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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Y(02290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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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16988 | ||||||||
基金代码 | 022903 | ||||||||
公告日期 | 2024-12-12 | ||||||||
编号 | 3 | ||||||||
标题 |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四年第二号) | ||||||||
信息全文 |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二0二四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汉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08年8月29日起至 2008年9月24日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 监会2008年11月11日证监许可[2008]1261号文核准。自2008年11月20日 起,由《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2012年4月16日“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指数,指数简称中证红利。指数代码:000922。 标的指数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 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4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销售机构信息。 绪言、释义、基金的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相关章节 根据基金合同内容新增个人养老金投资的Y类份额相关内容。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72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74 第八部分基金的集中申购...............................................................................7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77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9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10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11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11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2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2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2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2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3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4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4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6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8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8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8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85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11、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2、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 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21、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2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2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汉鼎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汉鼎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33、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4、日/天:指公历日 35、月:指公历月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有效 申请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申购:指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40、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41、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2、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43、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集中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44、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5、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 60、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 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4年11月30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 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 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 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 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 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 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 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 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 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 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 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负责人、内核评 审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 公室主任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 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 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 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许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 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港中 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 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 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 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 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 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 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 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 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 反洗钱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 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 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 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 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深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 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 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理 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 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 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兼资 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 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 总监助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 部高级经理助理;自2014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数字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 业务部副总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幼华,硕士,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助理;自2006年 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数量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量化投资副总监,量化与海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 现任富国基金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任富国基金资深定量基金经理。自2011 年05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10月 起任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05月起 任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07月起 任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起任富 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04月起 任富国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方旻,硕士,自2010年2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定量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助理、高级定量基金 经理、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副总监、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现任富国基金量 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兼资深定量基金经理。自2014年11月起任富国沪深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1月起任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4年11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1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5年10月起任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5月起任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2019年01月起任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02月起任富国量化对冲策略三个月持有期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起任富国中证1000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1)何敏自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于理自2001年1月至2002年10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徐大成自2002年10月至2005年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许达自2005年2月至2006年1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宋小龙自2006年11月至2010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常松自2008年11月至2011年5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1428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 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 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 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 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 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 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 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 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 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 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 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 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 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 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 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 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 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 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 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 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 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 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 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 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 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 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 “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 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 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廖林 联系人员: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人代表:谷澍 联系人员: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葛海蛟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人代表:方合英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吴利军 联系人员: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高迎欣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人代表:张东宁 联系人员: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李民吉 联系人员:郑鹏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人代表:金煜 联系人员:龚厚红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人代表:王凯 联系人员:朱弘源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人代表:郭少泉 联系人员:滕克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0)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法人代表:严琛 联系人员:顾伟平 客服电话:400088-96588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员:朱杰霞 客服电话:956033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人代表:胡升荣 联系人员:赵世光 客服电话:95302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2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人代表:陈宏强 联系人员:姜晟 客服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其它地区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2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人代表:夏平 联系人员:田春慧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 (2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人代表:李伏安 联系人员: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人代表:彭寿斌 联系人员: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27)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10号 法人代表:江建法 联系人员:沈斯诺 客服电话:95343 公司网站:www.mintaibank.com (28)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法人代表:杨秀明 联系人员:陈郅骁 客服电话:956023 公司网站:www.cqcbank.com (2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人代表:王耀球 联系人员:洪晓琳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30)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人代表:林斌 联系人员:赵可钧 客服电话:96528 公司网站:www.jxccb.com (31)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人代表:庄广强 联系人员:马勋 客服电话:956020 公司网站:http://www.csrcbank.com/ (32)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人代表:姚真勇 联系人员:杨素苗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站:www.sdebank.com (3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人代表:朱玉国 联系人员:龙秀芳 客服电话:0731-96511 公司网站:www.cscb.cn (34)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人代表:谢铁军 联系人员:丁丽丽 客服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35)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吴世群 联系人员:周小和 客服电话:400-858-8888 公司网站:www.xmbankonline.com (36)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人代表:蔡建 联系人员:黎超雄 客服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37)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人代表:王立生 联系人员:李海山 客服电话:4008896666 公司网站:www.jlbank.com.cn (3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人代表:王兰凤 联系人员: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39)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人代表:李福利 联系人员:李阳 客服电话:0756-96588 公司网站:www.crbank.com.cn (40)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98号13层至2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98号13层至20层 法人代表:陈孝周 联系人员:陆赟 客服电话:400-830-2066 公司网站:www.ncbchina.cn (41)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0楼01-05、 07-09室,22楼01-03室,23楼,25楼01-04、12-16室、26楼01-12、15、16 室,27楼01-11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法人代表:王云峰 联系人员:周海平 客服电话:400-820-8828,+86 (0)21 38888828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4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人代表:辛树人 联系人员:刘晓明 客服电话:95395 公司网站:https://www.hfbank.com.cn/ (4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联系人员: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44)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员: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人代表:洪弘 联系人员:张燕 客服电话:010-83363002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人代表:章知方 联系人员:于杨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4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代表:吴言林 联系人员: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4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人代表:吕柳霞 联系人员:李娟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站:http://www.wacaijijin.com/ (49)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 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湖滨路17号友山基金大厦26层1号 法人代表:何帅 联系人员:江巧雅 客服电话:400-888-0008 公司网站:https://www.urainf.com/ (5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5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人代表:贲惠琴 联系人员: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www.msftec.com (5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5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法人代表:王德英 联系人员:张敏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5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5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5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5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5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 (6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人代表:闫振杰 联系人员: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6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人代表:张峰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6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员:张旭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6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 1201号 法人代表:于海锋 联系人员: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站:www.puyifund.com (6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6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王锋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6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代表:肖伟 联系人员:张林 客服电话:400-080-5828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69)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人代表:邓晖 联系人员:丛瑞丰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站:www.huayuanstock.com (7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7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人代表:张俊 联系人员: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www.wg.com.cn (7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人代表:李柳娜 联系人员:李柳娜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7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人代表:杨健 联系人员: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7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7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员: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7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人代表:彭浩 联系人员:门闯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站:www.taixincf.com (7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7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员: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7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s://lupro.lufunds.com (8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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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68609600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8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人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89)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法人代表:李赛 联系人员:李慧慧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站:www.hongtaiwealth.com (90)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第5层、第11层 04单元、第1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第5层、第11层 04单元、第12层 法人代表:吴红松 联系人员:俞永捷 客服电话:86-21-38917000 公司网站:www.htfutures.com (9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92)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法人代表:李建中 联系人员:史艺斐 客服电话:400-888-7868 公司网站:www.sywgqh.com (93)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5层5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大厦22层 法人代表:肖湘 联系人员:罗雯 客服电话:400-880-2277 公司网站:www.founderfu.com (94)浙商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东楼9-1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东楼9-12层 法人代表:胡军 联系人员:陈祥增 客服电话:4007005186 公司网站:http://www.cnzsqh.com (9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贺青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9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9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人代表:霍达 联系人员: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 (9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0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0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王晟 联系人员: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0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10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人代表:杨华辉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0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才玖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06)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段文务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10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吴坚 联系人员: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0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人代表:高振营 联系人员: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0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人代表:袁笑一 联系人员:丁思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站:www.wlzq.cn (11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人代表:冯鹤年 联系人员: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11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人代表:沈和付 联系人员: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11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956066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1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1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王怡里 联系人员: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联系人员: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1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人代表:魏庆华 联系人员: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11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人代表:范力 联系人员: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1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人代表:金文忠 联系人员: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2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人代表:施华 联系人员: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12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人代表:张巍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2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1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12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联系人员:陈秀丛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2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人代表:何伟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400-819-8198 公司网站:www.shzq.com (127)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人代表:张威 联系人员: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站:www.cctgsc.com.cn (12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人代表:董祥 联系人员: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 (12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人代表:葛小波 联系人员: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13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人代表:吴承根 联系人员:张国放 客服电话:4006-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13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0327 法人代表:章宏韬 联系人员:甘霖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133)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人代表:刘宛晨 联系人员:郭磊 客服电话: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13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人代表:陈照星 联系人员:陈士锐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13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代表:鲁智礼 联系人员:李盼盼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3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王文卓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3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宁敏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3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人员:王旭华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3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人代表:周军 联系人员: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公司网站:www.gszq.com (14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人代表:杨炯洋 联系人员: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14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14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人代表:王洪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14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联系人员: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4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人代表:王作义 联系人员: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14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人代表:丛中 联系人员: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146)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1-33层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员:郑琢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n.com (14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198号万硕大厦A栋21楼德邦证券 法人代表:武晓春 联系人员:朱磊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4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人代表:徐朝晖 联系人员:张吉安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站:www.west95582.com (14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15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陈牧原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5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人代表:沈如军 联系人员:陶亭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cn (15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9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9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人代表:陆建强 联系人员:章力彬 客服电话:95336浙江省-,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15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上海市黄浦 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人代表:李抱 联系人员:戴璐璐 客服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站:https://www.yongxingsec.com (15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人代表:郑宇 联系人员:李芳芳 客服电话:0755-82545517 公司网站:www.wkzq.com.cn (15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 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刘熠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15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第46层01至08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15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法人代表:沈春晖 联系人员:杨敏珺 客服电话:956060 公司网站:http://www.hongtastock.com/ (15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59)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11层 法人代表:张智河 联系人员:李慧超 客服电话:0471-6992006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160)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 层 法人代表:严亦斌 联系人员:彭莲 客服电话:020-81008823 公司网站:www.ykzq.com (16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联系人员:姜志伟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16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代表:冉云 联系人员:刘婧漪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6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64)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9楼-20楼 法人代表:王勇 联系人员:吴欣语 客服电话:2079223 公司网站:www.gwgsc.com (16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郝京春 联系人员:吴尔晖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166)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代表:张海文 联系人员:李慧灵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站:www.crsec.com.cn (167)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翟建强 联系人员:李卓颖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公司网站:www.95363.com (16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员:杨晨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16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人代表:赵玺 联系人员: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g.com.cn (170)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2层203-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国寿金融中心38层 法人代表:章星 联系人员:王声 客服电话:4008106630 公司网站:www.gaohuasec.com (171)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 法人代表:陶永泽 联系人员:程剑心 客服电话:4008666689 公司网站:http://www.hczq.com/ (17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人员:王璇 客服电话:95397 公司网站:www.tpyzq.com (17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人代表:李刚 联系人员:邵丹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站:www.kysec.cn/ (174)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联储 证券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员:丁倩云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17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人代表:马永谙 联系人员: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n (17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5层 法人代表:李科 联系人员:杨超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s://fund.sinosig.com (177)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35 楼、3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35楼、36楼 法人代表:何达德(Michael Edward Huddart) 联系人员:李乃璐 客服电话:95383 公司网站:www.manulife-sinochem.com (17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人代表:王滨 联系人员:陈慧 客服电话:010-63631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179)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人代表:魏学坤 联系人员:吴舒钰 客服电话:40066-96178 公司网站:https://www.jinzhoubank.com/ (180)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人代表:顾敏 联系人员:邹榆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站:https://www.webank.com/ (181)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人代表:郭浩 联系人员:曹婷 客服电话:95186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182)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1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18号 法人代表:徐晓建 联系人员:邹君 客服电话:95367 公司网站:www.whrcbank.com (183)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28层 法人代表:王晓健 联系人员:郭景波 客服电话:400-1623-623 公司网站:www.xib.com.cn (184)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法人代表:杨明尚 联系人员:张敏婕 客服电话:4000696655 公司网站:www.bgzchina.com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黎明、吴军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汉鼎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汉鼎”)转型而成。 基金汉鼎的前身是宝鼎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鼎基金”)。宝鼎基金是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金管(93)5389号文 批准,由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在上海市普教系统定向发行的契约型 封闭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名称定为宝鼎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1亿份基金单位,存续期为10年。根 据上海会计师事务所上会师报字(94)第035号验资报告,宝鼎基金募集的1亿 元资金于1993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基金于1994年1月1日正式设立。 1996年7月16日,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与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合并成立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鼎基金的管理人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总部。 1996年11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30号文批准,宝鼎基金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柜台交易,实现了封闭式基金的流通。 宝鼎基金1996、1997、1998、1999年度平均年净资产收益率为22.30%。 2000年4月26日,宝鼎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宝鼎基金2000年第一 次受益人大会,大会通过了宝鼎基金滚存收益分配方案与将宝鼎基金的基金份额 由1亿份调整为2亿份的方案。 2000年6月9日,宝鼎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宝鼎基金2000年第二次 受益人大会,大会通过了申请摘牌、更换发起人、更换管理人、更换托管人、基 金资产移交、更名等议案,审议通过了《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通过了 申请上市、申请扩募和续期等授权议案。宝鼎基金于2000年6月30日办理了资 产及负债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发起人为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调整 为1994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并正式更名为汉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汉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上字[2000]63号文 审核同意,于2000年8月17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53号文《关于汉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上市、 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基金汉鼎于2000年10月30日基金总份额由原有2 亿份基金份额按面值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限延长5年至2008年12月 31日。此次扩募配售可流通的基金份额于2000年11月28日在上交所上市交 易。 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08年9 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汉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调整基金存续期限、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并进行变更登记、更名、调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1日下发了《关于核准汉鼎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8]1261号),同意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 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2008年11 月20日基金汉鼎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富 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 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同时基金更名为“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4月16日“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名为“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汉鼎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初始登记。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 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8年11月27日至2008年12月24日的集中申购期开放申购, 期间不开放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 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五、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已收到的集中申购扣除申购费后的净申购金额为人民币341,738,891.01元, 折合341,738,891.01份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21,457.10元,折合21,457.10份基金份额;集中申购期间收到的实收基金共计人 民币341,760,348.11元,折合341,760,348.11份基金份额。本次集中发售募集基 金共计为人民币341,760,348.11元,已于2008年12月2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另外,银行计提并给付富国天 鼎基金的利息与富国天鼎基金根据基金合同计提的利息之间的差额计人民币 739.45元,作为基金收入同时划入托管帐户。 原汉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由500,000,000.00份折算为 562,777,355.49份,原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 产生的未领取现金红利1,021,322.78元人民币确认为基金份额1,021,322.78份。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为905,559,026.38份。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 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是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 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Y类基 金份额是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 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 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在个人养老金基金的运作 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特别安排,包括但 不限于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 领取。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C类和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C类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增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汉鼎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富国中 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归集原汉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可办理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确权 业务的银行代销网点、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 认其权益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据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此后,投 资者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可办理确权业务的网点、 流程和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于2009年1 月23日开始办理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于2024年12 月13日起增加Y类基金份额并开始面向个人养老金客户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于2009年1 月23日开始办理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于2024年12 月13日起增加Y类基金份额并开始面向个人养老金客户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日前依法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对于A类和C类基金份额,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代销网点 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 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前 述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 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 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选择 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前端申 购时,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前端申购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 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0.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选择交纳前端申 购费用养老金客户,本公司设定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 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A类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 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用,详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2、赎回费率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而言,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 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为7日内 1.50%,7日及以上0.50%。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2年以内(含) 0.6% 2年—3年(含) 0.3% 3年以上 0 (2)对于本基金C类和Y类基金份额而言,投资者在赎回C类和Y类基金 份额时,其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本基金C类和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 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修改费率时,应 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依法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 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目前,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但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A类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 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各笔申购负担 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0% 1.20% -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988,142.29 4,999,000.00 前端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1 1,000.00 申购份额(=C/1.200)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额(=A/1.200)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2000=41,666.67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41,666.67份C类基金份额。 (3)Y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Y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用,详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份额的赎回 如投资者在集中申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集中申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集中申购/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份额,持有时间在7日以上, 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其在集中申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集中申购/申 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5%=12,437.5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集中申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集中申购费 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A类份额,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集中申 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集中申购费率 1.60% 0.8% 0.4% (E) 后端集中申购费(F=A×B×E) 160 80 40 赎回费(G) 61.50 32.4 0 赎回金额(H=D-F-G)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假定某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投 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 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80% 1.2% 0.6% 后端申购费(F=A×B×E) 216 144 72 赎回费(G) 73.8 39 0 赎回金额(H=D-F-G)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2)C类和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C类和Y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Y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日,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日C类/Y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其获 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10,8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Y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日, 假设赎回日C类/Y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800.00元。 3、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 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就本基金或某一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依法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三、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规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1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在规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 日公告最新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 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在遵循“程序化指数投资、有限度个股调 整、精细化风险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对中证红利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 现超越,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所带来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红利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稳健为纲,超越为辅;在完全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执行有限度的个股调整, 在合理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追求中长期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的投资策略,在完全复 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有限度地调整个股,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由于交易成本造成的 股票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并力求投资收益能够有效跟踪并适度超越 目标指数。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 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指数化投资为主: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目标指数策略,按照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从而有效跟踪目标指数,控制跟踪误差,防止出现相对 于目标指数的大幅度偏离。 2、主动性投资为辅: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完全复制策略可能很难有效达 1 到拟合目标指数的目的。因此,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有限度个股调整策略(主动性 投资)对指数化投资进行修正,以求降低由于交易成本导致的对指数跟踪技术的 影响,并力争适度超越指数,获取超额收益。 (1)在成份股内进行有限度调整。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将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分成三类——价值被低估 的正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估值较合理的无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以及价值被 高估的负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在综合考虑交易成本、交易冲击、流动性、投 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后,本基金将有限度地增持正超额收益预期成份股的权重以及 有限度地减持负超额收益预期成份股的权重。 (2)对非成份股进行有限度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投研团队充分的调研与全面的论证,进行以下三种具体操作: [1]合理替代部分流动性缺失的成份股。因基准指数成份股停牌限制、交易 量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使得本基金无法依照目标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因 此,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 [2]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如果预期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提前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3]精选部分蕴含价值的非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数量化分析与基本 面判断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 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买入部分蕴含投资价值、具有增长潜力的非成份股。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1 “有限度”包含两层含义:成份股内被调整股票的数量和投资比例的调整幅度是有限度的;非成份股 被选定的数量和投资比例是有限度的。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此外,本基金还将及时把握一级市场上新股申购与增发的盈利机会,并适度 进行成份股与相应可转换债券之间的套利操作,以求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同时, 本基金也可能审慎使用金融衍生产品,以对冲某些成分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3、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中证指数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审核一次中证红利指数成 份股。本基金将按照中证红利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 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4、跟踪误差的控制和再平衡调整: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求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核心监控指标: 跟踪误差?,其中: n?1 r?第i日基金净值收益率?第i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i n r?i i?1 r?,n为计算区间,本基金选定30个交易日。 n 辅助监控指标: 跟踪偏离度?前n日基金净值累计收益率?前n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收益率。 上述跟踪误差指标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0.5%(相应折算的年跟踪误差约为 7.75%)。本基金每周计算上述跟踪误差。如果该指标接近或者超过0.5%,并且跟 踪偏离度小于0,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模型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并 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再平衡调整操作,使得跟踪误差回复到最大容忍值以下。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 险度的周或月跟踪偏离度,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五、投资风格 “程式投资(跟踪复制)、稳健超越(适度增强)、研究为本、风险管理”体 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并对 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做出定期的评估和检讨。 基金经理组在公司金融工程部、行业研究部的协助与支持下,在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通 过指数化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定期检验和更新股票超额收益预测模型,并利用该预测模型, 预测下一阶段各成份股的超额收益率;行业研究部提供成份股和部分重点推荐的 非成份股(包括拟发行新股企业与增发企业)基本面的研究报告。 2、基金经理组基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未来市场走势的研究判断,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3、投资策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4、基金经理组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构建指数增强型投资组合,并对密切 跟踪目标指数的变动;其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 流量情况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动态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的 有效控制。 5、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6、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 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目标指数成份股,本基金管 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2)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第6、12、13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九、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0%×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10%×一年期银行储蓄存 款利率(税后)。 中证红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标的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 100只现金股息率高、分红较为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 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沪深市场高股息率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中证红利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100只现金股息率高、分红较为稳定,并具 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沪深市场高股息率上 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红利指数 指数简称:中证红利 英文名称:CSI Dividend Index 英文简称:CSI Dividend 指数代码:000922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 (3)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样本空间中满足以下条件的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 证: ①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前80%; ②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前80%; ③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过去三年股利支付率的均值和过去一年股利支付 率均大于0且小于1。 2)选样方法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三年平均现金股息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 靠前的100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指数=×1000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 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且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总市值在100亿元以下的单个 样本权重不超过0.5%。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为每年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 一交易日。对原样本的样本空间资格设置缓冲区,即在新一轮样本调整中,将不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原样本从样本空间中剔除,剩余的原样本符合样本空间资格: A.过去一年现金股息率大于0.5%; B.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落在中证全指指数样本空间前90%; C.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落在中证全指指数样本空间前90%; D.过去三年股利支付率均值大于0且小于1。 每次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20%,除非因不满足过去一年现金股息率大 于0.5%而被剔除的原样本数量超过20%。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 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 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 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6)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投资组合报告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358,348,807.83 92.36 其中:股票 9,358,348,807.83 92.3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5,539,753.16 7.46 7 其他资产 18,571,573.15 0.18 8 合计 10,132,460,134.14 100.00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5,642,683.99 0.85 C 制造业 477,130,102.59 4.7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688,217.73 0.15 E 建筑业 61,246,656.00 0.61 F 批发和零售业 74,553,233.94 0.7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1,537,058.45 0.9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3,601,179.99 1.33 J 金融业 24,416,177.26 0.24 K 房地产业 19,024,977.67 0.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5,757,753.60 0.5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760,598.21 0.1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49,133.32 0.0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523,052.00 0.01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529,199.00 0.0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490,629.71 0.25 S 综合 - - 合计 1,085,050,653.46 10.80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654,677,794.66 16.48 C 制造业 2,713,548,981.92 27.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02,206,932.96 2.01 E 建筑业 143,259,624.00 1.43 F 批发和零售业 166,606,060.81 1.6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99,554,689.70 6.9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935,923,874.13 19.28 K 房地产业 215,618,673.90 2.1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6,398,186.80 1.5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85,503,335.49 3.84 S 综合 - - 合计 8,273,298,154.37 82.3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 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1169 北京银行 45,227,935 255,990,112.10 2.55 2 601006 大秦铁路 33,407,937 245,882,416.32 2.45 3 600015 华夏银行 33,064,996 214,261,174.08 2.13 4 000651 格力电器 5,274,403 207,336,781.93 2.06 5 600350 山东高速 24,094,329 206,247,456.24 2.05 6 600282 南钢股份 41,390,300 194,948,313.00 1.94 7 600064 南京高科 30,933,546 193,334,662.50 1.93 8 600177 雅戈尔 26,696,534 189,278,426.06 1.88 9 600971 恒源煤电 15,282,199 187,818,225.71 1.87 10 600016 民生银行 44,682,423 180,963,813.15 1.8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48 深高速 6,619,300 64,008,631.00 0.64 2 600998 九州通 7,658,238 61,725,398.28 0.61 3 600104 上汽集团 3,615,247 54,481,772.29 0.54 4 600820 隧道股份 7,303,100 44,548,910.00 0.44 5 000725 京东方A 9,432,700 38,296,762.00 0.38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 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95,215.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7,876,357.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571,573.1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A/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11.20-2008.12.31 2.99% 0.43% -7.82% 1.90% 10.81% -1.47% 2009.01.01-2009.12.31 67.83% 2.05% 95.27% 2.08% -27.44% -0.03% 2010.01.01-2010.12.31 -9.06% 1.42% -11.60% 1.37% 2.54% 0.05% 2011.01.01-2011.12.31 -15.51% 1.17% -21.09% 1.12% 5.58% 0.05% 2012.01.01-2012.12.31 10.06% 1.12% 6.85% 1.09% 3.21% 0.03% 2013.01.01-2013.12.31 -6.92% 1.37% -8.69% 1.34% 1.77% 0.03% 2014.01.01-2014.12.31 48.47% 1.01% 46.14% 1.03% 2.33% -0.02% 2015.01.01-2015.12.31 30.42% 2.35% 25.12% 2.38% 5.30% -0.03% 2016.01.01-2016.12.31 -0.59% 1.33% -6.55% 1.28% 5.96% 0.05% 2017.01.01-2017.12.31 23.29% 0.54% 15.91% 0.53% 7.38% 0.01% 2018.01.01-2018.12.31 -16.26% 1.09% -17.23% 1.08% 0.97% 0.01% 2019.01.01-2019.12.31 20.58% 1.03% 14.39% 1.01% 6.19% 0.02% 2020.01.01-2020.12.31 7.55% 1.27% 3.50% 1.20% 4.05% 0.07% 2021.01.01-2021.12.31 17.70% 1.00% 12.25% 0.93% 5.45% 0.07% 2022.01.01-2022.12.31 -3.31% 1.18% -4.60% 1.15% 1.29% 0.03% 2023.01.01-2023.12.31 6.94% 0.62% 1.01% 0.63% 5.93% -0.01% 2024.01.01-2024.03.31 7.16% 0.99% 7.49% 0.96% -0.33% 0.03% 2008.11.20-2024.03.31 357.26% 1.31% 176.41% 1.30% 180.85% 0.01% (2)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3.11-2020.12.31 10.10% 1.10% 5.30% 1.05% 4.80% 0.05% 2021.01.01-2021.12.31 17.35% 1.01% 12.25% 0.93% 5.10% 0.08% 2022.01.01-2022.12.31 -3.53% 1.19% -4.60% 1.15% 1.07% 0.04% 2023.01.01-2023.12.31 6.67% 0.62% 1.01% 0.63% 5.66% -0.01% 2024.01.01-2024.03.31 7.14% 0.99% 7.49% 0.96% -0.35% 0.03% 2020.03.11-2024.03.31 42.45% 0.99% 22.42% 0.95% 20.03% 0.04% 二、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转型以来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A/B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2、本基金于2008年11月20日由 原汉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建仓期6个月,即从2008年11月20日至2009 年5月19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2)自基金转型以来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C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2、本基金自2020年3月10日起增加C类份额,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 算。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 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行为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 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 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有 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 值中扣除。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的1.2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Y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Y类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份额的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4)-(9)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集中申购费用 基金集中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基金的集中申购”相应部分。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4、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法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 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集中申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 一、投资于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指标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0.5%(相应折算的年跟踪误差 约为7.75%)。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 率,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度 个股调整策略,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此 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现金,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等流动性风险控 制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 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 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 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 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入 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具 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a)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 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b)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 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c)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 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 市。 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6)集中度风险。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 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 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 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 策影响。 (8)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b)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c)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 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d)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e)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f)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g)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a)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b)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c)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a)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b)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c)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 格波动。 d)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 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1、投资于Y类基金份额的特有风险 (1)Y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 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 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 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2)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 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 类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份额的风险。 1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基金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或者背书,基金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 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本基金的投 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集中申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 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 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红利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中证红利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提供,并进行定期更 新,以确保其真实、有效性。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 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n、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o、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f、l、m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 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 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 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集中申购的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集中申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 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本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风险等级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5月11日 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11月23日 3 关于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4年1月27日 4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4年1月27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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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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