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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货币A(2601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01728
基金代码 260102
公告日期 2024-11-30
编号 1
标题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是契约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三只基金。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只
基金在基金财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单元、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
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二)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8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3]96号文件批准发
起设立,并于2003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
(三)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七)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之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八)托管人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九)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科
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十)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
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一)本招募说明书涉及的侧袋机制仅适用于本系列基金下设的优选混合型基金、动
力平衡基金,不适用本系列基金下设的货币基金。
(十二)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
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
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三)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
9月30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
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5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分级............................................................................................................67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69
八、基金的转换....................................................................................................................................80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86
十、基金的投资....................................................................................................................................87
十一、基金的融资..............................................................................................................................107
十二、基金的业绩..............................................................................................................................108
十三、基金的财产..............................................................................................................................113
十四、基金财产估值..........................................................................................................................115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122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12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3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133
十九、侧袋机制..................................................................................................................................138
二十、风险揭示..................................................................................................................................14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4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4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6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7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7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76
二十七、备查文件..............................................................................................................................17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系列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优选混合型基金”)、景顺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或“货币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或“平衡基金”)三只基金。三只基金作为独立
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只基金在基金财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单元、基金估值、基金
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本招募说明书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
金下的三只基金。但是,本招募说明书中针对其中一只基金的特殊规定仅对该只基金适用。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
分别为: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和景顺长
城动力平衡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11月14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
废止;
《试点办法》: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废止;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指《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8月8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系列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个月;
认购: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指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销售服务费用:指本系列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该笔费用从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该基金的
营运费用;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等级:本系列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自2010年4月30日起分设两级基金份
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持续销售费,各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指人民币元;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货币市场基金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
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
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
止交易;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
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
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
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
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
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
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
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资者保护工
作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副处长。现任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
监、首席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
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
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
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
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
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及曾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高级经济学家,巴克莱资本
大中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
首席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
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
融发展局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
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
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
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
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
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
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
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
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
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年6月再次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
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
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
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系列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
绩。本系列基金下设三个基金,由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管理,现任基金经理
如下:
(1)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陈威霖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平安利顺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市场部债券经纪人。2013年
6月加入本公司,历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自2016年4月起担任
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具有13年证券、基金行业
从业经验。
米良先生,经济学硕士,CFA。曾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部管理培训生、
零售银行部高级客户经理,汇丰银行深圳分行贸易融资部产品经理,招商银行资产负债部资
产管理岗。2018年9月加入本公司,自2018年11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有10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2)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刘苏先生,理学硕士,CFA。曾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现华润深国投信托)信托
业务部信托经理,鹏华基金基金管理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5月
加入本公司,自2015年9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并曾任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
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1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3)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杨锐文先生,工学硕士、理学硕士。曾任上海常春藤衍生投资公司分析部高级分析师。
2010年11月加入本公司,担任研究部研究员,自2014年10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
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监、基金经理。具有14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系列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陈威霖女士曾于2017年12月至2020年5月管理景顺长城景泰稳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米良先生曾于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管理景顺长城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管理景顺长城景泰添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管理景顺长城景泰臻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管理景顺长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刘苏先生曾于2011年12月至2015年5月管理鹏华精选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现更名为:“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10月至2015
年5月管理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名称为“鹏华普惠基金”);
2022年7月至2024年8月管理景顺长城品质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杨锐文先生曾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管理景顺长城成长之
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管理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3月至2019年11月管理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10月29日至2020年4月28日管理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本系列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陈威霖女士兼任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
场基金、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睿丰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6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米良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
基金、景顺长城弘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刘苏先生兼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
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消费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泰保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研
究驱动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杨锐文先生兼任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电子信息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成长龙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新
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系列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陈利宏先生 2003年10月24日-2004年11月17日(管理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曾昭雄先生 2004年11月18日-2005年5月31日(管理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杨兵兵女士 2003年10月24日-2007年9月14日(管理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涂强先生 2006年11月22日-2009年8月6日(管理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邓春鸣先生 2007年9月15日-2009年8月6日(管理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张继荣先生 2009年8月7日-2012年1月16日(管理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丛 林先生 2012年3月20日-2013年10月30日(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毛从容女士 2005年6月1日-2014年1月15日(管理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陈嘉平先生 2012年1月17日-2015年4月3日(管理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张继荣先生 2014年1月16日-2015年7月9日(管理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毛从容女士 2005年6月1日-2016年4月25日(管理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刘彦春先生 2015年7月10日-2016年11月8日(管理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杨锐文先生 2014年10月25日-至今(管理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刘 苏先生 2015年9月29日-至今(管理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陈威霖女士 2016年4月20日-至今(管理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米 良先生 2018年11月3日-至今(管理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
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
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5)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7)不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
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
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
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
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
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
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
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
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
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
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
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
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
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
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
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
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
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
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
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
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2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56
只,QDII基金6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
(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代销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网址:fi.cmbchina.com 客服电话:95555
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机构投资交易平台”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或https://f.cib.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电话:010-66637271 传真:010-6555921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9016788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为履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任轩仪/沈崟杰 电话:0571-87659293/88261822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银行网址:www.czbank.com
2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联系电话:010-852384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21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联系人:王智慧 电话:0579-821995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22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联系人:赵可钧 电话:0573-82303182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www.bojx.com
23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 客服电话:400-821-1880,800-830-1880(限中国大陆固话拨打) 网址:www.citibank.com.cn
2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联系人:江志纯 电话:025-86775067 传真:025-86775054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http://www.njcb.com.cn
2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574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26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2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系人:李雪蛟 电话:021-38663866 传真:021-38675314 客户服务电话:95382 网址:http://www.hkbea.com.cn/
27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卢媛薇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28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1楼02-03室,25楼01室,26楼01室,27楼01室,28楼01室,29楼,30楼01室,31楼01室,32楼,33楼,35楼,36楼,37楼,38楼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客户服务电话:95366 网址:https://www.hsbc.com.cn
2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拟任董事长:庄广强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15806143272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30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59667794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31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代蕾 电话:1568106868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3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3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联系人:张舒淏 电话:0574-87090106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34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白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35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大道10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3957523 客户服务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36 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20B-1230单元(邮政编码: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20B-1230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琼 电话:+86-10-58327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6299 网址:https://www.ubs.com/cn/sc/ubs-china/about-us/company-profile.html
3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8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联系人:张春薇 电话: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39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55号华侨银行大厦B101,B103,B105,B106A-C,B108-109,B110A,103,104A-C,106A,108,201-204,206-208,301-306,308,401-408,501-508,601-604单元及地下二层B202-203、205-209部位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55号华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碧娟 联系人:费泓 电话:021-20833198 客服电话:4008940089 网站:www.ocbc.com.cn
40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客户服务电话:956186 网址:www.aibank.com
4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e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高雨帆 电话:0571-87163235 传真:0571-85120731 客服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4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刘秉鑫 联系电话:0755-22664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4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4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

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刘健 联系人:鲍佳琪 联系电话:021-3338837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鲍佳琪 联系电话:021-3338837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号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戈文 电话:010-8418315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丁禹戈 电话:021-23185426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冯海悦 电话:010-66229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s://www.bocichina.com/
55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1682517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5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杨依宁 电话:0551-62201730 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5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5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1981259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1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刘澜、杜悦 电话:010-65051166-2592、010-65051166-504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068 网址:www.cicc.com
6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2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2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6992402 传真:010-56992426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方式:029-87211668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62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华宝证券2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3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庄传勇 电话:021-32229888-33362 客服热线:956021 网址:https://www.ajzq.com/
6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7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6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6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6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6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王凯伦 电话:021-80234217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https://www.gjzq.com.cn/
7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7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产融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孙健 联系电话:15210835479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https://www.avicsec.com/main/home/index.shtml
7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人代表: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站: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7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7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7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电话:0531-6888105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7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8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

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8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宋涧乔 电话:023-67747414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4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林涵茜 电话:028-86583006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55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8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

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19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027-87107535 客户服务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网址:https://www.tfzq.com
8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8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15809201060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8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五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9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黄伟建 联系人:蔡驰宙 联系电话:0571-87821867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77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华鑫海欣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苏卉 电话:13813567470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9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联系电话:020-88834787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93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010-86499807 传真:010-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9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王谷雨 电话:1362362425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95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4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96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9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16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211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9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朱洁欣 电话:0510-856063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99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淑敏 联系电话:010-81152420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https://www.sczq.com.cn
10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0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0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103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7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电话:021-20655438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10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05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程剑心 电话:010-68587075-6028 传真:0851-8-6850539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http://www.hczq.com/
10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栋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张琳 电话:15112500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s://www.tebon.com.cn/
10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0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13810167663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10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A栋3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1580194365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弄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2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曾帅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程艳 电话:021-68077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1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晋荣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11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号码: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1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137773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1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prolinkfund.com
11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86645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s://www.puzefund.com/
11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12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2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张博文 电话:010-0336314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2 网址:www.new-rand.cn
122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755-266954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3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24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程义 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2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2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

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邵文静(商务) 电话:187012242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fund.sina.com.cn/
12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159218329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129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号码:0755-83999913 传真号码: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13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任旒 电话:186017761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3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132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电话:13311295863 传真: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3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13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电话:138170145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3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3-1801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李鹏飞 电话:17688937775 客服电话:400-8224-888 公司网址:https://www.jfz.com/
13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13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1855160400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18017373527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4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1号楼3层304B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周传宏 电话:13801006010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141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电话:17717506649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4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余可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董小翠 电话:15010965750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2 网址:www.gomefund.com
145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4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何楚楚 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goutong.com/
147 上海鉅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166弄中庚环球创意中心T2栋9楼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联系人:王世之 电话:021-52265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www.jp-fund.com/

148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北京朝阳区蓝堡国际中心907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周静华 电话:137010247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49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2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2单元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联系人:韩建明 联系电话:0371-61777518/15981962046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站:http://www.hexinsec.com
150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5828-2 网址:https://mobile.licai.com/licai/public/channel
15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152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5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4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人代表:冯轶明 联系人:曹雪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55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15901622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56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309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联系人: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电话:010-64108876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157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58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09613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59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叶露 电话:1391652084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60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印娣 电话:1337165872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6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陈梦颖 电话:1507001576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62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021-33830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163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6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6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1300160004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166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10-58732256/18610907207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2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67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1111弄1号中企国际金融中心A楼10层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杨雪菲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63、021-53398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68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16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70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任卓异 电话:18201197956 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https://www.tl50.com
17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912 传真:010-59053929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172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73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174 瑞银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2写字楼2701及2702、2703A、2704B 法定代表人:何秀鸿 客户服务电话:4000080123 网址:weubs.com.cn
175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76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306、1701、18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306、1701、1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思祯 联系人:何璐婷 电话:021-389687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8988 网址:www.dbs.com.cn
17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78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179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88-3 网址:www.mybank.cn

18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孙懿 电话:0551-65161821、0551-65161963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8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182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联系人:刘翠玲 电话:0755-83053731 传真:0755-83703200 客户服务电话:95341 网址:www.yt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代销具体基金份额情况、具体业务开通及办
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46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7层
负责人:田予
电话:(010)65155566
传真:(010)65263519
经办律师:贺宝银、徐志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吴翠蓉
六、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系列基金下设货币市场基金自2010年4月30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级,根据投资者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等级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自2010年4月30日起,货币市场
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
两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费率及分级规则
1、A级与B级基金份额的交易限额和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销售服务费 0.25% 0.01%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不限 不限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不限 不限
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 不限 不适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最低持有份额 无 500万份

注:货币市场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货币市场
基金B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份额分级规则:
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未结转收
益将不结转,一并带入B级份额,并于升级当日适用B级的相关费率(年销售服务费率除
外,年销售服务费率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将不
结转,一并带入A级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A级的相关费率(年销售服务费率除外,年
销售服务费率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如销售机构仅销售A级或B级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
自动升降级。
根据上述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登记机构将在确认投资者的各项交易申请后,根据投
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进行升降级判定。对当日持有A级基金份额超过
500万份(包含500万份)的,登记机构将自动升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为B
级基金份额;对当日持有B级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不含500万份)的,登记机构将自
动降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为A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分级规则自公告生效
日起生效,自该日起,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投资者基金账户所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数
量,进行份额级别判断和处理,并适用A、B级相关费率。
基金份额分级后,对在开放日参与基金份额升降级确认的投资者,其在当日提交的货币
市场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转出等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下一开放日做失败确认处理。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
本章中第(一)节至第(十三)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第(一)
节至第(四)节、第(七)节、第(九)节至第(十一)节、第(十四)节至第(十八)节
的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中国银行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已于2003年12月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
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系列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或
各销售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同时申购、赎回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申购、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
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
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系列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
在T+5日但不超过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
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本基金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
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系列基金不设最低赎回
份额(代销网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进行某笔赎回后,
若保留的动力平衡基金份额余额低于1份,则余额部分的动力平衡基金份额需一同全部赎
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优选混合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只基金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优选混合基金或动
力平衡基金的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名称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优选混合型基金 M<50万 1.5% 50万≤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按笔收取,500元/笔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1年以内 0.4% 1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货币市场基金(A/B级) 0 0
动力平衡基金 M<50万 1.5% 50万≤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1年以内 0.4% 1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 (含) 0

M≥500万 按笔收取,500元/笔

M表示申购金额。
1、本系列基金中优选混合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对应基金的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
投资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基本手续费。
2、就赎回费而言,每1年指365天。
3、货币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货币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货币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货币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含转换出)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含转换出)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货币基金的基金
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当优选混合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
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动力平衡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283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3=4365.95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优选混合型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4%,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9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9=11,489元
赎回费用=11,489×0.4%=45.96元
赎回金额=11,489-45.96=11,443.04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
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
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针对某只基金的巨额赎回不影响本
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下设的其他基金。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
按正常赎回和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
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
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并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如果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货币市场基金为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货币市场基金为1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该种
超比例延期赎回,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和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和转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
充分;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货币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货币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应
当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申购与赎回
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其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十四)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
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和网站上刊
登公告。
(十五)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
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十六)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货币市场基金A/B级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和追加金额不限(具体以各销售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货币市场基金A/B级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计算
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4、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当接受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十七)货币市场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赎回款一并支付给投资人,
以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1)如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不与赎回
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人,则未付收益将结转为份额后留存在投资人的基金账户。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份,则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2)如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将按比例结转的未
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对应的
款项和赎回收益两部分: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收益
①全部赎回和特殊的部分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按100%比例结转未付收益并赎回;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
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
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
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并赎回。
例: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10万份,未付收益为-1,0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99,
9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100份,按照1.00元人民
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1,000元,
则赎回份额对应的赎回收益=-1,000×(99,900/100,000)=-999元
赎回金额=99,900×1.00-999=98,901.00元
②其他一般情况下的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
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收
益为0。
例: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A类份额1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者赎
回5万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万份,足以弥补其累
计至T日的未付收益-1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50,000×1.00+0=50,000元
(十八)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公告的特别规定
发生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货币市场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八、基金的转换
(一)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已于2003年12月5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于2009年10月30日调整了
转换业务规则,并于当日开通了本系列基金与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产品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本系列基金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转换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同时转换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4、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
册登记的基金;
5、基金转换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
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
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货币市场基金A、B级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投资者由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入货币市场基金A、B级份额后,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
基金余额来判断是否应对转入的基金份额予以升级或降级处理。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
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转换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仅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正常开放申购、赎回的前提
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
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转换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申请确认后,注册登记人将对投资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
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转换的数额约定
1、本系列基金单笔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
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本系列基金转入基金的有效份额为按转入净额除以当日转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五)本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用
1、本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率最高不超过1.5%。
2、本系列基金转换费在扣除注册登记费用及其他基本手续费后,剩余部分归基金财
产。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持有期不足7日的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其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额归入对应基金的基金财产。
3、本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
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
为:申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用,0】。
(六)转换交易的计算方式
本系列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
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优选混合型基金10,000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优选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8个月,对应赎回费为0.25%,申购费为1.5%,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3元,
申购费为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转出净额=11,480-28.7=11,451.3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0】=11,451.3元
转入份额=11,451.3/1.163=9,846.34份
(七)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或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转换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转换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转换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转换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转换
公告。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原则
1、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基金转换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并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程序
1、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
出基金转换申请。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基金转换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转
出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2、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
点进行成交查询。
(十二)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
不限。
(十三)货币市场基金的转换:
货币市场基金的转换出金额,参照货币市场基金赎回金额按销售机构规定和对应的转
换条件计算。
对应基金的转入份额、申购补差费计算与前述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一致。
(十四)货币市场基金暂停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
1、暂停货币市场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五)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份额不参与转换业
务。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司法
强制执行及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各基金均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只基
金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无论对债券还是股票,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理念都是基于
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
(二)投资目标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运用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并可持续的
资本增值。各基金投资目标如下:
1、优选混合型基金利用“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对股票进行精密和系统的分析,构建
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组合,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的资本增值。
2、货币市场基金在保持本金的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基准的投资回报。
3、动力平衡基金以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为目标,注重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以
达到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的兼顾,争取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三)投资方向
本系列基金下设的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
股及存托凭证;债券投资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等。
本系列基金下设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系列基金下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均有债券和股票资产,但是配置比例显着
不同:
优选混合型基金 动力平衡基金
股票:70-80% 债券:20-30% 股票:20-80% 债券:20-80%

*百分比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的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
(1)投资流程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过程中,这两只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着重选择
基本面良好或价值被过分低估的股票。同时,也会结合“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即基于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行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
分析,做出产行业偏好选择,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
的决定。
(2)选股原则
股票投资以成长、价值及收益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
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益的收益型股票。
(3)选股程序
①通过“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的详细分析与其他深入的研究,如实地考察、电话会议、
行业分析等,判断股票是否值得投资,然后组建“股票买进名单”;
②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包括对各种量化指标的分析,结合各券商的投资分析报告),
综合公司的分析判断,做出对所研究股票的投资结论,并持续维护“股票买进名单”;
③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和投资策略等要求,考虑收益和风险的配比、股票的
流动性以及其它因素,推荐不同基金的股票买进名单。
(4)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选择和组合构建
(1)投资流程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
并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
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
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
置。
(2)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①组合久期管理:为了充分地控制利率变动风险,需要及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当预测利率将上升时,本系列基金将缩短组合债券的平均久期、持有短期债券、浮动债等来
减低利率风险;反之,当预测利率将下降时,本系列基金将增大组合的平均久期并增持长期
债券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在组合久期确定后,本系列基金将通过不同期限债券的匹配组
合,从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②资产配置:在未来利率走势预期的基础上,本系列基金通过久期与凸性管理的手段,
在不同期限的债券以及固息债与浮息债之间进行配置。同时,本系列基金以市场规模、收益
率与流动性为基础,在不同市场以及不同的债券类别之间进行配置。
③债券选择
本系列基金在考虑信用质量和期限等因素后,将选择以下类型的债券:
●到期收益率较高、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即收益率和久期溢价过分偏离合理价格水平)的债券
●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债券
●期权和债性突出的可转换债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④组合构建:本系列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利率走势做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各类
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本系列基金根据收益率和流动性、债券资质“自下而上”地进行
个券选择,组成最终的投资组合。在确定具体个券后,须依据下列标准构建投资组合:
●确保执行投资策略并确保投资组合久期在规定的范围内
●保持投资组合分散化,基金持有单一债券品种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满足基金正常现金流的需要
●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在一定的范围内
●债券投资组合中,债券信用等级最低为BBB+或同等信用,投资组合的平均信用等级
应在AA+或以上
⑤组合优化:在债券组合管理中开发出独有的程序对债券组合定期进行量化分析,包括
精确计算组合的VAR值、贡献分析、跟踪误差等指标,根据量化分析结果对债券组合品种
进行相应的配置调整,并通过了解组合的风险特征、预算,按照宏观经济分析模型预测和企
业信用分析的结果,对组合做出连续的优化调整。
⑥现金和回购资产:保留足够的现金以应付基金日常的现金需要。
4、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方法:
(1)投资决策程序
①基金经理依据投资部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综合
分析,对短期利率变化趋势做出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③基金经理对各投资品种进行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平均剩余期限分析,同时根
据未来利率变化的预期以及投资品种的利率敏感性来综合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
④基金经理结合经审定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进行具体的投资组合
构建。
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重大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
划。
(2)投资管理方法
①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
②通过利率预期策略,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③通过流动性管理策略,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④以严谨的研究分析为基础,积极实施时机策略。
本系列基金会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5、业绩比较基准
优选混合型基金:中证8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货币市场基金:税后同期7天存款利率。
动力平衡基金: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同业存款
利率×5%。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
理人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系列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系列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系列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系列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6)本系列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系列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7)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系列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主动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1)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6个月达到上述
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
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以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适用与本系列基金下设各只基金。
(六)禁止行为
本系列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系列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系列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八)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
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特别限制:
1、禁止行为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货币市场基金遵守以下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但
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认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3)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
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优选混合型基金是一种具有较高波动性和较高风险的投资工具。适合风险承受能力强、
追求高投资回报的投资群体。
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和收益稳定的特点,投资目标是在保持本金的高流动性和安全
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基准的投资回报。
动力平衡基金是一种具有中等风险的投资工具,除了结合以上景顺长城股票及债券基金
的风险管理程序以外,为达到平稳回报的目的,该基金还将独立地对风险来源进行评估,并
设立额外的风险控制管理手段。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已对本系列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系列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优选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89,625,941.48 76.35
其中:股票 2,989,625,941.48 76.3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85,025,209.51 20.05
其中:债券 785,025,209.51 20.0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351,141.26 0.26
8 其他资产 130,632,869.19 3.34
9 合计 3,915,635,161.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10,211,683.04 65.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7,118,694.84 3.8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182,804,136.92 4.75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7,741,553.68 1.5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31,200.00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0,618,673.00 2.3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89,625,941.48 77.63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89009 九号公司 6,107,760 294,394,032.00 7.64
2 603737 三棵树 5,044,608 199,110,677.76 5.17
3 688120 华海清科 1,088,121 176,134,146.27 4.57
4 688002 睿创微纳 4,334,395 170,905,194.85 4.44
5 688213 思特威 2,880,664 165,368,119.44 4.29
6 688114 华大智造 3,210,593 163,708,137.07 4.25
7 688301 奕瑞科技 1,260,372 159,865,584.48 4.15
8 688019 安集科技 1,071,282 149,990,192.82 3.89
9 000988 华工科技 4,273,000 149,213,160.00 3.87
10 002352 顺丰控股 3,270,758 147,118,694.84 3.8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85,025,209.51 20.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85,025,209.51 20.3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020 23附息国债20 2,000,000 201,192,986.30 5.22
2 249952 24贴现国债52 1,200,000 119,235,217.58 3.10
3 220011 22附息国债11 1,000,000 101,251,671.23 2.63
4 230013 23附息国债13 1,000,000 100,947,123.28 2.62
5 220018 22附息国债18 1,000,000 100,760,986.30 2.6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海关的处罚。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
策程序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进行了投资。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5,217.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7,768,767.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2,708,883.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0,632,869.1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88213 思特威 13,552,500.00 0.35 询价转让流通受 限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6,959,253,753.54 36.88
其中:债券 16,959,253,753.54 36.8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227,240,642.73 26.5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763,645,764.89 36.46
4 其他资产 34,317,815.88 0.07
5 合计 45,984,457,977.04 100.00

注: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中包含定期存款16,748,123,801.05元。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5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098,623,668.92 4.7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1.27 4.7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3.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5.1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4.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0.4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合计 104.33 4.78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64,046,568.81 9.0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58,385,152.41 5.15
4 企业债券 386,346,994.57 0.8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6,060,049.84 1.38
6 中期票据 430,098,500.84 0.98
7 同业存单 11,572,701,639.48 26.38

8 其他 - -
9 合计 16,959,253,753.54 38.6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0203 20国开03 8,000,000 821,886,963.56 1.87
2 112416125 24上海银行CD125 6,000,000 596,874,831.54 1.36
3 112492734 24南京银行CD028 4,000,000 398,714,587.05 0.91
4 112405145 24建设银行CD145 4,000,000 396,993,612.79 0.91
5 112486995 24宁波银行CD138 4,000,000 396,239,115.73 0.90
6 240301 24进出01 3,600,000 365,253,391.50 0.83
7 2128035 21华夏银行02 3,500,000 358,372,869.95 0.82
8 112414043 24江苏银行CD043 3,500,000 346,871,271.99 0.79
9 2228007 22浦发银行01 3,200,000 325,715,688.62 0.74
10 240401 24农发01 3,100,000 313,262,204.33 0.71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0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4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6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货币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实际利率计算账面价值;同时于每一计价日计算影子价格,
以避免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本基金采
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为1.0000元。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分局
等的处罚。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分局
的处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
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分局
的处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分局
的处罚。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
决策程序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进行了投资。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报
告期内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况。
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34,317,815.88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34,317,815.88

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动力平衡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28,662,223.00 73.77

其中:股票 728,662,223.00 73.7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12,958,227.40 21.56
其中:债券 212,958,227.40 21.5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276,053.12 4.48
8 其他资产 1,894,495.42 0.19
9 合计 987,790,998.9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5,921,393.38 5.69
C 制造业 633,721,837.98 64.4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337.2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2,673.76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939,439.00 3.9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541.68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 计 728,662,223.00 74.09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51,876 90,679,248.00 9.22
2 000858 五 粮 液 469,302 76,266,268.02 7.75
3 600809 山西汾酒 263,400 57,655,626.00 5.86
4 601899 紫金矿业 3,082,767 55,921,393.38 5.69
5 600690 海尔智家 1,667,400 53,606,910.00 5.45
6 300760 迈瑞医疗 137,400 40,258,200.00 4.09
7 002027 分众传媒 5,507,700 38,939,439.00 3.96
8 300979 华利集团 432,800 31,988,248.00 3.25
9 000630 铜陵有色 7,668,100 29,598,866.00 3.01
10 603855 华荣股份 1,419,900 28,398,000.00 2.8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12,958,227.40 21.6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2,958,227.40 21.6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011 23附息国债11 500,000 51,072,945.21 5.19
2 220018 22附息国债18 500,000 50,380,493.15 5.12
3 230005 23附息国债05 400,000 40,675,068.49 4.14
4 230020 23附息国债20 400,000 40,238,597.26 4.09
5 240005 24附息国债05 300,000 30,591,123.29 3.1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5,047.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56,009.6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3,438.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94,495.4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系列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下列财务指标、净值
表现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业绩数据截止2024年9月30日。
优选混合型基金的净值表现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9年 47.03% 1.17% 27.66% 1.01% 19.37% 0.16%
2020年 57.84% 1.35% 21.43% 1.15% 36.41% 0.20%
2021年 20.72% 1.22% 0.73% 0.86% 19.99% 0.36%
2022年 -30.07% 1.44% -16.64% 1.01% -13.43% 0.43%
2023年 2.72% 0.95% -7.42% 0.65% 10.14% 0.30%
2003年10月24日-2024年9月30日 1,563.23% 1.43% 195.95% 1.22% 1,367.28% 0.2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70%至80%;债券投资的
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30%。按照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2003年10
月24日合同生效日起至2004年1月23日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
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自2017年9月6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上证综合指
数和深证综合指数的加权复合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调整为“中证800指数×
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货币市场基金的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货币基金A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2.3033% 0.0033% 1.3500% 0.0000% 0.9533% 0.0033%
2020年 2.1048% 0.0015% 1.3500% 0.0000% 0.7548% 0.0015%
2021年 2.2114% 0.0007% 1.3500% 0.0000% 0.8614% 0.0007%
2022年 1.7511% 0.0011% 1.3500% 0.0000% 0.4011% 0.0011%
2023年 1.9168% 0.0008% 1.3500% 0.0000% 0.5668% 0.0008%

2005年7月15日-2024年9月30日 61.6490% 0.0055% 31.8969% 0.0018% 29.7521% 0.0037%

货币基金B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2.5472% 0.0033% 1.3500% 0.0000% 1.1972% 0.0033%
2020年 2.3493% 0.0015% 1.3500% 0.0000% 0.9993% 0.0015%
2021年 2.4564% 0.0007% 1.3500% 0.0000% 1.1064% 0.0007%
2022年 1.9955% 0.0011% 1.3500% 0.0000% 0.6455% 0.0011%
2023年 2.1616% 0.0008% 1.3500% 0.0000% 0.8116% 0.0008%
2010年4月30日-2024年9月30日 50.4711% 0.0049% 19.6480% 0.0001% 30.8231% 0.0048%

注:1、本基金自2010年4月30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级。
2、自2019年6月17日起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由每日分配,按月结转份额改为每日分配,
按日结转份额。
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注:经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05年7月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21]号文核准,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以2005年7月14日为转变基准日转变成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自2010年4月30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级。
动力平衡基金的净值表现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9年 49.52% 1.07% 19.55% 0.61% 29.97% 0.46%
2020年 41.13% 1.13% 15.15% 0.69% 25.98% 0.44%
2021年 5.35% 1.08% 0.26% 0.59% 5.09% 0.49%
2022年 -14.14% 1.11% -9.67% 0.64% -4.47% 0.47%
2023年 -7.58% 0.70% -3.67% 0.42% -3.91% 0.28%
2003年10月24日-2024年9月30日 736.61% 1.22% 114.49% 0.57% 622.12% 0.6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80%;债券投资的
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80%。按照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2003年10
月24日合同生效日起至2004年1月23日为建仓期。本基金于2007年9月10日实施分红,
此后基金资产规模持续增长,根据基金部函[2007]91号《关于实施基金份额拆分后调整基
金建仓期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本基金证券投资比例的调整期限延长至2007年10
月9日止。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十三、基金的财产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财产相互完全独立,分别建立账户,独立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构成。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
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各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级基金份额的余额。
(四)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财产分别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各基金专用账户相互独立,并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对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进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货币市场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债券投资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
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货币市场基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的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相应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该基金的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该情形下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本章中第(一)节至第(六)节、第(九)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
基金,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第(六)节至第(八)节的内容适用于货币
市场基金。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各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各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
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个月则不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级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者当
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
分完为止。
4、货币市场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5、货币市场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
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
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
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2、计算方法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第四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365/7
????R????i%=??1???1??100%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0000??????i?1??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第三位,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九)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发生的费用单独计算和计提,分别支付。本章中第(一)节至第(四)
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第(二)节第3点、第(三)节至第(六)
节的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上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基金费用按照1/n的比例由各基金分摊。(n=本系列基金
所包含的基金的数目。)除各基金个别清算外、单独公告及其他由管理人依公允的原则决定
经托管人认可的只涉及某基金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基金独自承担外,其他基金费用均为本款所
称之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基金管理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管理年费率
优选混合型基金 1.20%

动力平衡基金 1.20%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各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基金托管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托管年费率
优选混合型基金 0.20%
动力平衡基金 0.2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系列基金发行失败,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1、基金费用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系列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申购费用
(1)基金申购可适用以下费率:
基金名称 申购费率
优选混合型基金 M<50万 1.5% 50万≤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按笔收取,500元/笔
动力平衡基金 M<50万 1.5% 50万≤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按笔收取,500元/笔

M表示申购金额。
(2)计算公式
本系列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动力平衡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3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3=4365.95份
2、赎回费
(1)适用费率:
基金名称 赎回费率
优选混合型基金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1年以内 0.4% 1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动力平衡基金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1年以内 0.4% 1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3)本系列基金赎回费75%归注册登记费用,25%归基金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
补偿。
(4)例:某投资者持有优选混合型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4%,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9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9=11,489元
赎回费用=11,489×0.4%=45.96元
赎回金额=11,489-45.96=11,443.04元
3、转换费用
本系列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
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优选混合型基金10,000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优选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8个月,对应赎回费为0.25%,申购费为1.5%,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3元,
申购费为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转出净额=11,480-28.7=11,451.3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0】=11,451.3元
转入份额=11,451.3/1.163=9,846.34份
(三)其他费用
本系列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系列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
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货币市场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七)货币市场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
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0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
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销售服务费
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该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代收并分配给相关服务机构。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销售
服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A级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本基金的具体情况调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5、上述(五)货币市场基金费用第4-8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
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
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系列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规则: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系列基金分别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净值信息、货币市场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货币市场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基金管理人还应披露货币
市场基金在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该基
金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该基金基金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系列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在该基金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2、针对货币市场基金,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因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净值出现偏离时需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形;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对优选混合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四)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侧袋机制
本章节仅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不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
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相应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相应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
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
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
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侧袋份额不参与基金转换,不适用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转换”部分的内容。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
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启用侧袋
机制的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应基金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
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应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
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风险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债券管理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构风险、
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总风险的85%以上。如果
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
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系列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系列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1、本系列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试点,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
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
额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系列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
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相应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相应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无法成立造成的风险
若本系列基金下设任一基金未能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下其他满
足成立条件的基金将面临无法成立的风险。
(六)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终止造成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下设任一基金终止,若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在本系列基金中增设一只或
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继续存续的另一只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七)本系列基金下转换可能造成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下三只基金可相互转换,可能使相关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入
和转出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八)本系列基金下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
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
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
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
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
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九)本系列基金下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
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
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
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
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
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
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若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全部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
6、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达
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
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0)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
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运用本系列基金财产;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转换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9)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
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运作办
法》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
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保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5)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6)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
款项或基金份额;
(7)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
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遵循利益相关原则。若本系列基金中某基金提交讨论的事项可能实
质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须经所有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讨论通过。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认为该事项只涉及部分基金的持有人利益,则可以召集由相应基金
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
无表决权。各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
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
更改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某基金;
(2)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就单独事由自行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该只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
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共同事由(单独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对于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对于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不含百分之五十)且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对于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该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
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且经出席会议的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煳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对于单独事项,若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对于共同事项,若优选混
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货币市场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未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如有)的份额持有人与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的主
袋份额持有人(前三类持有人所持份额合并计算)和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的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货币市场基金、未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如有)与
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的主袋份额持有人(前三类持有人所持份额合并计算)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相应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对于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
含百分之五十)且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对于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该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且经出席会议的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若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全部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
(6)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
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
为单独基金存续;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
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
内公告。
7、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就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核查增加了以下监督事项:
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2)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系列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
或损失。
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
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2)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
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8)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
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
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
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
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
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监督和检查的范围包括了本系列开放式基金的各个基金,按各个
基金独立监督与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
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而且各基金独立保管。基
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
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
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
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系列基金各基金资产与其
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各基金分别设立独立的账户,分别建立独
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
存入该基金的基金募集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各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各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该基金的银行账户。各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各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各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各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各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该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各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系列基金下的各基金,以托管人和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各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系列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系列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
于其托管的本系列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
户,用于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
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系列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系列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
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
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证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
券和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系列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本系列基金中各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货币市场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各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级
基金份额的余额。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若核对一
致,则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系列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15个工作
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
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后1个月内公告。中期报
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3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公开说
明书招募说明书或中期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3)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
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
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
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
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
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
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
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
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
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
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投资者红利再投
所得基金份额自基金除权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持有时间自该日起计算。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上的公告。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
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子邮
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
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
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4年9月26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银泰证券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9月1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年8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
2024年8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8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8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7月26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年7月1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7月19日发布《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7月19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7月19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6月14日发布《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6月14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6月14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4月2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汇丰银行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4月10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贰仟万元以上
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4年3月2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2024年3月29日发布《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3月29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3月29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2月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年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1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年1月10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接受伍佰万元以上
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4年1月8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年1月8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伍佰万元以上
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号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23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10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10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
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景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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