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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Y(02290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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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15698 | ||||||||
基金代码 | 022900 | ||||||||
公告日期 | 2024-12-1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2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 基金主代码 00556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4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2月13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2月13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12月13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A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C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Y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5561 005562 02290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 — — 是 1、投资者范围: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购买等款项须来自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者使用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的,可以投资本基金的A、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8年5月1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于2024年12月1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定额定额投资业务。 3、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放转换业务,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Y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时除外。 (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元) 申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100万元(不含)以下 1.50% 0.15% 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 0.80% 0.08% 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30% 0.03%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1.50% 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 0.80% 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30%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75% 30日(含)-180日(不含) 0.50% 180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赎回。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天(不含)以下 1.50% 7天(含)-30天(不含) 0.50% 30天(含)以上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通事项说明 本基金各代销机构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需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具体的定投业务规则请参考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无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若销售机构被移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录,销售机构不得新增个人养老金投资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业务。 6.2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利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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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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