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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平定开(00721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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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98294 | ||||||||
基金代码 | 007213 | ||||||||
公告日期 | 2024-11-29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华安安平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
信息全文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安平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安平定开 基金主代码 00721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6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安平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安平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2月3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2月3日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第十个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含该 日)至2024年12月16日(含该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根 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2024年12月17日(含该日) 起至2025年6月17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第十一个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 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6个 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 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果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第十个封闭期为自2024年5月31日(含该日)至2024年12月2 日(含该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 自2024年12月3日(含该日)至2024年12月16日(含该日)为第十个开放 期,期间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 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除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外,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申购费:5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 行一定的优惠。 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 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1% Y≥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资产,持有期7日 以上(含7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 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①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秦向东 电话:021-38969991 ②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各销 售机构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 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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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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