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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兴财短债债券A(00739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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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04080 | ||||||||
基金代码 | 007394 | ||||||||
公告日期 | 2024-12-04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低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17:00止。2024年12月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238,597,148.0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427,180,138.69份的55.85%,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调低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的议案》,并由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对于议案,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38,596,281.83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866.19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99.9996%,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为:公证费9,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4,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2月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低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 1、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Y) Y<7天 7天≤Y<30天 Y≥30天 赎回费率 1.50% 0.10% 0.00%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100% 100%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Y) Y<7天 Y≥7天 赎回费率 1.50% 0.00%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100%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具体内容详见《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四《<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修改说明》。本基金将自2024年12月4日起调整赎回费率,届时将相应修订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四、备查文件 1、《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5、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4日 附件:《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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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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