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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远识混合A(02286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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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15722 | ||||||||
基金代码 | 022864 | ||||||||
公告日期 | 2024-12-13 | ||||||||
编号 | 3 | ||||||||
标题 | 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日证监许可【2023】1213号文注 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 等。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基差风险、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 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到期日风险、未平仓合 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的相关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 资的可能。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募集.............................................................................................................21 七、基金的备案.............................................................................................................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九、基金的投资.............................................................................................................36 十、基金的财产.............................................................................................................4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45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六、侧袋机制.............................................................................................................65 十七、风险揭示.............................................................................................................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11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收取认购/申购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6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年03月0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 曾兼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 监、营运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 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神策网络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本科。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 处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新陆桥(连云港)码头 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王灿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独立董事,硕士。曾先后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复星集团执行 董事、高级副总裁兼首席发展官(CGO)、首席财务官(CFO)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并曾任 职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 住酒店集团。现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任亚朵生活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小米消 费金融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清晰医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许多奇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上海交通大 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 学院“Hauser”全球研究员,杜克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等国际顶尖法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现 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点实验 室负责人,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FLIA)委员及项目主任、东南大学兼职 博导、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 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专家库成员、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专家、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 法律顾问、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等职务。 周波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理教授、会计学院院长助理。现 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院副院长。并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 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财务分会副会长;兼任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战略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 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 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 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陆晓霞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计财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宝投资审计监察 法务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资深风险分析师。 胡孟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助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法务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 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T.A.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 作。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 总经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周晶先生,首席投资官,博士。先后在德亚投资(美国)、华宝基金、汇丰证券(美国)从事风 险管理、投资研究等工作。2011年6月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首席策略分析 师、策略部总经理、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4、拟任基金经理 唐雪倩,硕士。2015年7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 等职务。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任华宝安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 起任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起任华宝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任华宝高端装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3年4月起任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4月至 2024年1月任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起任华宝 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6月起任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徐林明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鸾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 王正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 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 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 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 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 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 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 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 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 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 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 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 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 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 控制,及反洗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 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 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03月 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 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 队,现有员工11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 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 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 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 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 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 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 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 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 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 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 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 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 构”。 (三)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 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 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 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 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 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月 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 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 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 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二级 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 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 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 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 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 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 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 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联系人:华崟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 APP、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华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213号 准予注册日期:2023年6月2日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及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收取认购/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小于100万 1.20%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0.80%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0%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1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0)/1.00=98,82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10.00元,则可得到98,824.23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10.00元,则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自T+2日 起,通过其原认购机构柜台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通过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 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者,不受 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 暂不设上限。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 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 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 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 笔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小于100万 1.50%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0%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0%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0.75% 大于等于30日,小于6个月 0.50% 大于等于6个月 0 注:此处1个月按30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收取的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3个 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0.50% 大于等于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收取的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元,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0=90,720.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元,可得到90,720.23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该投资者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860=92,081.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元,可得到92,081.0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3=11,503.00元 赎回费用=11,503.00×0.50%=57.52元 赎回金额=11,503.00-57.52=11,445.4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45.48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 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 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 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迟于重新开放日依法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二十)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力争组合资产实现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国家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因素,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 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及个股的选择 行业的选择与配置方面,重点关注三个问题:经济运行所处的周期、产业运行周期、行业成 长空间。顺应经济结构转型的变化,寻找推动经济增长的新的驱动力,重点关注行业所处的成长 周期,行业的增速以及未来的空间。本基将重点考量以下方面: 1)竞争力分析 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 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竞争优势,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 得可持续竞争优势。本基金强调通过核心竞争力判断上市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潜力。 2)管理层分析 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对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及其能力的依赖度大大增加。由此,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分析中尤其强调对管理层的经营纪录以及管理制度的考查。 3)财务指标分析 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对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回报率相对于资本成本的差异和公司的财 务稳健性进行判断。 4)估值比较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 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 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深入分析公司的基本面和业 务前景,综合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构建投资组合。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港股通投资标的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相对A股市场估值合理的股票进行 长期投资。股票筛选的方法上,结合公司基本面、相关行业发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 行为等因素,精选香港上市公司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债券,以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首先,本基金将密 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 定投资组合的久期。其次,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需综合评价个券 收益率、波动性、到期期限、票息、赋税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 券价值的影响因素。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 理风险,通过久期、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 基础上,通过各种积极投资策略的实施,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 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市场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充分 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 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本基金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 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 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8、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9、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 参与融资业务。 10、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 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资管理 1、研究部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 等)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建议。 债券研究人员在预测未来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研究债券的收益率、风险特征和久期,对债券 品种的类别配置及个券投资提出具体建议。 2、量化投资部负责跟踪数量分析模型 量化投资部实时跟踪数量分析模型,定期将对债券的分析结果提交给研究部、基金经理和投 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研究部、量化投资部和投资管理部提交的报 告,就基金重大战略,包括组合资产配置、债券组合久期、债券类别配置等做出决策。 4、基金经理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在公司研究团队和风险评估小组的协助与支持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计 划,并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5、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风险进行评估,测算经风险调整后的投 资绩效,并对业绩贡献进行分析。 6、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副总经理、合规审计部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 查执行情况。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的,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5%。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市场覆盖率较广,不易被 操纵,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与本基金投资策略、投资风格比较匹配,适合作为本 基金A股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剩余 期限1个月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构成。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 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 数。 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证 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可能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 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 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 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 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价格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 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加 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 时做出适当调整;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价格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 格或推荐估值价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如成本加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能够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供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 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 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现终止事由发布 提示性公告; (25)本基金增加、减少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在侧袋机制启 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 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 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 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 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 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 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 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 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 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 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 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 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 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 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 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 要进行股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 同。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 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 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 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 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延缓支 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投资 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标的资产大部分为股票资产,一般情况下具有 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 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 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 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采用 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部分延期赎回。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 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7)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 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 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 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 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价值及变化情况。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 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 股票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 选择风险。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 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 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仓持 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 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 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 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 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 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 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 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 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 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 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 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 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 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 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证 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 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 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的风险 1)港股通制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根据目前港股通业务规则,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 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 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 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 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所 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 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 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 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 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 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可能会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 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①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 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 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 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 ②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 b.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 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c.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的交收安排(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 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 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 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 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d.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 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 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 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 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 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 损失的风险。 4)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 能。 (7)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具体而言, 信用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交易对手方违约无法按期偿付本金、利息等证券相关权 益,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 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 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8)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 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 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 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 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约定 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 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设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 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的,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 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 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 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 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 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 期兑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 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 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 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 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 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 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 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 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 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 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 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 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 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 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 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 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 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 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 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 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 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 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 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 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 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 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 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 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 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 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 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华宝远识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 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 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 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 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 资者的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1、认购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 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版认购确认书。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纸质认购确 认书,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 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认购确认书。 2、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 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 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 信息无误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者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 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 讯服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 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4008205050,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联网站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远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 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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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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