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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景创混合A(01046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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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19941 | ||||||||
基金代码 | 010465 | ||||||||
公告日期 | 2024-12-18 | ||||||||
编号 | 3 | ||||||||
标题 |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3号) | ||||||||
信息全文 |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12月17日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0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11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1月 27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 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 面值的风险。 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5、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7、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 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基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1、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2、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相关内容。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其余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6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6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9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8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82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第一部分绪言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及《鹏扬景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 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 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吉瑞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法制与自律监察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财政科学研 究院硕士生导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美国Sara Lee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美国 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 事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金誉骧达(上海)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西交利物浦大学国 际商学院副院长、金融系教授。曾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 联储芝加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中国人民大 学国际学院金融学教授。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授,兼任中国社 会保险学会副会长、清华五道口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江苏品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 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职 于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会主席,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管理 合伙人、首席风控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娄底中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杭州钰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重庆淘葫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安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双峰县国藩医院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苏亚会 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项目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曾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人事助 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公 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总 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京 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Schlumberger Ltd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司副总 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李净女士:副总经理,英国桑德兰大学商务研究硕士。曾任大连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 辑,世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市场部部门经理,搜房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指数研究院业务总 监,北京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方区域市场部总经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公司银 行部投行高级产品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陶永超先生:混合投资部转债策略总监,杜克大学量化金融经济学硕士。鹏扬稳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起任职)、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9月10日起任职)。 管悦女士:固定收益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鹏扬淳盈6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月12日起任职)、鹏扬淳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3年7月28日起任职)、鹏扬淳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19日 起任职)、鹏扬淳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31日起任职)、鹏扬景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10日起任职)、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9月12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焦翠女士,管理期间为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 张望先生,管理期间为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 吴西燕女士,管理期间为2022年11月至2024年9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1)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经济 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 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赵世宏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邓彬彬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曾任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百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张延鹏先生: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西安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上海联合资信有限 公司评级部高级分析师,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研部投资副总监,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部门经理,上海泉上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陈钟闻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任委员,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 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洪斌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经济学家,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曾任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信息技术部员工,龙江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网络金融部总经 理,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 王经瑞先生:混合投资部执行总经理,东北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银建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银河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投资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 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 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 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金投 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原则, 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资的限制 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险 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审 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 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 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采取的控制 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稽核等程序 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一是建立以 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二是建立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三是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 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 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理 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 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由交易管理部集中执行所有交易。建立和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 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 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事项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监控与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 察稽核部进行事后的检查。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防范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 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 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 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 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 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部 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 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 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 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 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一 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 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 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 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 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 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3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 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香港)投 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 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履行 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 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具有 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3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0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 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刘先 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 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 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 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 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 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 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 责。 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79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 到15.89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 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 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 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 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 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 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 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 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 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 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9686688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010-8192289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海彦 联系人:王海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11 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基 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募集期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 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1月27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0年12月2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成功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各类 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若 单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 50%。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 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购买本基金A类、 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 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每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 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0%,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10% 100万≤M<500万 0.05% M≥500万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1.50% 7 日≤Y<30 日 0.75% 0.50% 30 日≤Y<180 日 0.50% 0% Y≥180 日 0% 注: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1:假设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60=97,450.69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7,450.69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2:某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0.10%,则该投资人申购 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申购份额=99,900.10/1.0160=98,326.87份 即:该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在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8,326.87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3:假设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12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112=4,944,620.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12元,则其可得到4,944,620.25份C类基金份额。 (3)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赎回A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5=101,750.00元 赎回费用=101,750.00×1.50%=1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1526.25=100,223.75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223.75元。 (2)赎回C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85=101,850.00元 赎回费用=101,85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850.00-0=101,85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850.00元。 (3)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巨额 赎回的条款执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申购份额及赎 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a)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举例6: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前一日 共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所赎回基金份额 均持有时间超过18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申购1000万元,适用 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赎回申 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1.01750032,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5=1,017,500,000.00元 赎回费用=1,017,5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00.00-0=1,017,500,00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175=9,827,027.03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赎回总金额为1,017,500,000.00元,申购总份额为9,827,027.03份。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高精度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保留至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份额。在 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举例7: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前一日 共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所赎回基金份额均 持有时间超过18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无特定投资群体)合计申请申 购100万元,适用申购费率为0.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1.01745001,若按照1.0175的 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则赎回申请日次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为0.9923 (不考虑投资 收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 购份额,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45001=1,017,450,010.00元 赎回费用=1,017,450,01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7,450,010.00-0=1,017,450,01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50%)=995,024.88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5,024.88=4,975.12元 申购份额=995,024.88/1.01745001=977,959.48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按照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总金额,会影响剩余基金份额持 有人相对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 购份额,赎回总金额为1,017,450,010.00元,申购总份额为977,959.48份。次日A类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75,未产生对持有人的较大影响。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照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8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24日 发布的《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 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8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 12月24日发布的《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 业务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达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股指 期货)、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30%),投资同业存单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一)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理解,在把握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基础 上,动态评估不同资产类别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追求稳健 增长。 1、当宏观基本面向好、GDP稳步增长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本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 比例,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2、当宏观基本面一般、GDP增长缓慢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本基金将采取相对稳健 的做法,减少股票投资比例,增加债券或现金类资产比例,避免投资组合的损失; 3、在预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都存在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将减少股票和债券的持有比 例,除现金资产外,增加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现金类资产的比例。 基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深刻理解,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 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政策导向等各方面因素,建立基金管理人对各大类资产收益的绝对或相 对预期,决定各大类资产配置权重。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成长投资的理念,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本基 金将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具体策略如下: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中长期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 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判断 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政策因素和行业基本面(包 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 三个方面评估行业的成长性。 2、个股精选策略 公司的成长性最终体现为利润的增长。因此,本基金将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预期主 营业务利润率作为企业成长性考察的主指标,并结合税后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筛选出盈利能力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3、事件投资策略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对资本市场有冲击效应的事件也发生的越来越频繁,投资人面 临的实践性投资机会也层出不穷。对相关行业有影响力的事件通常有利率政策、行业政策、汇 率政策、突发事件等;对股票价格变动有影响力的事件通常有增发、收购兼并、资产注入、整 体上市、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业绩公告等;对债券市场有影响力的事件通常有货币政策、利 率政策、重要经济数据发布等。通常这些事件都会短暂打破市场均衡价格,本基金通过对历史 数据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把握事件投资机会。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国内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管理人 基于对于香港市场长期投资研究经验及两地市场一体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采取“自 下而上”的优选个股策略,重点投资于受惠于中国经济转型,且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心竞争 力股票。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把握风险的基础上,对境内外宏观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盈利能力、投资时 机等进行判断,筛选出具备竞争优势、估值合理的存托凭证,以把握存托凭证带来的投资机 会。本基金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来考察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基本 面情况;(2)存托凭证的估值情况;(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 范程度等情况;(4)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的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等 存托凭证的特有情况。 (三)债券投资策略 1、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转而投资新的 标的债券。 2、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 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配置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 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4、板块轮换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相对低估的板 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6、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相对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的来源。本基金将在鹏扬基金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发行人公司 所在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公司治理等信 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 个券。 本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的信用债。其中,投资AA级别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 投资信用债资产的20%,投资AA+级别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的70%,投资于AAA 级别的信用债不低于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的3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 的或债项评级为A-1的,依照其主体评级。 7、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综合分析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用BS公式或二叉 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 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 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 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避险保值: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 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并积极采用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3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 算),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5%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考 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该指数从上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选取300只交易活跃、代表性强的A股作为成份股,是目前中国证券市 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且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 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 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 收益率*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 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变更名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9,099,793.66 85.21 其中:债券 39,099,793.66 85.2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500,216.71 7.6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32,279.61 6.39 8 其他资产 354,227.85 0.77 9 合计 45,886,517.8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418,783.12 5.3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095,939.25 30.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095,939.25 30.91 4 企业债券 9,044,408.70 19.8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53,893.44 3.41 6 中期票据 8,261,050.80 18.1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602,288.84 3.51 8 同业存单 - - 9 地方政府债 2,123,429.51 4.66 10 其他 - - 11 合计 39,099,793.66 85.73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0208 24国开08 120,000 11,995,167.12 26.30 2 152575 20郑发01 26,000 2,622,493.21 5.75 3 115923 23中化Y7 24,000 2,421,474.28 5.31 4 019740 24国债09 24,000 2,418,783.12 5.30 5 2371395 23贵州债44 20,000 2,123,429.51 4.66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28.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50,099.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4,227.8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27 能化转债 357,179.59 0.78 2 127050 麒麟转债 275,740.27 0.60 3 127072 博实转债 241,799.45 0.53 4 123130 设研转债 231,300.27 0.51 5 113060 浙22转债 147,593.34 0.32 6 110067 华安转债 121,727.40 0.27 7 128122 兴森转债 117,266.85 0.26 8 127085 韵达转债 109,681.67 0.2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11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投资 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扬景创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61% 0.33% 1.95% 0.21% 0.66% 0.1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94% 0.63% 2.26% 0.28% 4.68% 0.3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8.17% 0.79% -2.72% 0.34% -5.45% 0.4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40% 0.17% 0.58% 0.22% 0.82% -0.05%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2.02% 0.11% 8.28% 0.26% -6.26% -0.15%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4年9月30日 4.24% 0.53% 10.44% 0.28% -6.20% 0.25% 鹏扬景创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58% 0.33% 1.95% 0.21% 0.63% 0.1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51% 0.63% 2.26% 0.28% 4.25% 0.3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8.54% 0.79% -2.72% 0.34% -5.82% 0.4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0.99% 0.17% 0.58% 0.22% 0.41% -0.05%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1.71% 0.11% 8.28% 0.26% -6.57% -0.15%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4年9月30日 2.65% 0.53% 10.44% 0.28% -7.79% 0.2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 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 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 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活期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 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方约定 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 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港股通标的的相关风险。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与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 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 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 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 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 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 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 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 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除此之外,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股票等会因各种原因面临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股指 期货)、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从投资范围上看,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基本上都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对于资产支持证 券、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动性受限的资产,本基金严格按照《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定。因此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可采用如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赎回成本提高。 (2)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 资者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3)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款项小于按照赎回申请日当日的单位 净值计算的赎回款项。 (4)侧袋估值: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本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 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 时)。当某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那么会使得本 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 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5、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 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况下,投资者面 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鹏扬客服 电话4009686688、鹏扬网站(www.pyamc.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认单。 2、基金交易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投 资人可以登录鹏扬网站(www.pyamc.com)自助订制;也可直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4009686688 订制。 3、由于投资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电子邮箱设置、通 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 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鹏扬网站,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订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 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订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邮 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到该 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理 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 鹏扬客服电话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968668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pyamc.com (六)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互联网 平台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 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mc.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11-27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27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2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2-0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2-18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2-19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2-2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3-22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4-16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4-05-0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5-2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6-0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6-21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7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4-06-28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7-0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4-07-12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8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农业银行借记卡电子交易平台业务的公告 2024-07-2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8-0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电子交易业务的公告 2024-08-06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8-2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4-09-07 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4-09-1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招商银行旗下招赢通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9-13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9-13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9-13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9-1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4-09-25 关于警惕冒用“鹏扬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澄清公告 2024-09-2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9-2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4-10-01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10-24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10-2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 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时间: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 股票资产的30%),投资同业存单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3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 算),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 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 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 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况 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 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 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10、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执行。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 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 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一定 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 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7)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 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 银行活期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过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5、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6、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 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 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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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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