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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卓越臻选股票发起A(01561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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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00715 | ||||||||
基金代码 | 015617 | ||||||||
公告日期 | 2024-11-30 | ||||||||
编号 | 2 | ||||||||
标题 | 永赢卓越臻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第2号) | ||||||||
信息全文 | 永赢卓越臻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第2号) 编制日期:2024-10-31 送出日期:2024-11-30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永赢卓越臻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15617 选股票发起 永赢卓越臻 下属基金简称选股票发起下属基金代码015617 A 永赢基金管浙商银行股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06-14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张璐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2023-12-05 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2014-07-15 基金经理朱晨歌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2024-06-03 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2014-08-01 其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 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力争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产净值的 投资目标 中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等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0%-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综合运用大类资产配置 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可 主要投资策略 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力求控制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 增值保值。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按估值汇 业绩比较基准 率折算)×15%+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1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 风险收益特征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 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图中列示的2022年度基金净值增长率按该年度本基金实际存续期 06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 费用类型备注 有期限(Y)率 M<100万元1.2% 100万元≤M<300万元0.8% 认购费 300万元≤M<500万元0.5% 500万元≤M 1,000元/笔 申购费(前收费)M<100万元1.5% 100万元≤M<300万元1.2% 300万元≤M<500万元0.8% 500万元≤M 1,000元/笔 Y<7日1.5% 7日≤Y<30日0.75% 赎回费 30日≤Y<180日0.5% 180日≤Y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1.2%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2%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2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等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 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 扣除。2、所披露相应费用为年金额的,该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 份额类别(若有)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 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 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58%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 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 售文件。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有: 1、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 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波动都将影响到本基 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自身投研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 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 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 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 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 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估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 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 行人供股、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 购权利凭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 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 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 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 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 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 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 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 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 交易的风险。 (5)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 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金融衍 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 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金融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 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 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 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 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6、发起式基金的风险及基金自动终止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 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 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 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 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7、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 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 中心)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 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客 服电话:400-805-8888]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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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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