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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中国优势混合A(3750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13
基金代码 375010
公告日期 2004-08-05
编号 1
标题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3号文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以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风险管理手段,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投资时机有效结合,精心选择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中国企业,通过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投资,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国际水平的理财服务,最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份额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行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
发行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和其它交易。
申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
赎回费用: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方式,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
认购/申购金额限制:首次认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认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赎回数额限制: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摘要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以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风险管理手段,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投资时机有效结合,精心选择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中国企业,通过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投资,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国际水平的理财服务,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
随着中国经济正在全方位的融入世界经济,"中国主题"投资概念日益引起全球投资者的密切关注。本基金借鉴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集团150余年的资产管理经验,以国际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发展,深入分析并挖掘其中行业与公司的比较优势,通过投资资产的灵活动态配置,在实现风险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争取基金投资超额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A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券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债券类品种。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20-50%,现金为0-20%。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是那些动态发展比较优势而立足于国际竞争市场的上市公司,该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除去以现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外,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集团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以国际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发展,将国内行业发展趋势与上市公司价值判断纳入全球经济综合考量的范畴,通过定性/定量严谨分析的有机结合,准确把握国家/地区与上市公司的比较优势,最终实现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合理评估、投资组合资产配置与风险管理的正确实施。
本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体,在股票选择和资产配置上分别采取"由下到上"和"由上到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国内市场的具体特点,本基金积极利用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集团在全球市场的研究资源,用其国际视野观的优势价值评估体系甄别个股素质,并结合本地长期深入的公司调研和严格审慎的基本面与市场面分析,筛选出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配置层面包括类别资产配置和行业资产配置,本基金不仅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别间实施策略性调控,也通过对全球/区域行业效应进行评估后,确定行业资产配置权重,总体紧密监控组合风险与收益特征,以最终切实保证组合的流动性、稳定性与收益性。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70%×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收益率+2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同业存款利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努力追求资产配置动态平衡,在风险预算目标下使基金收益最大化,属于中等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风险管理机制与工具:
本基金采用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体系。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本基金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本基金将充分借鉴摩根富林明公司的风险管理方式,在组合构建、投资监督以及绩效评估等各环节全面贯彻风险管理机制,以有效控制基金投资运作中的系统性、非系统性与流动性等各种风险,并可以及时得到修正。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诺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并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 指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本《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基金合同: 指《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在此情况下该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号8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并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电话:(021)38794888
传真:(021)68881130
联系人:王峰
公司网址:www.51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传真:010-67597420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0370
联系人:江永珍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电话:021-68881829
传真:021-68881851
联系人:杨静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81829
网址: www.spdb.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177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网址: www.htsec.com
(6)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 0755-82493561
传真: 0755-82492187
联系人: 盛宗凌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76608-406
传真:021-65213164
联系人:成竹娟 吕劲新
客户服务电话8002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962505、021-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联系人:胡洁静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26951111(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6881 8100
传真:021-6881 6880
经办律师:韩炯、秦悦民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 陈玲
五、基金的认购安排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销售代理人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和代销机构在当地发布的公告。
(三)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4年8月9日到2004年9月10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行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达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前述成立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四)基金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3、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4、基金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的认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5、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五)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买本基金,需开立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行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行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六)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1.2%,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区间 费率上限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1.0%
500万元(含)以上 0.5%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自T+2日起计算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基金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八)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0,000元,若认购利息为3元,对应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 ×0.012=120元
认购份额=(10,000 +3-120)÷1.00=9,883份
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883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设立失败
若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本基金成立失败。本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资产承担本基金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条件成熟时,基金投资者可通过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确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确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应当在当日下午三时之前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它时间之前提出;
4、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如允许基金投资者进行预约或其他形式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其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有关业务规定进行。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代理人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在T+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基金投资者以及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上限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1.2%
500万元(含)以上 0.7%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上限
小于一年 0.5%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35%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年 0.2%
大于等于三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申购费,赎回费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购份额与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即确认成交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即确认成交的)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或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准备或采用估值或稍后进行估值;
(4)发生巨额赎回,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份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八、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遗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3、"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二)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网点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确认,该确认一般情况下应在非交易过户申请经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基金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基金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转出成功后,一般情况下转托管份额可于T+1日在转入方网点办理转入手续,投资者可于T+3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以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风险管理手段,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投资时机有效结合,精心选择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中国企业,通过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投资,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国际水平的理财服务,最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随着中国经济正在全方位的融入世界经济,"中国主题"投资概念日益引起全球投资者的密切关注。本基金借鉴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集团150余年的资产管理经验,以国际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发展,深入分析并挖掘其中行业与公司的比较优势,通过投资资产的灵活动态配置,在实现风险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争取基金投资超额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A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券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债券类品种。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20-50%,现金为0-20%。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是那些动态发展比较优势而立足于国际竞争市场的上市公司,该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除去以现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外,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集团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以国际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发展,将国内行业发展趋势与上市公司价值判断纳入全球经济综合考量的范畴,通过定性/定量严谨分析的有机结合,准确把握国家/地区与上市公司的比较优势,最终实现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合理评估、投资组合资产配置与风险管理的正确实施。

全球分析 资产优选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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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价值平估------战略与战术配置--------实时监测与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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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策略评级与绩效评估

本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体,在股票选择和资产配置上分别采取"由下到上"和"由上到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国内市场的具体特点,本基金积极利用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集团在全球市场的研究资源,用其国际视野观的优势价值评估体系甄别个股素质,并结合本地长期深入的公司调研和严格审慎的基本面与市场面分析,筛选出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配置层面包括类别资产配置和行业资产配置,本基金不仅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别间实施策略性调控,也通过对全球/区域行业效应进行评估后,确定行业资产配置权重,总体紧密监控组合风险与收益特征,以最终切实保证组合的流动性、稳定性与收益性。
1.优势价值分析
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集团长期以来贯彻精细入微的基本面研究,逐日累积利于投资决策的信息优势,结合DDM(DDRs)、DCF等价值评估模型,全力辅助合理的证券资产选择。基于摩根富林明的全球性研究资源,本基金通过优势价值评估,综合考察上市公司所具备的比较优势,在对构成上市公司比较优势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分解研究后,结合其当前的市场表现,来确定个股投资价值与投资时点的判断。根据重点研究的结果,本基金将最终建立明显具备投资价值的备选股票池,并构建出符合本基金投资风格的证券组合。
2.关注五大优势上市公司
根据优势价值综合分析的结果,现阶段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五大类优势上市公司。
1)具备比较成本优势的上市公司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将至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得到保持。实际上,"全球劳动力套利"令中国成为全球制造业的外包平台之一,中国已是引人瞩目的世界性制造基地,成本优势会继续巩固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
2)受惠于多样化与高成长内需优势的上市公司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刺激内需,国内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仍然可以保持相当长时期。其中,消费升级是拉动内需的重要因素之一,住宅、轿车、传媒、娱乐、旅游等需求旺盛都是消费升级的典型表现,相关上市公司将受益匪浅。
3)具有相对垄断优势的上市公司
具有垄断特性的上市公司多为行业领袖,它们不仅对市场价格有相对控制力,在长期市场竞争中又拥有较高的成功确定性。现阶段体制创新和结构调整为这些上市公司发展提供新动能,上市公司自身的技术进步和广泛参与深度产业整合更拓展了未来成长空间。
4)享有中国传统文化优势的上市公司
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天然特色的上市公司魅力独特,因为它们的产品是国外上市公司无法生产和替代的。品牌是上市公司独具的稀缺资源,中国的传统品牌上市公司受惠于自成一体的悠久文化,而奠定了上市公司的长期竞争优势。
5)充分发挥中国自然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
特定地区都有其独特的资源特色,只要善加利用就可以创造出可观的财富。虽然总体而言,中国并不是一个人均资源丰富的国家,但中国在某些领域的资源具备相对优势,也就培养出相应的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特别是现阶段由于中国自身经济持续增长和世界经济回暖,处于上游地位的大宗原材料及资源类行业拥有良好发展环境,在中国进入重工业时代的背景下,行业运行周期决定了上述行业仍将保持上升期,这些处于产业链最上端的行业在市场中会稳健发展。
3.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包括类别资产配置和行业资产配置,本基金不仅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别间实施策略性调控,也通过对全球/区域行业效应进行评估后,确定行业资产配置权重。
在资产配置层面上,基金管理人将首先严谨衡量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随着市场风险相对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互补性资产的分配比例,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20-50%,现金为0-20%。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除去以现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外,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从而可以在切实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真正发挥基金管理人主动管理能力,追求最大投资收益。
在行业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在分析全球/区域行业效应后,依据对行业基本面和景气周期的分析预测,同时考虑上市公司的行业成长性,确定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布局。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灵活的行业轮换策略,通过跟踪不同行业的相对价值以及行业景气周期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行业资产配置权重,积极把握行业价值演化中的投资机会。
4.债券投资管理
配置防御性资产是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策略性手段。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债券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换券利差交易、凸性交易与骑乘收益率曲线等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五)业绩标准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70%×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收益率+2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同业存款利率。
(六) 投资风险管理
基于适度主动投资的原则,本基金将使用跟踪误差技术,通过投资组合表现与业绩基准表现的动态比较,在把握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来源的基础上,按照调整资产配置比例、调整行业配置比例和调整个股配置比例的顺序来控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监控:
本基金投资组合风险的将主要来源于资产配置决策、行业配置决策和个股配置决策。因此,本基金相对于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可分解如下:
2、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
在对投资组合表现和业绩基准表现进行动态比较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层层分解的方式把握投资组合的风险来源,确定资产配置调整策略、行业配置调整策略和个股配置调整策略。
在分解跟踪误差的过程中,本基金将首先确定需要调整的资产类别,再确定需要调整的行业类别,并最终通过个股配置的调整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标。
资产配置调整策略:在投资组合层面,本基金将基于股票、债券和现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调整本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配置比例。
行业配置调整策略:在股票组合层面,本基金将基于不同行业对股票组合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调整本基金股票组合中不同行业的配置权重相对于基准指数行业权重的偏离度。
个股配置调整策略:在行业组合的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单一行业中不同股票对行业组合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调整本基金在单一行业中的不同个股之间的配置比例。
(七)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依据基金合同所制定投资基本方针、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拟订基金投资策略及执行投资计划。适度控制风险及资产安全,并追求投资利得的合理增长,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投资决策采用集体决策模式,并以投资决策会议的形式加以体现。
1.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水平,公司在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核心决策机构。
2.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资管理部核心成员为主体组建,并由投资总监担任主席,其它成员包括部分资深基金经理和研究总监。
3.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所确定的投资限制纲领的范围内,分析评价投资操作绩效,并在对现有资产配置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作出资产配置决议,确定证券评级模式,决定投资对象备选库,作为基金经理进行投资操作的依据。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议内容在成员间达成共识后形成决议,无法达成共识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最后裁定。
5.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就每次会议决议情况制作书面报告,向总经理提交,并为监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据。
(八) 基金的禁止行为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九)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虽有上述比例限制,如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除去以现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外,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受到所投资证券表现的影响。股票市场波动性比较大,股票上市公司的业绩也难以预计,这些都会反映到股票价格的涨跌上,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但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4、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将主要来源于资产配置决策、行业配置决策和个股配置决策,在具体配置决策实施过程中,本基金会依据优势理论独立分析和选择投资标的,但由于市场等方面的因素可能导致该板块预期超额收益率下降。同时,随着国内证券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国内许多行业和上市公司必然面临来自国际市场的较多影响,某些具备比较优势特征的行业/公司一定时期内存在调整或低速增长的可能,进而波及到基金业绩表现。
5、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二、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况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的处理
1、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追偿。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尚未给基金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过错责任人应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过错责任人承担;如估值错误未被及时更正而给基金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过错责任人承担; 若过错责任人已经积极进行更正,且有协助义务的基金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过错责任人应对更正的情况向第三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过错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过错责任人仍应对估值错误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负责。
(4)估值错误的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第三人追偿。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行业通行做法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条第(四)款第1项第(4)小项和第2项第(5)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配收益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至多分配四次;
3、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实现净收益的90%;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投资交易费用;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本基金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成立的当年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代理人;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5、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其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以用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一)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提前终止本基金;
3、 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十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
总经理: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2004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经营业绩
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合同生效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
请基金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周有道先生,董事长。历任上海市财政局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并为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独立董事4名:
独立董事:周道炯,现任全国经济协会会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道炯先生长期从事证券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目前作为高级顾问为证券市场改革提供顾问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姜波克,现任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
独立董事:Roger Ellis,历任JF资产管理投资总监,是亚洲资产管理行业声誉卓著的人物。
独立董事:Robert Herries,现任南非标准银行(非洲及中东第一大银行)行政总裁。
董事4名:
董事:Clive Brown,现任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国际总裁。
董事:许立庆,现任JF资产管理亚太区(不包括日本)总裁。
董事:杨德红,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林彬,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香港上市的沪光基金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Roger Hepper,现任JF资产管理营运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历任怡富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怡富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刘樱女士,督察长。历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俊,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珠江基金助理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经理,金盛基金基金经理,二〇〇三年一月底开始担任国泰金鹰增长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英辉,金融及投资学硕士,十二年资产管理工作经历。先后任职于香港CROSBY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或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11)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它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2)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中因过错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投资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的除外;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0)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2) 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上投摩根″的字样。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的识别
1、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业务经营风险、法律和道德风险及系统风险。
2、 市场风险
(一)因市场影响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即市场价格因经济因素的变动而趋向不利的风险,而市场价格可包括股价、利率、汇率及期货等的价格。
(二)股价风险:股票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的价值有着极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券价格通常会上涨;反之,市场利率扬升,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3、 信用风险
(一)指交易契约的一方无法履行义务的风险,信用风险损失的构成,可能来自有价证券、期货、交换契约的一方违约而产生。
(二)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债券的发行公司可能因发生财务危机等因素,无法依债券发行契约支付所约定的本金或利息,而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三)基金投资人于申购过程中,未能如期依约定交付应有的申购款项,如以采用支票申购未能如期兑现视为信用风险。
4、 流动性风险
(一)指持有金融工具的一方无法以一合理的价位迅速卖出或转换该金融工具,而遭受的损失。
(二)指所购买的股票或债券,由于市场交易量少,因而发生变现困难、流通不易而导致的风险。
5、 作业(营运)风险
(一)交易过程中其管理系统及控制错误所发生的风险。
(二)发生的原因如前台交易超过认可的限度、执行未经授权的交易、欺诈的交易,员工道德与行为的风险均属作业风险的范畴。
(三)其它如后台交易账册或会计内部控制不当、人员经验不足以及计算机系统容易被入侵等因素,亦会衍生作业的风险。
6、 法律与合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秉持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应遵守证监会等主管机关的规定,并符合各项投资限制的规定,以避免可能发生的违规事件。
7、 系统风险
(一)指市场崩盘或结算系统出问题时,经由各金融市场引发金融机构发生骨牌效应现象。
(二)投资人对于市场产生信心危机时,所导致市场缺乏流动性现象。
(三)系统风险发生时,将导致基金净资产价值急剧变动,并衍生基金流动性、作业、市场等风险。
(二)风险的评估
1、 公司投资部门研究分析人员,进行宏观经济分析,产业分析,个案公司各项财务资料分析,产品市场分析,股价变动分析,从中揭示风险点及风险影响因素。
2、 利用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如晨间分析会议,每周投资分析会议,风险评估联席会议等,并征询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意见,发现风险问题及影响面。
3、 根据不同的风险及风险因素,以具体资料形成风险评估模式并应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寻求投资标的的投资价值及可能的风险程度,形成各种报告。
(三)风险控制的原则
1、 风险分散原则:公司承受风险时,将风险分散,以减少对管理资产或公司的冲击,降低损失范围。
2、 风险规避原则:公司利用其它方法避开风险的冲击,以避免风险发生造成损失。
3、 风险损失控制原则:预防损失,降低损失,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
4、 风险自承原则:将风险自我承受与吸收,设法在事故发生前后,有效降低风险的冲击。
(四)风险管理体系
1、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公司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信息技术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 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内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 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 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股东会

董事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 |
经营管理层
监察稽核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
-----------------------|
|
风险管理部

(五)风险控制的措施
1、 经营管理层承诺对控制风险负有全部责任,其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应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业务环节及岗位,并能贯彻执行。
2、 职能权职划分明确,层层控制措施落实
(一)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交割、评价由不同部门负责,以达到层层控制的效果。
(二)重要的交易事项或资料的维护应有资深人员负责复核,以确保其正确与安全。
3、 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程序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面的培训,使公司员工熟知并采用。
(一)订立的内控制度与标准运用程序切实可行。
(二)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内外部举办的风险控制课程的培训。
(三)定期举办风险控制的专项培训,如洗钱防治、员工行为规范,员工交易规范的培训等。
(四)善用信息技术,建立员工容易取阅参考的公司规章及信息库。
(五)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培养对风险的高度敏感性。
4、 建立风险自评系统。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定期作自我评估,并审查各业务程序是否符合现实情况的要求,并随时修正。
(二)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时,对于不符规定或未达控制标准的事项作持续的跟踪,直到完全改善为止。
5、 建立独立的内部与外部稽核制度。
(一)设立内部监察稽核部门,制定稽核制度并实施。
(二)利用外部稽核,如主管机关,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不断改善加强风险控制。
6、 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一)设立防火墙并严格执行,如非业务相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该属办公区域。
(二)非业务相关人员,无权取阅客户或基金管理的相关资料。
(三)交易时间内严禁基金经理、交易员等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人员使用个人的通讯设备,如移动电话等。
7、 明确风险评估与报告系统。
(一)设立风险审核程序并执行。
(二)制定错账管理办法。
(三)订立交易对象信用评估制度。
(四)规定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8、 建立紧急应变计划。
(一)制定紧急应变计划并随业务发展作相应的调整与补充。
(二)定期检查,以确定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紧急联络网与紧急疏散程序并演练。
(六)主要风险的控制程序
1、 账户管理:
适当且严谨的开户程序,并经层层的复核,投资限制的自动管控与修改程序,提供线上实时信息查询系统。
2、 投资组合管理:
管理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的分析方法、信息来源及投资策略,建立一套严谨有效的风险控管体系。
3、 投资决策:
(一)投资分析:每日召开晨间分析会议,每周召开产业分析会议,就各研究员提出经济动向分析与产业、个股等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进行讨论。
(二)投资决定:每周召开投资策略会议,以决定整体投资策略,据以执行买卖。基金经理再据此判断是否调整投资决策及投资组合。
(三)投资执行:基金经理将前项投资决定透过交易系统,进行线上及时预防的管控,严格遵守投资限制的规定。交由交易员确实执行。交易员应按投资决定指示下达的先后次序,系统记录投资指示下达时间及编号,其编号不得有跳号、漏号、或重复编号现象,并根据时间先后顺序,依基金经理指示的价格区间执行交易,以电话或电子交易方式对交易对象进行下单指示,并尽可能取得最佳成交价格(Best Execution)。每笔交易执行﹑更改﹑删除均有明确的指示﹑纪录与时间登载,完整纪录查核轨迹。另为辨明遇有执行买卖错误的责任归属,电话买卖指示应予录音。每日交易完成后,除仔细核对证券商及其它交易对象的成交回报资料确认无误并交由交割及会计人员登账外,交易员应确实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原投资决定的差异所在,并说明原因,供基金经理参考,作为以后投资决定的参考。
(四)风险管理人员进行监控,对于违反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交易,进行了解,实时协助解决。
(五)投资总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投资总结会议,由投资总监主持,各基金经理提出投资总结报告,就投资决策过程、内容及其投资绩效等事项加以总结,以及时修正或调整投资方向。
(六)通过独立董事的检视、模型交易等严密的研究与信息网的建置。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清晰的信用政策,独立的信用检查机制。
4、 基金会计:
(一)复核交易明细作业:就交易员交付的各基金成交通知单予以复核。
(二)指示交割作业:经复核无误后,指示保管机构办理交割。
(三)会计与控管作业:
1. 依规定按日逐笔登账,进行基金净资产价值计算的会计作业与定期制作报表,依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报告。
2. 风险管理人员:
依法令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将相关的投资限制与预警值设定于后台投资限制系统。
执行事后的控管作业程序,如交易流程的有效性公平性,风险暴露的额度控管。
对于达预警值或违反投资限制者进行监控,直到警示或违反状况解除。
3. 监察稽核人员进行定期的项目查核,依其专业提出建议,供管理层参考改进。
4. 投资总监定期评估投资绩效。
(七)风险管理的信息技术支持
(一)防火墙的建立、系统登入、身份辨认与系统权限的标准、备援系统的设置与日常备份作业规范、资料修改记录、系统开发与上线作业程序的建立和执行等。
(二)资料管理与交易系统的自动化、投资限制的自动化,以达到事前及时控制的效果。
(三)建立线上复核与稽核轨迹程序。
(八)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九)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十)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二十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成立时间:1954年10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5,542.79亿元,所有者权益1,862.80亿元,实现税前利润4.50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境内外的16,472个营业性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共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7、 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2、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 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4、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其它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作出决议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十三、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本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 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二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基金交易选用专用交易席位的标准和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下列标准:
1) 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2. 选择的程序
1)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2)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租用期限暂定为半年。租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1. 券商提供的报告数量;
2. 券商提供的报告质量;
3. 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4.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5.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6. 券商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7. 券商提供的路演服务;
8. 券商的服务态度;
9. 与券商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10. 其它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席位的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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