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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ETF(56226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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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17476 | ||||||||
基金代码 | 562260 | ||||||||
公告日期 | 2024-12-16 | ||||||||
编号 | 2 | ||||||||
标题 |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3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91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4月19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 为交易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 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指数。其编制方法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业务涉及汽车系 统部件、汽车内饰与外饰、汽车电子、轮胎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 100名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 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 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 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交 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分股停牌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赎回对 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基金合同终止风 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 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 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存在信 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故投资 人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2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6 第二部分 释义..............................................................................................................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8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10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52 第一部分 绪言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中证汽 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 方法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后乘以100%(如期间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折 算 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后乘以100%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 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 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路颖女士,董事长。2000年7月起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 究所分析师、研究所行业部负责人、所长助理、副所长、所长。现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海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4年9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兼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晓光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薪酬管理 经理。2007年12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专员、 绩效管理部副经理、绩效管理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助理。兼任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 事。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年加入 法国巴黎银行。1999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 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APAC区总 监。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担任Alfred Berg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 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 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年9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 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年6月至今担任法巴资 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何雅盈(HO, KELLY NGAR YING)女士,董事,中国香港,学士。自1997年 参加工作以来,分别在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香港)、法国巴黎财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负责零售基金投资、私人银行基 金投资等相关业务。自2012年5月至2016年6月在安联投资担任副总裁职务, 负责产品开发、基金投资业务。2016年6月加入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 司,历任亚太区产品战略负责人职务,自2023年10月起任亚洲战略及合资企业 董事职务。兼任法巴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海富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自1983年 7月至1998年12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执教,任至副教授。自1998年12 月加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会计师直至2016年。现任上海城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 录。 杨文斌(Philip YOUNG Wen Binn)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年7月 至2009年4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2015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2012年8 月至2021年8月任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香港大学客 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无不良诚信记录。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1月至2022年2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2022年2月 起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 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因曾于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担任安徽 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属于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警告, 并处3万元罚款。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年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兼任宇信科技的独立董事,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境外投资和对外开放专业委员会特别委员。无不良诚信 记录。 (二)监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自2023年6月 起任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硕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 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年 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周倩女士,监事,硕士。历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2018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稽核部总监。2019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历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年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 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 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年11月至2017年 10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小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化工 行业首席分析师、投资品研究部总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 理、助理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纪君凯先生,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天风证券上海自营分 公司衍生品部投资研究、期权交易职位。2017年7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6月至2023年7月任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海富通上证周期ETF的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2022 年12月兼任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海富通中证500增强基金经理。2023年8月 起任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ETF基金经理。2024 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ETF基金经理。2024年6月起兼任海 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ETF发起联接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 权益投资部总监;杜晓海,总经理助理;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六)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4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1995]214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号 联系人:窦华宸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上 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之一。光 大证券先后于2009年8月18日和2016年8月1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788.SH/06178.HK),是一家A+H股上 市券商。受益于光大集团的协同效应和品牌优势,光大证券各业务条线均衡发展, 各业务板块相互协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品链,主要业务居行业前列。 2、主要人员情况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托管本基金相适应的业 务人员。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配备有专门的托管运营团队,平均从业年限12年 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100%,其中硕士研究生占比65%;人员来自托管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法律、 信息技术、审计等,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多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 师、经济师、期货从业等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光大证券于2020年6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光大证券资产托 管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经验丰富的专业 服务团队,安全高效的核心业务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运作模 式,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披露,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备完善的内控稽核与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执行有效 (1)资产托管部根据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遵循职 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在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上保证对基金托管业务运作进 行有效控制。 (2)资产托管部各岗位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操作上相互独立,关键业务 操作安排专人复核。风险管理岗、合规管理岗、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 内控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并在需要时可直接向风险管理与内 控部和法律合规部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控制和 监督,通过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 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3)在严格岗位分离的前提下,资产托管部建立了逐级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员工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并建立了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保持授权的适时性。 (4)公司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持续教育托管业务员工增强 风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遵章守纪、注重管理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5)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通过强化对托管业务的管理和对全体 员工的教育,规范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言行,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确保 托管业务的规范、合法、健康、稳定运行。 (6)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挂钩、目标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通过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形式,促进员工具备和保持 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及优秀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相适 应。 2、资产托管部根据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建立了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机制,履行风险监控义务,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就识别的风险事件及时 报告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部和法律合规部 (1)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贯穿托管业务全过程涉及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排查、评估和分析。关注对风险源头的管理,判定风险的起源,分 析辨别风险形成的原因。 (2)定期衡量托管业务运营风险,对排查出的风险,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 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级,辨别重要的风险点。 (3)对风险情况组织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4)定期评估风险控制政策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风险控制政策、 书面记录流程和防范措施,以使风险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使潜在的损失 降到最小。 3、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立专门的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内控 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以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资产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2)稽核监控岗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 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内控措施。 (3)稽核监控岗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内部稽核结果、外部审计结果等内容,检查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落实执 行情况。 (4)公司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公司稽核部 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 出具评估报告,由信息披露岗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各项费用的计提与支付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戴巧燕 网址:www.ebscn.com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户服务电话:956021 联系人:庄传勇 网址:www.ajzq.com (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5)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 客户服务电话:95363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95363.com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顾慧兰 网址:www.gjzq.com.cn (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联系人:郭逸斐、朱洁欣 网址:www.glsc.com.cn (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1115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www.gszq.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1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杨谦恒 网址:www.guosen.com.cn (1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联系人:熊丽 网址:www.cnht.com.cn (1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1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7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联系人:秦臻 网址:www.huajinsc.cn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何欢萍 网址:www.htsc.com.cn (17)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联系人:曹侃程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18)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街道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5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联系人:吴孟媛 网址:www.lczq.com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联系人:成捷 网址:www.swhysc.com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业清扬 网址:www.cmschina.com (2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联系人:高扬 网址:www.stocke.com.cn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联系人:万玉琳 网址:www.ciccwm.com (2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sd.citics.com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3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二)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电话:(021) 2212 2775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2023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910号文件准予 注册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 期自2024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共募集262,331,483.00份基 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773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4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 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已于2024年5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若届 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相关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 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 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 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按照新规定执行,如涉及修改基金合 同的,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 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2024年5月10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 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 新规则执行;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 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 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 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 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适用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成份股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 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 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 投资人进行赔偿。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 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 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提交申请。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或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申购和 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 赎回份额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 取的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 及其他相关内容。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 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 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 (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 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 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 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目前仅 适用于标的指数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 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 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 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 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 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 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 形。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 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 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 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 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 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 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 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2)替代金额 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申 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赎 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 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 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 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 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 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 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 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 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 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 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 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 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 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 日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 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 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 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 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4-12-13 基金名称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562260 2024-12-12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7016.7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105502.71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1055 2024-12-13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元) ¥3793.71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5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000030 富奥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3,396.00 000559 万向钱潮 15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9,900.00 000581 威孚高科 7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12,845.00 000589 贵州轮胎 14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7,364.00 000700 模塑科技 7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5,537.00 000887 中鼎股份 9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12,636.00 000901 航天科技 6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7,500.00 001311 多利科技 1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2,920.00 002048 宁波华翔 6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8,016.00 002050 三花智控 25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62,800.00 002055 得润电子 5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4,185.00 002085 万丰奥威 14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27,874.00 002126 银轮股份 9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16,074.00 002151 北斗星通 4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11,888.00 002190 成飞集成 2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3,582.00 002239 奥特佳 26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8,736.00 002283 天润工业 9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5,760.00 002284 亚太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4,340.00 002405 四维图新 27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27,405.00 002434 万里扬 9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6,300.00 002472 双环传动 8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23,848.00 002488 金固股份 8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9,160.00 002516 旷达科技 8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4,664.00 002536 飞龙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3,771.00 002537 海联金汇 9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6,390.00 002540 亚太科技 7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4,676.00 002590 万安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4,461.00 002635 安洁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6,668.00 002662 京威股份 10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4,260.00 002664 信质集团 3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4,293.00 002703 浙江世宝 3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3,873.00 002906 华阳集团 2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6,480.00 002920 德赛西威 3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36,777.00 002965 祥鑫科技 1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3,157.00 002970 锐明技术 1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4,693.00 002984 森麒麟 700 深市退补 10.00% 10.00% 17,801.00 300124 汇川技术 17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104,125.00 300258 精锻科技 3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3,063.00 300304 云意电气 6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5,466.00 300428 立中集团 3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5,397.00 300432 富临精工 8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12,792.00 300446 航天智造 2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3,780.00 300496 中科创达 4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25,200.00 300507 苏奥传感 6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4,734.00 300580 贝斯特 2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5,178.00 300745 欣锐科技 2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3,712.00 300893 松原股份 1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3,162.00 300926 博俊科技 1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2,217.00 300969 恒帅股份 0 深市必须 0.00% 0.00% 300978 东箭科技 2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2,478.00 301221 光庭信息 1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5,496.00 301307 美利信 100 深市退补 20.00% 20.00% 2,460.00 301488 豪恩汽电 0 深市必须 0.00% 0.00% 600081 东风科技 200 允许 10.00% 0.00% 600105 永鼎股份 1300 允许 10.00% 0.00% 600151 航天机电 1100 允许 10.00% 0.00% 600458 时代新材 500 允许 10.00% 0.00% 600480 凌云股份 600 允许 10.00% 0.00% 600523 贵航股份 200 允许 10.00% 0.00% 600609 金杯汽车 1200 允许 10.00% 0.00% 600651 飞乐音响 1100 允许 10.00% 0.00% 600660 福耀玻璃 1800 允许 10.00% 0.00% 600699 均胜电子 1100 允许 10.00% 0.00% 600741 华域汽车 1800 允许 10.00% 0.00% 600742 一汽富维 500 允许 10.00% 0.00% 600933 爱柯迪 400 允许 10.00% 0.00% 601058 赛轮轮胎 3000 允许 10.00% 0.00% 601163 三角轮胎 400 允许 10.00% 0.00% 601279 英利汽车 200 允许 10.00% 0.00% 601500 通用股份 1100 允许 10.00% 0.00% 601689 拓普集团 800 允许 10.00% 0.00% 601717 郑煤机 1200 允许 10.00% 0.00% 601799 星宇股份 200 允许 10.00% 0.00% 601966 玲珑轮胎 800 允许 10.00% 0.00% 603013 亚普股份 200 允许 10.00% 0.00% 603035 常熟汽饰 300 允许 10.00% 0.00% 603107 上海汽配 100 允许 10.00% 0.00% 603119 浙江荣泰 100 允许 10.00% 0.00% 603178 圣龙股份 100 允许 10.00% 0.00% 603179 新泉股份 400 允许 10.00% 0.00% 603197 保隆科技 200 允许 10.00% 0.00% 603270 金帝股份 100 允许 10.00% 0.00% 603305 旭升集团 400 允许 10.00% 0.00% 603306 华懋科技 300 允许 10.00% 0.00% 603348 文灿股份 100 允许 10.00% 0.00% 603358 华达科技 200 允许 10.00% 0.00% 603596 伯特利 500 允许 10.00% 0.00% 603667 五洲新春 300 允许 10.00% 0.00% 603730 岱美股份 400 允许 10.00% 0.00% 603786 科博达 100 允许 10.00% 0.00% 603960 克来机电 200 允许 10.00% 0.00% 603997 继峰股份 700 允许 10.00% 0.00% 605005 合兴股份 100 允许 10.00% 0.00% 605018 长华集团 100 允许 10.00% 0.00% 605133 嵘泰股份 100 允许 10.00% 0.00% 605333 沪光股份 100 允许 10.00% 0.00% 688326 经纬恒润 0 必须 0.00% 0.00% 688533 上声电子 0 必须 0.00% 0.00% 688668 鼎通科技 0 必须 0.00% 0.00% 688800 瑞可达 200 允许 20.00% 0.00%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业务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 格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 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或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 7、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因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10、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 异常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和第6项情形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 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基金管理 人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或者因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 份额上限;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 异常情形时;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项和第7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质押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三、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切换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跨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 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履 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单个或多个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 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参与集合申购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采取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 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5、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 告。 7、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 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 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 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 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编制 方法发生变化;(7)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律法规原因使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 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 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 份券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 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 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1)相对价值分析: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 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 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的转股溢价率和Delta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 的投资重点。 (2)基本面研究: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海富通股票研 究数据库(SRD)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 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3)估值分析: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PE、PB、PCF、EV/EBITDA、 PEG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DCF、DDM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 评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 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国债期货相关投资严格 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7、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8、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9、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将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以更好地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0、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 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 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 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30%;最近6个月内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4)、(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17)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2月 1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来源于《海富通中证汽车 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0,753,810.48 97.44 其中:股票 70,753,810.48 97.4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6,096.64 1.01 8 其他资产 1,125,589.49 1.55 9 合计 72,615,496.6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8,140,241.48 95.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13,569.00 3.6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0,753,810.48 99.04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660 福耀玻璃 122,000 7,100,400.00 9.94 2 300124 汇川技术 110,800 6,919,460.00 9.69 3 002050 三花智控 189,600 4,518,168.00 6.32 4 601058 赛轮轮胎 201,252 3,228,082.08 4.52 5 601689 拓普集团 61,210 2,831,574.60 3.96 6 002920 德赛西威 21,300 2,551,527.00 3.57 7 603596 伯特利 42,200 2,064,424.00 2.89 8 600741 华域汽车 110,800 1,986,644.00 2.78 9 002126 银轮股份 90,200 1,758,900.00 2.46 10 002472 双环传动 61,400 1,692,184.00 2.37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国债期货相关投资严格 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7,800.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27,515.9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40,272.90 8 合计 1,125,589.4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年4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9月30日 4.55% 1.71% 8.41% 1.79% -3.86% -0.08%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9月30日) 1、本基金合同于2024年4月19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 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报告期本基金处于建仓期内, 在上市交易前已完成拟合标的指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 券经营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另有约定除 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 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四)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 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 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 息。 (十七)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 细说明。 (十八)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的现金部分、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由于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从而形成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 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 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 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 溢价情况。但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 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 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 性较强。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且本基金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了分散投资, 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 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 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设定适当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 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 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 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四、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 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本基金的指数提供方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 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 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 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 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 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 成本。 (6)标的指数可回溯历史数据时间较短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其可回溯历史数据的时间较短,无法代表过 往完整的业绩表现,也不预示其未来走势。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 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 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券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 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 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 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 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8、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 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10、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 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 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1、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 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2、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 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 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 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 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3、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 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1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15、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如本基金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则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 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17、申购赎回方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 他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 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 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 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 技术系统、通讯联络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8、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 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 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2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 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21、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 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 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22、投资国债期货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 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3、投资股票期权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 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24、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 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 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 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 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 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2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 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 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 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 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 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 购所募集的股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 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 务规则(包括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7)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 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 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 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4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1995]214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窦华宸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 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 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 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30%;最近6个月内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4)、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第17)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4、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 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 成相关业务办理。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 约定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 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是否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 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如涉及)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和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及股票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登记机 构应当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办理退款和证券退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专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财务专用章和托管部负责人 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5、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专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回购主协议的签署与托管人无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由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负责。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 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年度报告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定期报告(月度报表除外)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以及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 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咨询、查询。 (二)投诉受理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或致函,投诉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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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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