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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新兴成长混合A(00985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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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10723 | ||||||||
基金代码 | 009855 | ||||||||
公告日期 | 2024-12-11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 将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本次会议”)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中加新兴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中 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以下或简称“议案”)。大会 表决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 间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此次 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12月10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代表的监督及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 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2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为30,356,319.15份。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及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6,611,615.11份,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4.72%,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及《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 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开会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 对本次会议议案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6,611,615.11份,占参加本次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对本次会议议案投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对本次会议议案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 占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参加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人所代表份额的100.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及《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会议议案获 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加新兴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7,000元, 律师费9,000元,合计16,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1月8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一《关于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续运作的议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 四、备查文件 1、《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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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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