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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M类(美元)(96811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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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06908 | ||||||||
基金代码 | 968119 | ||||||||
公告日期 | 2024-12-06 | ||||||||
编号 | 2 | ||||||||
标题 |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12月6日) | ||||||||
信息全文 | E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12 月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E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 书》; (2)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适用, 请详见《关于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 港)精选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其他文件。 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对招募说明书中本基金的投资政策作出更新,以进一 步明确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策略。 E 关于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4 年 12 月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E 目录 各方名录 ...................................................................................................................................1 一. 前言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4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4 2. 相关税收安排 ............................................................................................................................7 3. 货币兑换安排 ............................................................................................................................9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9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安排.......................................................................25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25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25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5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 对待的声明 ..............................................................................................................................26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26 1. 境外投资风险 ..........................................................................................................................26 (1) 市场风险.................................................................................................................................27 (2) 政府管制风险 .........................................................................................................................27 (3) 政治风险.................................................................................................................................27 (4) 法律风险.................................................................................................................................27 (5) 汇率风险.................................................................................................................................27 (6) 基金的税务风险 .....................................................................................................................28 (7)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的风险..............................................................................................28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30 (1) 香港基金市场的风险 .............................................................................................................31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31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32 (4) 销售安排差异及名义持有人机制的风险..............................................................................32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33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33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33 (8) 税收风险.................................................................................................................................34 (9) 司法判决执行的风险 .............................................................................................................34 (10) 基金法律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风险..................................34 (11) 估值差异风险 .........................................................................................................................34 (12) 强制赎回风险 .........................................................................................................................35 (13) 本基金架构与内地公募基金的差异......................................................................................35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36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36 2. 定期报告.................................................................................................................................37 3. 基金份额净值 .........................................................................................................................37 4. 其他公告事项 .........................................................................................................................37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37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38 E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8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39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4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45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46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47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47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48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49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50 1. 登记服务.................................................................................................................................50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50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50 4. 网上交易服务 .........................................................................................................................50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51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51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策略和投资限制.......................................................................53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56 4. 销售机构..................................................................................................................................58 5. 收益分配政策 ..........................................................................................................................58 6. 强制赎回份额 ..........................................................................................................................58 7.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59 8.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60 9.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60 E D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金融街8号 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35 楼 3501-02 室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ICBC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香港 中环 花园道 3 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 33 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马骏 黄高慧 吴欣荣 娄利舟 范岳 陈丽园 王雪 邱毅华 吴镝 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Asia) Limited 香港 中环花园道 3 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 33 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鲗鱼涌 英皇道 979 号 太古坊一座 27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E D 内地代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 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一. 前言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本基金”)是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的子基金。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是依照香港法律, 并根据工银亚 洲信托有限公司(ICBC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受托人”)以受托人的身 份与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信托契约”), 以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形式成立的开 放式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本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设立, 并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 销售, 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伞子基金及本基金已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香港证 监会的认可并非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 亦非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 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伞子基金或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对 伞子基金或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的背书。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7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 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各子基金 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 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 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 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赔偿及解 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信托契约明确给予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约定赔偿保证 均为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法定赔偿之外的约定赔偿, 且不损害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法 定赔偿。然而,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 托而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 亦不应就该等责任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的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 约的条款, 以了解进一步详情。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易方达精选策略系 列的资料, 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所有子基金。同 时, 基金说明书的附录二(“附录二”)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 本《关于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 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基金说明书为本基金的一般规定, 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 说明书共同组成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 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 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 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 “中国内地”或“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 税领土, “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内地代理人”是指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相关业务的内地机构。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 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 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 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 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即视 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并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 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 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的第 1 点“名义持有人安排”。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 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 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 二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投资者应将本补充 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 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 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 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 条第(一)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 并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 受香港证监会监 管, 并自 2016 年 12 月 16 日运作至今。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 要求 i. 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8 月 11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 并持续经营至今, 于 2009 年 1 月 2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 的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 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 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 最近三年未受到香 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本基金的受托人为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17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 并已遵守香港《受托 人条例》第 VIII 部第 77 条的规定, 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 书》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 且受托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 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 《银行业条例》第 16 条的规定而获发牌的持牌银行。因此, 受托人 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规 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 本基金的保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保管人已获得香 港金融管理局认可成为持牌银行。根据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的《保 管服务协议》, 由该保管人担任本基金资产的保管人。保管人符合 《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保管人资格条件。 因此, 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受托人与保管人资质均符合香港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基金类别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 求 本基金的类型为常规债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不少于 70%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全球债务证券市场(例如但不限于香港及新加 坡, 以及基金管理人相信该等债务证券的交易价格与其相关内在价 值相比有大幅折扣的其他债务证券市场)发行或买卖的美元、欧元或 港元计价离岸投资级别债务证券投资组合。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 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 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投 资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关于基 金投资的常规规定, 属《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内地销售规模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i. 本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成立至今, 满足基金需成立 1 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ii.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 元人民币。 iii. 根据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 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且本基金不会投资内地的 股票。本基金对内地市场的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v.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将不高于 50%。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定义见下文), 基金管理 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控销售给内地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0%,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如果在某个交 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超过基金总资产 50%,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在该交易日递交 的全部申购申请或采用公平原则按比例接受申请,并确保接 受申购申请后的内地销售规模不超过前述 50%的比例限制。 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 本基 金将立即停止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 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委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内地 代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文核准, 取得公募基金管理 资格,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 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 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本基金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 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 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一节。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 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 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 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有关税收政策(“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 内地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 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 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计入其收入 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 内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 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 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 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增值税试点通知》”), 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 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增 值税试点通知》, 个人(如适用)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 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 差价收入, 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 按照香 港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截至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 根据香港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认/申购新发行的基金份 额缴付香港印花税。如基金份额被取消或如基金份额转让给基金管 理人, 而基金管理人在其后两个月内转售基金份额, 则无须于赎回 基金份额时缴付香港印花税。根据香港库务局局长于 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出的减免令, 转让香港股票予本基金以换取发行基金份 额, 或本基金将香港股票转让作为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价, 无须缴付 香港印花税, 但须提出有关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其他类型的 基金份额出售或购买或转让, 应按对价金额或市值(两者中的较高 者)的 0.13%缴付香港印花税(由买方及卖方各自承担)。此外, 目前 须就任何基金份额转让文据支付 5.00 港元的定额税项。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 内地现行有效 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 就投资本基金而言, 享受暂 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 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 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为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 额、M 类(美元)份额。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 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M 类(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在 申购 M 类(美元)份额时, 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 申购,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内地投资者赎回 M 类(人民币)份 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 赎回 M 类(美元)份额获得美元, M 类(美元)份额的赎回款项为美元现汇。 同时,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 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 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 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内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 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 并与内地代理人签署了 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内地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取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符合《香港互 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于内地代理人资格的有关要求。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 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 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 金份额名义持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 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 本基金于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 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 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和重新注册(如需要)。 ii. 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履行监控职责。 iii. 根据内地法律及代理协议约定,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基金在内地的相关销售业务。 iv. 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明细份 额登记、资金交收、数据传输, 或转委托第三方(如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及其指定机构)与内地销售 机构、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的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资金 交收和/或数据传输等业务。 v.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在有效 收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充分和必要信息披露资料后, 及时通过 内地代理人网站等规定媒介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并 通过内地代理人选择的电子邮件、热线电话或法律法规要求的 方式与内地投资者进行通信联络。 vi.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 定以及双方的协议约定, 代基金管理人向内地监管机构提交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编制本基金需提交的相关报告(监管数据)、解 释说明。 vii.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为本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 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本基金开立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及资金交收业务除外。 viii.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在相关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和/或代销账户。 ix.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和认可, 接受内地投资者的委托, 独立担 任(或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作为)本基金的内地名义持有人, 根据 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持有人相关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 见。 x. 如因基金管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业务需要对自身系统进行升级、 调整并申请内地代理人予以配合系统测试的, 内地代理人在遵 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内控制度且不影响内地代理人正常业 务开展的条件下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配合系统测试。 xi.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 基金管理人授权后聘任的或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共同聘任的 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 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 内地销售机构, 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分销商, 基金说明书 涉及认可分销商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 但本补充说明书涉 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 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 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 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并开立交易账户, 以记录通 过该机构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目前,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资产管理产品, 以及内地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 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 另外,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不包括基金说明书中“销售限制”一 节规定的人士, 特别是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 书, 但不违反《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的交易除外)。 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适时向内地个人投资者开放销售, 具体 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发布公告。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M 类(美元)份 额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 之后, 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 详情, 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 分别以不同的计 价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 币)份额均以人民币作为份额计价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申购和赎回; M 类(美元)份额以美元作为份额计价货币并以美元进行申购和赎回。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转换费、赎回费的 费率如下: 申购费 (申购价的百分比) 转换费 赎回费 费率 1% 暂不适用 (由于本基金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的转换,此收 费项目暂不适用) 暂不收取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 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如果在某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接受在 该交易日递交的部分申购申请, 则内地投资者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 照单笔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上述安排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或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具体销售协议的约定保留申购 费。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 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 易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不 时决定执行本基金的份额申购、赎回要求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银行及证券交易所开门办理一般业务的日期 (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一个 或多个其他日期, 但若由于悬挂 8 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 他类似事件, 导致香港银行及证券交易所于任何日期的营业时段缩 短, 则该日不作为香港营业日,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 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附录二“释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内地销售的交易日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 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除非内地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 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不同的收取申请 及/或已结清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 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 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 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 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 以及 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份额申请 的全部或部分。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 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 资者承担。此外,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契约约定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及不时全权决定终止发行及销售基 金份额。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经提出 即不可撤回。内地投资者应就其赎回申请是否允许撤回以及 撤回时限具体参见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或咨询内 地销售机构。 ii.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购按金额申请, 赎回按份额申请。 i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 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1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 (对冲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 100.00 元 M 类(美元)份额 10.00 美元 发售首日后,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 用)与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将参照该份额类别于与该 申购日/赎回日相关的估值日的估值点之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特定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应等于有关类别的资产净值除以 有关份额类别前一交易日该类别已发行份额数目(基金份额 净值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该等进位调整产 生的差额归入本基金)。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额外加上其估计为适当的 准备金(如有), 以反映(i)本基金的资产将予进行估值的价格 与(ii)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税项、 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过户费或注册费)之间 的差额。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扣减其估计为适当的准备 金(如有), 以反映(i)本基金的资产将予进行估值的价格与出 售该等资产会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之间的差额, 以及(ii)为本 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应对任何赎回要求时 会招致的任何相关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 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或过户费)。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 - 计算 资产净值”及“估值及暂停 - 调整价格”。 1 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 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日, 方会适用该等申购价。 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该等进位调整产生的差额归入本基金。 iv.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以截位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归入本基金。 v.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申购价 x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申购价 x 申购份额 x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vi.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赎回价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vi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 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 T+3 日起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发生比例分摊的情形, 内地投资者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 以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结果 为准, 未确认部分对应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内地投资者。上 述安排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通常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 T+5 日内(或最长不超过赎回申请日或收到已填妥的赎回表 格及其他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过户代理人可能要求的其他 文件及资料之日后的一个日历月(取较后者))由受托人将资金 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赎回款项将于通常 情况下 T+7 日内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在本补充说明书中, T+n 日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 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 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 除非内地销售机构 认可及内地投资者同意, 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 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款项,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亦不 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 回款项的详情。 vi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 如本基金的文件允许,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内地销售机构适用不同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 额及最低持有量,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 构进行查询。 现时,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最低申购额如下, 最低赎回份额、最低持有量请见各内地 销售机构具体规则: 最低申购额 M 类(人民币)份额 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首次: 人民币 1,000,000 元 追加: 人民币 1,000,000 元 M 类(美元)份额 首次: 100,000 美元 追加: 100,000 美元 如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 额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果在某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选择采用公平原则按比例接 受申购申请, 则按比例确认后的申购申请金额不受上述最低 申购额的限制。 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 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申购 额、最低赎回份额、最低持有量如下: 最低申购额 最低赎回份 额 最低持有量 M 类(人民 币)份额 M 类(对冲 人民币)份 额 首次: 人民币 1,000,000 元 追加: 人民币 1,000,000 元 10,000 份 基金份额 10,000 份基 金份额 M 类(美元) 份额 首次: 100,000 美元 10,000 份 基金份额 10,000 份基 金份额 追加: 100,000 美元 如果赎回要求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类别的基金 份额数额少于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要 求视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关类别的所有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有权酌情豁免、 更改或接受比上述金额更低的最低申购额、最低赎回份额或 最低持有量。 ix.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的 “暂停”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 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 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 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或超过 50%等可能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 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 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0%时, 基金管理 人可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 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 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 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的“暂停” 的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xi.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 咨询受托人后将本基金于任何交易日被赎回(不论是出售给 基金管理人或注销基金份额的方式)的基金份额数目限制为 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 10%。在此情况下, 限制将按 比例进行, 使得所有已有效要求于该交易日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赎回申请份额进行等比例赎回 确认。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 行的情况下, 任何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但本应已赎回)将延 迟赎回, 但须受限于相同的限制, 并将优先于下一个交易日 及其后所有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就此具有相同权力)予以赎回, 直至满足原先所有的赎回要求。如果赎回要求按此顺延, 有 关事项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通知有关的内地投资者。尽管有 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 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 处理。 xii.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本基金后续开通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业务的,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另行公告。 xi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 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 业务规则, 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 地销售机构。 xiv.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投资于 本基金”“赎回基金份额”各节。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 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 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 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内地销售机构 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中国内地的商 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内 地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 在 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的香港结算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 收。 通常情况下, 申购款项将于 T+4 日划至香港结算账户, 赎回款项将 于 T+7 日内划至各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 日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n 日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行情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 数据、交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 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本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 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 到差错情况结束日 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 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具有向合 同相对方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b) 基金行情(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可以申请修改行情数据, 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修改相 应基金行情。如申请修改时, 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 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如果发生任 何关于基金行情计算的误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规定 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情况并与受到影响的投资者做 关于损失赔偿的沟通。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 理前, 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 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 据, 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正确的基 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 中 国结算发现差错的, 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系 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尽 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系统无法重新处理, 则由 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 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协助中国结算计 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 文件前, 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 确认数据, 重新通过指定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 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 文件后, 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 应及时联系中国结 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国 结算规定的时点内, 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 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 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 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 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 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 重新向中国结算 发送交易确认数据。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 或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 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 交易回报数据, 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条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6 条“强 制赎回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第 3 条“查询、 建议或投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通讯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人: 李红枫 联系电话: 4008818088 网站: www.efunds.com.cn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 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 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 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 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 参 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和附录二“特定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 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 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在全球投资于主要由以离岸人民币、美元、欧元 或港元计价的投资级别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 旨在除资本增值外,为 本基金产生稳定收入流, 从而实现长期资本增长。本基金将不少于 70%的 资产净值投资于在全球债务证券市场(例如但不限于香港及新加坡, 以及基 金管理人相信该等债务证券的交易价格与其相关内在价值相比有大幅折扣 的其他债务证券市场)发行或买卖的美元、欧元或港元计价离岸投资级别债 务证券投资组合。为免疑问, 本基金可将其最多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以 其他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 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 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 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 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此外, 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 地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 当地政府可能通 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 由此导致市场波动 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 可能导致市 场的较大波动, 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此外, 本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 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给基 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 可能。 (5) 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为美元, 因此, 以人民币为主而投资于本基金的 投资者, 可能承受由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投资的投资收益。 (6)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 境外市 场可能会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 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境外市场 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 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 额外税项。 (7)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的风险 对于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而言, 内地投资者通过本基金进行境外投 资面临的风险包括境外投资标的与内地通常的投资标的有重大差 异的各类风险, 内地投资者应详细阅读基金说明书附录二“特定风 险因素”一节关于本基金投资标的的各项风险揭示。 其中,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点心”债 券、高收益债务证券、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存托凭证、 金融衍生工具等。本基金上述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涉及以下风险: i. 有关“点心”债券的风险 境外人民币债券市场, 亦称为“点心”债券市场, 仍是相对小型 的市场, 较容易受波动性及流动性不足所影响。倘若新颁布的 规则局限或限制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筹募人民币的能力及/或 有关监管机构撤销或暂停境外人民币市场的自由化, “点心”债 券市场的运作及新的债券发行可能受到干扰, 导致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下跌。 ii. 有关高收益债务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由其中一家国际认可信贷评级 机构或中国内地信贷评级机构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投 资者应注意, 相对于评级较高及收益较低的证券, 该等证券一 般将被视为具较高程度的交易对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波动性风险及较大的本金和利息损失风险。发行人及时支 付利息及本金的能力将会特别受其财务状况中的不明朗因素及 不利变更影响。如果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未能赎回或表 现不佳, 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此外, 此等证券的市场可能 较为不活跃, 使其较难以本基金希望的价格或时间出售。此等 证券较难进行估值。相对于评级较高的证券, 该等证券的价值 较易波动, 并对个别发行人的发展及总体经济状况较为敏感。 因此, 本基金的价格可能会较为波动。 iii. 有关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 例如美国存托凭证(ADR), 而与直 接投资参与相应的相关股票相比, 该投资参与可能产生额外的 风险。存托凭证是代表在买卖有关存托凭证所在的市场以外买 卖的公司股份之工具。因此, 存在相关股份或须承受政治、通 胀、汇率或保管风险之风险。尤其是, 由于发行存托凭证的存 管银行干预及根据适用法律持有相关股票作为担保物的存管银 行并不将有关股票与其本身资产分开的风险。尽管分开存放是 监管存托凭证发行的存管协议的重要部分, 但倘若存管银行破 产, 相关股份不会归予存托凭证的持有人风险是存在的。在该 情况下, 最可能发生的情况会是买卖暂停, 其后存托凭证的价 格受该破产事件影响而被冻结。发行存托凭证的存管银行的破 产事件可能对本基金的表现及/或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存托 凭证的相关费用, 例如银行就保管存托凭证收取的费用, 可能 影响存托凭证的表现。此外, 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并非相关公司 的直接股东, 以及一般而言, 并不如股东般拥有投票权及其他 股东权利。由于存托凭证的流动性通常低于相应的相关股票, 本基金亦可能须承受流动性风险。 iv. 与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具有更大的 风险, 因为该等工具通常须承受发生预设的触发事件(例如当发 行人接近或处于无法持续经营时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至特 定水平时)后被减记的风险, 而该等事件很可能超出发行人的控 制。该等触发事件复杂且难以预测, 并可能导致该等工具的价 值出现大幅度或全部减损。如果发生触发事件, 整个资产类别 可能受潜在价格连锁效应及波动性影响。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 债务工具亦可能承受流动性、估值及行业集中风险。 v. 有关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认股权证以作对冲及投资目的。该等买卖涉及 的风险大致上与抵押证券买卖所涉及的风险类似, 在该等买卖 中, 认股权证具有投机性及高杠杆效应, 相关证券的价格变动 可导致溢利或亏损在比例上会高于投资于有关认股权证的金额。 认股权证相关的证券的特定市场走势不能被准确地预测。认股 权证的买方须承受损失有关认股权证全部购买价的风险。 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可能承受额外风险, 包括波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交易对手风险 及场外交易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成分可导致损失远 远大于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额。投资金融衍生工具 可致使本基金存在蒙受重大损失的高风险。本基金可在《单位 信托守则》准许的范围内投资于衍生工具用作对冲或投资目的, 而在不利情况下, 其运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变得无效及/或 致使本基金蒙受重大损失。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文 部分中标题为“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项下的风险因素。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需持续满足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 如基金在运作 过程中不符合互认基金的条件或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 相关香港互认基 金可能会暂停或终止在内地销售; 此外,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还可能 面临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 险,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的系统风险、税收风险等, 从而可能增 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 香港基金市场的风险 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投资者可 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由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 因此投资者在对本 基金投资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投资者就任 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 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 控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0%,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如果在某个交易日接 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超过基金总资 产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在该交易日递交的全部申购申请或采 用公平原则按比例接受申请, 并确保接受申购申请后的内地销售规 模不超过前述 50%的比例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 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 的 50%的, 本基金将立即停止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 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 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 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 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可能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 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 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 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 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及名义持有人机制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 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 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 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交易日的 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 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注册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 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 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 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 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本补充说明书中关于名 义持有安排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 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 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 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 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分别进行数据清 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也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 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 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 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 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本基金与 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例如: 内地 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内 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 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 收企业所得税。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以上税收政策差异 可能对投资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回报产生的影响。 (9) 司法判决执行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 家和地区。若内地投资者关于本基金份额的权利受损, 向内地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 并得到胜诉判决, 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向境外法院申请对内地法院该等判决的承认 和执行,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 境外法院可能对该等判决的全部 或部分判项不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 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迟延。 如果内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 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10) 基金法律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风险 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 基金法律文件的中 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11) 估值差异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公募基金根据适用的法规以及各自信托契约、 基金合同约定, 其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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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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