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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FOF)A(02256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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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15661 | ||||||||
基金代码 | 022565 | ||||||||
公告日期 | 2024-12-13 | ||||||||
编号 | 3 | ||||||||
标题 |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24】146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若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若投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 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 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基金资产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使本基金面临因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变化等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 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 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 转出申请。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与原基金份额相同。因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 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9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43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分 绪言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华丰三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1 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1,2,3,4,5……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 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9、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 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对申购、 转换转入基金份额而言)至该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在最短 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 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 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月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数所得价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 6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 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 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 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 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务部、交 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 作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 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 家全资子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设“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 投资决策”七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 促进会副理事长。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执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 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 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 券业协会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 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 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 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 验室首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 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 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 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 理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5 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 究会常务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 务。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李伟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 货有限公司、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 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现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律师事务所管 理,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院)仲裁员、平潭综合试验区海峡两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陆金所控股、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远航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 计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 人,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 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 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 经理、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 金业务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 经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 业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 大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 部,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 事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 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 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 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 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 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7 搜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 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 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主任、公司办 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 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熊侃先生:硕士学位。2004年11月至2006年6月任职于国信证券,担任金融 工程分析师;2006年7月至今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企业年金产品 经理、企业年金和特定资产管理投资经理。自2018年12月13日起担任银华尊和养 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14 日起兼任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经理,自2019年8月16日起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16日起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 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2年1月4 日起兼任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经理,自2022年3月3日起兼任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2年3月25日起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2年8月8日起兼任 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2 年8月31日起兼任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 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李晓星、吴伟、于蕾、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 年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 副总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 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 产投资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 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 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 年 3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 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 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 养老)、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 行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 职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于蕾女士:业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 4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养老金投资管理部总监。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 研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现任 FOF 投资总监、FOF 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 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9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 CCTV 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 片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 任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 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当本基金持有的其他证券投 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 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 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针对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 资基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以及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选择、更换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但是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9)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20)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1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3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5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指定人 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4 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138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 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 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 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 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 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9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3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 生利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座15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朱晓燕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陈嘉义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胡世铭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或 www.txfund.com (1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联系人 李柳娜 客服电话 010-62675768 网址 www.xincai.com (1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张苗苗 客服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https://www.licaimofang.cn/ (1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联系人 孙博文 客服电话 4001661188-2 网址 http://www.new-rand.cn (2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21)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栋 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2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 联系人 张蜓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wg.com.cn (2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95537 网址 www.eastmoney.com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销售情况请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蒋燕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朱燕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证 监许可【2024】146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为三个月。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 交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其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 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 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 月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 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 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 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与原基金份额相同。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 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24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 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7 十一、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如遇突发事 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 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 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 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 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 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 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9 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本基金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6,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 购费率为 0.60%,假设这 6,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6,000.00/(1+0.60%)=5,964.21 元 认购费用=6,000.00-5,964.21=35.79 元 认购份额=(5,964.21+10.00)/1.00=5,974.21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6,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款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10.00 元,在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5,974.21 份。 2、本基金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7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 7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 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700,000.00+295.00)/1.00=700,295.00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7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 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295.00 元,在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700,295.00 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为三个月。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 交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其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 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 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 月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 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 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 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与原基金份额相同。 例 3:如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5 年 3 月 10 日,某投资人认购所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 2025 年 3 月 10 日,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的最后一日为 2025 年 6 月 9 日。该投资人可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起(含 2025 年 6 月 10 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列明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基金销售对象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该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方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 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方可办理赎 回,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份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最后一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满足最短持有期的要求且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港股通 资金交收规则限制、非港股通交易日、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5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 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 购金额。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A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最短持有期,对持续持有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期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80 日 0.50% Y≥180 日 0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最短持有期,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 费。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 新的费率优惠政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阶段性地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 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A 类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0%)=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0600=5,615.4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5,615.45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C 类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5: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9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6: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为 500 日,其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500 日后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 T+2 日内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三个工作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 通临时暂停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 证券交易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 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在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不足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 10、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1、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7、8、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 通临时暂停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 证券交易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相关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不含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不含 20%)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含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十、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 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先行 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三、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ETF)、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REITs)、香 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 ETF,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境内依法发行或 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 REITs)、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 ETF,不包括基金 中基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混合型基金是指 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 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 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10%;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实施偏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 走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等进行合 理的资产配置。 2、基金组合的构建 在各资产类别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基金构建阶段性风险合适的组合。选择基 金时一方面分析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等中长期指标,另一方面结合标的基金的短 期表现,长短结合来确定最终标的。 3、短期战术性调整 利用基本面分析方法分析各资产类别和投资标的。首先在估值方面,评估各 资产类别和投资标的的资产价格是否已经充分反映经济周期波动,相对于经济基 本面是否还具有吸引力;其次,对经济环境进行评估,分析货币政策和其他对经 济增长、通胀、市场波动等具有影响的因素对资产价格的影响;最后,分析资产 的历史价格运动轨迹,衡量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综合以上分析结果,战术性地决 定是否短期超配或低配某个大类资产或投资标的,在主动调整组合持仓适应近期 市场环境的同时,保持组合大类资产配置框架结构的稳定。战术性调整资产配置 一般保持在+/-5%的范围内。 4、基金组合的再平衡 在基金运作期间持续检视资产配置、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以及投资标的在组合 中权重的变化,对基金进行再平衡。 由于市场波动、流动性紧张或者其他一些原因,基金的资产配置、目标权重, 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可能短期偏离设定的目标,本基金会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资 产配置比例至合规水平。 5、基金投资策略 在开放式基金投资方面,考虑到基金费率优惠等因素,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 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同时基于基金评价系统对全市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管理的基金的评级,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投 资,以分享资本市场的成长。 在股票型基金选择上,对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 史年化收益率、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长期优胜者进行投资。对于被动 管理的指数基金,使用跟踪误差、累计偏离、基金规模、是否是市场基准指数、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长期优胜者进行投资。指数基金具有高透明度、 风格明确、费用低等多项优势,适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 在混合型基金选择上,考虑到混合型基金投资仓位的变化范围较大,基金经 理的个人投资风格是主要考察指标,本基金将重点选择投资风格稳定、成熟的基 金经理管理的基金。类似的,本基金将选择风险收益特征鲜明、投资策略明确的 基金进行投资。 在债券型基金选择上,对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采用长期投资业绩领先、 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 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对于被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 重点参考基金规模、跟踪误差、跟踪指数与当前市场环境的匹配度、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总体规模越大,越有利 于旗下货币基金的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本基金重点选择这样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货币基金,并考察基金的规模、收益率、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在商品基金选择上,重点参考大宗商品走势、通胀、以及与其他资产相关度 等因素。 对于 ETF 等交易所交易的基金,主要考察基金的流动性、跟踪误差等因素, 以便实现对特定板块、风格、地区进行准确资产配置的目的。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 6、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种风险控制策略和工具,对投资组合进行量化风险监测和控 制。作为以风险预算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的产品,风险控制贯穿在基金运作的 全过程。 本基金用不同的风险衡量指标来达到不同的风险控制目的,包括:标准差/ 方差、跟踪误差、积极风险、Beta 系数、下行风险、信息系数、最大回撤、风 险价值等。其中主要是用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Value-at-Risk,简称 VaR)。 VaR 指在一定的概率水平下(置信度),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的 一段时间内的最大可能损失。VaR 的特点是可以用来简单清晰的表示市场风险的 大小,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就能方便的对风险的大小进行 评判。VaR 不仅可以和其他风险管理方法一样在事后衡量风险大小,也可以在事 前计算风险;不仅能计算单个金融工具的风险,还能计算由多个金融工具组成的 投资组合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投资组合在较差环境下的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充分考虑 并做好相应的止损准备。 对于因为持有的基金在行业和风格上过于集中产生的共振风险,首先在投资 政策上进行防范,优先选择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通过高效的内部沟 通机制保证对基金运作的了解。对于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对基金经理进 行风格分析,在构建组合时使基金整体的投资风格接近中性。在市场风格单一、 波动加大的时候,增加外部基金调研,辨识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偏移。 7、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恰当的情况下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公司,本基金针对每一个 公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管理层经 营能力、经营模式、治理结构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 长性、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综合选择行业内具有优势的公 司进行投资。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8、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 策略,积极优选相对于 A 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 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 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主要采取业绩增速和估值相匹配的选股策略对港股 通标的股票进行选择,以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采取数量化的系统选股 方法,精选业绩增速快,估值相对被低估的港股通标的投资品种。重点关注以下 港股通标的股票: (1)对于 A、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股价相对于 A 股明显折价的港股通标 的股票; (2)对于仅在香港市场上市,而在 A 股属于稀缺行业的个股,本基金仍重 点关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着重考察净资产收益率(ROE)、资本回报率(ROIC)、 毛利率、主营业务经营利润率等指标,并选择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且估 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 9、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 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 债券组合结构;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影响确定债 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 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本基金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 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11、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资品种通过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的形式,兼具债券 属性与权益属性,风险收益特征更加独特,相应的投资策略灵活多样。本基金将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1 充分利用该类投资品种的特性,研究挖掘其投资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 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行业特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 益价值方面通过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 能力及预期、短期题材特征等。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以衍生品量 化视角综合判断内含的期权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 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 券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 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 的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 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 投资决策。 12、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公募 REITs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 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 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REITs)、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 ETF,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其 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期报告, 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本基金股 票资产的 0%-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 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4)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5)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3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0)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21)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2)、(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4)、(10)、 (11)、(16)、(2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5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2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 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的样本覆盖了现金股息率高、分红较为 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能够较好反映沪深市场的高股息 率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发布、变更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 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 袋机制”的规定。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由于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 险收益特征的基金,本基金的估值需依照各投资标的基金的净值进行计算。其估 值与普通开放式基金略有不同。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 证券、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9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 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货币 ETF 除外),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即货币 ETF),如所投资 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 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 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进行折算或拆分、 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估值的,若所投资基 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按 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含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并 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1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不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对于已上市或已 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 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摊余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 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摊余成本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 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元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0、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3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在每个估值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在每个估值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5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每个估值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内 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存款银行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 裁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申购、赎回非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产生的申 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 应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部分 基金之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财产中持有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免收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部分基金之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部分 基金之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免收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部分基金之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9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 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得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与原基金份额相同;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7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理费、托管费等; (3)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3、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的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础, 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 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3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 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 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5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REITs)、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 ETF, 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混合 型基金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 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 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10%。因此,本基金所 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 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2、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 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 销售服务费(如有)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高。 3、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 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 缓赎回业务。 4、港股通交易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 交所”)上市的股票,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 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 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7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 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股票价 格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有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元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 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 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 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香港 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或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 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 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及时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 投资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 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2 个港股通交收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 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3 个港股通交收日内(含第 3 个港股通交收日)才能回到人民 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 临卖出港股通标的股票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 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 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 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7)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 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 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8)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 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 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 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因此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 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 险等。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9 7、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8、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 的净值,因此,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 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9、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 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 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0、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风险 本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 投资人可能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此外在大量认购份额集中进 入开放赎回期时可能出现大额赎回的风险。 11、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 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2、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1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13、投资公募 REITs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REITs),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 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 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 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 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 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 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 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 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 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 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 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 金收益。 (6)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四、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 理、申购、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 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长期战略目标资产配置框架下,通过基金优选等手段,力求实现基 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债券及不存在活跃 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 能力较强。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 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 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 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 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 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 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 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当本基金持有的其他证券投 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7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 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 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针对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 资基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以及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选择、更换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但是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9)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20)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9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1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 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履行反洗钱职责;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表 决意见后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并将表决意见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规则;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7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采用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9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1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3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中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标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ETF)、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香港 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境内依法发行或上 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金中基 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7 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 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 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15%;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ETF)、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 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其中,投资于 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 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0%-3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4)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5)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 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9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9)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2)、(19)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4)、(10)、 (15)、(1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 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变更规定的,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行。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类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3 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但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托管资金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清盘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 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5 发出销户申请。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 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 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 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根据基金公司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后开立。管理 人应指定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作为开放式基金交易及回款的唯一结算账户。管理人 应及时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信息发送托管人。 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基 金投资的,应由管理人在 FISP 系统登记产品信息(包含托管人信息),由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信息进行验证。产品登记成功后,由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 FISP 反馈管理人和托管人。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允许的各类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7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在每个估值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次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在每个估值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关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 季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 自行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 取消关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拨打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 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4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4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募集注 册的文件; 2、《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法律意 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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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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