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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FOF)(02023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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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15823 | ||||||||
基金代码 | 020230 | ||||||||
公告日期 | 2024-12-13 | ||||||||
编号 | 1 | ||||||||
标题 | 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募集申请于【2023】 年【11】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586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任何形式的收益保障或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存在发 生本金或收益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偏股型基金、偏股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 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 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金为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2036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目 标日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 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 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份额,在构建组合时,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 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2036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认购和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一年,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一年内不 得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因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预设下滑路径进行 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下滑路径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 (https://www.hsbcjt.cn/zcytk/bmxy),知晓并同意汇丰晋信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 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 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 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 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 金业务相关的服务。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 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 三方阅读《汇丰晋信基金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 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12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6 第九部分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57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5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7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75 第十三部分基金财产估值.................................................................................................7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8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9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96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99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8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3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4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5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6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60 第一部分绪言 《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 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汇 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养老目标 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6、销售机构:指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不满足港股通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要求,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金收益、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 61、目标日期:指2036年12月31日 62、转型日:指目标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 63、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2036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认购和申购的每份基 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 赎回。目标日期到期后,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一年的基金份额,可以不 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64、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65、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或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权,HSBCGlobalAsset Management(UK)Limited(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鹏飞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职工董事。现任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山西太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山西金信清洁引导投资有限公司临时党支部书记,山西金控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山西信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公司董事。 何慧芬女士,副董事长兼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摩根大通银行市场推广部副财务主管、 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部高级投资产品经理、国卫(AXA)保险金融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助理总 经理、富达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地区机构业务客户关系管理负责人、亚洲(日本 除外)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董事长。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 裁,同时兼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台湾)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控股(巴哈马)董事、汇丰环 球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董事和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新加披)有限公司董事。 武旭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和董事会办 公室主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山西 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现任山西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 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 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宝龙 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和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 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 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国 家发展研究院BiMBA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姚伟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副总经理、审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同时兼任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山西国信医疗 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云峰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中国银行和德意志银行,2005年加入汇丰集 团,先后担任环球资本市场、环球银行与资本市场中国区常务总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 公司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中国区主管。现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兼行 政总裁同时兼任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金融业联合会理事金融人才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 员,中国儿童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上海海外联谊会理事,惠灵顿(中国)理事,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行政委员。 周韫女士,监事,大学本科。曾任That'sShanghai英文月刊编辑部主编助理,加拿大邮 报传媒新闻社上海分社编辑部调研员,道琼斯金融通讯社上海分社编辑部研究员。2015年8 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市场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监等职,现任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品宣和投资沟通部总监。 林琳女士,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年5月 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稽核部合规助理、助理监察稽核经理、监察 稽核经理、高级监察稽核经理等职,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 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 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督察长。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展经理、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 务部总监。 陆彬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助理研究总监、总经理助理。 吕占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理培训生、资 产管理业务中心资深专员、资产管理业务中心私银理财部副总经理,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苑忠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硕士研究生。曾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技 术与运营革新部项目助理、项目专员、高级项目专员、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业务变革 服务部(原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高级项目经理、总监。 何寒熙女士,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市场 发展部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2005年11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市场推广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周慧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 询专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理。2005年6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稽核专员、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杨剑青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负责人),大学本科。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事业部模块开发经理及基金党支部支部书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用支持分析 师、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平先生,风控负责人,大学本科。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经理、风 险控制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罗琤女士,财务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汇丰晋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计、高级会计、会计经理、财务副总监、财务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喆先生,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中国保险精算师。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精算顾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战略拓展部经理、企业战略拓展部高级经理、 产品开发部副总监、产品开发部总监(负责证券投资策略研究开发和产品设计)、投资经理、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时间:2021年4月24日至2023年7月 14日)和汇丰晋信中小盘低波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时间:2021年4月24日至 2023年7月14日)基金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资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选进,总经理;陆彬,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 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汇丰晋信时代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吕占甲,副 总经理;闵良超,股票研究总监,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吴刘,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鑫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 信慧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根 据工作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投资决策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 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 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 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16,547.63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67%,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15.3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49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 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 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 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 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 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 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 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 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 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 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 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 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 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 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 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 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 机构”奖。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 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 品牌”奖项;2024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 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 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 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 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 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518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 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2、其他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34楼、36楼及上海浦东 南路528号证券大厦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34楼、36楼及上海浦东 南路528号证券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郑慧敏 公司网站:www.hangseng.com.cn 客服电话:8008308008/400830800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6637262 邮箱:fengjing@citicbank.com 网址:www.citicbank.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86-755-26951111(境外热线) 网址:www.newone.com.cn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 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5035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1-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95318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邮编:518046 电话:0755-81688000 成立时间:2006年8月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邮编:51800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天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联系人:董怡芳 电话:021-50712782 网址:www.520fund.com.cn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2009弄88号806室-2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0 网址:www.taixincf.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员: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4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E座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6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11F、14F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法定代表人:陶怡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95255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3、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告,或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联系人:苑忠磊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联系人:施翊洲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23】年【11】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2023]2586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2036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认购和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 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 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 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 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目标日期设定为2036年12月31日。目标日期到期后,即 2037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一年的基金份额, 可以不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回。目标日期到期后,自目标日期 (2036年12月31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 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名称变更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具体详见届时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2024年5月10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4年6月7日,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A,单位万元) 认购费率 A <100 0.60% 100 ≤ A <500 0.40% 500≤ A <1000 0.20% A ≥1000 每笔1000元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3)/1.00=9,943.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943.36份基金份额(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3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 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316,995,817.4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29,353.92份,两项合计共 317,125,171.3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6月12日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不 满足港股通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要求,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24年6月2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于2025年6月12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含当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目标日期到期后,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1年的基金份额,可以不再 受最短持有期限制,且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投资 者可以赎回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港股通 非交易日或者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管理人有权决定赎回款项的支付相 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赎回款支付时,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 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每个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 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A,单位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0.80% 100 ≤ A <500 0.50% 500 ≤ A <1000 0.30% A ≥1000 每笔1000元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6、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具体促销安排和业务规则以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定和执行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本基金,在最短持有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出赎 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在最短持有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天气等特殊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易所临时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包括因节假日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 易所暂停半天)。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1、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天气等特殊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易所临时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 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包括因节假日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 易所暂停半天)。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大额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 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24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为2036年12月31日。随着目标 日期的日渐临近,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进行资产配置的调整,灵活投资于多种具 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其他资产,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准予注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 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 高于1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本基金随着所 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 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至少满足以 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果法律法规对前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前述 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合理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基金、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的比例,通 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回 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研究了国内外目标日期基金的产品特点,并结合国内基金实践运行的经验后,本基金 在目标日期到期之前将设置对应权益类资产的下滑曲线与同期组合波动率容忍度的阈值。 1)权益类资产下滑曲线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不认为市场上存在所谓最优化的权益类资产下滑曲线设置。本基金在设置 权益类资产下滑曲线时,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先平后陡; ?先阶梯后平滑; ?非对称性上下限设置; ?到期后,仍维持适当的权益类资产比例。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上限 % 权益类资产下限 % 权益类资产中枢 % 合同生效日至2024.12.31 30 10 25 2025.1.1-2025.12.31 30 10 25 2026.1.1-2026.12.31 30 10 25 2027.1.1-2027.12.31 30 10 25 2028.1.1-2028.12.31 27 10 22 2029.1.1-2029.12.31 27 10 22 2030.1.1-2030.12.31 27 10 22 2031.1.1-2031.12.31 26 9 21 2032.1.1-2032.12.31 25 8 20 2033.1.1-2033.12.31 24 7 19 2034.1.1-2034.12.31 23 6 18 2035.1.1-2035.12.31 22 5 17 2036.1.1-2036.12.31 21 5 16 2036.12.31(不含)之后 20 0 15 本基金的下滑曲线简图如下: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 基金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 于6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调整各年下滑曲线值及权益类资产占比,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2037年1月1日之后(包括2037年1月1日),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20%。 2)波动率容忍度的阈值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目标日期型基金通过设置权益类资产的下滑曲线进而对权益资产仓 位的控制只是手段,其最终的目标是将组合的波动率以既有的规则逐步降低。因此,目标日 期型基金仍需考虑市场的整体波动率对于组合的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通过引入监控波动率来为目标日期型基金的权益类资产仓位提供指 导和参考,可以减少产品风险发生重大偏差的可能,同时在一定程度内减轻因市场巨大波动 对产品业绩带来的重大回撤。 简单而言,在下滑曲线对应的每一时间段,本基金将设置该时间对应的容忍波动率阈值, 该波动率范围将综合考虑同仓位下公募基金的历史波动率或同时间段对应比较基准的历史 波动率等因素。原则上,当本基金按特定规则设置的监控波动率触及到容忍波动率的阈值时, 本基金将考虑适度降低权益类资产仓位至同期权益类资产的目标仓位之下。 本基金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考虑市场情绪、市场估值、产业政策等多方面的综合要素, 因此,本基金将参考而非完全遵从上述波动率容忍度阈值的规则。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子基金需首先满足:(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 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 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2)子基金 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 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对被投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募基金,本基金将分别按照不同的指标进行筛选,其中: 对货币型基金,主要从基金规模、流动性、风险、收益率等层面进行评估,以满足流动 性管理要求和资产配置要求。 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本基金将参考基金规模、历史业绩表现、净值回撤等指标进行筛 选,优先选取规模合理、历史业绩稳定的固定收益类基金,力争实现目标风险下的收益最大 化。 对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参考量化 的指标,筛选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 本情况、投资框架和基金管理公司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筛选出未来 业绩有望表现优异的基金。 1)定量研究 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基于股票型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将标的基金分为主动和被动 两大类。对于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 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基金。对于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标的指数 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未来市场 发展方向的基金。 2)定性研究 在定性研究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对影响基金投资管理的各个 因素进行分析,侧重关注基金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经理的从业 背景、投资框架、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风格、组合管理方法和风险控制等。 3)风格标签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基金经理的投资框架,尝试拆解基金收益的来源,在考虑风 格稳定性的基础上,尝试对基金进行标签分类,并依据历史经验,总结该风格下适合的市场 情况,以便适时投资。 对于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从实际运作情况出发,通过计算该基金历史股票持仓、股票 持仓稳定性及投资框架,判断该基金是否属于低弹性的混合型产品或偏股混合型产品。对偏 股混合型基金,由于其风险收益特征更接近股票型基金,因此本基金将偏股混合型基金与股 票型基金并入一类进行优选。而对于低弹性的偏债混合型基金来说,本基金会相对更注重考 查其业绩稳健性、风险回撤控制等因素,并且相对弱化其业绩排名等传统定量指标。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剔除不再符合筛选标准的标的基金, 增加符合筛选标准的基金。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研判,调整基金投资比例和投资标的,动态优 化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以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将定性和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自上而下的 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置; 同时在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企业债券(含公司债、企业短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级以及包括其它券种在内的债券流动性、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等因素,自下而上 地配置债券类属和精选个券。通过综合运用骑乘操作、套利操作、新股认购等策略,提高债 券投资收益。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 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 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7、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 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等 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以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8)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 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本基金投资 的基金净值波动、本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4)项、第(9)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除前款第(3)项、第(4)项、第(9)项、第(18)项、第(21)项、第(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的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X+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 益率×(1-X) 其中,X为本基金各年权益类资产的中枢值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中枢 % 合同生效日至2024.12.31 25 2025.1.1-2025.12.31 25 2026.1.1-2026.12.31 25 2027.1.1-2027.12.31 25 2028.1.1-2028.12.31 22 2029.1.1-2029.12.31 22 2030.1.1-2030.12.31 22 2031.1.1-2031.12.31 21 2032.1.1-2032.12.31 20 2033.1.1-2033.12.31 19 2034.1.1-2034.12.31 18 2035.1.1-2035.12.31 17 2036.1.1-2036.12.31 16 2036.12.31(不含)之后 1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 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选 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 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 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中基金(FOF)、偏股型基金、偏股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金为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2036年12月 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2024年07月01日起至2024年09月30日止。本报 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9.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295,521,825.45 92.2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791,666.85 6.49 8 其他资产 4,208,443.60 1.31 9 合计 320,521,935.90 100.00 注:权益投资中未通过沪港通机制、深港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 9.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无。 9.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9.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9.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9.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无。 9.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9.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9.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9.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9.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11.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的情况。 9.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32.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2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08,443.60 9.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9.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9.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投资组合报告中,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由于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限制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可能显示为零。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6/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9/30 0.96% 0.07% 4.47% 0.33% -3.51% -0.2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注: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4年6月12日生效,截至2024年9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未满1年。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其中 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5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 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本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 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 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尚未完 成建仓。 4.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X+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1-X)。 其中,X为本基金各年权益类资产的中枢值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中枢 % 合同生效日至2024.12.31 25 2025.1.1-2025.12.31 25 2026.1.1-2026.12.31 25 2027.1.1-2027.12.31 25 2028.1.1-2028.12.31 22 2029.1.1-2029.12.31 22 2030.1.1-2030.12.31 22 2031.1.1-2031.12.31 21 2032.1.1-2032.12.31 20 2033.1.1-2033.12.31 19 2034.1.1-2034.12.31 18 2035.1.1-2035.12.31 17 2036.1.1-2036.12.31 16 2036.12.31(不含)之后 15 5.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 资因素,在样本券付息时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6.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300指数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 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若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使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2036年12月31日(含2036年12月31日)之前不进行收益分配;2037 年1月1日之后(含2037年1月1日),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按约定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为2037年1月1日后(含2037年1月1日)每季度 最后一个自然日,即基金管理人以该日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作为计算基准,实施收益分配; 6、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 件且单位可供分配利润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分红;当本基金每一 基金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但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不能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 本基金管理人则不进行该份额的收益分配;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每年最多分配4次; 7、最小分红额度规则如下: C=NAV×R×1/4其中: C为最小分红额度,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NAV为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年化分配比率,该年度年化分配率由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如无特别更改,则设为 收益分配基准日对应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示的金融机构存款一年期整 存整取基准利率)+1%;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的范围、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 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如扣除后E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如扣除后E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 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 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 金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 交易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 等;(3)本基金所持有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 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 决意见。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五)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一家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基金管理人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 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债券回购交易到期 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7)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 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一定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杠杆 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世行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这会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 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 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 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 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上述资产市场容量大,通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良好,同时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免出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的情况。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 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采取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中的“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 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可能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5)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到期前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不存在短期赎回行为,故不 收取短期赎回费。但在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 最短持有期限,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短期赎回费,可能使 该等投资者承担较高的赎回成本。 6)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 额净值。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果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 值会被调减。 7)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的情形及程序。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 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2)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 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3)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2036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 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资金不能赎回 的风险。 目标日期到期后,即2037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 有不足1年的基金份额,可以不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回。目标日 期到期后,自目标日期(2036年12月31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 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存在风险收益特征不断变化的风 险。 (5)实际投资与预设下滑路径差异的风险 为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设计了下滑路径。本基金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预 设下滑路径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下滑路径可能存在差异。 (6)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或无法 以公允价格交易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此外,流通受限证券还包括流通受限基金。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 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 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本基金需要 变现资产时无法变现造成潜在流动性风险。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 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 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 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 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 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8)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 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 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 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 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 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 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 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 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 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 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 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 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 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 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 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 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 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 价波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 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 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 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 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9)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10)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转型与合并 (一)基金的转型 本基金将自目标日期(2036年12月31日)下一工作日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基金的费率以及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相应修改。基金管理人将在 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发布转型的相关公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上述转型。上述转型的相 关事项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转型方案 本基金自目标日期下一工作日起(含)将变更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变更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运作方式、申购赎回开放时 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收益分配等内容将进行下述调整: (1)运作方式与申购赎回开放时间 自变更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自变更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 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投资目标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变更为: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其他资产,在力 争控制组合风险和回撤的前提下,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投资比例限制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范围保持不变。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组合比例变更为:本基金投资于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权益 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 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 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对商品基金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 金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 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 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策略变更为: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注重自上而下的分析与判断,重点把握各大类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在能力范围内依据宏观环境、资本市场形势把握各类资产大的变动趋势,展开资产配置 动态调整。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子基金需首先满足: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被投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募基金,本基金将分别按照不同的指标进行筛选,其中: 对货币型基金,主要从基金规模、流动性、风险、收益率等层面进行评估,以满足流动 性管理要求和资产配置要求。 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本基金将参考基金规模、历史业绩表现、净值回撤等指标进行筛 选,优先选取规模合理、历史业绩稳定的固定收益类基金,力争实现目标风险下的收益最大 化。 对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参考量化 的指标,筛选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 本情况、投资框架和基金管理公司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筛选出未来 业绩有望表现优异的基金。 1)定量研究 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基于股票型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将标的基金分为主动和被动 两大类。对于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 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基金。对于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标的指数 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未来市场 发展方向的基金。 2)定性研究 在定性研究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对影响基金投资管理的各个 因素进行分析,侧重关注基金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经理的从业 背景、投资框架、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风格、组合管理方法和风险控制等。 3)风格标签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基金经理的投资框架,尝试拆解基金收益的来源,在考虑风 格稳定性的基础上,尝试对基金进行标签分类,并依据历史经验,总结该风格下适合的市场 情况,以便适时投资。 对于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从实际运作情况出发,通过计算该基金历史股票持仓、股票 持仓稳定性及投资框架,判断该基金是否属于低弹性的混合型产品或偏股混合型产品。对偏 股混合型基金,由于其风险收益特征更接近股票型基金,因此本基金将偏股混合型基金与股 票型基金并入一类进行优选。而对于低弹性的偏债混合型基金来说,本基金会相对更注重考 查其业绩稳健性、风险回撤控制等因素,并且相对弱化其业绩排名等传统定量指标。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剔除不再符合筛选标准的标的基金, 增加符合筛选标准的基金。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研判,调整基金投资比例和投资标的,动态优 化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以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将定性和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自上而下的 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置; 同时在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企业债券(含公司债、企业短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级以及包括其它券种在内的债券流动性、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等因素,自下而上 地配置债券类属和精选个券。通过综合运用骑乘操作、套利操作、新股认购等策略,提高债 券投资收益。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 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 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7、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 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等 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比例限制变更为: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2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 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5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8)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 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 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本基金投资 的基金净值波动、本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4)项、第(9)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除前款第(3)项、第(4)项、第(9)项、第(18)项、第(21)项、第(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4)业绩比较基准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均保持一致。 (5)基金费用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赎回费用安排: 1)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0% N≥180 天 0.00% 注:1个月为30天,1年为365天,N为持有期限。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主要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其他费率(申购费率、基金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与本基金均保持一致。 (6)收益分配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收益分配条款与本基金均保持一致。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适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条款。 (8)除上述另有约定外,“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条款适用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 (三)基金的合并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合并。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 (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季度)。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的基金持有人,我公 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客户,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 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向预留有效电子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 话021-20376888按0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姓名、开户证件或基金账号、交易信息、 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24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计划。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客户服务电子信箱,实现咨询、投 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 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 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留有 EMAIL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 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3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12月12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告刊登于指定 媒介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4-06-13 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4-06-21 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4-06-28 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7-0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7-2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7-2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7-2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注册的文件 (二)《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 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相关的,有权立即 暂停其基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并暂停其所有基金交易;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不包括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自动转换为“汇丰晋信和康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情景;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不包括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自动转换为“汇 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执行 的情况;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办法及规则; (4)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8、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 特别约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 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2036年12月31日(含2036年12月31日)之前不进行收益分配;2037 年1月1日之后(含2037年1月1日),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按约定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为2037年1月1日后(含2037年1月1日)每季度 最后一个自然日,即基金管理人以该日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作为计算基准,实施收益分配; 6、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 件且单位可供分配利润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分红;当本基金每一 基金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但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不能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 本基金管理人则不进行该份额的收益分配;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每年最多分配4次; 7、最小分红额度规则如下: C=NAV×R×1/4其中: C为最小分红额度,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NAV为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年化分配比率,该年度年化分配率由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如无特别更改,则设为 收益分配基准日对应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示的金融机构存款一年期整 存整取基准利率)+1%;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的范围、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 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如扣除后E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如扣除后E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 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准予注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 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 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本基金随着所设定 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 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一 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 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果法律法规对前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前述 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以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8)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 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本基金投资 的基金净值波动、本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4)项、第(9)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除前款第(3)项、第(4)项、第(9)项、第(18)项、第(21)项、第(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的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的转型与合并 (一)基金的转型 本基金将自目标日期(2036年12月31日)下一工作日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基金的费率以及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相应修改。基金管理人将在 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发布转型的相关公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上述转型。上述转型的相 关事项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转型方案 本基金自目标日期下一工作日起(含)将变更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变更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运作方式、申购赎回开放时间、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收益分配等内容将进行下述调整: (1)运作方式与申购赎回开放时间 自变更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自变更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 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投资目标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变更为: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其他资产,在力 争控制组合风险和回撤的前提下,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投资比例限制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范围保持不变。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组合比例变更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权益类资 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 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应保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本基金持 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策略变更为: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注重自上而下的分析与判断,重点把握各大类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在能力范围内依据宏观环境、资本市场形势把握各类资产大的变动趋势,展开资产配置 动态调整。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子基金需首先满足: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被投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募基金,本基金将分别按照不同的指标进行筛选,其中: 对货币型基金,主要从基金规模、流动性、风险、收益率等层面进行评估,以满足流动 性管理要求和资产配置要求。 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本基金将参考基金规模、历史业绩表现、净值回撤等指标进行筛 选,优先选取规模合理、历史业绩稳定的固定收益类基金,力争实现目标风险下的收益最大 化。 对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参考量化 的指标,筛选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 本情况、投资框架和基金管理公司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筛选出未来 业绩有望表现优异的基金。 1)定量研究 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基于股票型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将标的基金分为主动和被动 两大类。对于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 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基金。对于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标的指数 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未来市场 发展方向的基金。 2)定性研究 在定性研究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对影响基金投资管理的各个 因素进行分析,侧重关注基金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经理的从业 背景、投资框架、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风格、组合管理方法和风险控制等。 3)风格标签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基金经理的投资框架,尝试拆解基金收益的来源,在考虑风 格稳定性的基础上,尝试对基金进行标签分类,并依据历史经验,总结该风格下适合的市场 情况,以便适时投资。 对于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从实际运作情况出发,通过计算该基金历史股票持仓、股票 持仓稳定性及投资框架,判断该基金是否属于低弹性的混合型产品或偏股混合型产品。对偏 股混合型基金,由于其风险收益特征更接近股票型基金,因此本基金将偏股混合型基金与股 票型基金并入一类进行优选。而对于低弹性的偏债混合型基金来说,本基金会相对更注重考 查其业绩稳健性、风险回撤控制等因素,并且相对弱化其业绩排名等传统定量指标。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剔除不再符合筛选标准的标的基金, 增加符合筛选标准的基金。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研判,调整基金投资比例和投资标的,动态优 化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以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将定性和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自上而下的 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置; 同时在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企业债券(含公司债、企业短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级以及包括其它券种在内的债券流动性、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等因素,自下而上 地配置债券类属和精选个券。通过综合运用骑乘操作、套利操作、新股认购等策略,提高债 券投资收益。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 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 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7、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 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等 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比例限制变更为: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2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 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8)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 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 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本基金投资的 基金净值波动、本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4)项、第(9)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除前款第(3)项、第(4)项、第(9)项、第(18)项、第(21)项、第(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4)业绩比较基准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均保持一致。 (5)基金费用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费用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6)收益分配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收益分配条款与本基金均保持一致。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适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条款。 (8)除上述另有约定外,“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条款适用本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 (三)基金的合并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合并。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 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若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使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 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销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 86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准予注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 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 高于1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本基金随着所 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 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至少满足以 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果法律法规对前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前述 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自目标日期(2036年12月31日)下一工作日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组合比例变更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权益类资 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 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应保 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本 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以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8)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 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本基金投资 的基金净值波动、本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4)项、第(9)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除前款第(3)项、第(4)项、第(9)项、第(18)项、第(21)项、第(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本基金将自目标日期(2036年12月31日)下一工作日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偏股混合型 基金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 于6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8)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 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本基金投资 的基金净值波动、本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4)项、第(9)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除前款第(3)项、第(4)项、第(9)项、第(18)项、第(21)项、第(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的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 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 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 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 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 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存款资金到账后,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 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人 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 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 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本基金与银行间丙 类结算成员账户发生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发送基金托管人该笔交易的投资可行性说 明。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本基金拟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销售机 构,并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户。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汇 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 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 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 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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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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