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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国证ESG300ETF联接C(02001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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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06633 | ||||||||
基金代码 | 020016 | ||||||||
公告日期 | 2024-12-06 | ||||||||
编号 | 1 | ||||||||
标题 | 鹏华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鹏华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3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9 十七、违约责任.........................................................................................................................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2 二十、其他事项.........................................................................................................................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3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鹏华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 鉴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国证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730.2281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 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鹏华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及目标ETF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c.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10)、11)、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 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签署托管人结算模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协议 文本后方可开展。 7、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 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8、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 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和 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经基金托管人及时通知后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 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但应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在本协议中或称资金账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 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 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 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 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存款证实书内容需 约定定期存款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 险柜,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30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合同正本由基金管理 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章的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签章) 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电子件并经管理人电话通知托管人确认收到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 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 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收、 付款人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签章)。 3、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基 金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及时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传真或发 送电子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 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 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 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签章),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 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4、电子化指令处理 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管理人服务平台等电子渠道进行指令及 其他业务处理时,相关业务流程及规则以相应电子渠道协议内容为准,协议内未 约定的内容,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电 子邮件或其他方式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将相关协议复印件或扫描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并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完成租 用流程及结算路径绑定等事宜,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应就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交易资金最高额度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合计资产总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提供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完整、真实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因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高额度信息或所提交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 不完整而导致最高额度申报失败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性进行事后稽核。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业务规 定时,不予申报,并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在正常业务 受理渠道和申报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或正确申报基金 管理人提交的符合业务规定且真实有效的信息导致对基金管理人最高额度控制造 成影响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的情形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和自身风控需要向沪、深交易所申报自设 额度。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自设额度进行评估、优化并对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及 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出现接近最高或自设额度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后续交易的正常进行。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或盘中紧急申报信息时, 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至少为2个工作小时)。在每个交易日13:00(盘 中紧急申报为10:00)以后收到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或盘中紧急申报信息,基金托 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申报流程。基金管理人因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发生重大变化 需进行盘中紧急申报时,需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在事后联合 基金托管人(如需要)向沪、深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和应急预 案,制定完备的资金前端控制业务流程,定期对资金前端控制相关工作进行合规 审查;因任何一方未按照《业务规则》规定而导致的后果,由该方承担。 6、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规则》及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不因授权他人 代为办理而免除。 (三)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 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 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 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 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 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 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托管人未对登记 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 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 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 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 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 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 收违约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 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 失由基金/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 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实行场内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 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交易信息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发送相应划款指令, 以便基金托管人及时进行相应资金交收处理。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管理人需要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 金银行账户查询权限。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四)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运作。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 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 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 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划往基金清 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 机构以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I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C类、I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将导致各类基金 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4、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 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于目标ETF、股指期货、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 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 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 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 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0%,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C类、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认证费、基金投资目 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资金足额,因资金账户内留存的现金不足造 成的划款延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 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财产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复 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合同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以 传真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所述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 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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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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