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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500(51553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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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05716 | ||||||||
基金代码 | 515530 | ||||||||
公告日期 | 2024-12-06 | ||||||||
编号 | 1 | ||||||||
标题 | 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次更新) | ||||||||
信息全文 |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20年6月2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12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20年9月18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 的存托凭证组成: 科创板证券、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 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中证500指数的样本股选择: 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 30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 排名后20%的证券; 3)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前 50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采用市值加权。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http://www.csindex.com.cn/。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ETF 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 回报偏离的风险;(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的风险;(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8)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10)退 市风险;(11)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12)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13)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14)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15) 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500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回报。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 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其 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 3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4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九、风险揭示 .................................................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 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 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机构投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31、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 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2、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45、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 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00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 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 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 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交易 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0、完全复制法:指跟踪指数的一种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 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 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2839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联系电话:010-89620088 联系人:王超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嘉兴宸泰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奕伦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 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景 阳布依族乡人民政府见习团委副书记,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历 任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CEO助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部研究总监、资产配置中心投资总监,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金志刚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 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李红女士: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硕士研究生。现任泰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太平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预算处负责人,太平洋产险内蒙古分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太平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兼运营部副总经理,太平洋香港投资公司董事。 陈玉宇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博士研究生。现任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兼任中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梅州客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玉宇先生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 司。 罗玉成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委员,学士学位。现任信永中和集团副总裁及金融业务委员会主席、阳光恒昌 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玉成先生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 经理、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 计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等职务。 杨东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博士研究生。现任中 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处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 授,兼任工信部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数据治理专委会常 务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第六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国家 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 京市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人事人才与 教师发展研究分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杨东先生曾任商务部中 日法律交流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职工监事 庞水珍女士:职工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硕士研究生。现任泰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员、公 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金志刚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航 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 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吴辉先生:副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销售总部总监,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 场部负责人等职务。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曾任湖南省永州 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 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 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 部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等职务。 朱伟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曾任华夏银行 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移动金融部负 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及BBC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部 门负责人,公募首席信息官兼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苏小娅女士: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硕 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 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北京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公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军先生,博士研究生。2019年5月加入泰康公募,现任泰康基金量化投 资部负责人、量化基金经理。曾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19年12月27日起至今 担任泰康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30日 起至今担任泰康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9月18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7月7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27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6日起至今担任泰康国 证公共卫生与医疗健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 1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22年9月27日-2023年2月17日担任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4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中证科创创业50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17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0月26日起至今担任泰康 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3日-2024年 10月12日担任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 月31日起至今担任泰康国证公共卫生与医疗健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15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中证红利低波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7日起至今担任泰康半 导体量化选股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27日起至今担 任泰康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0月29日 起至今担任泰康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5年8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 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股票 基金经理。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2015年12月8日-2024年7月8日担任泰康新机 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8日-2020年9月22日担任 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担 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0日-2020 年7月2日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13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月19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6月13日-2020年7月24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8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2023年2月7日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 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2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鼎泰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8年7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 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年11月加入泰康公募,担 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基金经理。2015年6月19日至今担任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3日-2020年1月6日担任泰 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8日-2016年12 月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 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 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 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 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30日- 2019年5月9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9月8日-2020年3月26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13日-2023年6月9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8月24日-2020年1月14日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2021年1月11日担任泰康润和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今担任泰康招泰尊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7日至今担任泰康合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2日至今担任泰康浩泽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31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苏小娅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负责 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简历同上。 庞水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 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 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 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 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 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 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 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 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泄露其内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 用部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 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 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 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 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 理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 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 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9月30日,集 团总资产116,547.63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67%,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15.3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 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49人。2002 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 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 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 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 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 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 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 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 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 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 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 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 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 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 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 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 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 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 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 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 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 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 作伙伴”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 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 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 年会暨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 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 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 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 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 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 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 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 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 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 颖女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 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 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 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518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 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站: www.cnhbstock.com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陈瑀琦 客服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杨安珂 客服电话:95357 网站:www.xzsec.com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陈思聿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站:www.cicc.com (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客服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95582.com (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95538.cn (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付静雅 客服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396 网站:www.gzs.com.cn (1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111号东方证券财富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客服电话: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sd.citics.com (1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客服电话: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1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曹宇鑫 客服电话:95376 网站:www.mszq.com (1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30楼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站:www.95579.com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郑洁 客服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客服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黄博铭 客服电话:95521 网站:www.gtj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931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徐一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耿亚男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耿亚男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20年6月29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284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募集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数为2,959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3,998,555.00元,折合基金份额 243,998,555.00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65,523.62元,折合583.00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 为243,999,138.00份。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09月17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0年9月18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要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 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经以2020年10月15日为折算日对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 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已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扩位证券 简称:中证500ETF泰康,交易代码:51553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 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根据相 关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ETF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申购与赎回的安排等条款并根 据变更为非上市指数基金的情况相应调整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 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 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 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未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五)其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由此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订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 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 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 本基金已于2020年11月9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 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将在定期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 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 回份额上限,则赎回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 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方式,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分股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 结算,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根据以 上规则,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 可卖出。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注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相关参与方不能正常履 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 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 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 行更新。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办 理时间及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8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 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 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但是,上述第2项的调整只需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 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 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 (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 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 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1)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一般由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中证500指数中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现金替代的相关参数名称与定义、现金替代金额计 算公式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代投资人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 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 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即T+2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T日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 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_(i=1)^n?〖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 价格〗)/(申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 在以上公式中: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目的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 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500指数中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申 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赎 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 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退补 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 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退补 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 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 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现金替代的相关参数名称与定义、现金替代金额计 算公式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 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 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即T+2日)内 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 交者。先后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 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 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 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 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 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 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T日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 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T日预估现金部分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 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 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 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基金篮子份额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篮子份额按比例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文 件格式、参数种类与定义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申购上限(单位:份) 赎回上限(单位:份)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数赎回现金替替代金额证券代量现金替代标申购现金替代溢代折价比例 (单位:人码 证券简称 (股) 志 价比例 民币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进行证券/ 期货交易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日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 8、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9、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10、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等 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 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 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11、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12、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 上述第1、2、3、5、6、8、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投资人支付的申购对价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在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进行证券/ 期货交易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 9、法律法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发生暂停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十)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 式。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如果本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 或开放申购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 行前另行公告。 3、未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开通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制定并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开通ETF 集合申购机制,即允许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用单只或多只成份券申购ETF份 额。 6、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新增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7、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ETF理财平台允许投资者 通过银行、互联网等渠道直接投资本基金。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 告。 9、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本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针对跨市 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 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具体 规则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 指数表现一致的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股票投资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 相应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 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但是,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以选择其 他股票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 而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 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如果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 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 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 头套期保值。 3、债券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债券 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 收益。 对于可转换债券,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 研究,对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 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 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 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 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 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 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 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 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 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 资收益。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照分散化投资原 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四)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 中证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 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500只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之外的A股市场中流动性 好、代表性强的中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 体状况。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基金名称、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 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9)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0)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 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 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 金额(元) 号 例(%) 1 权益投资 84,486,817.24 97.00 其中:股票 84,486,817.24 97.0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的公允价值为 0.00元,占期末资产净值比例为0.00%。 (3)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的估值增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F 批发和零售业 1,851,157.32 2.13 K 房地产业 1,134,383.00 1.31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境内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数量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序号 股票名称 码 (股) (元) 例(%) 1 300502 新易盛 8,700 1,130,739.00 1.30 2 002028 思源电气 7,600 561,640.00 0.65 3 600418 江淮汽车 21,500 539,220.00 0.62 4 601058 赛轮轮胎 32,400 519,696.00 0.60 5 002625 光启技术 18,600 464,628.00 0.53 6 002340 格林美 63,200 450,616.00 0.52 7 688169 石头科技 1,600 444,672.00 0.51 8 000988 华工科技 12,400 433,008.00 0.50 9 600066 宇通客车 16,300 429,505.00 0.49 10 601077 渝农商行 76,500 416,160.00 0.48 注:对于同时在A+H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 不同股票分别披露。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动(元) 风险说明 IC2412 IC2412 2 2,355,040.00 584,28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584,28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364,366.45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796,920.00 注:买入持仓量以正数表示,卖出持仓量以负数表示。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基金的流动性水平,以 及在期货贴水时作为现货的替代。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江淮汽车因公司2019年度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口头警示。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除上述主体收到监管部门处罚 决定书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外,其他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0,647.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90,647.7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9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较基准 净值增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收益率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20200.49% 1.09% 0.00% 1.16% 0.49% -0.07% 年12月 31日 2021年01 月01日至 17.33% 0.96% 15.58% 0.97% 1.75% -0.01% 2021年12 月31日 2022年01 月01日至 -18.56% 1.37% -20.31% 1.38% 1.75% -0.01% 2022年12 月31日 2023年01 月01日至 -6.66% 0.82% -7.42% 0.82% 0.76% 0.00% 2023年12 月31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3.91% 1.23% -9.80% 1.24% 5.89% -0.01% 起至2024 年09月 30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 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 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3、《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0、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1、登记结算费用; 12、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3、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 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由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 (1)如果当季度的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 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的下限金额为每完整季度人民币3.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按照当季基金存续天数占当季天数的比例计算下限金额。 (2)如果当季度的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指 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不设下限金额。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下一个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 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 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并于变更 生效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 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 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的3个工作日前在规定报刊及 网站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基金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1)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4、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7、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 司债券的情况。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 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ETF特有 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中证500指数由全部A股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名 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一批 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是A股市场最重要的宽基指数之一。该指数成 份股票成交较活跃,以该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总体较低。 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存在成份股大面积停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会考虑 每只股票和现金的可赎回篮子数量,并通过设置现金替代标志来保证投资组合 可应对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当成份股票停牌,如果组合面临某只股票被赎空的 风险,可以将其替代标志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用组合中的现金应对该停 牌股票的赎回需求,现金如果不足,可以在盘中卖出其他未停牌股票。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等。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 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 理做好投资安排。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 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 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 带来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 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但因以上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 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 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 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 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 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 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 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 担。 (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包括“退补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 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 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 保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若因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 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 响。 (12)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 者办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 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3)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 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4)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 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进而导 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 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15)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 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 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 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 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虽然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 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 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各种风险。 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 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 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 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 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 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8、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9、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其 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个股波动幅度 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 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 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 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 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④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⑤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⑥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⑦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 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 策影响。 ⑧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 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 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运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⑨其他风险 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 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 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等同 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10、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 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1、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12、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 的概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 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 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 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 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 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 整情况,独立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1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参与融资或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新增、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 购赎回清单计算、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或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10)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及其相关协议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或计算方法,或变更IOPV计算发布费用的计算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 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 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5.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 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 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以下简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 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 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 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1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 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 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 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 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 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 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 与过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登记结算公司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 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已冻结股票解冻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申购赎回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 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 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 归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产品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通过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进行咨询、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二)服务联系方式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 传真:010-89620100 在线客服: 1)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我的-联系客服-在线客服 2)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微信号:tkfunds)-账户·交易-微客服 3)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tkfunds.com.cn)-在线客服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kfunds.cn 人工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23-11-08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海证券报》 2023-11-27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海证券报》 2023-11-29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海证券报》 2023-12-15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海证券报》 2023-12-16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海证券报》 2024-01-20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海证券报》 2024-03-25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申购金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赎回最低份额和持有最低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海证券报》 2024-04-09 关于调整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2024-05-23 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人网站,《上海证券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 2024-07-29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申购金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赎回最低份额和持有最低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海证券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kfunds.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基 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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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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