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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发起式C(01974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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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03410 | ||||||||
基金代码 | 019744 | ||||||||
公告日期 | 2024-12-03 | ||||||||
编号 | 8 | ||||||||
标题 | 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2号) | ||||||||
信息全文 | 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是由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更名而来。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3月21日证监许可【2024】46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24年6月4日起生效。本基金封闭运作期于2024年12月 3日届满,自2024年12月4日起转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为“银华 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并适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 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 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 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如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 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若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通标的股票价格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 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若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 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2月4日。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6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0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55 第一部分绪言 《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或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是由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 后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 合同相应修订为《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富兴央企6个 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 闭运作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 书相应修订为《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 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闭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当日)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 后,即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当日),本基金转为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为“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 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9、开放日: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 为《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6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 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7、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 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 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 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决策”七个 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 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四届理 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裁、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 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 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 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 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常 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李伟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 有限公司、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控南 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职务。现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律师事务所管理,兼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院)仲裁 员、平潭综合试验区海峡两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陆金所控股、深圳市盐田港 股份有限公司、远航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唐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主任、公司办公室 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焦巍先生:博士学位。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海南分行、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 金经理。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3日担任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27日起兼任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1年9月15日兼任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13日起兼任银华富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1年5月28日起兼任银华富饶精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1年9月3日起兼任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12月3日兼任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12月4日起兼任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李晓星、吴伟、于蕾、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 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 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 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于蕾女士:业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养老金投资管理部总监。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 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 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 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 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 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93人,全部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 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 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 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403只。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多 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 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陈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崔泽宇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3月21日证监许可【2024】 46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6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含当日)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前一日止,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 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即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 (含当日),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为“银华富兴央企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 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 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3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 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 回。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30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 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 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 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 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 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 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 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每笔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 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 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 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 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本基金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 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 费率为0.80%,假设这1,0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元 认购份额=(992,063.49+295.00)/1.00=992,358.49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款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295.00元,在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A类基 金份额为992,358.49份。 2、本基金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 这1,0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 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1,000,000.00+295.00)/1.00=1,000,295.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款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295.00元,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C类基金 份额为1,000,295.00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 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法定验资机构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 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6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含当日)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前一日止,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 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运作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即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 (含当日),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为“银华富兴央企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 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之日起30天内开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非 港股通交易日、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 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注: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 时间以登记机构系统记录为准。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 有期将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 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并进 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人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0%)=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0=5,576.72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5,576.72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 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日,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元。 例6: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 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日,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运 作期内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 为开放式运作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 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的申 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在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不足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拒绝或暂停 申购。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 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的赎 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 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 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 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 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 部分侧袋机制”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优质中央 企业,把握央企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民经济重点产业蕴含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 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 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投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 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运 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现 金等资产的投资比例,重点通过跟踪宏观经济数据、政策环境的变化趋势,来做前 瞻性的战略判断。 2、“央企”主题上市公司的界定 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 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央企”主题上市公司指以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或 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为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 股东的上市公司。 未来随着政策等变化导致“央企”主题的界定范围发生变动,经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界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公司。在“自上而下”选择的细分行业 中,针对每一个公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 司的管理层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经营机制、销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从定 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同时,基 于央企的特点,重点关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1)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沟通,综合考评公司的治理结 构、管理层工作能力等,甄选拥有优秀管理层的上市公司。其中,公司治理结构评 价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运作;管理层工作能力评价包括 考察开拓精神、战略思维、执行力、投资项目选择成功率及以往的经营业绩等。 (2)财务质量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质量进行考察,重点关 注上市公司的毛利率、费用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 和经营性现金流等反映真实盈利情况的财务指标。 (3)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目标公司的盈利驱动来源,评估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选择具备长期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4)基于央企的特点,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四类央企: 1)在国家产业战略中占据重要环节,承担战略破局、产业升级、国产替代、 自主可控等重要角色,同时拥有较为清晰的收入及利润增长路径的企业; 2)具备独特的新科技、新技术、新材料研发能力,产业化潜力较大,处于由 非市场化向市场化推广阶段,或从非民用向民用推广阶段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3)具备资源优势及集团支持,同时治理及激励机制完善的制造业及服务业企 业; 4)现金流充沛且稳定,分红比例较高,股息收益率较高的企业。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策 略,积极优选相对于A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 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在行业配置层面,考虑行业的产业政策、生命周期、供需缺口、投资周期、库 存周期、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主要采取业绩增速和估值相匹配的选股策略对港股通 标的股票进行选择,以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采取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 法,精选业绩增速快、估值相对被低估的港股通标的投资品种。重点关注以下港股 通标的股票: (1)对于A、H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股价相对于A股明显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 (2)对于仅在香港市场上市,而在A股市场属于稀缺行业的个股,本基金将选 择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且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 指标包括资本回报率(ROIC)、毛利率、主营业务经营利润率等。 6、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 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 造组合。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 观经济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 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 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 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 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 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 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 产的变现能力。 (6)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 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 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 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 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 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 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 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7)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性 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 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可 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 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 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 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 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 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 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的目的。 9、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 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 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 价值。 11、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性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业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 情况及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证券出借 平均剩余期限和出借证券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投 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 月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40%;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5)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封闭运作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在每个 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4)基金投资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5)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出借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7)、(18)、(2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新央企综合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 中证国新央企综合指数反映沪深两市央企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与本基金 投资策略、投资风格比较匹配,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以 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 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 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投资于 “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为60%-95%,其中投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总之,基于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 更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 制”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 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并加计每 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 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 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摊余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摊余成本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股票期权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元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 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 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 经纪机构、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 误、遗漏,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投资标的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 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侧袋机制”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期内或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 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本基金连续30、40、 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现终止事由发布提示性公告;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 说明。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的 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础, 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债 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 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债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 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9、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 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10、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1、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 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 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混合型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 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 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主题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投资标的高度集中于目标主题范围内的股票,故基金业 绩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和债券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题投 资机会的持续性和标的证券的未来表现,可能与市场总体表现存在较大的差异。 3、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 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市场 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受到 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有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元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 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 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 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 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 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或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 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资产估值上出 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及时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 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收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通 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通交收日内(含第3个港股通交收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 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 通标的股票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 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 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7)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 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 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8)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 计的额外税项。 4、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因此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若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的风险包括: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 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 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 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6、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若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 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7、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若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 (1)流动性风险 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 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 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 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权 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 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票 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 失。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若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 险等。 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若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10、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若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 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 11、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本基金通过融资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润,这必然也 放大了风险。本基金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 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投资相关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或融券资格等, 这些影响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本基金也可能面临由于维持担保比例 低于融资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 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3)强制平仓风险 本基金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 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 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 1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 从而无法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面临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 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1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14、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5、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期限届满后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 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 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 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 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16、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 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7、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 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 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 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上 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 于A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 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 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 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 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 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 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 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7)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公 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响。 (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 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四、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申购、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 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优质中央 企业,把握央企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民经济重点产业蕴含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且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 品种,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 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二、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 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基金投资人可能面临赎回效 率降低的风险,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基金投资人 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的风险。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 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可能将损失延迟款项部 分的再投资收益。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 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暂时无法 获取基金净值信息的风险,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净值信息,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机制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大额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 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传导 给大额申购和赎回的投资者,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 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成本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7)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 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 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 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 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资产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 行反洗钱职责; (12)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 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 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投资标的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 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 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投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 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运 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投 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 月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40%;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5)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封闭运作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在每个 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4)基金投资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5)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出借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7)、(18)、(2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拟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期内或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 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 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投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 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运 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投 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 月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40%;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5)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封闭运作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在每个 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4)基金投资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5)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出借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7)、(18)、(2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互相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按 照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托管人发出确认的时 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 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同协商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 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类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 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 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 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 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对 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 完成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 的工作。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 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 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 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金额及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其承诺的持有期限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且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 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 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 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季 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 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 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 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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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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