美国 482,577 104,018,325.75 2.56 8 Hess Corp 赫斯公司 HES 美国 美国 108,962 103,688,775.29 2.56 US 9 Exxon Mobil Corp 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 XOM US 美国 美国 126,039 103,529,370.82 2.55 10 Coterra Energy Inc Coterra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CTRA US 美国 美国 614,979 103,210,222.08 2.54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383,041.91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06,802,433.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8,185,475.2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09/29 - 2011/12/31 -2.20% 0.84% 16.62% 3.26% -18.82% -2.42% 2012/01/01 - 2012/12/31 -3.27% 1.53% 3.70% 1.70% -6.97% -0.17% 2013/01/01 - 2013/12/31 18.39% 1.27% 24.40% 1.33% -6.01% -0.06% 2014/01/01 - 2014/12/31 -32.23% 1.97% -29.16% 2.11% -3.07% -0.14% 2015/01/01 - 2015/12/31 -34.78% 2.69% -32.14% 2.89% -2.64% -0.20% 2016/01/01 - 2016/12/31 44.24% 2.55% 48.30% 2.67% -4.06% -0.12% 2017/01/01 - 2017/12/31 -15.41% 1.54% -14.35% 1.62% -1.06% -0.08% 2018/01/01 - 2018/12/31 -23.84% 1.93% -24.39% 2.06% 0.55% -0.13% 2019/01/01 - 2019/12/31 -9.57% 2.16% -7.65% 2.36% -1.92% -0.20% 2020/01/01 - 2020/12/31 -30.31% 4.17% -40.68% 4.78% 10.37% -0.61% 2021/01/01 - 2021/12/31 59.92% 2.59% 63.75% 2.71% -3.83% -0.12% 2022/01/01 - 2022/12/31 56.58% 2.82% 59.18% 2.97% -2.60% -0.15% 2023/01/01 - 2023/12/31 3.73% 1.76% 5.60% 1.86% -1.87% -0.10% 2024/01/01 - 2024/09/30 -4.30% 1.28% -3.12% 1.35% -1.18% -0.07% 2011/09/29 - 2024/09/30 -27.94% 2.30% 1.45% 2.53% -29.39% -0.23% 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20/01/15 - 2020/12/31 -26.68% 4.24% -37.54% 4.87% 10.86% -0.63% 2021/01/01 - 2021/12/31 59.21% 2.58% 63.75% 2.71% -4.54% -0.13% 2022/01/01 - 2022/12/31 55.52% 2.81% 59.18% 2.97% -3.66% -0.16% 2023/01/01 - 2023/12/31 3.44% 1.76% 5.60% 1.86% -2.16% -0.10% 2024/01/01 - 2024/09/30 -4.58% 1.28% -3.12% 1.35% -1.46% -0.07% 2020/01/15 - 2024/09/30 79.18% 2.77% 66.55% 3.04% 12.63% -0.27%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从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人民币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人民币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人民币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人民币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人民币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5.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 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 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 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 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 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 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 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 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欧元、英镑和日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 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 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 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 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含人民币份额或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下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 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 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基金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人民币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A类美元份额以美元进行现金分红,A类人民币份额和C类 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A类人 民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 A类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A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 额面值的可能;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 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 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 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的拆分;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3.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基金合同及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 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 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 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 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 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 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境外托管人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286USA 办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286USA 法定代表人:Robin Vince (President & CEO–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年 股东权益:367.72亿美元(截止2024年09月30日) 托管和/或行政服务资产规模:52.1万亿美元(截止2024年09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用等级:A1评级(穆迪),A(标普)(截止2024年09月30日)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240 Greenwich Street,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行,也 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资产 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 机构,为超过100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 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 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24年09月30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和/或行政服务资产规模达52.1万亿美元,管理资 产规模为2.1万亿美元。 截至2024年09月30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367.72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9%。 全球员工总人数约50,000。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 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人民币份额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 (二)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 2212 2888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侯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侯雯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 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 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 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 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 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 规定的原则进行;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 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21)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4)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8)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2)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 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3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 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 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 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 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 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 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 行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 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议或代表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3)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 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 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 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 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基金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人民币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A类美元份额以美元进行现金分红,A类人民币份额和 C类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A类 人民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 于A类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A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 份额面值的可能;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四)基金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从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人民币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人民币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人民币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人民币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人民币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5)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 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 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指数化投资策略,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 价)。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该指数是基于标普全市场指数(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选子 行业指数之一,选择在美国主要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上市的石 油天然气勘探、采掘和生产等上游行业的公司为标的,采用等市值加权的方法计算。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1)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2)跟踪标普石 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3)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跟踪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3.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全收益指数) 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是基于标普全市场指数(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选子行业指数之一,选择在美国 主要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上市的石油天然气勘探、采掘和生产 等上游行业的公司为标的,采用等市值加权的方法计算。 未来,如果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的提供商标准普尔公司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 数的授权,或者是标准普尔公司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 5.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 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金融衍生品投资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B.本基金投资衍生品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 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 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中前述1)至10) 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 定。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 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 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欧元、英镑和日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 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 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 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 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 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5.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 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 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在基 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 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1)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2)跟踪标普石 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3)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跟踪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在本基金正式运作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相关基 金”,并每季度更新一次。如遇标的指数临时调整其成份股,则临时调整前述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 金仅通过本基金境外托管人认可的交易系统购买。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 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 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中前述1)至8) 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 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款第1) 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履行本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监督义务的方式为事后监督。即基金托管人履行上 述监督义务的方式仅限于在发现基金管理人已经执行完毕的投资指令违反上述约定后,按照本协议约 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监管部门。 5.投资远期的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负责远期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控制,并对远期交易资金的流动性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提前或延期执行远期合约时,基金管理人需保证本基金有可用现金头寸,否则认为 本基金是因为流动性不足而违约,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手续费、违约金及资产估值方面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远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控制投资风险。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日之前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 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 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8)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应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开立账户、支付现 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 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5.境内远期投资账户的开立 境内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的信息发送基金管理人。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 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基金财产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 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 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 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 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 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 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 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 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 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共同 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 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 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 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需提前 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 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 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选择基 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基金管理人与相关方签订的有关 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四)基金财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 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 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欧元、英镑和日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 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 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 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 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 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 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 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 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持有人免 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9:30-15:00 3、办理场所 目前,我公司直销e网金、部分代销机构已开通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中, 中国建设银行只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请。 美元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仅有中国建设银行。各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时间、网点等信息,请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具体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 程序应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到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 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 者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6、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 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如因投资者提交变更、解约等申请而使扣款信息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约定信 息不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暂停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等情况,则此次扣款不成功。投资者需指定一个 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如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的,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 规定处理。 7、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规定(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 正常的申购业务。 8、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投资者可自T+3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9、本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月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信息,须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 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业务,须到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3)本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21—38924558(未开通4007电话地区)、400700558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中心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 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4/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2024/10/25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10/0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4/09/27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4/09/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客服系统维护的通知 2024/08/30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8/30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29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8/23 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 别提示公告 2024/08/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4/08/19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8/07 关于警惕冒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4/07/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7/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9 关于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通知 2024/07/19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08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7/02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6/28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2024/06/21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6/17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5/23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5/0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华宝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2024/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 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4/19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7 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基金E类份额转换、赎回转申购、定期转换、定期赎回转申购业 务费率优惠公告 2024/03/27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3/05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2/29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通知 2024/02/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4/02/29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通知 2024/02/07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1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2/21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2/19 关于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开放日提示性公告 2023/12/07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2023/12/07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1/21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0/25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1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8/31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8/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4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3/07/21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6/30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6/16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6/15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5/30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5/24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5/10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4/26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23/04/23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18 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基金E类份额转换、赎回转申购、定期转换、定期赎回转申购业 务费率优惠公告 2023/04/1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4/04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3/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1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2/16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9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12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 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文件 (二)《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 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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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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