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ETF联接Y(02294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14617
基金代码 022941
公告日期 2024-12-12
编号 5
标题 关于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鹏扬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募集成立,并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转型为本基金。
为满足投资者个人养老金投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鹏扬
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决定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对本基金增设 Y 类基金份额及完善表述,并对《基金合同》、《鹏
扬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
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做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 Y 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1、增设 Y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
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对于供
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份额,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
额。
2、本基金 A 类、C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C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
50ETF 联接 A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
50ETF 联接 C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
50ETF 联接 Y
基金代码 012907 012908 022941
3、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
2
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
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基金法律文件及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规定,保障
投资人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封闭运行。除另有规定外,Y 类
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需来自投资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Y 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
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
取个人养老金。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与原基
金份额一致,保持不变。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
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
率计提。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
份额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05%
年费率计提。
2、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持不变。
本基金 A 类、Y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3、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事项以及相关规则详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或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红利再投资。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二、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说明
3
1、为确保本基金增设 Y 类基金份额及完善表述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2、本次因增设 Y 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因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因此,对《基金合同》的上述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
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Y 类基金份额及完善表述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www.pyamc.com 或拨打客服电话 400-968-6688(免
长途通话费)的方式进行咨询。
3、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敬
请投资者关注。
四、风险提示
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在
运作过程中可能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 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销售机构根据
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
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4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请
投资者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2 日
5
附件:《鹏扬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
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56、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57、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6、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要求,
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为 Y 类基金份额。对
于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份额,又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57、A 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9、Y 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
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6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
节。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等,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
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为 Y 类基金份
额。对于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份额,又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针对个人养
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
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Y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
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
费率优惠。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
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
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
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
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
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
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针对 Y 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费用由申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8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 Y 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费等销售
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申请:

12、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接
受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具体根据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及其更新执
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1、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如开办其他基金份额向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还应当符合个
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9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
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
将可能有所不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
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
同。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0
人大

第八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
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前,或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
三部

基金
资产
估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
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
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
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四部

基金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所持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该类年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50%,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
11
与税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
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
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 0.40%。
理费率为 0.15%。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持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所持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该类年托管费率计提。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10%,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
管费率为 0.0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持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
实施一定的优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Y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12
务费率为 0.40%。
第十
五部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
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第十
七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20、本基金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第十
八部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13
产的
清算
第十
九部

违约
责任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附件:《鹏扬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14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
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
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若
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
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所持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该类年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50%,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
理费率为 0.15%。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持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所持
15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
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基金相关账户
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该类年托管费率计提。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10%,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
管费率为 0.0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持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托管费实施一定的优惠。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
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