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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深证100指数(LOF)(16122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06113
基金代码 161227
公告日期 2024-12-06
编号 4
标题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更新
信息全文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国投瑞银瑞福
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1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三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16
第五部分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1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38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9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6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57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66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8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8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91
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2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93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项94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瑞福深
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国投瑞银瑞福深
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国投瑞银瑞福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瑞福分级基金”)转
型而来
瑞福分级基金指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5年
期分级基金
基金转型指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而进行的对瑞
福分级基金存续期限、投资和基金运作方式的调
整,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
过渡期本基金的过渡期为自2012年7月17日起不超过30
日的期间,过渡期内办理基金的赎回、折算和申购
分级运作期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自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
日开始,为期3年;如3年届满之日为非工作日,
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提前结束分级运作期
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瑞福
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开放申购公告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瑞福优先基金份额开放申购公告》与《国投瑞银
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进取基
金份额开放申购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瑞银”)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分级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
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和进
取级基金份额
瑞福优先指本基金的优先级基金份额
瑞福进取指本基金的进取级基金份额
约定(年化)收益率指本基金为每份瑞福优先设定的(每年)获得的收
益率
标的指数指深证100价格指数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瑞福进取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分
级运作期满后,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份额亦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
交易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日指办理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指在本基金开放日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代销机
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开放日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代销机
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
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瑞福优先)的净赎回金
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用于记录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或股票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
的业务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
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
将改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瑞福分级基金转型而成。瑞福分级基金于2007年7月17日成立,
基金存续期为5年。
2012年6月8日,瑞福分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
论并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延期及修改相
关事项的议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80号)文核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瑞福分级基金延期并转型
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过渡期、过渡期申购和基金份额上限
本基金的过渡期为自2012年7月17日起不超过30日的期间,过渡期内开
放基金赎回与申购业务;其中,瑞福优先与瑞福进取份额配比不超过1∶1。
五、基金的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自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开始,为期3年;如3年
届满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提前结束分级运作期。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优先”)和进取级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瑞福进取”),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1:1。
其中,瑞福优先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瑞福进取享有本基金在
扣除瑞福优先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七、基金的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定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为分级
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日(如瑞福优先的某一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届满
日,则该日不再开放),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瑞福进取封
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届时瑞福优
先份额资产将以现金形式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产则转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深证100价格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九、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申购或赎回瑞福优先基金份
额。
十、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瑞福进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第三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为使瑞福分级基金平稳转型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自2012年7月17日起安排不超过30日的期间作为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基金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等事宜。
一、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份额配比
在办理过渡期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
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1∶1,
两级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
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
等。
二、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首先办理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赎回,然后办理瑞
福进取的申购,最后办理瑞福优先的申购(若有)。
1、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
渡期申购。瑞福优先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瑞福进取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5万元。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开放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提出赎回申请,必须在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过渡期内,在每一个交易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赎回期间内,对于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赎回申请,在每一个交易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瑞福进取申购期间内,对于瑞福进取申购申请,在每一个交易日,如
果对瑞福进取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大于瑞福进
取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瑞福进取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
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瑞福进取的全部有效申购
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申购申请全
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瑞福优先申购期间内,对于瑞福优先申购申请,本基金以瑞福进取的
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瑞福优先的申购进行份
额限制。在每一个交易日,如果对瑞福优先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
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大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则按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份额
配比不超过1:1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
对瑞福优先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瑞
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在瑞福优先申购
期开始前,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瑞福进取申购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再开放瑞福优先的过渡期申购,并按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份额配比不超
过1:1的原则,对全部瑞福优先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
还投资者。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赎回金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按照各自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公式如下:
T日瑞福优先份额净值=T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T-1日瑞福优先资产净值
/T-1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T日瑞福优先份额数
T日瑞福进取份额净值=T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T-1日瑞福进取资产净值
/T-1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T日瑞福进取份额数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赎回期后,基金管理人对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
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七、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赎回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过渡期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闭市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对瑞福优先、瑞福进取分别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瑞福
优先、瑞福进取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瑞福优先T日的折算比例=瑞福优先T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瑞福优先T日的份额数=瑞福优先T日折算前的份额数×瑞福优先T日
的折算比例
瑞福进取T日的折算比例=瑞福进取T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瑞福进取T日的份额数=瑞福进取T日折算前的份额数×瑞福进取T日
的折算比例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
3、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瑞福优先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分级
运作期起始日;
4、本基金指数使用费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开始计提;
5、瑞福进取自过渡期起始日开始停牌,并在分级运作期开始后1个月内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九、过渡期的公告
1、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相关份额赎回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相关份额申购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
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优先”)和进取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简称“瑞福进取”)。每份瑞福优先和每份瑞福进取与其同类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
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
申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
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开放申购,并按照《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约定的规模和比例对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基金份额进行规模控制;过渡
期后,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为瑞福优先设立约定年化收益率,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优先满足瑞福优
先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的基金资产归瑞福进取享有。因此,瑞福优先将呈现
出较低收益和较低风险的综合特征;瑞福进取的预期收益与风险都将得到一定程
度的放大,从而将表现出高收益与高风险的特征。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的初始配比原则上
不超过1:1。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瑞福进取封闭运作
并上市交易。在瑞福优先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对瑞福优先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福优先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为此,在瑞福优先的单个开放日,如果瑞福优先没
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瑞福优先、瑞福进取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
能会出现大于1:1的情形。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瑞福进取的份
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其他相关公告。
三、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优先满足瑞福优先份额的本金及约定
收益。本基金将于过渡期的最后一日及每个瑞福优先的开放日针对下一期瑞福优
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进行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
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四、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
份额总额;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基金的份额余额。
2、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
T日,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瑞福优先
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瑞福优先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r/运作当年实际天数)×D]
T日全部瑞福优先份额应计收益=Fa×1.00×(r/运作当年实际天数)×D
r:瑞福优先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分级运作起始
日)设定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D:瑞福优先自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分级运作起
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Fa:T日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数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瑞福优先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
为基金分级运作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瑞福优先的份额
余额加上T日全部瑞福优先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NV/Fa
NV:T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
Fa:T日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数
3、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
T日,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NV-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Fa)/Fb
NV:T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
Fa:T日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数
Fb:T日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数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瑞福优先的开放日
瑞福优先的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日(如瑞福优先
的某一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届满日,则该日不再开放),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假设本基金自2012年7月17日至2012年8月10日为过渡期,则分级运作
期起始于2012年8月11日,自分级运作期起始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3年2月10日、2013年8月10日、2014年2月10日,
以此类推。由于2013年2月10日(周日)及2013年8月10日(周六)均为非
工作日,则第一次开放日延至2013年2月11日(周一),第二次开放日延至
2013年8月12日(周一),第三次开放日仍为2014年2月10日(周一)。其
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开放日集中办理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在每个开放日前,基
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合作,安排不少于一周的集中申购、赎回期。集中申购、
赎回期间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日集中办理瑞福优先申购与赎回的具体事宜,参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将对瑞福优先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将瑞福优先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福优先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调整。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七、瑞福进取的运作
瑞福进取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瑞福进取的封闭期为本基
金的分级运作期,在分级运作期开始后1个月内,瑞福进取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复牌。
第五部分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瑞福优先的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开放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瑞福优先所有份额。
三、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瑞福优先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瑞福优先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瑞福优先折算后的份额数=瑞福优先折算前的份额数×瑞福优先的折算
比例
瑞福优先的份额折算比例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瑞福优
先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关于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证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瑞福进取的上市交易
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瑞福优先的开放日对瑞福优先进行申购
与赎回;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
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和赎回。
一、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瑞福优先自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日(如瑞福优先的某一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届满日,则该日不再开
放),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集中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开放日集中办理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在每个开放日前,基
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合作,安排不少于一周的集中申购、赎回期。集中申购、
赎回期间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具体事宜,参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机构参见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相关机构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方式办理瑞福优先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瑞福优先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瑞福优先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
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瑞福优先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瑞福优先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瑞福优先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瑞福优先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瑞福进取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瑞福优先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对于申购
申请,如果对瑞福优先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大
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则按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份额1:1的配比原则,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瑞福优先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
进行确认后,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则对申购申
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瑞福优先的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开放日(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瑞福优先的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申购瑞福优先的最低金额和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持有瑞福优先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例外情况。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瑞福优先不收取申购费用;其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瑞福优先基金份额赎回。瑞福优先的赎
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80%;
3、瑞福优先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在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对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瑞福优先的
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瑞福优先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2、瑞福优先赎回金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依据基金合同第四
部分的有关约定计算,计算方式详见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瑞福优先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
购价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瑞福优先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开放日瑞福优先的
赎回价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开放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开放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基金投资者瑞福优先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3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拒绝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任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瑞福优先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日予以支付,
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福优先的净赎回金额超
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赎
回款项的全额支付或部分顺延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按正常程序接受赎回金额不低于相当于该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获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按照赎回价格确认
原则得到的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投资
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个交易场所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
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
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80%。
3、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
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
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
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5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所对应的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赎
回款项的全额支付或部分顺延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按正常程序接受赎回金额不低于相当于该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获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按照赎回价格确认
原则得到的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为瑞福
优先)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在瑞福进取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与原瑞福分级基金的安排相同,瑞福进取仍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瑞福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瑞福进取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瑞福进取在分级运作期开始后1个月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后,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瑞福进取)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瑞福进取)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瑞福进取)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
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瑞福进取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转型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
理。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执行折算并根据基金份额的实际情况
和每一个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情况,确定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
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瑞福优先约定年化收益率等;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信息披露资料;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特定业务的需要将某项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瑞福优先
年化约定收益率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每份瑞福优先和每份瑞福进取与其同类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瑞福进取基
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瑞福优先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瑞福
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代表
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在
分级运作期内,指代表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代表
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代表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以及提前终止或延期《基金合同》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合计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以上(在
分级运作期内,指有效的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份额占各自基金总份额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合计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以上(在分
级运作期内,指有效的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份额占各自基金总份额50%以上);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定提前终止或延期《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参会的瑞福优先
及瑞福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类别表决权50%以上)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名称
及其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
事项独立进行表决。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经参会的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各自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经参会的瑞福优先
及瑞福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各自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或延期《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分别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各自对应级别的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瑞福优先和瑞福
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分别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各自对应
级别的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结果应当分别进行清点与
统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瑞福优先、瑞福进取以及总的基金份额的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代表10%以上(含
1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
(含1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以上(含1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深证100价格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下
同)、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自分级运作期开始后3个月内,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须满足《基金合同》规定。
分级运作期到期前6个月内,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可不受上述投资比例的限
制。
三、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持续高增长,从而奠定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
宏观经济基础,进而为证券市场的指数化投资构筑了坚实的市场基础。本基金通
过被动式、指数化的长期投资,力求获得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
以使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中长期的成长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基准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
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者因
特殊情况(如股权分置改革等)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
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其
他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然后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确定各成份股的配置比例。
(2)股票组合构建与调整
1)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构建股票组合中将使用以下模型:
Voli,t?Weighti,t?Netvaluet?Pricei,t
上式中:
Voli,t为本基金对深证100指数中所有成份股在t时刻配置的股票数量;
Weighti,t为深证100指数中第i个成份股t时刻在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Netvaluet为本基金在t时刻的股票配置总额;
Pricei,t为深证100指数中第i个成份股在t时刻的市场价格。
2)股票组合调整
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增发
新股等情形,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适度调整。
①基于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的调整
②成份股流动受限时的调整
③成份股基本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的调整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当某成份股基本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预计将
被剔除出成份股时,本基金将提前调降该成份股的配置权重,并用替代股票进行
替代,也可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前瞻性地预测入选股票来作为备选替代股票。
④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仅参与有望入选指数成份股的IPO新股申购以及成
份股内增发新股的申购。但考虑到国内新股发行上市的市场特点,本基金也参与
申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择机卖出。
⑤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能投
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
(3)股指期货的投资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
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并提高投资
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期
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
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
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
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开始后3个月内,以及分级运作期到期前6个月内,本
基金的资产配置可不受上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除上述第4、5、6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95%×深证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深证100价格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公司编制发布,其成份股由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平均流通市值的比重和平均成交金额的比重排名在前100名的股
票构成,对深圳A股市场有很强的代表性。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股,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深证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
金品种,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瑞福优先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
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瑞福进取份
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着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
票型基金份额。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和权证,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
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估值技术确认的公允价值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前述第1-5所列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洐生品和
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瑞
福优先及瑞福进取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瑞福优先与瑞福进取任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则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
规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5)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
提。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管理费比例÷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
提。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托管费比例÷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分级运作期开始之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开始计提,每年计提标准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万
分之二,按季支付,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费收
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即若不足人民币5万元则按照人民币5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指数所有人。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所有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
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使用费”的内容有所修改的,将按照最新的内
容进行费用计提和支付,此事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
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归入基金财产。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应当计算并公告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配比和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过渡期结束后,在瑞福进取复牌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瑞福进取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网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瑞福优先申购与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瑞福
优先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其费用,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和瑞
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瑞福优先约定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
(一)分级运作期到期转型
本基金分级运作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瑞福优先份额资产将以现金形式
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产则转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二)提前转型
在分级运作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将提前转型为“国投瑞银
瑞福深证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瑞福进取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元;
2、瑞福优先份额少于5000万份。
其中,瑞福优先份额资产将以现金形式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产则转入国投
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后,瑞福优先份额资产以现金形式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
产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基金份额的具体计算、资金给
付和转换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运作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
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
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
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瑞福进取基金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等将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一)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瑞福优先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分
配,剩余部分(如有)由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
构成违约。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
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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