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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A(02279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08724
基金代码 022790
公告日期 2024-12-07
编号 3
标题 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4年11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6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募
集注册,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内容。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及年化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1、样本空间
同沪深300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3)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前50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机制的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节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
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
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
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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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
构购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
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注苏新基
金官网(https://www.susingfund.com/index.html)。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1
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分 绪言
《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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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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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
和管理的机构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苏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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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业务规则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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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的情形
47. 标的指数:指中证 500 指数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56.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59.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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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4.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5.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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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1 栋 6 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设立日期:2023 年 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30 年
联系电话:4006228862
联系人:薛佐
股权结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8400 万元,出资比例 56%;CapitaLand Fund Management Pte. Ltd.出资额 3600 万元,出资比例 24%;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 3000 万元,出资比例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崔庆军先生:董事长
管理学博士。1992 年 8 月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工作,1997 年 3 月至 2006 年 2 月先后任苏州分行团委书
记、党委宣传与群工部副部长兼团委书记、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教育处副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吴中、相城支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 年 2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信用卡中心,先后任苏
州运行中心副主任(高级经理级)、副主任(主持工作、高级经理级)、南宁运行中心主任(总行部门副
总经理级)。2010 年 4 月进入上海银行,先后任苏州分行筹建组负责人、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8
年 5 月起先后任上海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行长。2023 年 1 月起任苏州银行党委书记。2023 年 4 月
起任苏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24 年 9 月起兼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蕙珊女士(Lee Hui San):董事
会计学学士。2000 年 8 月进入新加坡普华永道任企业融资并购部助理经理。2005 年 2 月起任新加坡
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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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展银行大客户部门客户经理。2011 年 1 月起任渣打银行企业融资部总监。2018 年 9 月起任凯德越南首
席财务官。2022 年 9 月起任凯德投资(中国)首席财务官。
盛刚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 8 月进入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分行工作。1997 年 8 月起任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支
行行长助理。2002 年 9 月起任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2020 年 3 月起任苏州园
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于 2021 年 2 月起兼任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曾旭东先生:独立董事
理学博士。2006 年 8 月进入密苏里大学数学系任博士后讲师。2010 年 7 月起先后任上海财经大学金
融学院(证券期货系)讲师、副教授,金融学院(保险精算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
王斌先生:独立董事
会计学博士。1990 年 1 月进入北京商学院会计系,先后任财务教研室主任、系副主任。1999 年 5 月
起先后任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教师。2005 年 9 月起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特聘教授、博导。
2008 年 9 月起任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师、博导。
陈玉镇先生(Tan Jok Tin):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1976 年 3 月进入飞利浦电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任事业部总经理。1998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荷兰皇家飞利浦集团副总裁、亚太区首席执行官。2005 年 4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深圳桑菲消费通
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新加坡世界贸易中心副董事长兼首席
执行官。
卢凯先生:董事
经济学博士。1999 年 6 月进入中美合资郑州雪洋食品有限公司工作。2007 年 6 月起先后任中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负责人、信托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3 年 3
月起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客户资产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起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2016 年 6 月起先后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理总裁、总裁。2024 年 1 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
责人,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9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2、公司监事概况
黄建军先生:监事会主席
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管理学学士。1989 年 7 月进入人行西安市分行工作,先后任营业部办事员、财务会计处科员、营管部
会计国库处科长、营管部农金体改办公室科长。2004 年 8 月起先后任陕西银监局政邮处副主任科员、政外
处主任科员、现场检查四处主任科员、政邮处主任科员、副处长。2017 年 5 月起任苏州银行稽核审计部副
总经理。2024 年 8 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24 年 9 月起兼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
崔颢先生:股东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08 年 9 月进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与鉴证业务部高级审计员。2014
年 5 月起任世茂房地产集团审计部审计助理总监。2019 年 6 月起任万科(上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与综合事务部部门合伙人。2023 年 11 月起任凯德投资(中国)风险管理与营运合规部总经理。
李松阳先生:职工监事
工学硕士。2005 年 3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任助理经理。2006 年 7 月起任中国银联数据
中心任系统室经理。2007 年 4 月起先后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经理、高级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南方基金产
品开发部总监助理。2016 年 6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兼
FOF 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创新部总监。2024 年 8 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战略及产品部总经理。
薛佐女士: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2007 年 7 月起进入上海银行工作。2019 年 1 月起先后任宝山支行综合部业务副经理、
副经理、经理,并于 2024 年 3 月起任上海市委金融办组织处(群工处)挂职干部。2024 年 7 月起任苏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24 年 8 月起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林英春女士: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2014 年 6 月起进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稽核监察部法务经理助理、法务经
理、高级法务经理。2021 年 10 月起先后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法律合规部总经
理助理(主持工作)。2024 年 8 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卢凯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济学博士。1999 年 6 月进入中美合资郑州雪洋食品有限公司工作。2007 年 6 月起先后任中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负责人、信托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3 年 3
月起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客户资产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起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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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2016 年 6 月起先后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理总裁、总裁。2024 年 1 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
责人,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9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张玉梅女士:督察长
法学硕士。2007 年 4 月进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法律合规与稽核部法律合规经理、主
管(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稽核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兼纪委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22 年 10 月起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任督察长。2023 年 2 月起
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卫杰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法学硕士。2005 年 7 月进入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金山边检站工作,先后任科员、副科长。2012 年 8
月起先后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19 年 4 月起任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合规监察部总经理。2022 年 10 月起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合规总监兼风险管理
总部总经理。2024 年 3 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4 年 5 月起兼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曹秋荣先生:首席信息官
工商管理硕士。2005 年 7 月进入江苏迦南智控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06 年 3 月起任中国网通南通分
公司运维部工程师。2007 年 5 月起先后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技术部高级工程师、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经理
助理。2014 年 4 月起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管理部项目管理工作。2016 年 8 月起任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资管分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信息系统管理部经理、运营保障总部(国海证券一级部门)
总经理助理、负责人。2023 年 4 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林茂政先生。
理学硕士。2019 年 7 月进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投资经理助理。2020 年 5 月起任上
海千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量化研究员。2020 年 12 月起先后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
分公司投资分析员、投资经理。2024 年 4 月起进入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4 年 10 月起任权益投
资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权益投资)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委员会主任卢凯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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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委员会成员林茂政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量化);
投资委员会成员胡日新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席负责人(权益);
投资委员会成员童家辉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量化)。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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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
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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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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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公司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
设定遵循合理的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公司内控体系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
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督察长和内控管理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负责评估、监控、检查
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
道德素质等方面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管理层重视内部控制的程序和规则的建立与贯彻,营造浓厚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文化氛围,培养全
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具体的部门及其业务人员充分地了解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防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现象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业务操作相互独立。公
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员工具备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和专业素养。
公司建立层次明晰、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部控制防线:
第一道防线为部门自控,公司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加强全员的风险
控制培训;
第二道防线为部门互控,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各部门间在权责明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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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理的基础上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
第三道防线为专业防控,公司设督察长和内控管理部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控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评估各种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从定性分析的角度出发,判断风险损
失的严重程度和出现同类风险损失的频度。从定量分析的角度出发,确定风险损失的限度,通过相应决策
机制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公司各部门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实施严格的流程控制、授权控制,公司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相应流
程规范,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能,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必须遵守相应授权管理制度。公
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可保留明确痕迹的形式,授权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等要素。
公司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不同岗位职责。在投资和交易环节,实现投资人员和交易人员
之间的分工,避免投资人员和交易人员之间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出现超越岗位权限的操作行为;在办公区域
安排方面,公司集中交易室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在交易和清算环节,严格执行前后台人员分离和办公区
域之间适当的物理隔离。公司建立完善机制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独
立运作、分别核算。
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危机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并且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内控管理部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公司督察长领导内控管理部门和专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投资
运作过程中的合规及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各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由信息技
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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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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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
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31 万亿元,2024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642.17 亿元,同比增长 1.8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30.06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
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
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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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3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
计 25025.72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3824.75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
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
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
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
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
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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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
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
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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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1 栋 6 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联系人:汪文娟
联系电话:4006228862
传真:021-61390352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1 栋 6 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联系人:罗元
联系电话:4006228862
传真:021-6139035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司电话:021-31358666
公司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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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业务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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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24〕1684 号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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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
自情况设定最低认购、追加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基金的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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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 1.0%
50 万≤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1.0%,假定认购期产
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0,000/(1+1.0%)=99.01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99.01=9,900.99 元
认购份额=(9,900.99+5.00)/1.00=9,905.9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其可得
到 9,905.99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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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其可得
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二、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
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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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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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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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
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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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
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
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
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除本基金管理人认可或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
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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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 万 1.0%
50 万≤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T 0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如有)后,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可以适当开展本基金销
售费率的优惠活动。
七、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
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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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000/(1+1.0%)=99.01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99.01=9,900.99 元
申购份额=9,900.99/1.0500=9,429.51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29.51 份申购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申购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日,假设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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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9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90=1,149,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9,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9,000.00-0.00=1,149,000.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日,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9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9,0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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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
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
等申购申请;
10、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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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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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丧失是指法人股东因解散、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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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在法人资格丧失后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或机构;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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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 500 指数的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实现对中证 500 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
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配置和管理,力争实现稳定的、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含主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于指数增强型基金,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同时通过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以标的指数的构成为基础,通过对各成份股权重偏离的控制,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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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2)量化增强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预测股票超额回报,在力争有效控制风险及交易成本
的基础上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其中股票选择以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同时适当投资于非成份股,
并根据定量投资模型在全市场优先选择综合评估较高的股票,对投资组合构成及权重进行优化调整。
1)多因子量化模型
多因子量化模型利用定量方法,综合考虑宏观经济、上市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与投资者预期等多种
因素,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统计评估,追求利用市场中价格与价值的偏差获取长期持续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多因子量化模型中所使用的因子从信息来源上可分为:①基本面因子:如估值水平、盈利能
力和成长性指标等;②技术因子:如价格动量、成交金额和换手率等;③分析师因子:如分析师关注度、
一致性和预期变化等;④风险因子:如波动率和 Beta(市场风险暴露)等。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因子的实际表现,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合及权重。
2)风险估测模型与交易成本模型
本基金运用风险估测模型对投资组合风险进行监控与评估,力争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在预算范围内。此
外,本基金所采用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以控制交易成本、减少
交易对业绩带来的负面影响。
3)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股票预期超额收益、风险水平、交易成本、流动性等因素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其中
选股范围以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同时包括非成份股中与成份股相关性强,流动性好,基本面信息充
足的股票等。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参与债券投资,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投资收益,从而更好
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并通
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择等方面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
证券进行投资。
4、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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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并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结合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
产进行匹配,以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
成本。
5、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
融资业务;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
上,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
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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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
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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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
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5)、(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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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选自沪深两个 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
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
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
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及年化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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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
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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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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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
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
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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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
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
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
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
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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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
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
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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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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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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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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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
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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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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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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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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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
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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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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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
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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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同时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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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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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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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
等信息。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并就报告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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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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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
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
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
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
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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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
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
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
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
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
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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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
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及年化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
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
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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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
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出现风险。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
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
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
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标的指
数为中证500指数,该指数在选样过程中,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
名前300的证券后;又进一步剔除了剩余证券中流动性最差的20%的股票,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较低。此外,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或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这些标的往往存在公开交易市场、具有活跃的交易特性、估值
政策清晰,因此,从投资标的挑选上,流动性有一定保障。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投资标的的筛选及投资时会充分考虑被投资标的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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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
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
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
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见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
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
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
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
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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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6)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
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
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
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
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
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
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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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基金,在实现对中证500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
积极的组合配置和管理,力争实现稳定的、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
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
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2)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可能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
报率存在偏离。
(3)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
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
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包括但不限于: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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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5)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
跟踪误差不超过7%,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 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
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
失。
(7)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
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
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
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如发生标的指数个别成份股停牌或交易限制,则组成该指数的成份股可能会发生改变,该等成份股可
能被剔除,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证券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可能因该成份股的交易限制而无法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变动而买卖或调整基金持有的证券,基金投资组合回报或会因此与标的指数回
报发生偏差,存在跟踪误差偏离较大的风险。
(9)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
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
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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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
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10) 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
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
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
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
可能性也就越大。
(11) 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本基金可投资
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
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
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差异。同时,存
托凭证具有证券交易普遍存在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b)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
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发行主体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
证主动退市等。
c)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
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d)若存托凭证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
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
务等风险。
2)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a)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外上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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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享
有的权益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b)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
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另外若发行人设置投票权差异安排的,投资者投票权利也可能存在较大差
异。本基金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c)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
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d)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本基金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
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致本基金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定
差异。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等发生延迟或税费。
e)本基金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
度提起证券诉讼。
3)与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外市场的交易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
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b)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境外基
础证券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
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影响境内存托凭证价格;因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不同,境内外
证券在除权除息日也可能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c)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境外基础证券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
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存托凭证
交易价格波动。
d)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
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12)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而存在杠杆效应,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
益波动。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每日无负债结算的制度。若行情朝相反的方向发展,可导致基金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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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放大,从而可能造成保证金不足,被要求追加保证金,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面临被强制
平仓的风险。
3)其他风险。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可
能出现因股指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指数价差的波动影响基金套期保值效果的风险。在需要将股指期货合约
展期时,旧合约的平仓价格与新合约的开仓价格可能存在价差,本基金面临展期风险。
(13)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
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
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4)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本基金
所持仓的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等。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
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
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
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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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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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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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
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
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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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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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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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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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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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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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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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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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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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需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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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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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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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
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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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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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
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
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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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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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1 栋 6 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设立日期:2023 年 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3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
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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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含主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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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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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
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
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5)、(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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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
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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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
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资料,并保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
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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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
开始生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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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
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相应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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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
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是否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基
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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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
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若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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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
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调整存款银行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投资定期存款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
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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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金托管人指定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
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
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
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设和管理期货账户。
(八)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2、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专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
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专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3、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九)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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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及时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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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
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
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
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
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
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
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
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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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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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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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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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与报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时间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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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
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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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
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
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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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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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默认按季度发送电子基金对账
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需求,可致电基金管理人索取纸质基金对账单。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
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苏 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622-8862 , 或 客 服 信 箱 :
sx_service@susing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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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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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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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苏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处。 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7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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