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鹏华前海万科REITS(1848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1113
基金代码 184801
公告日期 2015-09-25
编号 4
标题 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9月30日
公告日期:2015年9月25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 基金概览 1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2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6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7
六、 基金合同摘要 14
七、 基金财务状况 14
八、 基金投资组合 15
九、 基金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的情况介绍 17
十、 重大事件揭示 20
十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 20
十二、 基金托管人承诺 20
十三、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21
十四、 备查文件目录 21
附件: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 22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基金净值会因为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变化、租户履约状况变化和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封闭运作期内集中投资风险、目标公司经营风险、租金无法回收的风险、商业物业收益的估值风险、目标公司破产风险等)、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政策变更风险等等,详见本公告书“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之“7、风险揭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仔细阅读2015年6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鹏华前海万科REITs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10年内(含10年)为基金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鹏华前海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84801
6、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9,995,915.35份。
7、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11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3,033,156.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9月30日
11、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上市推荐人:无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66]号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10年内(含10年)为基金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1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外、场内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包括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武汉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浦发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中投证券、兴业证券、国都证券、华西证券、中信建投、方正证券、信达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广州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长江证券、申万宏源、安信证券、国泰君安、华鑫证券、国金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山东)、国信证券、湘财证券、西部证券、天风证券、银河证券、齐鲁证券、渤海证券、中金公司、中信期货。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998,986,947.7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998,986,947.73份;利息结转份额604,609.99份,总确认份额为2,999,591,557.72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2015年9月2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7月6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7月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999,591,557.72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43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9月3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鹏华前海,基金代码:184801。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33,156.00份。
6、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的基石投资人前海金控以自有资金或其指定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3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1000万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7、风险揭示
除以下提示到的风险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基金的公告信息,了解目标公司的增资入股情况、运营情况或者其他信息。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于确定的、单一的目标公司股权,获取期间的商业物业收益。封闭运作期内集中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因此存在有别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特定风险。主要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
第一、封闭运作期内集中投资风险
普通公募基金往往采用分散化投资的方式减少非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而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集中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获取期间的商业物业收益。因此,相对分散化投资的普通公募基金,本基金将受到所投资目标公司个体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非系统性风险。
第二、目标公司经营风险
目标公司以项目的商业物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来源,而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周期的影响以及前海合作区周边其他商业物业带来的市场竞争,都会给目标公司经营带来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未来的项目收益,造成投资人投资不达预期的风险。
第三、租金无法回收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获取商业物业收益,以租户的租金为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主动催收、投资顾问协助催收、目标公司服务机构保证金补偿等一系列手段力争取得租金偿付。然而受限于租户的违约风险,租金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极端情况下租金可能将无法弥补投资本金,进而可能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第四、续租风险
截至2015年3月,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租户已签订的租约以三年期、五年期、约七年期为主,因此存在续租时租户退租导致项目收益波动的风险。
第五、商业物业收益的估值风险
本基金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获取商业物业收益。基金管理人采用估值技术对目标公司股权进行估值,估值结果将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体现。由于估值技术存在诸多假设且估值需要使用的参数在获取时存在滞后性,本基金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不能及时、准确地体现目标公司股权当前的公允价值。
第六、目标公司破产风险
极端情况下,若目标公司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将有可能破产清算,造成目标公司破产的风险。
第七、提前终止风险
自增资完成日起6个月内,目标公司未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生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约定的基金管理人要求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提前回购基金所持股权的情形时,深圳万科将自行或指定关联方提前回购本基金所持股权,本基金基金合同将提前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实现正常到期情况下的全部预期收益。
第八、增信不足风险
本基金通过深圳万科提供保证金的方式为本基金的项目投资收益提供增信,但对于实际业绩收入低于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的差额,深圳万科仅以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提供补偿,超出部分将无法通过保证金得到补偿。
第九、净值回撤风险
当目标公司当期实际业绩收入高于目标公司当期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将以已收到的投资收益就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向保证金账户支付深圳万科收益分成,因此可能在实施深圳万科收益分成时本基金净值出现一定幅度的下跌。
第十、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前海开发政策风险和房地产政策风险。
前海开发政策是指深圳市政府和前海管理局针对前海开发制定颁布的重要的影响目标公司经营的举措、法规。房地产政策是指政府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这些政策的出台可能引起目标公司未来租金收益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风险。
第十一、基金折溢价的风险
鹏华万科前海REITs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不一定等于基金份额的净值,其交易价格会随二级市场供求关系、流动性及投资情绪出现波动。受此影响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偏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况,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
鹏华万科前海REITs基金主要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及债券资产,具有对利率敏感的特征。由于基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及债券资产的剩余期限可能较长,基金份额将承担较高的市场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波动较大时,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幅度的偏离,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
除特定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一、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三、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四、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2,81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640.62份。其中场内持有人户数为2,07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459.65份。
本基金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为23,011.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76%;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为3,010,14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9.24%。
(二)截止到2015年9月23日,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本次上市交易的鹏华前海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鹏华前海份额 占鹏华前海份额比(%)
1 郑洁 50,102.00 1.65%
2 王新生 27,801.00 0.92%
3 廖丽红 20,001.00 0.66%
4 贵州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9,001.00 0.63%
5 邓锡雄 15,001.00 0.49%
6 陈辉 11,021.00 0.36%
7 李劲鹏 11,001.00 0.36%
8 邓建英 10,931.00 0.36%
9 金义乐 10,201.00 0.34%
10 沈文侠 10,001.00 0.33%
11 马耀权 10,001.00 0.33%
12 闻晓军 10,001.00 0.33%
13 李妙云 10,001.00 0.33%
14 袁红卫 10,001.00 0.33%
15 殷岳 10,001.00 0.33%
16 吕涛 10,001.00 0.33%
17 甘万军 10,001.00 0.33%
18 朱彩琴 10,001.00 0.33%
合计 265,069.00 8.74%

(三)截止到2015年9月23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00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00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00份。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如
3、总经理:邓召明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13037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公司股东由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成,三家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50%、49%、1%。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基金管理部
负责公司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
负责公司量化投资与衍生品投资等相关业务。
固定收益部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投资工作。
机构投资部
负责社保基金和其它委托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工作。
投资银行部
负责公司新三板和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业务工作。
研究部
在公司既定的投资理念和研究理念的基础上,以系统性的研究方法和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公司投资部门提供持续有效的支持。
集中交易室
负责执行公司既定的各基金的投资指令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市场发展部
负责公司银行渠道销售管理及服务工作。
机构理财部
负责开展专户理财、社保、企业年金等除投资以外的业务。
渠道业务部
负责公司券商渠道销售管理及服务工作。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业务推广以及公司网站的建设、更新、内容维护等工作。
营销策划部
负责公司品牌管理、媒体和广告管理、营销策划与销售支持。
登记结算部
负责公司旗下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严格监控,及时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
总裁办公室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事劳资管理。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产品规划部
负责制定公司产品规划与发展策略以及产品设计、产品管理和产品研究工作,完善公司产品线,丰富公司产品储备。
国际业务部
负责QDII等海外投资研究等相关业务。开展QDII基金投资组合管理;进行产品研究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北京分公司
主要负责北方地区的基金销售业务。
上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华东区域的基金销售业务。
武汉分公司
主要负责华中区域的基金销售业务。
广州分公司
主要负责华南区域的基金销售业务。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2、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8月31日,公司员工总数293人,其中:正式员工259人,外包员工34人。学历构成如下:博士12人占比4.1%,硕士182人占比62.1%,本科90人占比30.7%,大专及以下9人占比3.1%。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张戈 0755-82825720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尤柏年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澳大利亚BConnect公司Apex投资咨询团队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高级数量分析师、海外投资管理部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基金和华宝兴业标普油气基金基金经理等职;2014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国际业务部,2014年8月起担任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起兼任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起兼任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尤柏年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刘方正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5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6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工作,担任固定收益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3月起担任鹏华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兼任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8月已转型为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兼任鹏华弘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兼任鹏华弘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兼任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起兼任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起兼任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刘方正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冀光恒,男,1968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专职秘书、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
邓从国,男,1962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河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基本建设处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的筹建工作并任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5年4月1日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三十五只,分别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18个月LOF、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国联安货币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华富恒财分级债券、汇添富和聚宝货币、汇添富货币、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嘉实优质企业、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天治财富增长、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长信金利趋势、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中海医药健康产业、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858.60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和养老金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四)验资机构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
名称: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8层03B、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2座18楼
法定代表人:程家龙
联系电话:0755-21518000
传真:0755-82070107
联系人:夏磊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黄建英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5年9月2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2015年9月23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5年9月23日
余额 余额
资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5,350,659.02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17,998,028.00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46,372.26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2,589,745,50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806,500,000.00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46,861.71
债券投资 2,589,745,500.00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1,233,867.60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189,825.77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投资顾问费 379,651.5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9,420,045.58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66,269,178.02
其他资产 1,266,966,065.57 负债合计 874,619,384.6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999,591,557.72
  未分配利润 15,315,728.03
  所有者权益合计 3,014,907,285.75

资产合计 3,889,526,670.43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889,526,670.43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589,745,500.00 66.58
其中:债券 2,589,745,500.00 66.5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348,687.02 0.60
6 其他各项资产 1,276,432,483.41 32.82
7 合计 3,889,526,670.43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注: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8,290,000.00 3.2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491,455,500.00 82.6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589,745,500.00 85.90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2465 15广越01 3,000,000 300,000,000.00 9.95
2 122450 15齐鲁债 2,500,000 250,000,000.00 8.29
3 112271 15中粮01 2,000,000 200,980,000.00 6.67
4 112273 15金街01 2,000,000 200,000,000.00 6.63
5 122428 15信投01 1,800,000 180,000,000.00 5.97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372.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9,420,045.58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146,065.57
8 其他 1,266,820,000.00
9 合计 1,276,432,483.41
4、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基金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的情况介绍
(一)概况
本基金投资于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及其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实体的股权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0%。
基金管理人与“深圳万科”、目标公司、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投控”)签订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针对本基金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入股、股权回购、业绩补偿及激励机制和各方承诺等进行了全面、完善的约定和安排,力争有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具体情况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于募集成立6个月之内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获得目标公司50%的股权。本基金增资入股后将依据相关协议和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获得目标公司利润分配以及深圳万科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回购目标公司股权方式,获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期间目标公司就前海企业公馆项目实际或应当取得的除物业管理费收入之外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将通过业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进行收益调整。增资完成日后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目标公司、深圳万科和万科企业将积极促成目标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目标公司收益权的来源与合法性
依据前海投控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签署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合同书》及《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补充合同书》,前海管理局将前海合作区荔湾片区第十一开发单元的用地(宗地号:T102-0243、土地面积93192.96平方米)租赁给前海投控使用,用于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的开发和建设,租赁期限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
前海投控与万科企业签署的《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海企业公馆项目之BOT协议》(以下简称“BOT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2013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万科企业于2013年10月授权目标公司代表万科企业履行BOT协议,并以目标公司自己的名义签订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的所有业务合同、协议书,执行相关经济事项。万科企业进一步同意将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的收益权转让给目标公司。
前海投控另已同意将前海企业公馆项目2021年9月8日至2023年7月24日期间的运营权及收益权确定性转让给目标公司。
根据上述协议,目标公司合法地享有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前海企业公馆项目100%的收益权。
(三)增资入股和转让退出的方式
在《合作框架协议》的安排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与万科企业、目标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时间,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获得目标公司50%的股权。
基金管理人、目标公司、深圳万科共同指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德梁行”)对前海企业公馆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4日每年预计营业收入(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产生的预计现金流及其现值进行测算评估(深圳万科所提供的作为下文所述之业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应不低于戴德梁行对预计现金流的评估结果),预测营业收入如下表所示。基金管理人参考戴德梁行的测算评估结果并结合利率水平等市场和政策情况确定了获得目标公司50%的股权的126,682万元的增资价格。增资入股具体的程序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公告为准。
表1目标公司预测营业收入(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单位:万元)
年度 预测营业收入
(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
2015 12,633
2016 17,575
2017 19,314
2018 20,980
2019 22,536
2020 23,407
2021 24,987
2022 25,437
2023 15,183
数据来源: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注:深圳万科以上述目标公司预测营业收入(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作为目标公司各核算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其中2023年分2023年1-6月以及7月1日至7月24日两个核算期,业绩比较基准分别为13,014万元和2,169万元。

按上述方式确定的增资款中,1,000万元作为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其余作为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本基金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0%。
增资完成日起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将积极促成目标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若目标公司在增资完成日起6个月内未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深圳万科应自行或指定关联方以本基金已向目标公司缴纳的全部增资款(含实缴出资和增资溢价款)以及增资完成日至股权转让价款全额支付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作为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本基金所持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本基金已获得的项目收益不退还。若因目标公司、深圳万科和/或万科企业恶意拖延、重大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增资完成日后6个月内目标公司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深圳万科应以本基金向目标公司缴纳的全部增资款为基数自增资完成日起按每日0.05%追加股权回购价款并向本基金支付直至本基金所有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如有)、赔偿金(如有)均获得清偿。
本基金对目标公司股权的投资将在《合作框架协议》的安排下,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圳万科、目标公司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通过向深圳万科及其指定的关联方溢价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逐步退出。
本基金应分别在2015年12月31日前、2018年12月31日前、2021年12月31日前和2023年10月31日前向深圳万科或深圳万科指定的关联方转让14%、18%、17.5%和0.5%的目标公司股权,直至本基金全部股权退出。具体的股权受让方和转让对价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公告为准。
如果深圳万科或目标公司发生重大违约行为,(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移、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且无人员接替,或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深圳万科、万科企业或目标公司发生任何涉及金额超过万科企业最近一期公告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所列其有息总负债5%的境内或境外的债权或股权类融资安排项下的违约、发生重大纠纷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对本基金权益实现产生严重影响或威胁的事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或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且严重影响本基金权益实现安全的,或者非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前海企业公馆项目土地、建筑全部或部分被政府收回、拆除、毁损或灭失的(无论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深圳万科提前回购本基金所持股权。
(四)目标公司收益权的实现和保障机制
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入股完成之后,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目标公司逐月以对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的营业收入(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代深圳万科支付部分股权回购价款以及目标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实现项目收益。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合作框架协议》的安排下,本基金对目标公司的投资将设业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具体如下:
1、业绩补偿机制
深圳万科将开立保证金账户,一次性存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保证金并确保每年维持不低于2000万的保证金。若目标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扣减物业管理费收入后的余额(以下简称“实际业绩收入”)低于深圳万科提供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目标公司当期业绩比较基准(目标公司各核算期的业绩比较基准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表10-1)的,深圳万科应以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按目标公司当期实际业绩收入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差额向本基金进行支付。
2、激励机制
若目标公司当期实际业绩收入高于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对于目标公司当期实际业绩收入超过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的差额占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在5%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本基金按20%向保证金账户支付深圳万科收益分成,对于差额占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在5%(不含本数)至10%(含本数)的部分,本基金按30%向保证金账户支付深圳万科收益分成,对于差额超过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10%(不含本数)的部分,本基金按50%向保证金账户支付深圳万科收益分成。上述收益分成价款计入保证金账户。

十、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以2015年9月18日为折算基准日,为本基金办理了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前基金总资产净值/折算后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已向目标公司支付增资款人民币126,682万元。上述增资款中,1,000万元作为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其余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本基金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0%,深圳万科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0%。目标公司收到本基金增资款后将就增资入股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已于2015年9月23日完成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及修改章程。

十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二、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hfund.com)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5日

附件: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和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将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进行运用等相关业务;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尽职调查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聘请、增补、更换、撤销基金投资顾问;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聘请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办理或委托合格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进行目标公司的现金流测算、开展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以及确保目标公司享有的收益权权属清晰;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交易清算、交割事宜;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投资顾问的权利、职责与义务
1、基金投资顾问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基金投资顾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引导前海金融创新发展,主导设计本基金产品;
(2)获取投资顾问报酬,并提出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机构等外部机构的建议;
(3)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分享前海金融创新的红利。
2、基金投资顾问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基金投资顾问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基石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承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以自有资金或其指定机构认购基金份额3亿份,且该等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
(2)为保障项目在产品存续期的顺利运行,负责协调前海管理局相关部门、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等各参与方关系。提供项目良好的商业运营环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目标公司的现金流测算、开展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确保目标公司权属清晰;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委托监督目标公司服务机构、目标公司收入归集账户以及其他交易方履行相关协议的约定;
(5)受委托承担目标公司印鉴证照监管、账户及资金支出监管、租赁收入及其他收入监管、合同监管、重大事项监管的义务;
(6)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间,根据基金管理人定期报告的频率及时间安排,督促目标公司提供运营情况、现金流情况、租户履约情况、经营风险等信息;
(7)目标公司出现经营及偿付异常的,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受委托主导资产处置,组织实施清算和追偿;
(8)目标公司服务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0)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前终止基金上市;
(11)扩大基金规模;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则、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基金终止上市的;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在满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3、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封闭运作期内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本基金的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投资顾问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资顾问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投资顾问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封闭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参与前海金融创新,力争分享金融创新的红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于确定的、单一的目标公司股权。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具体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同时可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确定的、单一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目标公司股权的基金资产不高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总资产的50%;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合并、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并的具体实施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募集成立后6个月之内未按照约定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入股;
4、自增资完成日起6个月内,目标公司未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发生导致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失败或无法实现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目标的其他情形。若发生上述情况导致基金合同终止,后续的投资退出等相关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