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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证A500指数增强A(02270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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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04613 | ||||||||
基金代码 | 022706 | ||||||||
公告日期 | 2024-12-04 | ||||||||
编号 | 3 | ||||||||
标题 | 银河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关于准予银河中 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99 号)的注 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0 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 ESG 评价结 果在 C 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 样本空间内总市值排名前 1500; ? 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 ? 对主板证券,在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不低于 2%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三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或总市值在样本 空间内排名前 1%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一定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数量证券,使样本数量达到 500 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 间尽可能一致。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 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 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 4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未知价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 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 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及其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投资,除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类似市场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的诸如环境、市场波动 风险、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因素带来的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目 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3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9 六、基金的募集.....................................................31 七、基金合同生效...................................................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九、基金的投资.....................................................49 十、基金财产.......................................................5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60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6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3 十六、侧袋机制.....................................................81 十七、风险揭示.....................................................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7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一、绪言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 金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相关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 金的开放日或开放时间,具体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胡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首席运营官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股权管理部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 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 年 5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 委书记、总经理和公司董事。 董事吕智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 斯伦贝谢公司现场工程师、高级现场工程师、总现场工程师、现场服务经理、市 场拓展经理、技术经理,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君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王韬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市财税局第四分局查帐一 所科员,人教科团总支副书记、科员、副科长、分局一所副所长,上海市财政科 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财税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财税局规划处处长、办 公室主任,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监督检查局局长、监督检查局党组书记、 涉外经济处(金融处)处长、一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现任上海城投(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付维刚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 公司董秘办高级总监,江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 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 厂技术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 资本运营部处长,中石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田国林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机械(电 子)工业部机床工具局经济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基建贷款处、 信贷一部综合处经济师,信贷一部机电轻纺处副处长,信贷管理部交通邮电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信贷管理部部务秘书(主持工作),信贷风险管理部分行监管 二处副处长、处长,信贷风险管理部综合处处长,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建信信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挂职担任);华夏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副总裁 1 级。 独立董事陈冬梅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 济学院副教授。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金融学会中国金融论坛 (CFF)成员、国家金融实验室高级研究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 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外脑专家。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3 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党建工作部/综合管理部副总 监。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 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 年 5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吴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2004 年 4 月加 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市场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战略规 划部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 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 年 12 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 限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 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博先生, 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20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曾就职 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期间从事企业金融、投资银 行业务及上市公司并购等工作。2006 年 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 任量化与 FOF 投资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09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沪深 300 价 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银河沪深 300 成 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23 年 11 月担任银河 定投宝中证腾讯济安价值 100A 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为“银河定投 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0 月担任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至 2024 年 5 月担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起担任银河量化稳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担任银河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4 月担任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副总经理吴磊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先生,股票投资部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副总监袁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副总经理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郑可成先生,固定收益部 总监助理蒋磊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或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 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 情况。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 年 4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1995]214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 号 联系人:窦华宸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成立于 1996 年,总部位于上 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世界 500 强企 业——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之一。 光大证券先后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和 2016 年 8 月 18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788.SH/06178.HK),是一家 A+H 股上市券商。受益于光大集团的协同效应和品牌优势,光大证券各业务条线均 衡发展,各业务板块相互协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品链,主要业务居行业前 列。 2、主要人员情况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托管本基金相适应的 业务人员。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配备有专门的托管运营团队,平均从业年限 12 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100%,其中硕士研究生占比 65%;人员来自 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法律、信息技术、审计等,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多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注册会计师、经济师、期货从业等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光大证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光大证券资产 托管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经验丰富的 专业服务团队,安全高效的核心业务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运作模式,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备完善的内控稽核与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执行有效 (1)资产托管部根据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遵循职 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在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上保证对基金托管业务运作 进行有效控制。 (2)资产托管部各岗位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操作上相互独立,关键业务 操作安排专人复核。风险管理岗、合规管理岗、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 位,内控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并在需要时可直接向风险管 理与内控部和法律合规部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控制和监督,通过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 安全,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3)在严格岗位分离的前提下,资产托管部建立了逐级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员工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并建立了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保持授权的适时性。 (4)公司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持续教育托管业务员工增强 风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遵章守纪、注重管理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环节。 (5)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通过强化对托管业务的管理和对全体 员工的教育,规范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言行,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确 保托管业务的规范、合法、健康、稳定运行。 (6)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挂钩、目标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通过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形式,促进员工具备和保 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及优秀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 相适应。 2、资产托管部根据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建立了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机制,履行风险监控义务,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就识别的风险事件及 时报告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部和法律合规部 (1)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贯穿托管业务全过程涉及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排查、评估和分析。关注对风险源头的管理,判定风险的起源, 分析辨别风险形成的原因。 (2)定期衡量托管业务运营风险,对排查出的风险,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 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级,辨别重要的风险点。 (3)对风险情况组织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4)定期评估风险控制政策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风险控制政策、 书面记录流程和防范措施,以使风险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使潜在的损 失降到最小。 3、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立专门的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内控 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以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资 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2)稽核监控岗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 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内控措施。 (3)稽核监控岗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内部稽核结果、外部审计结果等内容,检查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落实 执行情况。 (4)公司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公司稽核部 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 估,出具评估报告,由信息披露岗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各项费用的计提与支付情况、基金的申购资 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 A-F 座 3 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 988 号 2602 房自编之一(邮编 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10)85085000 传真:+86(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汪霞 联系人:汪霞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599 号 注册日期:2024 年 11 月 14 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第(一) 条、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发售面值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分别计算,已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00% 5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 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0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3)/1.00 = 9903.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 共可以得到 9903.9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 共可以得到 10,000,8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 类基金份额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3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3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30,000.00 元 认购份额= (30,000+3.00)/1.00=3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以得到 3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 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 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本基金转型为 ETF 联 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 第五章第(一)条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相关证券交 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开放 日或开放时间,具体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 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累计持有份额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在规 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申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 最近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 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申购费率按 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0% 5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 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0%)=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38,005.4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5:某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 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 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614,423.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6: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例 7:某投资人申购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后,又在第 6 日(7 日内) 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期为 6 日(7 日以内)的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限额时。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8、9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开放日内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 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 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 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基金,在力求对中证 A5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通过量化方法进行积极主动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控制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7.75%,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 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于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同时通过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股票投资策略 (1)指数增强量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数量化模型构建指数增强股票投资组合,通过研究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构成和大致占比,通过控制 投资组合偏离度的情况下,力争达成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增强量化策略主要采用多因子选股及事件驱动策略相结合的模式 进行投资组合配置,并结合风险模型进行基金整体风险进行调控。 1)多因子选股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量化选股模型,从成长、估值、盈利能力等多个维度对股票 池的个股进行综合打分,力求构建收益风险比具有吸引力的股票投资组合。多 因子模型在覆盖主流有效选股因子的前提下,动态优选表现优异因子,以求适 应市场环境变化带来因子失效问题,提高策略的有效性。公司的量化投研团队 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用的因子做出适当 更新或调整。 2)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将尽力发掘和深入分析可能为个股带来超额收益的事件,把握事件 驱动策略为股票投资带来的超额投资回报,可能采取的事件驱动策略包括业绩 预增策略、股东增持策略等。通过采用多因子选股与事件驱动策略相叠加的模 式,以提高组合的收益风险比。 3)风险模型 本基金在量化选股模型的基础上,叠加风险模型,对基金的相对风险和波 动进行控制,力求在降低基金收益的相对回撤和波动的同时控制指数增强基金 的跟踪误差,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达到组合收益的最大化。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之外,本基金也可适当投资于一些基本面较好、股价被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较大低估、存在重大投资机会的非成份股,以及通过参与新股认购等方式提高 收益水平。 (2)股票组合调整及风险控制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 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参考指数编制规则,本基金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存在一些公司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停牌、复牌等),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 影响,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②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③其它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 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评估模型控制投资组合的跟踪偏离,对投资组合相对于 目标指数的偏离情况进行监控与评估。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关注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市场投资机会,包括: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 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 进行投资。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采取自 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 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对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备 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 收益的特点,因此本基金将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基本面研究、估值分析、债券 条款分析,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 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3、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缩小跟踪误差,而非用 于投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 期货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制 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 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 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 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 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6、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A5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率(税后)×5% 中证 A500 指数从各行业选取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 500 只证券作为指数 样本,以反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及其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投资,除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类似市场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的诸如环境、市场波动 风险、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因素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7、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 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1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为准。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 相应的估值调整。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或虽发现错误 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季度对本基金进行评估,并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下安排收益分配。评估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 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待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 合同规定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 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代扣 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 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 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相关情况。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2、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持有人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 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 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包括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等,股票投资包括中证 A5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 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本基金 实际投资过程中,将高度重视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合理配置资产。极端市 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 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 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 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 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 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 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 发行,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抵押资产的流 动性一般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 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等风险。 4、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1)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若投资,则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 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 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 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 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 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 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 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 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 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 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 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 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7)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 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6、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 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 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 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 况,可能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4)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 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 致本基金在跟踪业绩比较基准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标的指 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 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 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但因标的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 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 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 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若出现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 编制标的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 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 整,基金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 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 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 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 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差扩大。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 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 风险。 7、指数增强策略的风险 本基金在一定的跟踪误差约束范围内,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为此,本基金可能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加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甚 至从投资组合中剔除个别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在标的指数成份股之外进行投资。 由于指数增强策略的表现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进行增强投资的结果既可能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也可能落后于业绩比较基准。 8、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 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 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 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 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3)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 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 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 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 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 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4)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保 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 在损失。 (2)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 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 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 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证 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 约,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 在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面对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 风险; (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 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风险。 10、基金转型的风险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本基金转型为 ETF 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因此,本基金存在转型的风险。 11、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 场内投资部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 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估值 效率降低的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六)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 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 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最低期限。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解决方案;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 更收费方式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6)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 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按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 年 4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1995]214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注册资本:461078.7639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窦华宸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 (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a.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b.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c.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3)、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 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 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 成相关业务办理。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 约定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 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 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 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是否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 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和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专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财务专用章和托管部负责人 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5、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商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 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纪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商开 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专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回购主协议的签署与托管人无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由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同负责。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年度报告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定期报告(月度报表除外)文件应按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出 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公 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 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 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0-0860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修改 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 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 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 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文件 (二)《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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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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