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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国证港股通科技ETF发起式联接A(01993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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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98512 | ||||||||
基金代码 | 019933 | ||||||||
公告日期 | 2024-11-29 | ||||||||
编号 | 1 | ||||||||
标题 | 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0月23日证监许可【2023】2400号文注 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5月28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 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特有风险、启用侧 袋机制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以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 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故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因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 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 内容。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 板、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下港 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境外市场的 其他相关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 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5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6 九、基金的投资.............................................................................................................................35 十、基金的业绩.............................................................................................................................44 十一、指数编制方法.....................................................................................................................45 十二、基金的财产.........................................................................................................................4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4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八、侧袋机制.............................................................................................................................63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6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8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1 二十六、备查文件.........................................................................................................................81 附件一.............................................................................................................................................82 附件二.............................................................................................................................................96 一、绪言 《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选择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43、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 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7、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 6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提供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资金的机构或人员,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银集团中国区总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瑞银全球投 资银行中国区主席。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 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 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姚伟浩先生,监事,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现任瑞银资管中国及香港区财 富管理、基金分销部主管,瑞银资产管理香港区主管。姚伟浩先生在瑞银工作逾9年,负责 管理和发展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风险官。1997年6月至2000年1月,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 理;2000年1月至2005年6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年4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 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 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 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 2006年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硕士研究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 金融工程分析师;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1 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10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5月28日至2017年6月19日,担任工银瑞信国际原油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7月9日至2020年10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2月18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8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24日至2022年4月26日,担任工银 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2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6月18日至2023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物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上海环交所碳 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北证 50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27日至2024年3月8日,担任工银瑞信 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24年6月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7月10日,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2021年1月 28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22 年11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11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蒋华安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员,社保基金 理事会资产配置处副处长。2017年3月8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FOF 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8年10月3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19年9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 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年1月21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 年9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2021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价值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睿智进取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FOF-LOF)(自2022年11月24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睿智进取股票型基金中基 金(FOF-LOF))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8月3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安裕 积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6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谷衡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华夏银行总行交易员,中信银行总行交易员。2012 年9月13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2 年11月13日至2023年6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7 月20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尊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 日至2014年12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0 日至2018年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14 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26 日至2018年4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7日至2018 年3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 28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 年9月23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 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3日,担任工银 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 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 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 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 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2014年1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 担任工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 月14日,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 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 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决定。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董事 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与内控 管理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 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或者隐患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 报告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 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77.57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 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 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 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 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 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 品处理能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 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 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 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 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 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全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199 联系人:王海瑞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 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蕊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10月23日证监许可【2023】 2400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发起式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 等人员认购的发起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5月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目标ETF的规模限制、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4年6月1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 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1.0% 0%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 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Y 1.5% Y 1.5% Y≥7天 0% Y≥7天 0% 注:Y为持有期限。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 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500=4,760,952.3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0,952.3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7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1.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18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7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31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A类基金份额余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C类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 布时间发生变化,或根据实际需要,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 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赎回的。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 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本基金已于2024年6月11日起开始办理转换投资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24年6月11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本基金目标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 偏离度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 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主要资产将投资于目标ETF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本基金不参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根据需要,本基金可以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以及投资范围中约定的其他资产及金融工具,其目 的是为了使得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 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基金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其指定的目标ETF,现时目标ETF仅指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 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目标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 1)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工银 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 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3)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通过申购、赎回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实现指数化 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过二级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ETF基金份额。 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价格的优势决定。 3、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为了本基金满足申购赎回需要,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特 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 牌;(3)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 标的股票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 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 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投资于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 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以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5、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以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拟投资标的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 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 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股指期货等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 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 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 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 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7)、(12)、(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 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95%+银行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对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收益率和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分别 赋予95%和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 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下 文“目标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目 标ETF为股票型基金,故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 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选 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 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未来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 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8,667,871.04 81.38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81,534.11 12.56 8 其他资产 1,388,412.24 6.05 9 合计 22,937,817.3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港股通科技30ETF ETF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667,871.04 93.15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2.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51.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84,761.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88,412.24 1.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5月28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2、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截至本报告期末生效不足6个月。 十一、指数编制方法 为反映港股通科技领域龙头上市公司的运行特征,丰富指数化投资工具,编制国证港股 通科技指数。 (一)代码与名称 指数名称: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 指数简称:港股通科技 英文名称:CNI HK Connect Technology Index 英文简称:HKCTECH 指数代码:987008 指数名称: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人民币) 指数简称:港股通科技(人民币) 英文名称:CNI HK Connect Technology Index (CNY) 英文简称:HKCTECH (CNY) 指数代码:987009 (二)基日与基点 指数基日为2014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0点。 (三)选样空间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票: 1、具备互联互通标的资格;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3、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4、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5、公司主营业务属于科技相关领域,包括:互联网、电子、通信设备、生物科技、医 疗器械、大数据、云服务、新能源设备等; 6、公司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10%,或近一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大于 5%。 (四)选样方法 首先,剔除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后10%的股票;然后,选取最近一年日均总 市值排名最高的前30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五)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其中,样本股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调整因子见“(七)样本股权重调整”。 (六)样本股调整 1、样本股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股每半年定期调整一次,于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周五的下一个交易日实 施。样本股调整方案通常在实施前两周公布。 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10%。排名在样本数70%范围之内的非原样本股 按顺序入选,排名在样本数130%范围之内的原样本股按顺序优先保留。 2、样本股临时调整 当样本股退市或被调出港股通标的清单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同步调出。产生的样本空 缺由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七)样本股权重调整 在指数计算中,设置权重调整因子,使单只样本股在每次定期调整时的权重不超过15%, 前五大样本股权重之和不超过60%。 权重调整因子每年调整2次,于样本股定期调整时实施。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之前,权 重调整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当样本股名单发生变化时,调整因子进行相应调整。 (八)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网址: http://www.cnindex.com.cn/。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 布净值,则按该目标ETF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3、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含银行间市场)、指数编制机构或登记机构及存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4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07%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变更目标ETF;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 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 等内容。 1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基金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做详细说明。 15、有关发起资金认购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7、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所持目标ETF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 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3)本基金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 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 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 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 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 的10%认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2、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 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3、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 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主袋账户 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主袋账户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 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 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 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特有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以及 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 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4)跟踪误差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 度,但是,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此外, 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交易成本以及其它费用,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将不可 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造成跟踪误差。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由于投资人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发生的可能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在投资人进行证券交易中他人做出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属于无效承 诺。 6、本基金特有风险 (1)ETF联接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两者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本基金与其目标ETF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几点: 1)二者的业绩比较基准存在差异。 2)二者的投资组合限制存在差异。 3)由于联接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ETF基金份额,因此目 标ETF二级市场的折溢价将影响联接基金的收益。 4)联接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这部分股票投资组合与ETF 的投资组合可能存在差异。 (2)投资于目标ETF基金的特定风险 1)目标ETF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ETF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 3)目标ETF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其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目标ETF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其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a.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目标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b.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目标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c.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目标ETF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 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d.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目标ETF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e.由于目标ETF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 目标ETF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f.在目标ETF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目标ETF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目标 ETF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g.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目标ETF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 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 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目标ETF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目标ETF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目标ETF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目标ETF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 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目标ETF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 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7)退市风险 因目标ETF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申购、赎回风险 ①目标ETF申购赎回对价目前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对于港股通标的组合证券需 要由基金管理人代为买入或卖出,此时申购、赎回价格需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 则确定,故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 同,投资于目标ETF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 场波动遭遇损失。 ②申购、赎回失败风险。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失败。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 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 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 检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 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③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券, 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④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目标ETF可能暂停办理赎 回,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9)目标ETF的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替代金额等出错,目标ETF的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 响,投资者利益也将可能受损。 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目标ETF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 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以上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将间接对本基金的投资者产生影响。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工银瑞信国证港股 通科技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使得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 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除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 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法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6)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 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 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主要指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具体而言,由于只有沪港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方可进行港股通交 易,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规定网站公布,因此可能存在 以下因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带来的风险: a.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b.出现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c.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或深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d.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 出。 4)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 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境外市场的其他相关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该机制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 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7)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 的各项风险。 (1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 市场风险。 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并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法及时支付权 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11)创业板股票投资风险 1)公司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 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 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改革后的创业板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故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退市风险:改革后,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触发退市的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 严;如果所持有的创业板股票退市,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4)境外企业风险: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由于红筹企业在境外 注册,可能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12)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 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主板等A股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度风险 因科创板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公司,且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 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5)无法盈利甚至较大亏损的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不一定盈利,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一方面,科创板上市企业相对 集中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往往具有科技投入大、迭代快、风险高、易被颠覆等 特点,存在因重大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 部分科创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可持续性、公司 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科创板企业无法盈利 甚至产生较大亏损的风险。 7、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 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 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 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 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8、《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此外,《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 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投资者还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9、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 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0、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目标ETF的流动性由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决定,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反映港股通科技领域龙头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 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5)摆动定价;6)收取短期赎回费; 7)实施侧袋机制;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 值数据和承担较高投资成本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1季度、 第2季度、第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 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三)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四)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七)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 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2024-05-29; 2.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4-06-0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注册的注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 (三)《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 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 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其他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 会份额和票数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 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等 情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 的指数基金;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 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 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7)、(12)、(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 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5、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 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 布净值,则按该目标ETF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3)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 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 过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 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核算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 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经友好协商、调解解 决,如未能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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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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