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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FOF)C(02300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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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20122 | ||||||||
基金代码 | 023004 | ||||||||
公告日期 | 2024-12-18 | ||||||||
编号 | 5 | ||||||||
标题 | 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24年12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77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85%。 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投资于 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 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港股通ETF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 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 较大波动的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十七、风险揭示”部分。此外,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股 票、北交所股票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北交所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 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 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 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3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起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自其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个月内无法赎回的 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7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9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40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 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 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证全球盈鑫 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 申购份额,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4、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3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金收益、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蔡雅毅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 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月9日, 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 更为人民币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 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2008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 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月28日,因 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 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71只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类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 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 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 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 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 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务部、国际 业务部、基础设施投资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 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 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及法定代表人,十四届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经济和金融委员会副主任,中国 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监事会副监事长,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 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兼任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会监 事、公募基金委员会委员、养老金业务委员会委员、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委 员,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副会长、理事、理事会社会责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理事会人才战略与培训专业委员会委员、理事会自律管理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基金业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赵思思女士,董事,1985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西 安东一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兴业证券理财服务中心销售服务,兴业证券西安朱雀 大街营业部客服部经理、财富管理一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 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 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肖恩?约翰逊先生(Shawn Cary Johnson),董事,1963年生,美国国籍,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布拉克斯顿咨询公司(德勤企业战略咨询集团)高级助理、 项目经理,TMT软件公司总裁,MGA软件公司业务发展副总裁,道富全球资产管 理公司全球基础研究总监、投资委员会主席,Guidon Global LLC创始人,Stealth 金融科技初创公司临时首席执行官,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等职务。 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伯里亚学院受托人,美国 航空航天学会高级成员,电机及电子工程师学会成员。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林业学硕 士。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 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 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 司监事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曾建良先生(TSANG Kin Leung),董事,1978年生,中国香港,金融硕士。 历任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合规主管,信誉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发 展部顾问(资产管理),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风险、法律及合规主管等职 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区主管。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 市场营销系主任、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 授,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 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 省延吉市委办公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 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退休,现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小宁女士,独立董事,1969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 司高级项目官员,麦肯锡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国际金融公司高级投资官员,新加 坡政府投资公司高级副总裁、北亚直接投资联席主管、私募股权直接投资中国区 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事 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 券宏观研究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 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兴证 (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戴明仁先生(Damiaan Frans Rudolf Jacobovits de Szeged),监事,1970 年生,荷兰和瑞士双国籍,金融学硕士。历任摩根大通债券资本市场部副总裁, 全球人寿保险集团集团业务发展执行副总裁兼负责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美人 寿保险亚洲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美人寿百慕大公司首席执行官、亚洲执行委 员会成员,全球人寿保险集团集团业务发展执行副总裁,全球人寿保险欧洲大陆 公司首席财务官、欧洲大陆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首席运营 官、执行委员会成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和转 型官、董事,兼任全球人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务董事、行政总裁,法国邮政银 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毛里求斯基金会监事会成员。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等职 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朱玮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历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合规总监、兴 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 工作),兼任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 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 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 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 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 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 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础设施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 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 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1971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设 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 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监及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基金 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 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 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秦杰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毕马威企业咨 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综 合管理部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合规管理部总 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部总监、 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 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国怀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分析师,瑞泰人 寿保险FOF投资经理,合众人寿资产管理中心FOF投资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总监,天安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经理、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 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总监、养老金管理部总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19年1月25日起至今),兴 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年3月6日 起至今),兴全安泰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6日起至今)、兴证全球优选平衡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7月14日起至今)、兴证全球安悦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9月17日起 至今)、兴证全球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2021年11 月12日起至今)、兴证全球优选积极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经理(2023年2月28日起至今)。 丁凯琳女士,金融数学硕士。历任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量化风险管理经理、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优选平衡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和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2023年1月4日起至今)、兴证全球优选积极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2月28日起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FOF投资决策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林国怀,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总 监、养老金管理部总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兴全安泰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兴证全球优选平衡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兴 证全球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兴证 全球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兴证全球优选积极三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谢治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 监、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任相栋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 兼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 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 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 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督 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 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 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 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 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 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 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 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 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 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03 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2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 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 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 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 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 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 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 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 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 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 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 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 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 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 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 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 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 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 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 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 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 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 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 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 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 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 士1997年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 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 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 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 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 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6号楼13层 联系人:蔡雅毅、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927、20398843、20398706 传真:021-20398988、021-20398889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6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冯适 联系人:吴凌志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9日 证监许可〔2024〕177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及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 回事宜。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具体费率如 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万 1.20% 100万≤M< 500万 1.0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 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 算认购费用。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0%,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00,000/(1+1.20%)=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内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100,050份C类基金份额。 7、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21日。如遇突发事件,发 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 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 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认购限额: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笔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在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 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认购费),每笔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首笔认购、追加认购金额,除本基金管 理人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在各 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兴证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8、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 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 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每笔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单笔申购、追加申购起点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 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1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 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首次最低申购、单笔追加申购、定期定 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 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 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5、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具体费率 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万 1.50% 100万≤M< 500万 1.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 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赎回费率随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日 1.50% 30日≤N<180日 0.50% 180日≤N<365日 0.25% N≥365日 0 注:N为自然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注:N为自然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 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90日的,赎回费用的75%归 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90日但小于180日的,赎回费用的50%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180日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00,000/(1+1.5%)=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0=96,970.6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6,970.64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8,425.20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为10个月,其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10,560.00×0.25%=26.40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0-26.40=10,533.6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为10个月,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33.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份额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的。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记机构 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基金积极把握基金市场的投资机会,力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85%。 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投资于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将拟投资的资产分为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两类。 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等,非权益类 资产主要包括各类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等。 本基金原则上以境外市场、境内市场上的权益类资产为主要投资方向。通过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最终决定权益类基金在本基金组合中的占比。同时,在权益类 基金内部,将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风格对基金进行分类,建立相应的 分析跟踪模型,在既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内进行基金类别比例的配置。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通过战略型资产配置策略(SAA)和战术型资产配置策 略(TAA)的动态结合,确定并优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第一,战略型资产配置策略(SAA) 在中长期时间维度内,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给定范围内确定战略资产配置的最 优比例,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中枢。主要考虑大类资产的长期收益率、历 史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再平衡等因素。 第二,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TAA) 在较短的投资期限内,本基金将通过对大类资产估值因素、宏观因素、流动 性因素和政策因素的评估与调整,抓住相对价值变化和事件驱动带来的投资机会, 对组合进行战术型资产配置调整,以提高组合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水平。 2、区域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的资产分为境内资产和境外资产两类。基金管理人根据全球经 济以及区域化经济发展进程,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体的宏观经济状况、利率与 汇率走势、各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全球范围的资本流动情况等,并结合基金管 理人对国家或地区的相对估值水平判断与金融市场风险预期,确定两类市场具体 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在控制成本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在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有效配置, 达到追踪全球各区域有代表性的资本市场,配置境内境外资产的投资目的。 本基金将定期回顾基金资产投资的区域资产配置情况,结合经济发展和资本 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优选基金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对于子基金的选择,分为主动管理影响 较小的基金和主动管理影响较大的基金两种类型: 主动管理影响较小的基金(如指数基金、ETF基金、商品基金等):主要从 定量的角度分析其跟踪误差、信息比率、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 主动管理影响较大的基金(主动管理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 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金倾向于选择长期业绩相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 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别中优秀的 基金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定性研究主要指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 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盈利模式、风格特点及投资理念研究,定量研究主要包括: 业绩分析:主要包括相对收益、绝对收益、风险调整后收益等关注方向; 归因分析:主要包括择时能力、行业配置能力、选股能力等; 持仓分析:在行业配置层面,主要观察行业集中度、行业偏离度、行业轮换 度等指标;在重仓股层面,主要关注重仓股的市盈率、市净率、PEG、流动性水 平等指标。通过动态跟踪基金整体持仓的变化,评估基金风格的稳定性; 容量分析:通过分析基金风格和基金管理人的既往历史业绩,分析基金比较 适合的资金容量; 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考察下行标准差、区间最大回撤、VaR等指标; 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基金库,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依此建立 基金中基金组合,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考察个股的 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 /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 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 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 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在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 考察诸如成长模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 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5、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6、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 或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7、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 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 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8、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 和债券之间,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 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 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 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 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10、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从个券选择上,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本基金 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 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11、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85%。 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 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 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5)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 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 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0-50%;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 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2)、(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 除第(2)、(4)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除上述第(3)、(12)、(17)、(19)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50%+MSCI世界指数 (MSCI World Index)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2%+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收益率×3%+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5%。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选取内地市场 所有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中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作为样本,采用 净值规模加权,以较好的反映所有偏股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走势,适合 作为本基金境内权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MSCI世界指数(MSCIWorldIndex)是一只全球性证券市场指数,用以衡量全 球成熟市场的股票业绩表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作为投资基准最为广泛应用的 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外权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 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这个商品资产,适合作为本 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 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是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 基金债券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 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已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含转股权的债券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 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证券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 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基础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 额的持有期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投资基础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 销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相关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的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 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 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 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 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 项;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基础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础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及时 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三)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一)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 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二)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一)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三)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主要通过成熟稳健的资产 配置策略和公募基金精选策略进行投资。因此各类资产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 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投资和研究优势,持续 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85%。 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投资于 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3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 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日起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若该月度对日为 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自 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个月内无法赎回 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所持有的基 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 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 及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一般基金。 6、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 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 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高,从而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7、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本基金可能暂 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 8、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 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较长,受此影响本基 金可能存在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基金,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 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 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 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 动性风险。 另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 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10、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 果由于被投资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到投资目标的 风险。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 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 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 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 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 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2、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 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 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 结算汇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 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 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 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 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 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 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调整具体的可投资标的。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 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 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 安排的交易日,或根据联合公告纳入港股通交易日的其他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 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 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 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 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 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 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 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 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 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 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 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 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 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 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 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 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 税、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 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 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 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因 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 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2)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 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3)结算参与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4)其他因 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13、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 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 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4、公募REITs投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 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 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 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 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 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 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 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 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 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 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 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 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 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 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 作与基金收益。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1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 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 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 的其他风险。 16、本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北交所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北交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 制,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3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上市公司股 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可能 由于持股分散度不足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 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北交所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 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企 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 策影响。 17、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 价格波动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18、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 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个月内无法赎回的 风险。特别提示: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导致持有多笔不同 期限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时需特别关注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量,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量超过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持有超过3 个月的基金份额数量,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被予以拒绝。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自行承担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基于分散投资原 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 冲击。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 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 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 制。 对于股票、混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 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由于在所有开放日,股票、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股票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 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选择优胜者进行投 资。 对于债券基金,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债 券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 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 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 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其在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 性风险。在债券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 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 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 波动率、夏普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 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 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 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 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 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 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 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 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十条第2款 中“(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 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 支付赎回款项。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 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除纸面授权外,可通过电话、 网络等方式授权,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 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 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 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85%。 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投资于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85%。 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 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 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5)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 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 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0-50%;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2)、(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 除第(2)、(4)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除上述第(3)、(12)、(17)、(19)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6.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 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的 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 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本基金拟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销售机构,并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户。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 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 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根据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人 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对于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持有人,每季度或每月通过E- MAIL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 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对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 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互联网站网址: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 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 的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合同》 (三)《兴证全球盈鑫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 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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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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