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3342.0077 -0.242%深证成指 10365.731 -1.402%上证基金 6919.2357 -0.602%深证基金 8249.844 0.105%

基金天华

封闭式基金 sz18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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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
总份额: 0流通份额: 0成交量(手): --溢价率: 0%
基金天华(1847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0
基金代码 184706
公告日期 2001-08-15
编号 1
标题 天华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扩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基金扩募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扩募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
  内容摘要
  基金发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扩募协调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名称:天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天华
  基金规模:842,091,200份基金单位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代码:4706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
  基金扩募总数量:1,657,908,800份基金单位
  发起人认购数量:25,000,000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数量:1,632,908,800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比例:10: 19.391116
  发起人认购价格:以权益登记日(全面摊薄)的每份基金单位净值加0.01元扩募发行费用与1.01元比取高者。
  持有人配售价格:每基金单位1.01元
  权益登记日:2001年8月20日
  除权基准日:2001年8月21日
  持有人配售缴款时间:2001年8月22日——2001年8月28日
  机构投资者预约认购及缴纳预付款期:2001年8月27日——2001年8月30日
  机构投资者缴纳余款期:2001年8月31日—2001年9月3日
  发起人配售及认购剩余部分缴款时间:2001年9月4日
  扩募说明书签署日期:2001年8月14日
  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次扩募以现有基金份额842,091,200份为基数,发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2,500万份基金单位,余下部分按10: 19.391116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基金天华持有人配售。持有人放弃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认购,机构投资者认购剩余部分,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基金存续期从1999年7月12日至2009年7 月11日止。
  一、绪言
  本扩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及《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本次基金扩募经过原四川国债投资基金2000年6月10日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24号文《关于同意天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扩募的批复》批准。
  本基金发起人已认真审核该扩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扩募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扩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扩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扩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华证券投资基金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 指《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扩募说明书 指《天华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持有人 指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天华持有人
  权益登记日 指配售认购权的登记日期
  扩募协调人 指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商业保险公司 指具有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存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持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三、本次扩募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黑学彦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楼
  电话:010-68457647,68457653
  联系人:贾杰,刘勇
  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十二楼
  电话:021—68634510
  联系人:毛劲虎、栾志刚
  3、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引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栋
  电话:023-63786560
  联系人:侯曦蒙
  4、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沛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大厦20-28层
  电话:0755-2138138
  联系人:钟宇
  5、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
  注册地址:长春市长春大街142号
  电话:0431-8910430
  联系人:毕子男
  (二)基金扩募协调人
  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十二楼
  电话:021-68634510-8300/8220
  传真:021-68865411
  联系人:毛劲虎、栾志刚
  2、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引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栋
  电话:023-63786560
  传真:023--63786561
  联系人:侯曦蒙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金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杨建津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6层
  电话:010-65263518
  传真:010-65263519
  经办律师:贺宝银、庞正中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延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宵云路26号鹏润大厦12层B01----B03
  电话:010--84584417
  传真:010--84584428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先锋,潘帅
  四、本次扩募背景
  (一)基金本次扩募是经原四川国债投资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24号文《关于同意天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扩募的批复》批准。
  (二) 基金扩募原因
  1、本基金扩募后,有利于发挥规模效益,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应用更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更高的回报。
  2、本基金为成长型基金。所追求的投资目标是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的最大化。本基金管理人相信基金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充分利用该投资策略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为基金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回报。
  五、法律意见
  本次扩募由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扩募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事务所对本次扩募的合法性给予确认。
  六、扩募方案
  (一)扩募数量
  基金天华将由现有的842,091,200份基金单位扩募到2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总份额为1,657,908,800份基金单位。其中发起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认购2,500万份基金单位,每家发起人各认购500万份基金单位。余下部分按10:19.391116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天华持有人配售。持有人放弃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认购,机构投资者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二)扩募价格
  本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基金持有人配售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1元人民币,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
  基金发起人认购价格以权益登记日(全面摊薄)的基金单位净值加0.01元扩募费用与1.01元(基金单位面值加0.01元扩募费用)比取高者。
  (三)、扩募方式
  本次扩募以现有基金总份额842,091,200份为基数,按10:19.391116的比例,向基金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天华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配售1,632,908,8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扩募后总份额的1%,即2500万份基金单位。
  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认购,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数量,则按比例配售;机构投资者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全部认购。
  (四)本次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次扩募后,本基金规模将达到2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份基金单位
    扩募前 配售增加 扩募后 扩募后比例%
  发起人份额 0 25,000,000 25,000,000 1
  社会公众份额 842,091,200 1,632,908,800 2,475,000,000 99
  总份额 842,091,200 1,657,908,800 2,500,000,000 100
  (五)本基金扩募配售、认购时间安排
    时 间 事 项
  2001年8月20日 权益登记日
  2001年8月21日 除权日
  2001年8月22日—2001年8月28日 基金持有人配售缴款起止日
  2001年8月27日—2001年8月30日 机构投资者预约认购及缴纳预付款期
  2001年8月31日—2001年9月3日 机构投资者缴纳余款期
  2001年9月4日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缴款日
  七、本次扩募认购办法
  (一) 认购缴款起止日期
  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起止日:2001年8月22日—2001年8月28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未缴款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机构投资者认购及缴纳预付款期:2001年8月27日—2001年8月30日
  机构投资者缴纳余款期:2001年8月31日—2001年9月3日
  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日期:2001年9月4日
  (二)缴款地点
  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基金天华托管券商营业网点
  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缴款地点: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发起人缴款地点:中国农业银行
  (三)缴款办法
  1、基金持有人凭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账户卡认购基金。认购时填写认购简称“天华配售” 买入单,交易代码:8706,每基金单位1.01元,认购限额为其在登记日截止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乘以1.9391116后取整数部分。若基金持有人在2001年8月21日-8月28日期间办理了"基金天华"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券商处认购。
  2、发起人认购部分,认购款直接划至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帐户。
  3、机构投资者认购部分的缴款方式
  (1)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认购,机构投资者最低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万基金单位以上且必须为100万基金单位的整数倍。一般机构投资者申购上限为本基金扩募后总份额的3%,即7,500万份基金单位;商业保险公司申购上限为本基金扩募后总份额的10%,即25,000万份基金单位。
  (2)有意参与配售的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需填写《机构投资者认购天华证券投资基金申请表》(可复印放大),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01年8月30日17:00时前,以传真方式传至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并缴纳相当于认购金额20%的预付款。(详见天华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3)预付款必须在2001年8月30日17:00时前到达扩募协调人指定的银行帐户(1、户名: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帐号:9530061012135000012,开户行:建行长沙芙蓉支行;或2、户名: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帐号:01027310864,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五一路支行),投资者务必注意确保资金及时抵达。只有按格式要求填写了认购申请表且预付款足额到帐的申购才为有效申购。
  (4) 若机构投资者有效认购数量超过持有人放弃配售的基金份额,则按比例配售(不足1份的余额,由发起人认购)。若机构投资者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持有人放弃配售的基金份额,则按照有效申购量全额配售。
  (5)机构投资者的获配结果将由扩募协调人于其申购截止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进行通知,获配者应保证余款于2001年9月3日17:00前到达扩募协调人指定的银行帐户(1、户名: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帐号:9530061012135000012,开户行:建行长沙芙蓉支行;或2、户名: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帐号:01027310864,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五一路支行),投资者务必注意确保资金准时抵达,逾期未到帐的视为违约。未获配部分申购款于其申购截止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退款。
  (6)机构投资者配售价格为1.01元(含0.01元扩募费用),不再收取任何手续费。
  八、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基金本次扩募部分,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应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0.5 %,发起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方可流通。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1998]29号文)的要求,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只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另有规定者除外)。在本次扩募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份额超过3%的投资者,本次可参与配售,但不得在二级市场增持,并在基金上市六个月以内调整到规定比例。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成长型基金。所追求的投资目标是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的最大化。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以政策为先导,以科学严谨的行业、企业研究和市场分析为基础,选择未来一定时期内持续、高速成长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目标,根据相对稳健的价值评估原则,采取适度集中的投资策略,详细计划,严格执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力求为基金持有者以超越市场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主要投资对象为未来发展前景及收益良好的高成长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
  (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货币政策的变化
  (4)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7) 国内及世界著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研究策划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部提出研究报告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经过筛选、归纳、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和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研究员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走访调查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并撰写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策划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部参考研究策划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具体投资计划。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认真分析基金经理部的投资计划结合研究员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为基金制定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股票、国债及现金之间的投资组合和资产分配。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参考研究策划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投资个股及持仓比例。
  (4)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时可以行使业务干预权。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席,公司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员任委员组成,副总经理列席会议。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 基金经理负责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四)基金经理
  石松鹰先生:31岁,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在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具有七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组合
  1、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半年。调整期间结束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资本增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以专业态度和稳健手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经过综合分析判断,选择最具成长潜力的行业及成长性较好的行业中最具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确保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一致性获利原则
  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目标,注重行业发展前景和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期增长,分享优秀上市公司业绩成长,并使基金资产一致性获利原则贯彻到各个员工的工作中,发挥整体作战能力,确保基金资产净值稳定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3)追求卓越报酬原则
  在基金资产净值保本的前提下,利用基金已实现的当期利润,充分发挥灵活操作、主动进取的投资风格,使基金投资不断产生新的利润增长点。
  因此,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以中长期投资为主,在充分研究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优秀上市公司绩优股和高成长股,以保证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实现基金持有人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同时,在股票投资组合中,将根据市场的变化,保留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相机抉择,灵活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增加基金的收益;本基金也投资国债,为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在国债投资组合中,长期国债和短期国债将保持适当的比例,以保证稳定收益,分散投资风险;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债和国内依行、上市的可流通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故意维持和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可能存在风险,欲投资本基金还应特别注意扩募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贷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及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扩募风险
  1、本基金将扩募至25亿份基金单位,如果基金原持有人欲维持所持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变,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2、如果基金以低于权益登记日收盘的价格扩募,而基金持有人因故未足额认购扩募时向其优先配售的基金单位,除权后可能蒙受一定损失;
  3、基金规模对基金的市场价格具有一定影响,基金规模的扩大将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变化,基金市场价格也可能会产生相应波动;
  4、参与扩募的商业保险公司及一般法人机构配售价格与持有人配售价格相同,该价格可能会高于单位基金净资产值,当扩募后基金价格低于配售价格时,将发生损失。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天华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当日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平均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指申购新股)以其购入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上市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的宣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提方法如下:
  (1) 基金的管理费;
  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若本基金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1 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3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深证综指年涨跌值×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跌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国债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公告。
  (4)投资组合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5)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
  (6)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大事项。
  3、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基金持有人拥有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并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转让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盘后的剩余财产等权利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基金持有人负有遵守基金契约、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等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依一定的事由以一定的程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就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表决,包括: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总额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同约束力。
  十八、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黑学彦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楼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 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 年 5月28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
  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十二楼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6 年8 月2 日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经营范围: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3、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引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栋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282095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8日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自成立以来一直盈利。
  经营范围: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4、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沛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大厦20-28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2年9月25日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经营范围:代理、自营证券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保荐人;发行和代理发行债券;证券的代保管、过户、鉴证;证券的代销、抵押、贴现融资,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及融资安排;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资金管理;拓展基金业务;境外证券业务;担任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
  5、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
  注册地址:长春市长春大街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102025亿 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 年 6月28日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自成立以来一直盈利。
  经营范围:证券抵押融资;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交易代理;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企业重组收购和兼并;基金与资产管理;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基金发起人拥有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依法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基金发起人负有公告上市公告书;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遵守基金契约;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情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黑学彦
  2、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楼
  3、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1亿 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 2001年 5月28 日
  6、主要人员情况:
  黑学彦先生:董事长,59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吉林省商业厅副厅长;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证券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证券业》杂志主编。
  孙兵先生:副董事长,33岁,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于楠先生:董事兼总经理,44岁,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常克川先生:董事,36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副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李维雄先生:董事,46岁,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外经处处长;现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46岁,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所长。
  张利平先生:独立董事,43岁,法学及工商管理双硕士,曾任美国美林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副总裁,美林驻北京、上海两地首席代表;现任德利佳华(中)有限公司主席,德国德累斯登银行大中华区主管。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46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冀基金董事;现任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47岁,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为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昌建先生:监事长,45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新大都医药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计财部经理。
  马春华先生,监事,31岁,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为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就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李国农先生:监事,39岁,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经就职于机械部销售管理局商情处;北京华远集团电子公司;北京泛达集团系统集成公司,北京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凌宇翔先生:督察员,31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7、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常设部门有基金经理部、研究策划部、运作保障部、市场开发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外派机构等。在董事会下面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
  公司有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基金管理与研究队伍,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8、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已经建立一套有效的基金管理制度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1)风险控制制度
  a、建立了以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公司各部门、岗位为主线的风险控制架构,形成了顺序递进、权责明确、严密有效的三道风险监控防线。
  b、 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规则,由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组成,这三部分相互对应、相互钩稽、相互制约,各自由公司不同的管理阶层和部门负责,避免了内部人控制和流于形式。
  c、 确立了一系列风险控制的原则,包括全面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有效性原则、防火墙原则、适时性原则等。
  d、 提出了一系列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基金投资风险控制措施、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合规性风险控制措施、操作风险控制措施、人员流失风险控制措施、职业道德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等。
  e、 建立了员工自律承诺制度、持续检验制度、违规报告程序和纪律处分制度,最大限度规范员工自身和公司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高管人员、督察员、部门经理和基金经理等岗位推行引咎辞职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置监察稽核部,为保证监察稽核部独立、客观地开展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归督察员直接领导,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经理由公司督察员提名,总经理任命;监察稽核部定期向督察员汇报工作,提交监察稽核报告。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个部门,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精神执行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工作实行监察稽核报告制度,通过监察稽核报告对公司经营和基金管理过程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和基金的运作风险。
  监察稽核人员在从事监察稽核工作时,可根据检查项目的不同采取以下方法:帐表核实法;资料审阅法;重点项目抽查法;调查核实法;监听、监视记录抽查法;现场观察法;人员询问法和综合分析法等。
  (3)财务管理制度
  总经理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综合管理部在公司领导下管理公司系统内的财务工作,行使财务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公司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的审查核算;考核经营成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财务检查。
  公司系统内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严格财务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工作。公司自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基金资产的财务管理相互独立。
  (4)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重视人才的选拔、培训,通过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约束制度、考核制度、激励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实行定期的人事考核制度。
  (5)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严于自律,稳健经营,博采众长,取信于民,竭诚服务”为经营理念,明确公司作为普通投资者的法人主体性质,恪守机构投资者的职业道德,充分发挥专家理财的优势,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均以现金出资;各股东的出资及其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西南证券 2900 29% 现金
  首创集团 2900 29% 现金
  南方证券 2100 21% 现金
  东北证券 2100 21% 现金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各股东派一名代表作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董事由股东会提名并选举产生。股东会在选举上述董事时,应本着该董事能够独立于执行管理层,独立于业务,并有效行使独立表决权的原则,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相对独立运作。
  第四十二条 董事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当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督促公司稳定、规范、独立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证:
  (一)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 不得将公司自有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以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五) 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保证:
  (一) 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二)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三) 亲自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 不干涉公司内部管理和基金运作的日常业务;
  (五) 不向公司职员索取或调阅有关基金尚未公开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时间等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直接或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 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三十三条规定的董事应聘任职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应多于3个。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督察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十) 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十一) 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表现进行评估,并负责实施适当的高级管理人员发展计划,确保合适的候选人将被提升到高级职位;
  (十二)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基本规章;
  (十三)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公司内控制度,并定期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
  (十四)拟订公司章程修订案并报股东会审议;
  (十五)决定发起或管理基金;
  (十六)审议公司自有资产的审计事务;
  (十七) 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
  (十八) 批准公司关于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方案;
  (十九) 确定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费率;
  (二十) 聘请或更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任期为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任职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须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条件、不存在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的禁止情形的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可以被聘任为总经理。
  第八十五条当总经理不能遵守本章程,未能忠实履行其职务,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解除其总经理职务。
  第九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监察稽核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实行公司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分离的原则,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与基金资产的使用要严格分离;
  (二) 公司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制度;
  (三)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机构,根据监察稽核制度,独立开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
  (四) 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须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包括:
  (一) 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二)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三) 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四)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五)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六) 以基金资产从事房地产投资;
  (七)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八)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九)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十) 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十一)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六条 公司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活动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 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实事真相的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2、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拥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以及监督基金托管人履行其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有诚信尽责地从事基金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保护基金利益、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按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会计资料、因自身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等义务。
  (七)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的记录。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20.11亿元人民币
  邮政编码:518009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2、发展概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设有47家分行,6.5万个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信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
  3、 财务状况:
  截止2000年底,中国农业银行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8089亿和14844亿元,资产总计21840亿元。
  4、主要人员情况
  尚福林先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50岁,博士研究生学历,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
  赵安歌先生:基金托管业务主管副行长,50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会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郭辉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岁,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2岁, MBA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7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
  5、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内设核算管理处、运行处、监督处、市场开发处和综合管理处,在北京、上海、深圳设托管分部,总部员工26名。基金托管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目前拥有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金融、技术和法律专家,这为促进农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自1998年7月17日,农业银行托管的第一只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成功发行,基金托管部正式开始运作以来,目前已托管了裕阳、汉盛、裕隆、景阳、景博、景福、景业、兴业、天华、同德等10只基金,基金规模达136亿多份。其中,景阳、景博证券投资基金是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清理规范的老基金。农业银行作为第一家参与老基金规范的托管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率先将两只老基金规范上市并成功扩募。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从事基金投资;
  2、挪用本基金资产;
  3、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拥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获得基金托管费;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的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负有诚信尽责地保管基金资产、控制保管风险、保护基金利益、保管基金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开设和保管基金资金帐户与证券帐户、从事基金清算交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会计资料、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因过错导致资产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等义务。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在扩募期内或扩募期满时,待有关条件成熟,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可以转为开放式基金。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接管基金资产,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的财务状况
  (一)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1年8月13日,单位:元)
  银行存款: 205,445,572.82
  股票投资: 514,655,148.60
  债券投资: 145,755,908.54
  资产估值增值:股票 -95,086,993.63
    债券 1,191,795.86
  其他应收账款: 760,952.29
  基金资产总值: 772,722,384.48
  应付管理人报酬: 416,422.03
  应付托管费: 69,403.68
  其他应付款: 1,020,316.57
  负债合计: 1,506,142.28
  实收基金: 842,091,200.00
  本期净收益 -1,815,759.99
  未分配收益: 24,835,999.96
  未实现投资收益: -93,895,197.77
  持有人权益合计: 771,216,242.20
  基金资产净值: 771,216,242.20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0.9158
  (二)重要财务事项
  1、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收益;
  2、未实现投资收益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增值。
  估值方法:上市证券以估值日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上一交易日市场平均价为准。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时持有量乘以发行价(计算日在会计年度结束前)或每股股东权益(计算日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未上市的债券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
  (三)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实收基金+净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二十四、重要事项揭示
  (一) 本次扩募的权益登记日为2001年8月20日,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本次扩募基金持有人认购价格为1.01元/基金单位,与权益登记日基金单位净值可能不同,如持有人放弃认购,则扩募后的单位净值将发生变化,其市场价格也会相应调整,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4号文《关于同意天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扩募的批复》,本次扩募到25亿规模后,基金的存续期为十年(1999年7月12日至2009年7月11日)。
  二十五、扩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扩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关于四川国债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
  2.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天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扩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24号)
  3. 原四川国债投资基金2000年持有人大会决议
  4. 《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5. 《天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基金扩募法律意见书
  7. 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8.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9.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1年8月15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扩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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