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C(02279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08991
基金代码 022791
公告日期 2024-12-07
编号 4
标题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30
九、基金收益分配....................................................38
十、基金信息披露....................................................39
十一、基金费用......................................................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6
十五、禁止行为......................................................4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1
十七、违约责任......................................................5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5
二十、其他事项......................................................5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7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苏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详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设立日期:2023年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
2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3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股票(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5)、(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
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
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
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
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
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
关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
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
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是否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基金管
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
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若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
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存款银行名单,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投资定期存款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
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
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
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
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
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
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
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
解决。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设和管理
期货账户。
(八)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2、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专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专户,不得将资金划转
至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3、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九)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及时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直连、传真、邮件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
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名章样本和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
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书面或电话确认无异议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书面或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5、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托管网银/银企托管直联等“电子直联”方式传
输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双方通过数据接口自动识别直联信息的有效性。对于接
入基金托管人系统的电子指令,完成系统自动识别后即视同该指令已通过基金管
理人内部的审核流程(具体指令验证安排以《兴业银行电子直联协议》(以实际
签约名称为准)约定为准),已经取得基金管理人的充分授权,基金托管人无需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通知进行预留印鉴、指令发送人员权限等事项的审核,
据此进行后续的审核、执行。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含
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者邮件提供扫描件等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
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
人签字或盖章。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
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直连、传真、邮件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
他方式。对于采用电子直联方式发送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签署《兴
业银行电子直联协议》(以实际签约名称为准),双方应遵守该协议关于电子直
联方式的具体托管操作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对于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在每个工作日的13: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期转账及银证转账划款
指令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但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尽力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
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
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有效划款
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
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
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申购缴款日上午
12:00。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
煳不清或不全。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相应地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通知并电话确认(适用于传真或扫描件指令)或按照《兴
业银行电子直联协议》处理(适用于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并得
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时该指
令已执行,则该指令为已生效的指令,不得撤回。
(八)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
人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
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予以确认。如此前基金托管人已经按照扫描件
执行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过邮件、
传真、录音电话或通过书面或以双方认可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按照正常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关审查与监督职责的除外。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商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商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纪商,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
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
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
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
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商,并与其签订期货经
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
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
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
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
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
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
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
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基金托管专户事宜。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于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个
交易日结束后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已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银行间交易取消成交
单传送授权函的除外)。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
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资金账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资金账户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
资金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相应
的责任。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存款银行签署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4、因投资需要在托管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立活期账户进行存款投资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资前另行签署三方协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开放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有关数
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质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
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并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专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专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10、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
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
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
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证券经纪商处接收本基金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
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之间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的传输
采用专线(深证通等)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关于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
收的具体相关条款、各方当事人权利、责任及义务的具体约定以三方签署的经纪
服务协议为准。
(七)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专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专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专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交收日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
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
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
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处理。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与报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
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预留足够时间供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告、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
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
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基金托管人通过指定邮箱向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
复核函件与基金托管人出具的书面复核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临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
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
绝执行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
为准。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
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
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对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
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
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
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协商办理。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签订地、签订日。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