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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医疗健康混合A(00303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08857
基金代码 003032
公告日期 2024-12-07
编号 4
标题 平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平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3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12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0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5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8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9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平安医疗
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国证监会对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
四、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试点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
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九、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
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
内容。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3、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平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平安
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合同
43、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份额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合同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符合《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5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
的信用衍生工具
60、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
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平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精选医疗健康相关产业证券,
在科学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份额。
基金合同
本基金A类和C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A类份
额和C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九、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平安大华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6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89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24日正式生效。自
2018年10月25日起,平安大华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法定名称由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
对投资者造成混淆和误导,基金名称由“平安大华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1月29日,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4]18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2月5日,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产品名称、投资范围、投资限
制、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4年12月9日起,修改后的《平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
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4、A类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的A类份额申购费率、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合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总份
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基金合同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合同
十四、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
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影响,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
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基金合同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合同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基金合同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基金合同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基金合同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基金合同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基金合同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基金合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基金合同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
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
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合同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合同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精选医疗健康相关产业证券,
在科学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0-50%。本基金以医疗健康行业的
上市公司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医疗健康相关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的投资比
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期
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
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衍生品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基金合同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
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系统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专注于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对行业发展进行密切
跟踪,根据市场不同阶段充分把握各个子行业轮动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医疗健康相关
产业上市公司股票。
(1)“医疗健康”主题界定
医疗健康产业不同于传统医疗产业发展模式,是由单一救治模式转向“防-治-养”一体化
防治模式。本基金所定义的医疗健康产业上市公司,是指以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用于预防、
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保健相关产品或服务,并致力于提升国民健康水平的企业,以及以保健
食品、药妆等功能型日用品为代表的保健产业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公司:
第一类:主营业务为医疗健康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包含化学制药、中药、生物制药、医
药商业与服务、医疗保健、医疗器械、医疗美容、健康食品、健康检测和养老保健等。
第二类: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疗健康产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
会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第三类:涉及医疗健康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上下游产业链公司,包含医药原料
/辅料、卫生材料、制药机械、医疗信息化、移动医疗、医药电商等。
第四类:致力于改善国民身心健康、满足居民自我健康管理和提升生活质量的上市公司。
另外,本基金将通过对医疗健康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医疗健康
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本基金管理人会对本基金所定义的医疗健康产业上市公司进行复核。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格局、科技水平发展等因素,
对股票资产在医疗健康相关产业各细分行业间进行合理配置。
(3)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标的股票进行“自下而上”分析,筛选出医疗健康相关
产业上市公司股票中具备竞争优势、发展空间大、有成长潜力的公司。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
主要从成长性、研发能力、估值水平等维度对备选股票池中标的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从财务
分析与估值分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其中具有较高成长性和投
基金合同
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标的公司技术优势、资源优
势、市场空间、商业模式、行业地位、所处行业前景、财务管理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能力。
另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开通为港股带来长期的价值重估机遇,在
港股投资上,本基金将考虑医药行业相关类港股相对于同类A股的估值优势,精选具有良好基
本面、成长潜力较大的股票纳入本基金投资组合。
(4)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通过对行业分
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选择有估值优势与投资价值的标的股票。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
主要目标的债券投资。
4、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
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
基金合同
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
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投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以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提高组合投资收
益。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信用套保为主要目的,转移信用衍
生品所挂钩债券的信用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收益率方面,将通过分析信用衍生品
和挂钩债券的合成收益率,选择具备一定信用利差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进行投资,并确
定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的投资金额与期限。本基金仅投资于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
相关业务规则的信用衍生工具。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
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9、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产特性即包含一个看涨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对可转换债券的分析
过程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期权所构建的投资组合,以控制资产组合下行风险。
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到期,享受债券本息收
益;当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然后卖出
股票,享受股票差价收益。因此,在此策略下,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
受投资收益。
基金合同
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
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
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
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
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
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
合。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
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0-50%;投资于医疗健康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合同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
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
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基金合同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
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
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6)、(17)、(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中
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20%。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较好地反映A股市场中医药卫生行业领域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中
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医药卫生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与中证医
药卫生指数结合,可以较好地反映A股、港股医药领域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中证全债指
基金合同
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或本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停止发
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
证券、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
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
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
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
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资产管
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基金合同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
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于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
基金合同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基金
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数据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合同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资产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
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五、基金税收
基金合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进行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
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基金合同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度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合同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当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六)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基金合同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
在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经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合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合同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合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
基金合同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基金合同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基金合同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基金合同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基金合同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
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
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合同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进行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
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资产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
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0-50%。本基金以医疗健康行业的
上市公司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医疗健康相关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的投资比
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0-50%;投资于医疗健康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合同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
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
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合同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
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
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6)、(17)、(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基金合同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基金合同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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