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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睿和三年定开混合A(16910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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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98550 | ||||||||
基金代码 | 169109 | ||||||||
公告日期 | 2024-11-29 | ||||||||
编号 | 4 | ||||||||
标题 | 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2021年4月13日证监许可【2021】1224号文准予注册。《东 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2 月2日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8月21日证监许可【2024】1207号文准予变 更注册,2024年11月28日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 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4年12月30日起,《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东方红睿和三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 量赎回和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如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 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 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 交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 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 风险、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 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北交所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 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 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金融 衍生品。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 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上述具体风险揭示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 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年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 除外),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 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个开 放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 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7 二、释义.....................................................................8 三、基金管理人..............................................................14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3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3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5 八、基金的投资..............................................................48 九、基金的财产..............................................................60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61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1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75 十五、侧袋机制..............................................................82 十六、风险揭示..............................................................8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1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三、备查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 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 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东 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存续期:指《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后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登记 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 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限制 38、开放持有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 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三年的年度 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 39、《业务规则》: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基金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活期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 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金 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 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斌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科员,上海证 管办案件调查一处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 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 部总经理、合规法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 总监、副总裁。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蒋鹤磊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宝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职员,上海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购并重组部项目经理,上海证 管办稽查处科员、调查二处副主任科员,上海监管局调查一处主任科员,上海监 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上海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 调研员、稽查二处调研员,上海博威益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华 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风 控官。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 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彭卫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 会主任科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副院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法制处处长,交通部政策法规 司法制处处长,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中夏律 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现任北京大成(上 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勤法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浙江时代银鹰律师事务 所律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物奇微电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纽泰 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季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郭晔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 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 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成员 杨洁琼女士,监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 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枫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市东方明珠股份有 限公司技术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交易部交易主管,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部交易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富》 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MD)、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周陶女士,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曾任上海市税务局金山分局税政科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主任科 员、副处长,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岗、监事长,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兼任党委 办公室主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胡伟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 运部债券交易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 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现 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海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交银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法 律合规主管,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创新业务部董事副总经理、产品总 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智能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品 牌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业务总部市场业务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董 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竞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募权益投资一部 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20年03月至今任东方红启东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6月至今任东方红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12月至今任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03月至今任东方红ESG可持续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09月至今任东方红恒阳五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复旦大 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主办人。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 委员苗宇先生、委员李竞先生、委员周云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委员秦绪文先 生。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张锋先生、委 员纪文静女士、委员蒋蛟龙先生、委员孔令超先生、委员邓炯鹏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 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 等;并制定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二名,包括一名股东监事及一名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依照 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等。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 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集团 总资产116,547.63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67%,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15.3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49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 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 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 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 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 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 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 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 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 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 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 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 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 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 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 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 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 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 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 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 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 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 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 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 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 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9月, 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 产托管银行‘拓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 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 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 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 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 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 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 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 女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 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518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 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 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 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 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二)登记机构 1、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70 联系人:钱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倪益 联系人:倪益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 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24 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1 年11月26日止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21年12月2日生效。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8月21 日《关于准予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4]120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4年11月28日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东方红睿和三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运作方式、终止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 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 将变更注册后基金更名为“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正式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自2024年12月30日起,《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根据原《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当日 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 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 持有的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份额而 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 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 间的区间。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 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 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本基金开放赎回的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 赎回业务的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其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 有期,但在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前,投资者仍无法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在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且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对可赎回份额按“先 进先出”进行处理,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并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 素消失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均不得低于0.0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余额均为0.01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 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 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L)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L<7日 1.50% 7日≤L<30日 0.75% 30日≤L<180日 0.50% L≥180日 0 C类基金份额 L<7日 1.50% 7日≤L<30日 0.50% L≥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 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 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一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如需),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可以适当 开展本基金销售费率的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将分别计算和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7,893.14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461.54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得来的份额),假设持 有期间为1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75%=76.2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76.20=10,083.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得来的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83.80元。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间为三年,且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0.00=10,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间为三年,且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60.0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默认采用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3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离婚、捐赠、法人资格丧失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丧失是指法人股东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 等原因,在法人资格丧失后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或机构;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含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积极把握由新型城镇化、人口结构调整、资源环境约束、产业升级、商业模式创 新等大趋势带来的投资机会,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核 心竞争优势的企业,分享转型期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 本基金聚焦于与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相符的标的资产,立足于长期价值投资的 理念,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其他资 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人心态等市场指标,预测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 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大类资产 投资权重,力争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对国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 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 步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 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1)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1)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城镇化带动大量农村人口进 入城镇,带来消费需求的大幅增加,同时还产生庞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以及住房建设等投资需求。 城镇化既创造了供给,也能够创造需求。推进城镇化将从基础设施建设和消 费市场扩大两方面消化工业化带来的产能。此外,城镇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紧密 相连,城镇化还可以推进消费和服务行业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型。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城镇化率仍然有较大上升空间。但是受到人口、土 地、资源、环境等诸多因素制约,传统的以基建投资和圈地造城为主要手段的城 镇化方式已经面临越来越高的成本约束,走到了尽头。如何把潜在的空间变为现 实,解决的办法只有依靠改革。十八大以来政府推行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 旨在通过财政金融体系、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人口政策、要素价格、人力资本 等多方面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未来的城镇化图景一定有别于过去,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它应该着眼农村和 中小城镇,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进城人口的市民化,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实现制造业和服务业升级, 投入资本的回报率逐步提升,人力资本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提升,消费和服务业 占GDP的比重提高,资源和环境更加友好。新型城镇化将带动消费和服务产业大 发展,尽管增长速度的绝对值未必比得上过去,但增长将更有质量和更加可持续。 2)人口结构变化 随着出生率的下降、婴儿潮部分人口步入老龄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我国人 口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在未来的十五到二十年内这个趋势是无可逆转的。人 口结构的调整,将给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挑战与考验,同时对相关产业带来投资 机会。例如,将形成大量对于自动化的需求,以替代人工;由于老龄人口的增多, 使得医疗服务业、养老产业的市场需求迅速进入爆发周期;人口结构的剧变也会 驱动人口政策随之变化,从而带来相关投资机会。 3)资源环境的约束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以GDP单一考核的机制已经让环境付出了 巨大代价。环境治理、能源结构调整、要素价格改革将为中国的环保服务、新能 源产业和设备商等带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同样,也将对传统产业的行业集中度 产生影响,从而改变企业的投资价值。 4)产业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 由于人口和资源环境约束,传统型企业正在逐渐失去成本优势,迫切需要转 型升级来提高附加值和竞争力。这种机会既有产业层面的,例如劳动力结构的智 力化带来的工程师红利,将直接表现为我国科技型企业的人均效率和成本优势。 也有企业层面的,更多依靠企业家的勤奋和创新精神,运用智能化生产、信息和 网络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先进手段来建立创新型企业,或者改造传统企业。 产业升级带来的投资价值提升是巨大的,重要的是可以回避低水平恶性竞争, 提高企业的附加值。企业的人均产出和人均效益将得到提升,资产由重变轻,更 多依靠创新来获得竞争优势。另外,人力资本高端化正在成为重要的趋势,例如 在互联网、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有些企业已经在享受这种红利,在局 部领域具有了全球一流的竞争力,这样的企业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多。 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无所不在的基础设施,互联网化已成为一个 趋势。互联网化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包含移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从事的内外 部商务活动。随着企业互联网化的发展,对传统商业模式进行优化、创新、甚至 替换,将带来巨大的投资机会。 (2)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或子行业,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可 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具体分析时,基金管理人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 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市场的预期,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 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3)股票投资选择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深 入调研上市公司、公司竞争对手、产业链上下游,挑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 行投资。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个方面:公司素质、 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个股估值。其中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 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竞争壁垒、行业地位、公司管理 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同时本基金还会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状 况,从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 将ESG评价情况纳入投资参考,剔除有ESG重大瑕疵的股票。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 上市公司,如果公司成长性和股票估值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将会纳入投资组合; 否则会将其放入股票库持续跟踪。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 注: 1)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 国内部分消费行业领导品牌等)、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如博彩);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 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5)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级 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 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个券。二级市场参与可采用多种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 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其价值走向, 选择相应券种,力争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4、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固定收益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基 金管理人将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合理的回报。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 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 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 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配置策略主要从信用风险、流动性、收益率几方 面来考虑,采用自下而上的项目精选策略,以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或次优级为 投资标的,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根据不 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采取适度分散的地区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在有 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 风险分析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以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为主,并结合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报告,最终得出对每个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总体风险判 断。另外,鉴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本基金更倾向于配置久期较短的品 种。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 场风险。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期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 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期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9、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 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 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 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 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 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10、参与融资业务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 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 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5)、(16)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除(2)、(11)、(15)、(16)、(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 为准。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 汇率估值调整)×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其中,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 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 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 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 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 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 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 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综上,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 汇率估值调整)×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在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 动性、特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和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 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4)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 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估值错误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 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 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 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 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1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 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1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具体以监管机构的相应披露要求为准。 13、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6、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 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1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五、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 动性、特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关于申购、赎回的约定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中关于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的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 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下,采取将特定资 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 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 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处置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 现净值或净值区间,但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 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 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 风险。 3、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包括A股市场、港股通机制下的港股市场、银行间和交 易所的债券市场等。从投资品种来看,本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标的都是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或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这些标的往往存在公开交易市场、具有活跃的交易特性、估值政策 清晰。因此,从投资标的的挑选上来看,流动性有一定的保障。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 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部分延期赎回;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4)暂停赎回;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 办理申购,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 项,在赎回时需支付短期赎回费,增加投资成本等。 (5)运作模式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资得来的份额除外),每份 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 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无法赎回、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且在本基金 开始办理赎回前,投资者持有满足锁定持有期要求的,也仍然无法办理赎回或转 换转出业务。此外,基金可能面临在大量申购份额集中进入开放持有期时出现较 大赎回的风险。 (6)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 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 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 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也不作为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是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 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 的风险;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基金组合的风险也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8、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而存在杠杆效应,基金 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每日无负债结算的制度。若行情朝相反的 方向发展,可导致基金的亏损放大,从而可能造成保证金不足,被要求追加保证 金,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其他风险。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在使用股指期货 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因股指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指数价差的波动影 响基金套期保值效果的风险。在需要将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时,旧合约的平仓价格 与新合约的开仓价格可能存在价差,本基金面临展期风险。 9、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财产可能因此 产生更大的波动,潜在损失可能被放大。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 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交割,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 到期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本基金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 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本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 务规定,期货公司有权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 将由基金承担。 (4)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每日无负债结算的制度。若行情朝相反的 方向发展,可导致基金的亏损放大,从而可能造成保证金不足,被要求追加保证 金,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其他风险。本基金使用国债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使用国债期货对 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因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之间价差的波动影响 套期保值效果的风险。在需要将国债期货合约展期时,由于旧合约的平仓价格与 新合约的开仓价格可能存在价差,本基金面临展期风险。 10、参与股票期权的风险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基金财产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 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时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本基金支付的全部初始 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过程中,还 面临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当市场上 的交易量不足或者当没有办法在市场上找到合理的交易价格时,导致股票期权难 以平仓或无法平仓的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合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11、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等。 1)信用风险。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转 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能 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 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1)市场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 能会影响优先级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风险。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的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 的判断,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 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 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证 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资 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1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 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退市标 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 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 整体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股票存在一致 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 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4)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 的相似性,因此,本基金所持仓的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 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等。 13、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 北交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 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可能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北交所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资质可能较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差。部分公司有规 模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高、受技术更新迭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 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因此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 较弱,业务收入的波动也较大。 (2)北交所股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北交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 则存在一定的差别,北交所股票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 例为30%,可能导致北交所股票股价波动幅度较大。 (3)北交所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 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比,北交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 能较少;北交所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基金所持的北交所股票变现时可能面临较高的冲击成本,也可能因所持北交所股 票流动性枯竭,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北交所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根据北交所退市制度,上市公司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资的北交所上市公 司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易,或转入退市公司 板块,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流动 性变差、变现成本较高以及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投资集中风险 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 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 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6)转板风险 基金所投资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可申请转板上市。交易 所需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无论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均可能引起 基金净值波动。 (7)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 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 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1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 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 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较 为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 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 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 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 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 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 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 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从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 期根据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 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 投资标的,从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下,如内地市场休市香港市场照常交易,港股通不 能如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休市期间香港市场股 价变化,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 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日 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以下或称“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 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 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 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 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 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 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 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港股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 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 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性较为缺乏,本 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若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 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 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 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 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 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 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5、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 证券权益。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 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 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 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差异。同时,存托凭证具有证券交易普遍存在 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2)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发行主体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 3)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4)若存托凭证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 权利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 影响。 2)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另外若发行人设置投票权 差异安排的,投资者投票权利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 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 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 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4)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本 基金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 致本基金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定差异。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 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等发生延迟或税费。 5)本基金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 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3)与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外市场的交 易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收 盘价的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2)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价格或者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境外基础证券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 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影响 境内存托凭证价格;因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不同,境内外证券 在除权除息日也可能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境外基础证券可能转移至境内市 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 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存托凭证交易价格波动。 4)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 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16、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 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 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 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 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 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 险。 17、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因融资业务的杠杆效应,基金财 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18、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 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 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需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复(1987)86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含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i.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ii.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iii.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iv.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v.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i.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ii.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iii.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5)、16)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 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除2)、11)、15)、16)、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 投资进行监督。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 为准。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 动性、特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财产 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 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如需,下同),确定 《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如需,下同)。《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存款银行应按以上(1)的方式快 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 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 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 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 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 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 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基金合同》中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流 通受限证券包括由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损失。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11、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且不存在过错的,予以免责。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 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 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 行。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 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 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与基金管理人原件一致的合同传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或季度 末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 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三)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 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客户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 进行投诉。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呼叫热线:400920080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3326381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电子信箱:service@dfham.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的文件 (三)《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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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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