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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创业板50ETF(15937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07984
基金代码 159375
公告日期 2024-12-07
编号 1
标题 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66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23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予以公告。
  6、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下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50亿份,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份-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本基金登记机构按照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末日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本基金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超过50亿份。末日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8、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发售代理机构请见“七(三)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地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0、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在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过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4年12月7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等规定网站上的《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者变更发售代理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或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6、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基金份额只能进行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上述份额的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申购赎回的代理买卖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存在杠杆效应放大风险、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创业板5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创业板50ETF国泰
  基金代码:159375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公告“七(三)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详见本公告“七(三)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自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23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十一)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万份 0.80%
50万份≤S<100万份 0.50%
S≥100万份 按笔收取,每笔1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到某发售代理机构认购1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如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1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2)若适用固定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82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总认购份额=100,000+10.82/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82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二)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在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资人开户
  (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身份证明文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四、本基金的认购程序
  (一)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基金网下现金认购业务申请表;
  5)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6)其它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的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法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5)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6)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7)其它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序号 账户信息
1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105290061008
全国联行号 52364
2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436459213754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 40379
3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 092802
4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证券专柜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 20304005
5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 82051
6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10290000152
7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18200188000394309
开户银行 江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13290050010
8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310069260018800003927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松江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01290050764
9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216200100102867091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09290000107
  (5)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本公司直销柜台。
  4)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成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4层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三)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通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港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等。
  如会员单位名单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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