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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中证A500ETF联接A(02246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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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13496 | ||||||||
基金代码 | 022469 | ||||||||
公告日期 | 2024-12-12 | ||||||||
编号 | 1 | ||||||||
标题 | 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由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
信息全文 | 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由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3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31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五部分风险揭示.....................................................................................................76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3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5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136 第二十三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13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9 重要提示 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由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汇添富中证A500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38号)准予募集注册。《汇添富中证A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12月10日生效。自2024年12月12 日起,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根据《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汇添富中证A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汇添富中证A500ETF的联接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通过投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 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 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 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交易机制 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 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已履行适当程序。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由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标的指数:指中证A500指数 16、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 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本基金以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汇 添富中证A500ETF”)为目标ETF 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至《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不同类别份额合并计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份额类别: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计算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 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 范围进行调整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年4月16日起担任董事长。中国籍,1967年出生,厦门 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 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 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资产管理协会会 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等。 李芸女士,2023年8月22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64年出生,华东师 范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编辑。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历任上海 第四师范学校团委书记、教师;共青团卢湾区委学校部副部长、部长、副书 记,卢湾区妇女联合会副主任,卢湾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卢湾区五里桥街道党 工委书记,卢湾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闵行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解放日 报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解放日报党委书记;上海报业集团党委副 书记,解放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全国第十四届政协委 员,中共上海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报业协会副理事长,上 海众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福杰先生,2018年3月21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 记,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长,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2015年4月16日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 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魏尚进(SHANG JIN WEI)先生,2020年1月9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 董事。美国籍,1964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泛海 国际金融学院学术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美国国民经济 研究局研究员、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香 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研究院顾问等。曾于2014-2016年间任亚洲开发银行首位华 人首席经济学家兼区域合作与经济研究局局长。其它既往职务包括哈佛大学肯 尼迪政府学院副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与投资研究主管、世界银行顾 问、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董事局访问学者等。 黄钰昌(HWANG YUH-CHANG)先生,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 立董事。美国籍,1955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会计学博士。现任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会计学终身荣誉教授、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DBA课程学术主 任,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荣退教授,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管理会计、公司治理、 激励合同设计、绩效评估、医疗成本和质量管理。曾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凯兹商 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终身教授,曾于 2007-2009年间被选为美国会计学会的管理会计学会秘书长。 连平先生,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中国籍,1956 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首席经济 学家论坛理事长、中国金融论坛创始成员、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 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 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理事长。曾任中国 金融40人论坛常务理事和特邀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 任,2007-2019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多次出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主持的专 家会议,多次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 贴。 2、监事会成员 毛海东先生,2015年6月30日起担任监事,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监事 会主席。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东航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国 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东航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王如富先生,2015年9月8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3年出生,浙江大 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 室专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 方证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 副主任。 邹捷先生,2023年8月22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0年出生,复旦大 学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上海报业集团资产运营部主任。历任上海 焦化总厂财务处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 公司驻英国办事处总经理助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进出口事业部财务 经理,中国华源集团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医疗健康事业部财务副处长,上海华源 热疗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助理,解放日 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副处长,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上海报业 集团财务管理部常务副主任。 王静女士,2008年2月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复 旦大学EMBA。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曾任 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年2月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华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 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年8月8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9年出生,北京 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 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 员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年3月7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工 商管理硕士。2011年12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市场总监。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娄焱女士,2013年1月7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金融 经济学硕士。2011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 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 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 袁建军先生,2015年8月5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2年出生,金 融学硕士。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 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 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 委员会专职委员。 李骁先生,2017年3月3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69年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2016年9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 长、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 任,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 李鹏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督察长。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2015年3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 司督察长。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 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4、基金经理 吴振翔,国籍:中国。学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博士。从业资格:证 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高级经理。2008年3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高级经理、数量投资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监。2010年2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9月16日至2013年11月7日任深证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9月28日至2013年11月7日 任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8月23日至2015年11月2日任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23日至2015年11月2日任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23日至2015年11月2日任中证医 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23日至2015 年11月2日任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1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沪深300安中动态策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年2月16日至2023年4月24日任汇添富成长多因子量化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24日至2022年6月13日任汇添富中证 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月21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精准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 理。2016年7月28日至今任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年12月22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7年8月10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500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23日至2024年4月26 日任汇添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26日至 2022年6月13日任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24日至2022年6月13日任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6日至 2022年6月13日任汇添富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0年3月5日至2022年6月13日任汇添富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9日至今任 汇添富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2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5日任汇添富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8 月23日任汇添富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30日任汇添富中证沪港深张江自主创新5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6 日任汇添富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6日至 今任汇添富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1日至今任 汇添富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1月7日至今任汇添 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2日至今任汇 添富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月31日至 今任汇添富稳丰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2月10 日至2024年12月11日担任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4年12月12日至今担任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邵佳民(首席固收投资官)、王栩(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刘伟林(研究总监,基金经理)、韩贤旺(首席经济学家,国际业务部总监)、 宋鹏(养老金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 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时 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 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织指 导公司合规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理 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处 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规 风险、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 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 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持 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 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这 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 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效 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的 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 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 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 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 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 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 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稽核监察制度,开展独立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 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为合规稽核部配备 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 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428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 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 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 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 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 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 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 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 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 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 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 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 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 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 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 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 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 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 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 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 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 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 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 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 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 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 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 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 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 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邮箱:guitai@htf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马树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汇添富中证 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4】1438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自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2月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汇添富中证 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12月10日生效。 2024年11月18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根据《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汇添 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自2024年12月12日起,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 为联接基金,《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0.1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0.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 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 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 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特定投资群体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用为每 笔500元。未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 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者适用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执行。 2)其他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其他投资 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00% 50万元≤M<100万元 0.60% M≥1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结构,赎回费率具 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 1.50% 100% N≥7天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20=47,057.94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 可得到47,057.94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其申购费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份 即: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对应申购费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 则其可得到98,029.56份A类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20=47,528.5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47,528.52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某投资者在持有期限未满7日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00元 赎回费用=10,520.00×1.50%=157.80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157.80=10,362.20元 即:投资者在持有期限未满7日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62.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目标ETF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0、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1、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目标ETF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不同类别份额合并计算)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 本基金不参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目标ETF的投资策略 (1)日常运作期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有如下两种方式: 1)申购和赎回: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 额的交易。本基金主要以一级市场申购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在目标ETF二级 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 变更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每个交易日申购赎回情况及本基金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来决定对目标ETF的操作方式和数量。 1)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确定是否需要买入成份股,并申购目标ETF的操作; 2)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确定是否需要对目标ETF进行赎回,并卖出赎回所得成份股; 3)在部分情况下,本基金将会根据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情况,适时选择对 目标ETF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操作。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部分或全部 替代。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外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 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 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 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6、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 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 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力争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 分析,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形成对基 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本基金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分析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分 析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 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 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 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 基金的收益。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选择上,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 合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 础上,本基金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 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 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 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 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组合风险,提 高投资效率。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10、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 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 变化。 11、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 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 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策略。 1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 特征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 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1)、(2)、(7)、(9)、(10)、(15)项情形之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5)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A5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 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 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汇添富中证A500ETF的联接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通过投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 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运作。 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 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12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管理人每月可进行分红评估,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 红;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 申购赎回费用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0%。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规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 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五)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 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五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证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本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目标 ETF及标的指数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可满足本基金投资要 求,且目标ETF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了分散投资,故本基金可通过赎回目标ETF 较好地获取流动性;另外,本基金还可以在二级市场卖出目标ETF获取流动性, 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 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 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 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 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规定。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包 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 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 将面临无法办理申购、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 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特有风险 1、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例, 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 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 风险、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的技术风 险等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或导致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 离或导致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1)目标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其他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 如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参考IOPV 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ETF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等等。 5、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 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 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 益。 6、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证券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的存在以及其它 因素,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7、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 因素、上市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 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8、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以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 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 生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 同终止,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11、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 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 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3、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期权定价模型较为复杂,其市值将会受到期权合约价格、标的物价格、标的 物波动率等多因素影响。若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 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 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2)行权风险 对于期权交易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时选择行权的,若行权资金(认购期权) 或合约标的不足(认沽期权)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申报失败的风险。 对于期权交易的卖方,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好足额的资金(认沽期权)或 者证券(认购期权),就会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或者行权证券交割违约,需按 照交易所规定支付违约金。此外,由于行权日和证券交割后的可交易日的差异而 导致行权后持有现货证券等,还将面临证券价格涨跌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期权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流通量风险和无法缴足保证金(现金或现货) 的流动性风险; (4)时间价值风险 期权交易的买方拥有期权的时间价值,时间价值随着期权到期日的临近而不 断损耗。上述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1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 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 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 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 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 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5、参与融资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 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 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16、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 在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 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 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 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17、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的 净值,因此,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 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18、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 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外 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 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关权益的证券 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间接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协议的约定,不对 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额,或者存托人行使 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 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 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 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券, 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则、 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影 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发行人现 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从而增加境 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凭 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 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 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 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 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 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 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19、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 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五、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 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 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 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 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投资税费成本。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十、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 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作为基数计提。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 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 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ETF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9)由于目标ETF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 进行合并等情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的特别约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 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前述比例的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 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 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893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1)、2)、7)、9)、10)、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对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 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商(以下或 称“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 法规要求。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 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 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 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 续。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 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 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 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 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 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 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财务报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 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示。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信 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话、 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 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讯、 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 诉渠道,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 (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一、标的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A500指数 指数简称:中证A500 英文名称:CSI A500 Index 英文简称:CSI A500 指数代码:000510 二、标的指数编制方法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ESG评价结 果在C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样本空间内总市值排名前1500; ?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 ?对主板证券,在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不低于2%。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三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或总市值在样本空 间内排名前1%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一定数量 证券,使样本数量达到500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间尽可 能一致。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 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40%。 三、标的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 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 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每次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 不超过10%。定期调整设置缓冲区,若主板老样本在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自由流 通市值占比不低于1%,仍作为待选样本;选样方法(4)中的入选顺序在前400 名的新样本优先进入,在前600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 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当沪 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发生变动导致样本不再满足互联互通资格时,指数将相应 调整。 四、标的指数信息查询途径 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s://www.csindex.com.cn/) 免费查询标的指数的相关信息,包括指数概要、编制方法、指数行情、收益表现、 临时变动、成份股列表等。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 3、《汇添富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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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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