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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价值增长混合C(02214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19683
基金代码 022148
公告日期 2024-12-18
编号 1
标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途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与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2月18日起,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部分条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
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基
金份额名称及基金份额代码如下:
序号
1
2
3
基金份额名称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D
基金份额代码
320005
022148
022149
二、相关业务规则
(一)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交易相关规则
1、投资者在投资时,可自行选择投资的基金份额类别。
2、本公司将开通前述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与本
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3、自2024年12月18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均为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
台、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各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详见本公司网站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
(三)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自2024年12月18日起,本公司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D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公司将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
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三、相关费用说明
(一)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维持原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变。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维持原申购费率不变,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M〈100万元
100万元≤M〈500万元
500万元≤M〈1000万元
M≥1000万元
申购费率
1.5%
1.2%
0.6%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具体如下:
基金份额名称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4%
(四)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维持原赎回费率不变。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情况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N<7 日
7日≤N<30日
N≥30日
赎回费率
1.5%
0.5%
0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情况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N<7日
7日≤N<30日
30日≤N<6个月
6个月≤N<1年
N≥1年
赎回费率
1.50%
0.75%
0.5%
0.2%
0
注:6个月指180日,1年指365日
对持续持有D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D类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D类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6个月
但少于1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更新
1、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不涉及原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详见附件的对照表。
3、本公司将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同步更新。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在本公司
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
cn/fund)披露。
4、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5、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
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
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要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内容
修改后条款
内容
第一部分 前
言和释义
第二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第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
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包括A类基金
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各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C类和D类各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某类基金
份额的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分别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
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
下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
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或D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
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
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
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改变收费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
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
任一类基金估值出现影响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
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第
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均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D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
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变更收
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3)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低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二)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要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三、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八、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
分配
十一、基金费

原文条款
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
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份额后的数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信息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
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均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D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提比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
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
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
定支付给销售机构。
(三)根据本次增设C类、D类基金份额需要、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作出的其他必要修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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