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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500ETF(51058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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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07901 | ||||||||
基金代码 | 510580 | ||||||||
公告日期 | 2024-12-07 | ||||||||
编号 | 1 | ||||||||
标题 | 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4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99号)进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1)样本空间 同沪深300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 的证券; 3)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前500的证券作 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 =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网站发布的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 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 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 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 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 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 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 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场内外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 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场内申 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场外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调整的风险、场外申购 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调整的风险、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基金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存托凭证等特定品种的特有风 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 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 印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更新,同时更新了基金 管理人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12月6日。本基金有关 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9月2日,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其 他内容更新日为2024年3月3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24年2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47 十一、基金的投资 .........................................................................................................48 十二、基金的业绩 .........................................................................................................57 十三、基金的财产 .........................................................................................................59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6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九、风险揭示 .............................................................................................................75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5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中证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 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 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日、天: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 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9、场内份额:指由中国结算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0、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1、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业务的场所 5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4、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 55、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的现金 5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现金替代: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 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 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9、预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预先冻结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 基准日 64、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 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100% 65、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 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 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 理,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 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 招商办科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 员、副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 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 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 书、企业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 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 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 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 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 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 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 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 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 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 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 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 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 学院行政副院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 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 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 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 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 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 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 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 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 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 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 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 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 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 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 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 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 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 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 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部监察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 规内审部总经理,首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 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 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投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 维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 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 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 资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汇丰银行Consumer Credit 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余海燕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 2013-09-23 -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ETF 2014-06-26 -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联接 2015-01-22 - 易方达中证500ETF 2016-04-16 - 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 2016-04-16 - 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联接 2016-04-16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QDII-ETF) 2017-01-04 - 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联接 2017-11-22 - 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QDII) 2018-08-11 - 易方达恒生国企(QDII-ETF) 2018-08-11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ETF联接(QDII) 2019-01-18 - 易方达中证500ETF联接发起式 2019-03-20 -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ETF(QDII) 2019-06-12 - 易方达上证50ETF 2019-09-06 - 易方达上证50ETF联接发起式 2019-09-09 -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LOF) 2022-11-01 - 易方达中证军工ETF 2022-11-01 - 易方达中证军工指数(LOF) 2022-11-0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 2023-05-3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联接发起式 2023-09-21 - 易方达上证50分级 2015-04-15 2021-01-01 易方达国企改革分级 2015-06-15 2021-01-01 易方达军工分级 2015-07-08 2021-01-01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2015-07-08 2021-01-01 易方达中证军工ETF 2017-07-14 2021-04-15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 2017-07-27 2021-04-15 易方达黄金ETF 2018-08-11 2021-04-15 易方达黄金ETF联接 2018-08-11 2021-04-15 庞亚平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市场部主管,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数量投资部总监。庞亚平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ETF 2022-08-10 - 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 2022-12-15 - 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联接 2022-12-15 - 易方达中证500ETF 2022-12-17 - 易方达中证500ETF联接发起式 2022-12-17 - 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 2022-12-27 -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LOF) 2023-02-10 - 易方达中证1000ETF 2023-02-15 - 易方达中证1000ETF联接 2023-02-15 - 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 2023-04-11 -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 2023-06-21 - 易方达中证100ETF 2023-07-1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 2023-07-27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成长ETF 2023-08-23 - 易方达中证家电龙头指数发起式 2023-09-19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联接发起式 2023-09-21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100ETF 2023-11-08 -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联接 2024-02-20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伟斌,管理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至2017年6月22 日;杨俊,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至2020年3月17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 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同上。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指数)、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 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 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38岁,99%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 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28只。自2003年以来,本 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 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 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 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 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 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 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 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 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 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 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 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 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 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 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 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 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 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 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 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 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 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 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 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 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 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 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 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 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 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 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 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 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 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销售本基金场外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刘焕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 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陈轶杰 联系人:陈轶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29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99号) 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 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1日止。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于2015年8月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自2015年9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ZZ500ETF,扩位证券简称:中证500ETF易方达,交易 代码:51058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 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 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 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1、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2、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ETF分级业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就分级后 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交易,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场内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已于2015年9月14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场内份额日常申购、赎回的原则如下: (1)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 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场内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场内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人在提交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 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则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场内 份额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 方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 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 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 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提交申请。本基金场内份额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80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 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额确定。场内份额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场内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份额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 额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 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 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500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 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 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 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 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20个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交易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交易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 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500指数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现金替代 折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 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赎回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 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 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 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 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 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 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 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 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交易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交易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 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 业务规则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 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2、日常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14:00,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时 除外。本基金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 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 接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场外份额已于2015年9月16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存在差 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6)当日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外份额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场外份额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场外份额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至 场外份额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场外份额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1日后 (含该日)到场外份额销售网点柜台或以场外份额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场外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场外份额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场外份额,或在条 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场外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 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T日完成 相应的证券交易。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每次 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10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场外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万份(如该账户 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场外份额余额不足1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 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只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1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 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申购场外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申购冲击成本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 回冲击成本(如有),赎回金额、赎回冲击成本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 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冲击成本和/或赎回冲击成本并归入基金资产,确 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购、赎回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冲击成本率 如下: 申购冲击成本率:0.05% 赎回冲击成本率:0.15%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冲击成本由申购人承担,赎回冲击成本由赎回人承担,申购冲 击成本与赎回冲击成本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经公告后实施。 (4)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冲击成本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冲击成本率) 申购冲击成本=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冲击成本=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冲击成本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冲击成本 (6)由于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 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申购,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份额的申购):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场 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 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当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 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实施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 其中一种份额实施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场 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 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0、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场外份额的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11、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五)场外份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 外份额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场外份额赎回申请量占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场外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场外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场外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七)基金转换 有关本基金场外份额转换业务的交易时间、费率,业务规则、数额限制、办理程序 等,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认购、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 金份额属场内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 外份额,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九)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 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 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 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抽样复制 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 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7)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 生金融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 易。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 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 限和比例。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4)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 独立监督检查; (5)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 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中证500指数 中证500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 体状况。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 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9)、(10)、(14)、(15)、(16)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规定,本基金可不受 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规定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 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 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23,714,833.05 95.52 其中:股票 2,223,714,833.05 95.52 2 固定收益投资 174,905.37 0.01 其中:债券 174,905.37 0.0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2,226,619.92 3.96 7 其他资产 11,889,297.63 0.51 8 合计 2,328,005,655.97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融出证券市值为269,828,513.00元,占净值比例11.61%。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5,091,693.04 0.65 B 采矿业 85,957,716.30 3.70 C 制造业 1,404,277,801.67 60.4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2,445,950.00 3.12 E 建筑业 17,718,525.00 0.76 F 批发和零售业 67,189,657.23 2.8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1,273,523.30 1.78 H 住宿和餐饮业 3,634,555.32 0.1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7,806,252.47 7.22 J 金融业 200,864,383.95 8.64 K 房地产业 27,789,260.39 1.2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750,993.60 0.8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434,836.52 0.8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814,367.29 0.5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6,115,920.00 0.26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6,798,630.37 0.7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738,105.00 1.37 S 综合 13,012,661.60 0.56 合计 2,223,714,833.05 95.64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502 新易盛 246,600 12,162,312.00 0.52 2 002422 科伦药业 409,700 11,901,785.00 0.51 3 002028 思源电气 213,950 11,133,958.00 0.48 4 300418 昆仑万维 295,300 11,044,220.00 0.47 5 600157 永泰能源 7,714,700 10,569,139.00 0.45 6 000988 华工科技 349,300 10,395,168.00 0.45 7 002463 沪电股份 463,200 10,245,984.00 0.44 8 601058 赛轮轮胎 866,727 10,184,042.25 0.44 9 601555 东吴证券 1,391,000 10,168,210.00 0.44 10 000975 银泰黄金 675,064 10,125,960.00 0.4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74,905.37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4,905.37 0.0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102 浙建转债 1,749 174,905.37 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动(元) 风险说明 IC2403 IC2403 30 32,487,600.00 -2,263,680.00 买入股指期货多头合约的目的是进行更有效的流动性管理,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IC2406 IC2406 59 63,200,800.00 -831,240.00 买入股指期货多头合约的目的是进行 更有效的流动性管理,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3,094,92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4,399,558.16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477,400.00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来进行投资。为更有效地进行流动性管理,本基金在出现需要及时 调整组合市场暴露情况时,通过股指期货套保交易满足基金的投资替代需求和风险管理需 求。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的处罚。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上述主体所发行的证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主体所发行证 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551,359.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6,124.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81,813.93 7 其他 - 8 合计 11,889,297.6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418 昆仑万维 2,539,460.00 0.11 转融通流通受限 2 002463 沪电股份 1,652,364.00 0.07 转融通流通受限 3 000988 华工科技 1,443,360.00 0.06 转融通流通受限 4 600157 永泰能源 934,477.00 0.04 转融通流通受限 5 000975 银泰黄金 807,000.00 0.03 转融通流通受限 6 002422 科伦药业 328,265.00 0.01 转融通流通受限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8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47% 2.11% 22.11% 2.56% -1.64% -0.45%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5.89% 1.67% -17.78% 1.90% 1.89% -0.2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11% 0.90% -0.20% 0.93% -0.91% -0.03%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6.03% 1.41% -33.32% 1.51% -2.71% -0.1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9.33% 1.45% 26.38% 1.47% 2.95% -0.0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0.85% 1.61% 20.87% 1.62% 9.98% -0.01% 2021年1月1日至2021 20.89% 0.97% 15.58% 0.97% 5.31% 0.00% 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8.02% 1.37% -20.31% 1.38% 2.29%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27% 0.82% -7.42% 0.82% 2.15%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84% 1.36% -12.97% 1.44% 14.81% -0.08%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伟斌,管理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至2017年6月22 日;杨俊,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至2020年3月17日。 本基金于2020年12月15日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7、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场 内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 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i 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i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垫付。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场内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 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 万元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设收取下限。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 比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 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一)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 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基金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 公司网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 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 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 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 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 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 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指 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 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管 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 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 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 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 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 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抽样复制技术复制标的指数表现,基金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对于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 率与基金资产因投资人申购、赎回而受到的实际冲击可能存在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由基金 资产承担。因此,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的估计结果同实际冲 击程度差异较大,本基金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风险。 (10)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 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 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 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 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 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8、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场内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 未卖出的场内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9、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 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 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 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 异,存在变现风险。 11、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 (1)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 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2)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14:00,并遵循“未知价”、“先 进先出”等原则,与场内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不同。 投资者需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12、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 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 会因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3、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将受影响。 1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 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 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 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6、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 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 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 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 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联 络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 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7、场内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 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 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8、场外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调整的风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 印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场外份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成本可能受到影响。 19、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场外份额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目前场外份额、场内份额之间尚未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因此场外份额暂不可转托管至场内,也不可上市交易。 2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2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 指期货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1、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 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 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 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 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等因素可 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交易错误等。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500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般 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 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 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包括抽样复制等在内的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场外份额巨额 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 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五)场外份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 者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 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 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 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导 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 所支付、取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 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 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 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其他联 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 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 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调整申购冲击成本率或赎回冲击成本率; (9)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募集并 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 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将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申请上市交易、在其他 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12)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的9)、10)、13)、15)以外,由于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 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募集结束后,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登记 结算公司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 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 和股票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股票解冻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7)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3-03-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德邦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5-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华福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6-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3-06-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山西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7-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国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8-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任职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东莞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9-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平安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9-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光大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0-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甬兴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0-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上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1-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西部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1-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金元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信达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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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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