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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C(01120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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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99779 | ||||||||
基金代码 | 011200 | ||||||||
公告日期 | 2024-11-29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约定,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我公司已就修改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将具体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一、《托管协议》相应条款的修改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前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 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 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 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 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 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投资的去向不涉 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 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 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 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 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 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联合国及相关国家、 组织、机 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 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 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 组织、 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 要求,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义务。 对于按 规定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其已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需的手 续;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 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 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 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 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 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 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 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 的任何人泄露。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 权权限发送指令。 指令由“授权通知” 确定的被授 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 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 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 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 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必须至少提前2小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 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基金管理 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指 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 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 何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发送指令。 指令由“授权通知” 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 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 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 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 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 失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 须至少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 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 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 能及时执行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 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 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发送给托管人的指令所加盖印鉴及 被授权人的签章真实、有效、完整,基金托管人仅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印鉴签章进行表面相 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 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 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界定 (3)投资者申购、赎回等款项的划付 T-2日申购款及T-1日赎回款进行轧差交 收。 若为净申购则在T日15:00前划入资产托管专 户; 若为净赎回则在T日上午11:00划入基金公司 总清算帐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 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证券投资运作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 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 项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3)投资者申购、赎回等款项的划付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 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账 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 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 行查询和账务管理。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 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 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 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基金资金账 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 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依法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除外。 二、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上述修改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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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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