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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C(01687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15071
基金代码 016876
公告日期 2024-12-13
编号 1
标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发布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4年12月12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016875;C类016876)的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15: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或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子晴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移动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票的提交
  移动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系统。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1日,即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15:00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子晴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基金管理人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移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官方微信(微信号:交银施罗德基金)和官方APP(交银基金),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完成身份验证程序后登陆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按提示进行投票操作。
  投票时间:自2024年12月12日9:30起至2025年1月13日15:00止(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载的表决时间为准)。
  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该等授权仅限于纸质投票方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一次送达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3、授权时间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15:00。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2025年1月13日15: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移动网络方式表决时,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最后一次有效的表决为准。
  (4)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或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无法辨认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5)网络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网络表决参与人需于权益登记日实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网络表决票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成功提交并经投票系统记载后方可视为有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楼
  联系人:王子晴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正常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业务受理不受影响。相关业务受理若有变化,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基于此次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事宜,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在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国债期货,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内容,并修改基金合同中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同步进行修订的其他部分条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为实施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事宜,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时,制订有关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正式实施的日期等事项并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二:
  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 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基金份
额持有人若因证件号码发生过更新或其他原因不确定其基金账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 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查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 或“弃权” 意见的,在相应栏内划“√” ,同一议案只能
表示一项意见。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为多个的,若无注明,以上表决意见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基金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作出的表决意见。
4. 未填表决意见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
权” 。
5.本表决票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fund001.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中国证券报》于2024年12月11日公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和本公告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为多个的,若仅以其中部分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授权受托人参会和投票的,应当注明该账户号码。若不注明的,视为授权受托人就其全部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因证件号码发生过更新或其他原因不确定其基金账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查询。
  4.具体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请参见《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正文。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则其授权无效。
  6.若本基金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7.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11月24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事宜。
  本次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修改投资范围
  将“国债期货”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变更后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修改投资策略
  增加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调整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融合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和严谨的信用分析,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和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本基金采用的主要策略包括:
  ……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积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修改投资限制
  变更后的投资限制如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相关限制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增加国债期货估值方法
  变更后的估值方法如下: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产品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产品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本次《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请参照本说明的附表。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正式实施的日期等事项的规则并公告。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因不符合上述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该次大会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严格地控制本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特此说明。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基金合同前后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部分 释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
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
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
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
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
券。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积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的估值水平,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
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
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相关限制的,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
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投资
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
券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
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
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
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
第二十二部
分基金合同
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由原《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
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变更注册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经2024年x月x日交银施罗德稳安30天滚动持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4年x月x日起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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