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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薪意保货币A(00147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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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06195 | ||||||||
基金代码 | 001477 | ||||||||
公告日期 | 2024-12-06 | ||||||||
编号 | 1 | ||||||||
标题 |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次更新) | ||||||||
信息全文 |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24年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2015年6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0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5年06月1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 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基金每日的 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由于货币市场基金 的特殊要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 对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 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故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申购的风险。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估值调整或暂停赎回及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46 七、基金的募集.................................................4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4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0 十、基金的投资.................................................61 十一、基金的业绩...............................................74 十二、基金的财产...............................................8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8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6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8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92 十八、风险揭示.................................................9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3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二十五、备查文件..............................................13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薪意 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薪意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8、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五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五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53、A、C、E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D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 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2839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联系电话:010-89620088 联系人:王超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嘉兴宸泰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奕伦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 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景 阳布依族乡人民政府见习团委副书记,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历 任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CEO助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部研究总监、资产配置中心投资总监,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金志刚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 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李红女士: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硕士研究生。现任泰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太平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预算处负责人,太平洋产险内蒙古分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太平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兼运营部副总经理,太平洋香港投资公司董事。 陈玉宇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博士研究生。现任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兼任中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梅州客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玉宇先生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 司。 罗玉成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委员,学士学位。现任信永中和集团副总裁及金融业务委员会主席、阳光恒昌 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玉成先生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 经理、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 计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等职务。 杨东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博士研究生。现任中 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处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 授,兼任工信部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数据治理专委会常 务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第六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国家 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 京市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人事人才与 教师发展研究分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杨东先生曾任商务部中 日法律交流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职工监事 庞水珍女士:职工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硕士研究生。现任泰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员、公 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金志刚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航 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 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吴辉先生:副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销售总部总监,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 场部负责人等职务。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曾任湖南省永州 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 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 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 部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等职务。 朱伟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曾任华夏银行 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移动金融部负 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及BBC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部 门负责人,公募首席信息官兼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苏小娅女士: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硕 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 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北京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公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硕士研究生。2008年7月加入泰康资 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年11月加入 泰康公募,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 康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基金经理。2015年6月19日起至今担 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3日-2020年1月6日担任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8日-2016年 12月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 3日起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 起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日起至 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 月15日起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8月30日-2019年5月9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2020年3月26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起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6月13日-2023年6月9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2020年1月14日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2021年1月11日担任 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起至今 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7日 起至今担任泰康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2日起至今担 任泰康浩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31日起至今担任泰康稳 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霞女士,硕士研究生。2012年7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固定收益投资 支持。2014年8月加入泰康公募,历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泰康基金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2023年7月25日起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2月26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过往基金经理 任慧娟女士,硕士研究生。2015年12月9日-2022年10月26日担任泰康 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5年8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 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股票 基金经理。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2015年12月8日-2024年7月8日担任泰康新机 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8日-2020年9月22日担任 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担 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0日-2020 年7月2日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13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月19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6月13日-2020年7月24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8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2023年2月7日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 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2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鼎泰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8年7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 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年11月加入泰康公募,担 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基金经理。2015年6月19日至今担任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3日-2020年1月6日担任泰 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8日-2016年12 月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 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 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 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 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30日- 2019年5月9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9月8日-2020年3月26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13日-2023年6月9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8月24日-2020年1月14日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2021年1月11日担任泰康润和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今担任泰康招泰尊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7日至今担任泰康合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2日至今担任泰康浩泽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31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苏小娅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负责 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简历同上。 庞水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 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 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 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 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 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 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 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 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泄露其内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 用部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 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 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 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 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 理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 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 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 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 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 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 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 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 有员工101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以上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 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 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 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 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 色的托管银行。自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 “2020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 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 《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 年度,民生银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 报》“2023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 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等共342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3,550.6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 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 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 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 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 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 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 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 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 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 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 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 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民生银行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 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 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 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 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层、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100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89620091 网站:www.tkfunds.com.cn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 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APP: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tkfunds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舒淏 客服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om.cn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周黎 客服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寇静怡 客服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张怡 客服电话:95580 网站:https://ynty.psbc.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马伟山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www.citicbank.com (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徐继军 客服电话:95319 网站:http://jsbchina.cn/ (8)招商银行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韩熙睿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https://fi.cmbchina.com/home/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站:bank.pingan.com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李紫钰 客服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11)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556号阿里中心D幢9层、 E幢3—8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556号阿里中心D幢9层、 E幢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晓龙 联系人:江雪 客服电话:95188-3 网站:www.mybank.cn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1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95538.cn (1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曹宇鑫 客服电话:95376 网站:www.mszq.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黄博铭 客服电话:95521 网站:www.gtja.com (1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1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396 网站:www.gzs.com.cn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客服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2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2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郑洁 客服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2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111号东方证券财富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客服电话: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2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陈瑀琦 客服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sd.citics.com (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3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30楼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站:www.95579.com (3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杨安珂 客服电话:95357 网站:www.xzsec.com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客服电话: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3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王谷雨 客服电话:95573、(0351)95573 网站:www.i618.com.cn (3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周静 客服电话:95571 网站:www.foundersc.com (3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4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江怡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3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4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4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史春晖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4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层(名义楼 层,实际楼层6层)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站:www.pytz.cn (4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陈冬蕾 客服电话:95055-4 网站:www.baiyingfund.com (4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汤蕾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48)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站:www.zocaifu.com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www.hexun.com (5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客服电话:95118 网站:kenterui.jd.com (5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施然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5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王彤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5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胡洋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站:www.520fund.com.cn (5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宋芳馨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站:www.tonghuafund.com (5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皓辉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5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5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5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站:www.jnlc.com (5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孙德馨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5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龙华西宸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联系人:周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站:www.puyifund.com (5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6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站:www.licaimofang.com (61)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6层60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6层60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400-003-0358 网站:www.qiandaojr.com (6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门闯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站:www.taixincf.com (6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6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2号楼8层901内9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联系人:禹翠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6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客服电话:400-066-1199转2 网站:www.new-rand.cn (6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6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6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B3-18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站:www.jfzinv.com (6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站:www.jianfortune.com (7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号楼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曾鑫杰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71)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周锋 联系人:周锋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站:www.youyufund.com (7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7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7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站:corp.5irich.com (7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www.5ifund.com (7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客服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7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程冬雷 客服电话:95188-8 网站:www.fund123.cn (78)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 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腾路贵文投资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李辰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站:www.gwcaifu.com (7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邢锦超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站:www.wg.com.cn (8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交易网站:www.zlfund.cn 门户网站:www.jjmmw.com (8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黎华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8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83)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 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 客服电话:021-53398816 网站:www.luxx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077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耿亚男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耿亚男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即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五类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暂停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等,调整实施前应及时公告,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1、直销中心柜台限制 首次认/申购最追加认/申购最低单笔赎回最 份额类别 低金额金额低份额 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10,000元 B类基金份额5,000,000元10,000元 2、网上直销限制 首次认/申购最低追加认/申购最低单笔赎回最份额类别 金额 金额 低份额 B类基金份额 5,000,000元 0.01元 0.01份 3、直销限制 首次申购最低金追加申购最低金单笔赎回最 份额类别 额额低份额 E类基金份额0.01元0.01元0.01份 4、其他销售机构限制 首次认/申购最低追加认/申购最低单笔赎回最 份额类别 金额金额低份额 A类基金份额0.01元0.01元0.01份 B类基金份额 5,000,000元 0.01元 0.01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发布 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 1、在基金存续期内,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 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在基金存续期内,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C、D、E类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4、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 B类、C类、D类、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 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认/申购 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 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并及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 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6月2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四)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数为2104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49108289.71元,折合基金份额 1149108289.71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5158.41元,折合15158.41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 为1149123448.12份。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06月18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E类基金份额于2016年4月29日成立,C、D类基金份额于2023年8月15 日成立。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06月19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直 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A份额和B份额已于2015年6月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已于2015年7月2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本基金E份额已于2016年4 月2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C份额已于2023年8月15日 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D份额暂不开通日常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已于2015年7月20日起在泰康资产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通快 速赎回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2015年7月17日于泰康基金网站及三大报登载 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通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人 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 况,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人通 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网上直销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网上直销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公 告为准。 C、D、E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最低保留份额为0.01份。 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业务操作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0.01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A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的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含当日 未付收益)少于10份,或者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机构)的单个交易账户基金 份额余额(含当日未付收益)少于5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 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未来,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投资人单日申购最高金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或 本基金总规模等数量限制,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但是,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 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为 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例:假定投资人以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投资人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1)当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未结转收益 2)当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 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3)当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剩 余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1)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500.00元: a)若该投资人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1.00+500.00=100,500.00元 b)若该投资人赎回7万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70,000.00×1.00=70,000.00元 2)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500.00元: a)若该投资人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1.00-500.00=99,500.00元 b)若该投资人赎回7万份基金份额,剩余的3万份,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 益,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70,000.00×1.00=70,000.00元 c)若该投资人赎回99,800.00份基金份额,剩余的200.00份不足以弥补 未结转负收益,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99,800.00×1.00-99,800/100,000.00×500=99,301.00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当日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或每日申购金额上限。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 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1)、 (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9)项、第(10)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 述第(9)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 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 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优先确认其 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在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③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A、B两类基金份额已于2015年11月12日起开放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C、D、E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四)基金份额的交易与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也可以按照法规法规与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 让。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 合法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A份额和B份额已于2015年12月16日起开放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本基金C份额已于2023年8月15日起开放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本基金D份额和E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 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 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 场工具的投资,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 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2、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 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确定并动态调整利率品种的期限配置策略。 3、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 策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此外,信用债发行 主体差异较大,需要自下而上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 的实际信用风险,通过比较市场信用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 个券。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 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适度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投资风险。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 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 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安全。为防范大额赎回可 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尽量选择可回售给发行方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投资,并将定期监测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规模占基金净值比例; 同时,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启用风 险准备金防范流动性风险。 4、银行定期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 行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选择交易对手。 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综合 比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进 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回购、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7、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 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 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5)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2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8)、11)、17)、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 期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 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 发布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 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其中:债券 10,071,139,337.46 33.82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项目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1 3.20 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1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1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9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序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平均剩余期限资产净值的比例 号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41.18 10.5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0.6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10.29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债券代债券数量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债券名称 号 码 (张) (元) 例(%) 1 112414010 24江苏银行CD010 3,000,000 298,291,077.64 1.11 2 112482442 24杭州银行CD146 3,000,000 298,286,832.70 1.11 3 112413067 24浙商银行CD067 3,000,000 296,298,498.34 1.10 4 012482278 24中交一公SCP004 2,000,000 200,672,869.84 0.75 5 012482034 24深能源SCP002B 2,000,000 200,470,902.12 0.74 6 112406212 24交通银行CD212 2,000,000 199,118,740.45 0.74 7 112402003 24工商银行CD003 2,000,000 198,925,197.20 0.74 8 112486107 24徽商银行CD165 2,000,000 198,230,267.87 0.74 9 112481180 24南京银行CD153 2,000,000 198,154,531.69 0.74 10 112415230 24民生银行CD230 2,000,000 197,331,958.84 0.73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1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2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2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因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未按规定期 限报告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的公开处 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代客衍生交易产品管理不到位在本报告编制前一 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的公开处罚。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因债券交易授权管理不到位、债券投 资独立性不足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的 责令改正和公开处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未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2)向 小微企业贷款客户转嫁抵押评估费,3)企业划型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在本报告编 制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的公开处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小微企业客户转嫁成本,违规要求客户承担抵 押评估费等原因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的公开处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投诉处理内部控制不严行为在本报告编制前 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公开处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单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超过3家保险 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等行为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的公开处罚;因并表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不足等原因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 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公开处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除上述主体收到监管部门处罚 决定书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外,其他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511.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93,041.4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6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A 业绩比净值收业绩比较较基准净值收益阶段 益率标基准收益收益率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④ 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8800% 0.0000% 1.3500% 0.0000% 2.5300% 0.0000% 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B 业绩比净值收业绩比较较基准净值收益阶段 益率标基准收益收益率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5 1.7400% 0.0000% 0.7200% 0.0000% 1.0200% 0.0000% 年12月31日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1320% 0.0023% 1.3500% 0.0000% 0.7820% 0.0023%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C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收较基准 净值收较基准 阶段益率标收益率①-③②-④ 益率①收益率 准差②标准差 ③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2023 0.7318%0.0030%0.5141%0.0000%0.2177%0.0030% 年12月 31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1102%0.0027%1.5275%0.0000%0.5827%0.0027%起至2024 年09月 30日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E 业绩比 净值收业绩比较较基准 净值收益 阶段益率标基准收益收益率①-③②-④ 率① 准差②率③标准差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2016 1.6100%0.0000%0.9100%0.0000%0.7000%0.0000% 年12月 31日 2017年3.9700%0.0000%1.3500%0.0000%2.6200%0.0000% 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0日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C、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 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D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5%。五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去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 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或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 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发行人或债券 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动等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4、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在发生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申购申请,在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 资计划。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财产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 需求,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同时,在基金合同中 设计了巨额赎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 购赎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针对投资品种变现 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 的不活跃品种来实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 金应对流动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 4)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 5)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 况下可能存在因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如果 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强制赎回费等。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基金管理人应时刻关注 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 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强制赎回费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5、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或存款银行违 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 资收益产生影响。 6、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 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 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 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状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 在亏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已制定完备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 场工具的投资,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按 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2)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5)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2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8)、11)、17)、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书面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书面确 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的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中票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托管协议不一致的, 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 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半年末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金管理人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等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账单服务。 3、提示: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 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包括:基金份额 净值、交易确认、对账单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 短信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 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 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撤 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址: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2、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 操作简单、应用灵活,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 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Store、手机应用 市场等搜索下载。 3、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绑定基金账号后,可以使用多家银 行的银行卡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微信号:tkfunds。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传真:010-89620100。 2、在线客服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点击“在线客服”,根据提 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或可 点击“转人工客服”获得服务订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kfunds.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23-11-08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1-27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1-29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2-15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2-16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2-27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元旦”假期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1-20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2-01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春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2024-02-06 节”假期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人网站,《中国证券告 报》 2024-02-28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投)业务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2-29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直销销售机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投)业务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3-25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申购金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赎回最低份额和持有最低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3-28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4-01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清明节”假期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4-26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劳动节”假期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5-23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6-05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端午节”假期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开放式基金新增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2024-07-24 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人网站,《中国证券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 2024-07-29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申购金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赎回最低份额和持有最低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8-08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9-11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中秋节”假期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9-25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国庆节”假期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kfunds.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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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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