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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H人民币对冲(9681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98041
基金代码 968112
公告日期 2024-11-28
编号 2
标题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年11月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第二部分:《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原版招募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请详见《关于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
充说明书》“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应将本招募说明书与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第一部分
关于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4年11月
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目 录
前 .. 言 ................................................................................... i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1
(一)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1
(二) 相关税收安排 ........................................................................ 3
(三) 货币兑换安排 ........................................................................ 5
(四)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5
(五) 内地投资者参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 14
(六)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15
(七)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15
(八) 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16
(九) 关于两地投资者享有同等投资者保护的声明 .............................................. 16
(十)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16
二、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20
(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 ..................................................... 20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21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
解决方式 ................................................................................. 21
(一)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1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25
(三)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26
(四) 争议解决方式 ....................................................................... 27
四、 为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 27
(一) 查询服务 .......................................................................... 28
(二) 信息资讯服务 ....................................................................... 28
五、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28
(一) 名义持有人安排 ..................................................................... 28
(二) 销售机构 .......................................................................... 29
(三) 收费及开支 ........................................................................ 29
(四) 收益分配政策 ....................................................................... 30
(五) 份额转换 .......................................................................... 30
(六) 份额转让 .......................................................................... 30
六、 原版招募说明书不适用于内地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 30
(一) 申购 .............................................................................. 30
(二) 赎回 .............................................................................. 31
(三) 转换 .............................................................................. 31
(四) 收益分配 .......................................................................... 31
前 言
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Haitong Asian High Yield Bond Fund,“本基金”)为海通精选
基金系列(“伞基金”)的子基金,系根据信托契据成立。本基金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批准。香港证监会批准不等于对本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亦不
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本基金适
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2日证监许可【2019】678号文准予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于中国内地销售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于中国内地销
售的注册,并不表明准予海通精选基金系列的其他子基金于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
《关于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
明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所要求的香港互认基金
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原版招募说明书》
(“原版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的一般规定,相较于本基金在香港的注释备忘录(“招募说
明书”),原版招募说明书仅就相关术语根据内地销售习惯进行了修改。本补充说明书与原
版招募说明书共同组成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补
充说明书若与原版招募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原版招募说明书与本补充
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中国内地”或“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是指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的内地机构。本补充说明书所述
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额
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
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
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据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
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确认名
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
投资者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1)原版
招募说明书、信托契据所提及的“份额持有人”除非特别例外说明应当指“名义持有人”;(2)就
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说明书“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等相关内容中提及“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除非依据上下
文另有所指),具体请参阅本补充说明书“名义持有人安排”一节。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原版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术
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
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一)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本基金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
(1) 本基金设立及存续
本基金为海通精选基金系列的子基金,是依据基金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
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td.)
于2016年4月18日签署的信托契据(及其后补充信托契据)并于2016年5
月20日依据香港法律设立。
本基金于2016年4月14日在香港证监会完成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在香
港地区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基于上述,本基金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受香港证监会批准
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即本公
司。本公司是于2007年7月24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自2008年7月3日获香港证监会颁发牌照,进行以下受规管活动:第
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以及第9类提供资产
管理。
综上,本公司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对于基金管
理人的资格要求。
基于上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
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香港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
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和基金受托人
本基金是一只根据香港法律以单位信托形式设立的基金。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的相关
介绍请参阅原版招募说明书“受托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一节。汇丰机
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受托人符合香港法律和香港
证监会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基金的形式和受托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基金类型
本基金将主要(即其资产净值至少70%)投资于广泛的亚洲债务工具,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由亚洲发行人(即注册地位于或主要收入来源于中国
内地、香港、澳门、印度、韩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及/或
任何其他亚洲国家/地区)发行或担保的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及可换股债
券或其他类似证券。因此,本基金可能会大量投资于属于新兴市场的亚
洲国家/地区。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50%投资于未获评级或位于
投资级别以下(即惠誉评级低于BBB-级、穆迪评级低于Baa3级或标普
评级低于BBB-级)的债务工具。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30%投资
于(i)亚洲市场以外买卖或发行的债务工具及(ii)固定收益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投资于以任何货币计价的债务工具。本基金可持有有限的以人
民币计价的投资,同时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中国内地以
外发行或分销、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即“点心”债)。本基金可将
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或分销的城投债,
即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工具。
该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或其关联机构设立的独立法人
实体,旨在为中国的公共福利投资或基础建设项目筹集资金。本基金可
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或
有可转换债务证券、高级非优先债务等)。该等工具可能会在发生触发
事件时面临或然减记或或然地转换为普通股。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最多
可将其资产净值的20%用以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待于正常市况下
进行再投资,但可于异常(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危机)情况下将其最高
达40%的资产净值用以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保护本基金资产,减
少风险及维持本基金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和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
金守则》第7章中有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的规定。因此,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投资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7
章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属《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7章
所述的常规型基金。
基于上述,本基金为常规债券型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5)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
本基金于2016年5月20日成立,已成立1年以上。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发布之日,本基金符合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或者等值外币)的要求。
本基金不以内地为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对内地市场的投资将不高于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对内地市场的投资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在基金互
认机制下,如在任一特定日,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达到或接近基
金总资产净值的50%,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
购。
基于上述,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2. 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超过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为保证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应当不高于50%,如在任一特定内地销售开放日接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内地的销售规模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
(二) 相关税收安排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
回报可能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在内地税收政策上,在内地销售的香港
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应重点
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税收政
策通知》”)、于2018年12月17日进一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于2019年12月4日联合
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16日联合发布
的《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相关税务法律法
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1)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
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
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利息及股息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
得的收益,由中国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
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
税法规定执行。
3.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36号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
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外汇、有价证
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
生品的转让)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36号通
知》,基金转让作为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目前,按照营业税
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收入免征增值
税。
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
值税仍存在不确定性。如相关内地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应当适用,内地投资
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可能需要缴纳6%增值税。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
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
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
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
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
税义务。
(三)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设立相应的人民币份额类别(即H类(人民币)和H类(人民币对
冲),该等份额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和美元份额类别(即H类
(美元),该份额类别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内地投资者应自行使用美元
现汇进行申购)。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
售份额类别。
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
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基础货币计价的收益。
(四)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中国内地代理人
(1) 中国内地代理人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获基金管理人委任为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
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全面处理有关本基金的事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托管资
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于中国内地代理人资格的
有关要求。
(2) 中国内地代理人职责
中国内地代理人将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代本公司办理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
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
项。
2. 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统称“H类别”):
类别 类别货币
H类(人民币) 人民币
H类(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
H类(美元) 美元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
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上述份额类别中,名字中含“对冲”字样的类别为对冲份额类别,即通过使
用对冲技术以尝试减轻人民币与本基金基础货币(即美元)之间汇率波动的
影响。
3. 发售方式和销售对象
基金管理人和中国内地代理人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将面向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
金融产品发售本基金,但美国人士除外(定义见原版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
容)。
4. 申购及赎回
(1)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赎回的申请可以在中国内地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网点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示。内地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份额将通常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开放申购或赎回。该等“内
地销售开放日”是指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及上海证券交易
1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营业日。
内地投资者应当依照中国内地代理人或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
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除非中国内地代理人或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视情形)须由销售
机构在该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3:00(北京时间,下同)或之前获得。于
1“营业日”应具有原版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含义,即指香港银行通常办公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但假如基于悬挂八号台风
警告讯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香港银行于任何一日缩短办公时间,则该日并非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作出决
定。
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3:00后收到的申请将延
至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基金
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交易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 申购价格和程序
(i) 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ii)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收取不超过申购金
额3%的申购费,目前申购费率为1%。基金管理人可在根据本基金
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在前述申购费率范围内变更基
金申购费率,并提前两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网
站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公告。此外,基金管理人可在根据
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将本基金的3%的内地申
购费率上限调高(但不超过5%),并提前一个月通过中国内地代理
人网站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对基金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内地投资者应向内
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iii) 申购价格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价格
H类(人民币) 人民币100元
H类(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100元
H类(美元) 10美元
首日发售后,上述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
购价格将参考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
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算,并按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上述精
度处理所产生的差异归基金管理人所有或使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格=份额资产净值
申购净金额=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净金额/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舍
去。被舍去部分的份额的申购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iv) 最低初始及其后申购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各类别的最
低初始及其后申购额金额如下:
类别 最低初始及其后申购额
H类(人民币) 人民币1,000元
H类(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1,000元
H类(美元) 100美元
(v) 申购申请流程
(a) 申购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
构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本基金
的内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登公司”),或中国内地代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
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
在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内(包括该日)在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或
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
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b) 申购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支付申购款项。除
基金管理人另行接受外,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应
在申购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额支付。若申购款项和任何适
用的申购费未在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
(c) 申购申请的数据交换流程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公司基金登记过户系统(“TA系统”)进行销
售数据传输,申购申请数据的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申购
申请。
预计T日(申请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提交的T
日申购申请数据汇总发送至中登公司TA系统。
T日(申请日)20:00后,中登公司TA系统收齐本基金全部内地
销售机构的T日申购申请数据后,对数据进行合法性检查,
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申购申请数据汇总为名义持有人名下的
金额数据,然后发送至受托人,同时中登公司将内地投资
者账户资料汇总发送至中国内地代理人。
预计T+1日11:30前,受托人收到T日申购申请数据后,受托
人将确认数据发送至中登公司TA系统。
预计T+1日,中登公司TA系统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确认数据
之后,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预计T+1日,中登公司TA系统根据受托人的确认数据计算内
地投资者申购所得明细份额并进行申购费用分摊,进行基
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将相关明细数据发送至各内地销
售机构,同时汇总所有明细数据发送给中国内地代理人。
预计T+2日,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购申请的
确认情况。
(vi) 申购资金结算流程
内地投资者于T日(申请日)15:00前支付的全额申购资金,预计于
T+5日前(含T+5日)划转至本基金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资金交收。实际到账时间以银行记录为准。
(v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a) 本基金发生原版招募说明书中“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的“暂
停”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
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c)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整体的额度
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中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
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d)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
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
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
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
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赎回的价格和程序
(i) 赎回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ii) 赎回费率
本基金目前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暂不收取赎回费。基金管理人
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赎回
费率。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最高不超过5%。
(iii) 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赎回价格为该份额类
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并
在扣除赎回费用(目前暂不收取赎回费),后将所得金额按截位
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任何进位调整的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赎回费(目前暂不收取赎回费)将由基金管理人收取。
可得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的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1-赎回费率)
(iv) 最低持有量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的相关类别
的份额的最低持有量的价值如下:
类别 最低持有量
H类(人民币) 人民币1,000元
H类(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1,000元
H类(美元) 100美元
如果某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或某类别份
额少于本基金或类别的最低持有量,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赎回申
请视为就该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或类别的所有份额而作
出。
基金管理人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有权视情况豁免、
更改或接受比最低持有量更低的持有量款项。
(v) 最低赎回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的相关类别
的份额的最低赎回额如下:
类别 最低赎回额
H类(人民币) 人民币1,000元
H类(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1,000元
H类(美元) 100美元
基金管理人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有权视情况豁免、
更改或接受比最低赎回额更低的赎回额款项。
(vi) 赎回申请流程
(a) 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
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金的内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中登公司,或中国内地代理人或中国内
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
算机构)在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内(包括该日)在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
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b)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在赎回申请经确认后,通常于T+4日内(且在任何情况
下不超过一个月内,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
人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
情况下T+10日内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c) 赎回申请的数据交换流程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公司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赎回申请
数据的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
请。
预计T日(申请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提交的T日赎
回申请数据汇总发送至中登公司TA系统。
T日(申请日)20:00后,中登公司TA系统收齐本基金全部内地销
售机构的T日赎回申请数据后,对数据进行合法性检查,并将
内地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数据汇总为名义持有人名下的金额数
据,然后发送至受托人,同时中登公司将内地投资者账户资料
汇总发送至中国内地代理人。
预计T+1日11:30前,受托人收到T日赎回申请数据后,受托人
将确认数据发送至中登公司TA系统。
预计T+1日,中登公司TA系统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确认数据之
后,向内地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预计T+1日,中登公司TA系统根据受托人的确认数据计算内地
投资者赎回所得明细金额,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将
相关明细数据发送至各内地销售机构,同时汇总所有明细数据
发送给中国内地代理人。
预计T+2日,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
(vii) 赎回资金结算流程
内地投资者于T日(申请日)15:00前提交的赎回申请,对应赎回资金
预计于T+10日前(含T+10日)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赎回
资金交收。
(5) 暂停赎回
关于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请参见原版招募说明书中“估值及暂停”
一节所规定的“暂停”分节。
(6)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a) 如收到大量的人民币类别赎回请求,如果基金管理人确认本基金并
无充足的人民币进行货币兑换以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
情决定延迟支付人民币类别的任何赎回请求;
(b) 本基金大部分投资所在市场受到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制)之
规限,致使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不能实际可行(但延长
支付的期限应反映在相关市场的特殊情况下需要的额外时间);
(c) 份额持有人延迟出示或未能出示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7)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之后
将在任何内地销售开放日赎回的本基金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
理人或注销份额)限制在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在此情况下,有关
限制将按比例分配,以使所有已于该内地销售开放日有效要求赎回本基
金的份额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将赎回本基金相同比例的份额。未予赎
回的任何份额(但如无此规定,则已被赎回)将按照相同限制顺延赎
回,并将于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及所有后续的内地销售开放日获优先
赎回(基金管理人就此具有相同权力),直至原有的赎回要求全部处理
为止。
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将于该内地销售开放日起计
7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内通过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尽快通知有关份
额持有人。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
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
请将被名义持有人撤销,不支持顺延处理。内地投资者应就触发前述赎
回限制情形时的详细安排咨询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
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
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销
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
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
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
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9) 数据差错处理
(i) 销售机构数据错误
若内地销售机构在向中登公司传送申购或赎回申请数据时未能包
括所有申请,则该等情况将上报至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会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申请的处理。
(ii) 申请数据传输错误
所有申请数据均通过电子方式传输。若出现数据传输错误,基金
管理人将与中登公司一起调查错误原因,再行决定纠正该等错误
的方式。
(iii) 数据录入错误
数据录入由基金管理人的录入员与质检员负责,若质检员发现有
任何数据录入错误,质检员将该等问题反馈至其监督人员,并由
监督人员进一步调查及处理。
(五) 内地投资者参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由于内地投资者及其对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登记
册上进行登记,而仅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参阅本补充说明书“名义持有人
安排”一节),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据项下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规定
中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针对内地投资者,中国内地代理人应提前通知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时间。具体而
言,中国内地代理人将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即基金管理人发出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通知的同时,在其网站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该等通知内容。
名义持有人应委托中登公司代为收集内地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中国内地代理人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基金管理人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信息及参
与方式。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内地投资者可通过中登公司的网站平台操作来参与投
票。在公告规定的投票结束日后,中登公司将收集所有份额持有人的投票信息,并
将投票结果转交给名义持有人。
名义持有人取得的所有中登公司代为收集到的、内地投资者有效表决意见的份额将
被计入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就任何该等份额,名义持有人将按照通过
其持有该等份额的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在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相应表决。
(六)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1. 低于最低持有量的部分赎回
如果某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类别份额少于该类别的最低持有
量,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赎回要求视为就该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类别的所有
份额而作出。
基金管理人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有权视情况豁免、更改或接受
比最低持有量更低的持有量款项。
2. 受限制人士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任何类别的份额在下列情况下由任何人士直接
或实益拥有,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以强制赎回相关份额持有人的份额:
(1) 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份额上市所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之任何
法律或规定;
(2)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本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
管理人承担他们原不应承担的任何税务责任或须于任何监管机构进行
原不应进行的登记,或蒙受本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
原不应承担或蒙受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之情况(不论该情况直接或间
接影响该人士,亦不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有关联或没有关
联,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看来是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七)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联络中国内地代理
人:
1. 致函中国内地代理人的注册营业场所(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编:100033);
2. 致电中国内地代理人客服电话95533。
在一般情况下,中国内地代理人将尽量于收到查询及投诉后的合理时间内尽快向有
关内地投资者确认已接获其查询及投诉。
(八) 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邮编:100033
客服电话: 95533
网站: http://www.ccb.com
(九) 关于两地投资者享有同等投资者保护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此声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
依据信托契据和本招募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服务。在
信托契据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框架内,基金管理人将尽一切合理努力并采取合理
措施,在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行使、损害赔偿、获得的信息披露方面,确
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同等水平的对待和服务。
(十)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内地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阅原版招募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除此之
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
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i)在亚洲市场以外买卖或发行的
债务工具;及(ii)固定收益集体投资计划。本基金可投资于以任何货币计价的
债务工具。本基金可持有有限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同时可将不超过其资
产净值的10%投资于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或分销、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即“点心”债)。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在中国内地
以外发行或分销的城投债,即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工具。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于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
的将包括中国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收益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
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可能面临下述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市场,存在一
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
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
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
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
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
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
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
能会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
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
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
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投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包括在亚洲分销或发行、以任何货币计
价的债券,在亚洲市场以外买卖或发行的债务工具,固定收益集体投资
计划、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或分销的城投债、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
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高级非优先债务等)等。
尽管本基金应当遵守招募说明书所列相关投资限制,不同于内地的投资
标的,本基金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本基金可能受到亚洲债务证券表现的负面影响或严重倚赖于亚洲债务证
券表现。投资者亦应注意,本基金的价值相较于拥有更分散的投资组合
的基金(例如:环球债券基金)更为波动。由于持仓数目有限或因影响
亚洲市场(例如:中国内地市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
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本基金较为容易受到价值波动。
2.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
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3000
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额度限
制,则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直到基金互认的市场额
度余额恢复到许可范围内。市场额度用尽的时间与基金管理人自有关政府部
门处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可能导致向内地投资者
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间亦会有所延迟。
3. 基金资格状态改变
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果本基金不再满足在中国内地进行销售的资格条件,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将会被暂停,直到其符合基金互认机制下的全部现
有资格条件。此外,如本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如本基金类型、运作模
式),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其向中国证
监会重新注册为止。基金管理人无法保证中国证监会接受该等重新注册申
请。
4.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不高于50%。在基金互认
机制下,如在任一特定日,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达到或接近本基金总资产
净值的50%,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
5. 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不确定性
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确立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
基金互认的基本框架。然而该等规则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就其本身而言,仍
然有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尚待监管部门明确。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则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
在内地销售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份额。份额持有人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
其所投资的本金,由此可能蒙受亏损。
6. 香港基金市场
中国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
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由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因此内地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应该对香
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内地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题
(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
异。例如,由于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内地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原版
招募说明书所定义的营业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
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
影响。
7. 税务影响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
的资产回报可能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在内地税收政策上,在内
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
醒内地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
响。
8. 不在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内
内地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将不在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内。香港投资
者赔偿基金的建立,旨在向任何国家的投资者赔偿其因经许可的中介机构或
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就有关香港场内交易产品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中
国内地代理人和相关的销售机构既未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许可,也未在香港证
监会注册,那么投资者赔偿基金将无法覆盖该等内地投资者通过中国内地代
理人和/或有关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的投资。
9. 基金组织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基金组织文件(包括信托契据)仅以英文书写。若该等文件的中文翻译和其
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以英文版本为准。若内地投资者不能理解英
文版本,应就此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10. 判决的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一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
地区。若内地投资者或销售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提出索赔,且在中
国内地取得认定对方就本基金违约的判决,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在中国境外
执行中国内地针对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财产的判决,且可能在此过程中经历
困难和迟延。如果内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
建议。
11. 名义持有人安排的风险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
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
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
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
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
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名义持有人负责
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传递索赔通知和进行有需要的沟通,不负责代内地投
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进行任何交涉。名义持有人也不对索赔结果(包
括但不限于内地投资者是否能在合理时间内得到答复、索赔要求能否被满足
等)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索赔结果和因索赔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成本和支
出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基于上述因素,对本基金的投资本质上应视为长期投资。因此,本基金只适合可承
担所涉风险的投资者。
二、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
阅方式
(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
1. 基金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
以及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以及本基金信托契据、最近一期的经审计年报及其后
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如有)登载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销售文件也可在
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2.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估值日后的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中国内地代理
人的网站http://www.ccb.com披露前一个估值日的每份额资产净值。
3. 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目前可申购的类别份
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销售机构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 财务报告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截止日为每年的会计日期。基金管理人将于每年会计日期
后四个月内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ccb.com公布经审计年报,
并于每年的半年度会计日期后两个月内,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http://www.ccb.com公布未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经审计年报及未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将以中文发布。
其他关于本基金的财务报告事宜请参阅原版招募说明书“财务报告”一节。
5. 收益分配
本基金最近12个月的收益分配(即是有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支
付的相对金额)相关信息,可向中国内地代理人索取及于以下网页查阅:
http://www.ccb.com。
6.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
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公告此类事项。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可于一般办公时间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其复
印件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中国内地代理人索取:
1. 信托契据以及其中文译本
2. 最近期的年报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
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一)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
有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基金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当以信托契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据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及限制,全权负责投资、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基金的资产;
(ii) 在符合适用的监管规定及获得所须监管批准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成立与本基金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新份额
类别;
(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iv) 如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申购;
(v) 根据信托契据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者
暂停接受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并有权决定对不
同的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注销本基金份额;
(viii) 因本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
可自行视情况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i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表现费(业绩
报酬);
(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i) 在发生若干信托契据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按信托契据的
约定向受托人及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视情况终止本基金及/
或任何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据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信托契据以符合相关类别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
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ii) 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应遵守信托契据、本招募说明书和适用法
律法规中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
(iii) 基金管理人须妥当保存或促成妥当保存账簿及记录,其中须载明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且须不时应受托人要求准
许受托人查阅并复印或摘录任何有关记录,包括向政府提交有关
信托的所有文件副本;
(iv) 基金管理人须就本基金编制发售文件及就发售文件的内容承担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其准确性及完整性,以及其是否符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所委任的任何人士发售相关份额的任何司法管辖
区的法律,包括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所委任的任何人士
于任何设有法律或监管规定发售须进行登记的司法管辖区已进行
有关登记。
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据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受托人可根据《受托人条例》下给予受托人的权力行事;
(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从基金资产
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 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据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受托人须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本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购回、
赎回及注销按信托契据的约定进行;
(ii) 受托人须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本基金份额的价
值时采纳的方式足以确保有关份额的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
注销价格按信托契据的约定计算;
(iii) 受托人须执行基金管理人就投资作出的指示,除非有关指示与发
售文件、信托契据或《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有所冲
突;
(iv) 受托人须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符合信托契据中约定的与本基金有
关的投资和借款限制条件,以及本基金获批准的条件;
(v) 受托人须向份额持有人发出有关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各重大
方面是否已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管理本基金的报告,以载入年度
报告;如基金管理人在某些重大方面未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管理
本基金,则受托人应列出其在哪一方面未如此行事,以及受托人
已就此采取的措施。
3.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责任
(1)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份额持有人应当根据信托契据和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享有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根据信托契据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
和备查文件;
(iii) 根据信托契据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本基金的份额;

(iv) 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2)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份额持有人应当根据信托契据和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信托契据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等费用。
(3) 份额持有人登记册
份额持有人登记册应以受托人批准的形式及方式保存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管,以符合信托契据附表9所载约定。份额
持有人登记册应登记以下内容:
(i)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ii) 每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目和类别,以及任何相关证明书的
编号(如有);
(iii) 每位份额持有人以其名义登记的份额载入份额持有人登记册的日
期及(如因转让文书而成为份额持有人)足以识别转让人的名称
及地址的参考文件;
(iv) 任何转让登记的日期及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
(v) 根据信托契据附表3注销任何份额的日期。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不得将多于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份额的联名持有人;
如份额由若干人士联名持有,则受托人毋须发出多于一张持有份额的证
明书(如有),而向其中一名有关人士交付证明书(如有)等同向所有
人士交付。
(4) 名义持有人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名义持有人代内地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有关
该等名义持有人的安排请参阅本补充说明书“名义持有人安排”一节。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通知与召开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按当时持有不少于已发行份额价值十分
之一的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份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的书面要求下)
可随时按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及地点(受限于信托契据相关规定)召开份额持
有人或任何类别份额持有人会议。
基金管理人有权获取任何该等会议的通知并出席会议,但在信托契据的约定
下,仅有权就基金管理人于该会议日期持有或被视作持有的份额投票或被计
入法定人数。受托人的任何董事及任何其他获正式授权的代表及律师,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及秘书及律师,及基金管理人授权作为前述人士的代
表的任何其他人士有权出席会议。
提呈特别决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须至少提前二十一日发出(包括通
知被送达或被视为送达当日及发出通知当日),并须以信托契据约定的方式
向份额持有人发出。提呈普通决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须至少提前十
四日发出(包括通知被送达或被视为送达的当日及发出通知当日),并须以
信托契据约定的方式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应注明大会地点、日期和时间
以及拟提呈决议案的条款。除非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否则须向受托人送达通
知。如发出通知时意外遗漏任何份额持有人,或份额持有人未收到通知,不
会使任何大会的议事程序无效。
2. 法定人数
除通过特别决议案外,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须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且持
有登记不少于当时已发行份额净值十分之一的份额持有人。
通过特别决议案的法定人数,须为亲自或为委派代表出席且持有登记不少于
当时已发行份额净值四分之一的份额持有人。
除非在开始议事时具备所需的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任何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处理任何事项。
3. 表决
鉴于伞基金及本基金已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在所有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任何会议上提呈的任何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决定。
在进行投票时,亲自出席或由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会议的每一位份额持有人
就其持有的每一份额拥有一个投票权。
拥有多个投票权的人士无须用尽其投票权或者以相同方式投票。
4. 普通决议
普通决议案可以在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正式召开及举行的本基金相关类别份
额持有人会议或在本基金或所有子基金的所有份额持有人会议上(视情况而
定)提出,由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且有权投票人士以过半数通过。
5. 特别决议
就信托契据所约定某些事项,需要特别决议案通过。特别决议案可以在根据
信托契据的约定正式召开及举行的本基金相关类别份额持有人会议或在本基
金或所有子基金的所有份额持有人会议上(视情况而定)提出,由亲自或委
派代表出席且有投票权的人士以75%或以上的投票数通过。
(三)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可按下文规定向基金管理人及份额持有人发出书
面通知终止伞基金:
(1)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就重组或合并而按照受托人先前已书面批准
的条款进行自愿清算的除外)、破产或已就其任何资产委任财产接管
人,且于六十日内未解除;
(2)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
行)其于信托契据下的职责,或进行受托人认为估计会损及信托声誉或
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3) 任何法律的通过,致使伞基金成为非法或令受托人经咨询相关监管机构
(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经营信托乃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4)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在其后三十
日期间内,受托人并未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委任其他适格法团为继任基
金管理人;或
(5) 如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退任受托人职务,而基金管理人未能
根据信托契据的约定于自通知当日起计六十日或三十日内(视情况而
定)物色适合法团出任受托人以代替受托人。
受托人在信托契据所约定的任何情况下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且对所有有
关各方具有约束力,但受托人无须就未能根据信托契据终止伞基金而承担法
律责任。届时的基金管理人须接纳受托人的决定,并豁免受托人就此对基金
管理人的任何法律责任,且使其免受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赔偿要求或任何其他
补偿要求而带来的任何损害。
2.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按下文规定向受托人及份额持有人发出书
面通知,视情况终止伞基金、本基金及/或与本基金有关的任何份额类别
(视情况而定):
(1) 于任何日期,就伞基金而言,根据信托契据发行在外的所有份额的资产
净值总额少于5百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就本基金而言,根据信托契据
发行在外的有关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百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或相关成立通知所列明的其他金额,或就任何份额类别而言,根据信托
契据发行在外的该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百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或相关成立通知所列明的其他金额;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经营伞基金、本基金及/或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
而定)乃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当经营伞基金、本基金或
相关份额类别在经济上不再可行);
(3) 任何法律的通过,致使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
别成为非法或致令基金管理人经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
为继续经营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乃不切实
可行或不明智;或
(4) 发生本基金或份额类别的补充契据或成立通知中所载列的任何其他事件
或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本款所规定任何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且对所有有
关各方具有约束力,但基金管理人无须就未根据信托契据终止伞基金、本基
金及/或相关份额类别而承担法律责任。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信托契据须遵守香港法律并受香港法律监管,信托契据包括各附表须按照香港法律
解释,信托契据的各订约方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四、 为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 查询服务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销售机构公布为准。
份额持有人亦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或致电中国内地代理人客服电话(95533)实
现本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二) 信息资讯服务
内地投资者可以利用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ccb.com获取本基金的各类信
息,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及份额发售公告等
资料。
五、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一) 名义持有人安排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在中登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且必须通过名义持
有人安排代其持有本基金的份额。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
明细登记于其在中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名下。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
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份额的实
益拥有人,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
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
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名义持有人负责向基金管理人或
受托人传递索赔通知和进行有需要的沟通,不负责代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进行任何交涉。名义持有人也不对索赔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内地投资者是否能
在合理时间内得到答复、索赔要求能否被满足等)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索赔结果
和因索赔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成本和支出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通过名义持有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下列风险:
1. 若干市场的法律制度刚开始发展证券法定/正式拥有权及实益拥有权或利益
的概念。因此,该等市场的法院可能认为,任何以名义持有人或受托人身份
登记的证券,由名义持有人拥有所有权益,实益持有人可能因此不被认为拥
有任何权利。
2. 根据名义持有人安排作出投资的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并未建立任何直接
的合同关系。而通过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投资的内地投资者,尽管其
是份额的实益持有人,在法律上该等份额及相应权益由名义持有人拥有。在
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无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内地投资
者只可通过名义持有人追究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可直接向基金管理人
追究。名义持有人负责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传递索赔通知和进行有需要的
沟通,不负责代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进行任何交涉。名义持有
人也不对索赔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内地投资者是否能在合理时间内得到答
复、索赔要求能否被满足等)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索赔结果和因索赔所发
生的实际费用、成本和支出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3. 名义持有人无须于香港证监会注册。因此,香港证监会对名义持有人采取行
动的权力有限。
(二)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将不时指定中国内地具有相关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担任本基金的销售机
构,具体名单将在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发布的公告文件中列
明。
(三) 收费及开支
1. 管理费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管理费按占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1%收取。如
果每年管理费从现有水平调至最高水平,即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
理人将提前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前通知。
2. 表现费用(业绩报酬)
本基金目前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暂不收取表现费用(业绩报酬),但基金
管理人有权就每个表现期收取一笔表现费用(业绩报酬)。表现费用(业绩
报酬)计算及累计请参阅原版招募说明书“表现费用(业绩报酬)”一节。
3.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的现行受托人费用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0.13%(资产净值少于
5,000万美元)或0.12%(资产净值等于或高于5,000万美元)。此外,针对受
托人对本基金履行的职责,本基金每年将向受托人支付4,000美元的费用。有
关费用将于每个估值日累算并按月后付,但最低月费为3000美元。若每年受
托人费用从现有水平调高至最高水平,即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受托人将
提前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前通知。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收取一项费用,亦有权收取与基金管
理人不时协议的各项交易、处理、估值费用及其他适用费用,并获本基金偿
付其在履行职责时适当产生的所有实付开支(包括副托管费用及开支)。
其他关于本基金的收费及开支事宜请参阅原版招募说明书“费用及开支”一节。
(四) 收益分配政策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内地基金市场惯例,内地开放式基
金的收益分配通常有现金分配及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可供投资者选择。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是根据注册地香港的法律和市场惯例设置,就本基金的任何
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决定收益分配的频率
与金额。具体介绍如下: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即H类(人民币)、H类(人民币对冲)以及H类
(美元))为分配类别,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收益
分配的频率及金额。就H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目前拟每半年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并以有关类别货币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无法保证本基金会定期进行收益分配,若
作出分配,亦无法保证分配的具体金额。收益分配(如有)可从本基金的收入及/或
资本或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拨付。
(五) 份额转换
目前,内地投资者暂不可将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任一类别的份额转换为本基金
的其他类别份额,或其他子基金的份额。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将向
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基金转换服务。
(六) 份额转让
目前,内地投资者暂不可转让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任一类别的份额。待相关技
术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基金换让服务。
六、 原版招募说明书不适用于内地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原版招募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
补充说明书为准。
原版招募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其中主要包括:
(一) 申购
原版招募说明书“投资于伞基金”一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的首次发售、最低申购水
平、申购申请程序、申购款项付款程序等。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惯例的不同,该等内
容并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二) 赎回
原版招募说明书“赎回份额”一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的赎回程序、赎回所得款项的
付款等赎回要求。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惯例的不同,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
额类别。
(三) 转换
原版招募说明书“子基金或类别间转换”一节说明了在香港份额持有人有权转换本基
金的若干类别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至任何其他类别份额,以及转换的费用、限制、程
序等事项。
目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任一类别的份额不可转换为本基金的其他类别份
额,或其他基金的份额。
(四) 收益分配
原版招募说明书“分配政策”一节关于在香港发行的类别的收益分配的内容不适用于
内地销售的类别。
第二部分
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原版招募说明书
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重要提示:如阁下对原版招募说明书之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征求独立专业财务意见。
原版招募说明书包含与海通精选基金系列及其子基金(“子基金”)有关的资料。伞
基金是根据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与海通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现易名为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管理人身份于2016年4月18日订立的信托契据(“信托契据”,经不时修
订),并按香港法例成立为伞子式基金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伞基金可就其将发行
的单独类别或多个类别份额(定义见下文)成立子基金(各自称为“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就本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
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其深知及所信,确认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招
募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的任何陈述存在误导成份。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其
所知及所信,确认本招募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足以令本招募说明
书或产品资料概要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然而,于任何情况下,派发本招募说明书
及产品资料概要或发售或发行份额均不构成本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于刊发日期
后任何时间仍属准确之声明。本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将会不时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派发时须随附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及伞基金及子基金(如有)的最近
经审计年报及任何其后的未经审计中期财务报告。份额的发售仅以本招募说明书及产
品资料概要及(如适用)上述经审计年报及未经审计中期财务报告所载的资料为根
据。任何销售机构、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提供或作出(在各情况下)本招募
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并未刊载的任何资料或声明,均被视为未经授权的资料或声
明,因此不应加以依赖,而投资者应询问其销售机构是否持有本招募说明书或产品资
料概要声明的较近期或更新版本。
香港授权及批准
伞基金及本基金已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批准。香港证监会批准不
等于对伞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代表对伞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
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伞基金或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伞基金或本基金适合
任何特定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销售限制
一般事项:伞基金并无办理任何手续,以获准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提呈发售
本基金的份额或派发原版招募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因此,原版招募说明书或产品
资料概要不得用于任何司法权区作邀约或招揽或未获批准的任何情况下的邀约或招
揽。此外,本基金的份额不可直接或间接向有关行动未获批准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
何人士发售或出售以供重新发售或转售。收到原版招募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均不构
成于作出邀约构成违法的有关司法管辖区发售本基金份额。
美国:具体而言,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下列各项:
(a) 伞基金的份额并未根据美国一九三三年证券法(经修订)登记,故不可直接或
间接于美国或受其管辖的任何领土、领地、地区或为美国人士(定义见法案项
下S规例)的利益发售或出售;及
(b) 伞基金及本基金并未且将不会根据美国一九四零年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登记。
有意申购份额之人士应知悉在其注册国家、公民身分所属国、居留国或本籍国的法律
对申购、持有或出售份额而可能遇到(a)可能的税务后果、(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
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原版招募说明书的部份资料乃信托契据相应条文的概要。投资者应参阅信托契据进一
步了解详情。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到其投资可能亏损。不保证将会达致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于作出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阅读原版招募说明书,特别是“风险因素”一节及
相关附录“特定风险因素”一节。
请注意,原版招募说明书须连同相关附录及/或与伞基金的特定子基金有关的原版招
募说明书增补一并阅读。附录及/或增补载有与子基金有关的详情(可能包括(但不
限于)子基金的特定资料及适用于子基金的额外条款、条件及限制)。附录及/或增
补的条文为原版招募说明书的补充。
查询
投资者如有任何有关伞基金及本基金的查询或投诉,可透过以下方式联络基金管理
人:
? 致函至基金管理人(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189号李宝椿大厦22楼);或
? 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852 3588 7699。
基金管理人将于收到任何查询或投诉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其他资料
投资者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htisec.com/asm,取得有关基金及本基金的
进一步资料,包括原版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最新资产
净值。本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批准。
目录
行政管理 .......................................................................................................................................... 1
释义 .................................................................................................................................................. 2
伞基金 .............................................................................................................................................. 8
伞基金的管理及行政管理 ............................................................................................................... 9
基金管理人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 9
受托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1
认可销售机构 ............................................................................................................................ 12
审计师 ........................................................................................................................................ 13
其他服务供应商 ......................................................................................................................... 13
投资考虑 ........................................................................................................................................ 14
投资目标及政策 ......................................................................................................................... 14
投资及借款限制 ......................................................................................................................... 14
违反投资及借贷限制 ................................................................................................................. 14
证券借出、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 ...........................................................................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 ......................................................................................................................... 14
风险因素 ........................................................................................................................................ 16
投资于伞基金................................................................................................................................. 29
份额类别 .................................................................................................................................... 29
首次发售 .................................................................................................................................... 29
最低申购水平 ............................................................................................................................ 29
其后申购 .................................................................................................................................... 29
发行价 ........................................................................................................................................ 29
申购费用 .................................................................................................................................... 30
最低初始申购额及最低其后申购额 .......................................................................................... 30
申请程序 .................................................................................................................................... 30
付款程序 .................................................................................................................................... 31
一般规定 .................................................................................................................................... 32
发行限制 .................................................................................................................................... 32
赎回份额 ........................................................................................................................................ 33
赎回份额 .................................................................................................................................... 33
赎回价 ........................................................................................................................................ 33
赎回费用 .................................................................................................................................... 33
最低赎回额及最低持有量 ......................................................................................................... 34
赎回程序 .................................................................................................................................... 34
赎回所得款项的付款 ................................................................................................................. 34
赎回限制 .................................................................................................................................... 36
强制赎回份额 ............................................................................................................................ 36
子基金或类别间之转换 ................................................................................................................. 38
转换份额 .................................................................................................................................... 38
转换费用 .................................................................................................................................... 38
转换程序 .................................................................................................................................... 39
转换限制 .................................................................................................................................... 40
估值及暂停 .................................................................................................................................... 41
资产净值的计算 ......................................................................................................................... 41
调整价格 .................................................................................................................................... 43
暂停 ............................................................................................................................................ 44
分配政策 ........................................................................................................................................ 46
累积类别 .................................................................................................................................... 46
分配类别 .................................................................................................................................... 46
费用及开支 .................................................................................................................................... 48
管理费用 .................................................................................................................................... 48
表现费用(业绩报酬) ............................................................................................................. 48
受托人费用和登记费 ................................................................................................................. 48
有关费用增加之通知 ................................................................................................................. 48
成立费用 .................................................................................................................................... 48
一般开支 .................................................................................................................................... 49
关联人士的交易、现金回佣及非金钱利益 ............................................................................... 49
税务 ................................................................................................................................................ 51
香港税务 .................................................................................................................................... 51
其他司法管辖区 ......................................................................................................................... 52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 ............................................................................................................. 52
一般资料 ........................................................................................................................................ 54
财务报告 .................................................................................................................................... 54
公布价格 .................................................................................................................................... 54
伞基金或本基金之终止 ............................................................................................................. 54
信托契据 .................................................................................................................................... 56
表决权利 .................................................................................................................................... 56
转让份额 .................................................................................................................................... 56
反洗钱规例 ................................................................................................................................ 57
利益冲突 .................................................................................................................................... 58
传真指示 .................................................................................................................................... 59
没收无人认领的款项或分配...................................................................................................... 59
选时交易 .................................................................................................................................... 60
遵循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认证 ............................................................................................ 60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60
个人资料 .................................................................................................................................... 60
备查文件 .................................................................................................................................... 61
附件一 - 投资限制 .......................................................................................................................... 62
附录1 - 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 73
行政管理
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香港
德辅道中189号 中环皇后大道中1号
李宝椿大厦22楼
基金管理人董事
孙彤
阎素萍
王胜祖
周洪亮
王自豪
由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转交
香港
德辅道中189号
李宝椿大厦22楼
基金管理人律师 审计师
的近律师行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香港
中环 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22楼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释义
原版招募说明书所采用的界定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指每年12月31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就本基金咨询受托
人意见及告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后选择的每年其他一个“会计日期”
或多个日期
指于伞基金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的成立日期或本基金
“会计期间” 的会计日期翌日开始直至本基金的下一个会计日期或终止
日期止的期间
就伞基金及/或本基金而言,指相关附录列明伞基金及/
“摊销期间”
或本基金的成立成本将予摊销的有关期间
指就本基金而言,载有与本基金或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有
“附录” 关的特定资料、随附于原版招募说明书并构成原版招募说
明书一部分的附录
指申购份额的指定申请表格,为免生疑问,申请表格不构
“申请表格”
成原版招募说明书的一部份
指任何受基金管理人委任向潜在投资者分销本基金份额的
“认可销售机构”
任何人士
“基础货币” 就本基金而言,指相关附录列明的本基金账户货币
指香港银行通常办公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
就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确定及相关附录列明
的有关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但假如基于悬挂八号台风警
“营业日”
告讯号、发出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香港银
行于任何一日缩短办公时间,则该日并非营业日,除非基
金管理人另行作出决定
指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的意见后可能不时确定代表处理
“注销费用” 注销份额申请所涉及的行政成本的注销费金额,但最高为
100美元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类别” 就本基金而言,指已发行的任何类别的份额
就本基金的类别而言,指相关附录所列明有关类别的账户
“类别货币”
货币
指经不时修订的《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
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
“守则”
的重要通则部份及第二节-《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或香港证监会发行的任何手册、指引及守则
就某公司而言,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某公司普通股本20%或以上或能
够直接或间接行使某公司全部投票权20%或以上的任
何人士或公司;或
“关联人士” (b) 符合(a)所描述的一种或两种人士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
司;或
(c) 某公司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或
(d) 某公司或上文(a)、(b)或(c)所界定的其任何关联人士
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
指转换份额的指定转换表格,为免生疑问,转换表格不构
“转换表格”
成原版招募说明书的一部份
指包括附录在内的原版招募说明书,各文件可能会不定时
“原版招募说明书”
修改、更新及补充
“伞基金” 指海通精选基金系列
“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 指某政府发行的投资项目或保证清偿本金及利息的投资项
目,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方机关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固
定利息投资
“海通集团” 指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就本基金或一个或多个类别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就首次
“首次发售期” 发售本基金或有关类别的份额(包括后续发行有关类别的
份额时,而相关类别并无已发行份额)可能确定的期间
指于首次发售期基金管理人确定及相关附录列明(如适
“初始发售价”
用)每个份额的价格
“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指已获转授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投资管理职能的机
构” 构,有关详情列于相关附录(如适用)
指本基金或特定类别份额的首次发售期最后一个营业日下
午4时正(香港时间)或该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于咨询受
“首次发售期截止时间”
托人后可能不时确定及相关附录列明的其他日子的其他时

指于首次发售期后按照信托契据计算及下文“投资于伞基
“发行价”
金-发行价”所述的特定类别份额的发行价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关税领土,就原版招募说明书而
“中国内地”
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指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其作为伞基金
“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身份)或可能不时获委任为伞基
金及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实体
“最低初始申购额” 指相关附录列明本基金的份额或类别份额的最低初始投资
指相关附录列明任何份额持有人必须持有的任何本基金的
“最低持有量”
份额或类别份额的最低数目或价值
指相关附录列明任何持有人就部份赎回份额将予赎回的本
“最低赎回额”
基金份额或类别份额的最低数目或价值
“最低其后申购额” 指相关附录列明本基金份额或类别份额的最低额外申购额
指相关附录列明首次发售期间或该期间结束前获得最低申
“最低申购水平”
购总额(如适用)
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如文意可能要
求)与本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类别份额资产净值,按照
“资产净值”
信托契据的条文计算得出,概述于下文“估值及暂停-资
产净值的计算”
指相关附录列明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下可能确定
的该期间,即在首次发售期后为换取现金而发行的该等份“付款期”
额到期付款的限定期间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a) 获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8.6条或8.10条认可;或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b) 在国际认可并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
受名义上市)及进行定期交易,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跟
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守则第8.6条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
融指数或基准;或(ii)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
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8.10条的内容一致或相当;
“赎回费用” 指相关附录列明于赎回份额时应付的赎回费用(如有)
就本基金或(如文意要求)与本基金有关的特定类别而
言,指相关附录列明,基金管理人可能就一般情况或就一
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份额不时确定的营业日或其他日子,“赎回日”
以落实赎回本基金或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的份额的任何请

就赎回日期而言,指于有关赎回日或相关附录所列明的有
关其他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于咨询受托人意见后,可能不
“赎回截止期限” 时就一般情况或就本基金或相关类别的份额不时可能出售
的任何特定司法权区确定的日子须收到的本基金或类别份
额赎回请求的截止时间
指赎回份额的指定赎回表格,为免生疑问,赎回表格不构
“赎回表格”
成原版招募说明书的一部份
指份额将根据信托契据予以赎回的价格,该价格载于下文
“赎回价”
“赎回份额-赎回价”
指相关申购日或相关首次发售期结束(视情况而定)起计
30个营业日或相关附录指明遭拒申请或并无推出的本基金“退款期”
或类别份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予相关申请人的其他期间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 指房地产投资信托
“逆回购交易” 指本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
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售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销售及回购交易” 指本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并同
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指证券借出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指本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交易对手方
“证券借出交易”
的交易
指对国际公众开放及有关证券正常进行买卖的任何证券交
“证券市场”
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
指每年6月30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就本基金选择及告
“半年度会计日期” 知受托人及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每年其他一个或多个日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修订)
“子基金” 指伞基金旗下分开投资及管理的独立资产组合
“申购费用” 指相关附录列明于发行份额时应付的申购费用(如有)
就本基金或(如文意要求)与本基金有关的特定类别而
言,指相关附录列明,基金管理人可能就一般情况或就一
“申购日” 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份额不时确定的营业日或其他日子,
以落实申购本基金或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的份额的任何请

就申购日而言,指于有关申购日或相关附录所列明的有关
其他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于咨询受托人的意见后,可能不
“申购截止时间” 时就一般情况或就本基金或相关类别的份额不时可能出售
的任何特定司法权区确定的日子须收到的本基金或类别份
额申购请求的截止时间
指《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2(1)条界定的认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可机构,或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且其
资产净值最少为20亿港元或等值外币
“转换费用” 指相关附录列明于转换份额时应付的转换费用(如有)
指由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成立伞基金于2016年4月18日
“信托契据”
订立的信托契据(经不时修订)
指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以其作为伞基金
“受托人” 及本基金的受托人的身份)或可能不时获委任为伞基金及
本基金的受托人的其他实体
“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 指登记成为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国” 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指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及/或本基金份额或份额类别的资产
净值予以计算的每个营业日,就任何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
的每个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而言,指如相关附
“估值日”
录列明,该申购日或该赎回日(视情况而定)或基金管理
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的一个特定份额类别可能不时决定的
其他营业日或日期
指于相关估值日最后的相关市场收市时间或相关附录列明
的该日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可能就一般情况或就特定子基金“估值点”
或份额类别确定的其他日子的其他时间
伞基金
伞基金为一个根据信托契据成立为伞子式基金并受香港法律管辖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所
有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受益于信托契据的条文,同时亦须受其约束及被视作已知悉信托契据的
条文。
伞基金成立为一项伞子式基金,本基金(作为伞基金的子基金)及其一个或多个类别各自的
详情载列于相关附录。受限于任何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批准,基金管理人可能于日后全权酌情
决定创建其他子基金或决定就本基金发行额外的一个或多个类别。
本基金按照信托契据成立为单一及独特的信托,具有其自身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本基金的资
产将与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单独投资及管理,且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子基金的负债。
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将载列于相关附录。本基金的各类别份额将以其类别货币计算,该货币可
能为与该类别有关的本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相关附录列明的有关其他账户货币。
伞基金的管理及行政管理
基金管理人
伞基金和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
7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基金管理及向企业、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提供投
资顾问服务。基金管理人采纳的投资方式为专注于对相关投资开展严谨的分析及利用海通主
要人员的投资经验;各主要人员于任职知名国际资产管理公司的期间积累丰富的投资经验。
团队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并熟悉多种投资产品及服务。
基金管理人成立于2007年7月24日。为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海通国际证券集
团”)的全资附属公司。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为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控股”)
的附属公司。海通国际控股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海通
证券为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其股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0837)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837)上市。
基金管理人获准开展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所界定”的第4、5及9类受规管活动。有关受规管
活动包括就证券提供意见、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提供资产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伞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人可委任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将其有
关本基金资产的任何管理职能转授予有关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但须事先取得香港证
监会批准。如果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委任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则将向本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提供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原版招募说明书及/或相关附录将予以更新,以载入有
关委任。
基金管理人不获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施加的或因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时就其职责须承担的责
任或获得弥偿,亦不可就该等责任获得份额持有人弥偿或由份额持有人负上代价。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详情如下:
孙彤
孙先生为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执行董事及首席投资官,以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亦为海通国
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海通国际投资经理有限公司之负责人员。他负责资产管理业
务的发展及管理。孙先生于南京师范大学毕业,取得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并于上海复旦大
学金融学研究生课程班毕业。他亦持有香港中文大学EMBA学位。他在证券业拥有18年经
验。孙先生于2000年加入海通证券,并自2007年至2010年4月任海通证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
理及总裁秘书。自2010年起,孙先生任海通国际控股之助理总裁,负责前线业务。 2017年9
月起成为海通集团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正式获委任为海通集团执行董事。
阎素萍
阎素萍女士出任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私募股权投资团队主管,并担任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及海通国际投资经理有限公司的董事,负责私募股权业务的投资及运营。其有超过
22年的金融行业股票研究、机构销售、结构化产品及融资以及投资经验。
阎女士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得金融硕士及国际金融本科学位,并获证监会发牌作为基金
经理的负责人员,监察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 5 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进行。
王胜祖
王胜祖博士为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全球资产管理部主管。他亦为海通国
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海通国际投资经理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之负责人员。
王博士具有十余年的金融市场及公共服务经验。加入海通国际前,他曾任高盛投资策略组亚
洲区联席主管,负责中国及亚洲新兴市场的宏观策略与战术性资产配置。此前,他曾担任巴
克莱银行大中华区高级经济学家,负责中国大陆与香港的宏观经济研究。他亦曾供职于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 (IMF),为成员国提供融资与政策建议。王博士分别于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与
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与硕士学位。
周洪亮
周洪亮先生现任海通国际财资部集团主管,并担任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
周先生拥有丰富的会计和财务工作经验。在加入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海通国
际”)之前,他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担任多个高级职位。他曾
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科)任职,也曾担任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部主管,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及资金管理工作。
周先生持有香港中文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并于厦门大学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南开大
学管理学学士学位。他是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CPAA)会员、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
公会(CIMA)会员、香港中国金融协会(HCFA)会员及香港商界会计师协会(HKBAA)会
员。
王自豪
王先生持有密歇根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王先生现任海通国际首席风险官。他从事金融业
已有十一年。王先生在风险管理、另类资产投资、收购和企业融资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他
在海通国际工作超过六年。加入海通国际之前,曾在花旗银行包括纽约、圣保罗和香港等办
事处工作四年。在此之前,他曾在中国内地一家制造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受托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亦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就建立及维持份额持有人登记册提供服务。
受托人于1974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并根据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29章)登记为
信托公司及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批准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
项下注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受托人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拥有附属公
司。
根据信托契据,受托人须保管或控制构成本基金的资产的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
产,及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以信托形式代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这些财产,以及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应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记入受托人账下的方式登记现金及可登记资产,并以受托
人认为可能合适的安全保管方法进行处理。
受托人可不时委任或(如果相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例及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委任本地托管
人)书面同意由基金管理人委任其认为合适的有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任何关联人士)持
有伞基金或本基金所包含的所有或任何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作为托管人或共同托管人、
代表、代名人或代理,并可授权任何有关人士在事先取得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任共
同托管人及/或副托管人(各有关托管人、代表、代名人、代理、共同托管人及副托管人称
为“相关人士”),但均不得就受托人确定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属于新兴市场的一个或多个市
场(应不包括香港或中国内地)委任相关人士。如果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任何相
关人士或副托管人的费用及开支应从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中支付。
受托人须(a)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及勤勉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督被委任保管及/或安全保管构
成本基金的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的相关人士;及(b)信纳该等相关人士仍具备
适当的资格及能力为伞基金及本基金提供相关托管服务。受托人须对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
何相关人士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犹如有关作为及不作为为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但若受
托人已履行其于本段(a)及(b)项所载的责任,则受托人毋须对并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相
关人士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盘或破产承担责任。
受托人毋须就以下人士的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盘或破产承担责任: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Banking S.A.或任何投资存托的任何其他存托或结算系统。
受限于信托契据的规定,受托人毋须就伞基金及/或本基金作出的投资的表现造成的损失承
担责任。
受限于信托契据的规定,受托人有权就其在履行与伞基金或本基金有关的责任或职责时可能
招致或遭受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行动、诉讼、负债、成本、索偿、损害赔偿、开支(包括所有
合理的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开支)(不包括根据香港法律施加的或因受托人或其任何高级
职员、雇员、代理或代表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时及受托人根据信托契据须承担对份额持有
人的责任),从伞基金及╱或本基金的资产中获得弥偿。受限于适用法律及法规及信托契据
的条文,在受托人或受托人委任的任何代理、副托管人或代表并无因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
及受托人根据信托契据须负责的情况下,受托人不就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赔偿向伞基金、
本基金或任何份额持有人负责。
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担任份额或任何相关投资的担保人或要约人。受托人并无责任或
权力就伞基金或本基金作出投资决定或提供投资建议,此等全属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受托人将不会参与以美元计值的交易及活动,或作出任何以美元计值的付款(如果由美国人
士进行,则可能面临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OFAC”)的制裁)。OFAC主要
针对国家及个人团体(例如恐怖分子及毒购等),透过冻结资产及限制贸易的方式制定及执
行经济制裁计划,以达成对外政策及国家安全目标。于执行经济制裁时,OFAC致力预防
“受限制交易”,即被OFAC列为美国人士(除非获OFAC授权或经法规明确豁免)不得从
事的贸易或金融交易及其他交易。OFAC有权就特定类别交易发出通用许可或就个别情况发
出特定许可,以豁免对有关交易的禁止。汇丰集团已采纳遵从OFAC所颁布制裁的政策。作
为此政策的一部份,受托人可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取得额外资料。
受托人的委任可于信托契据载列的情况下终止。
受托人有权收取“费用及开支”一节“本基金应付的费用及开支”分节所载的费用,并有权
根据信托契据的条文获补偿一切成本及开支。
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就伞基金及╱或本基金作出投资决定。受托人(包括其代表)毋须对基
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决定负责或承担责任。除信托契据规定或原版招募说明书明文订明及╱
或守则规定外,受托人或其任何雇员、服务供应商或代理均没有也并不会参与伞基金或本基
金的商业事务、组织、保荐或投资管理,除“伞基金的管理及行政管理”一节“受托人及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所述外,彼等亦不负责编制或刊发原版招募说明书。
认可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名或多名认可销售机构宣传、推广、销售及/或分销一只或多只子基金
的份额,以及接受份额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申请。
如通过认可销售机构申请申购份额,申请人所申请申购的份额借助认可销售机构的代名人公
司的名义登记。由于此安排,申请人将依赖以其名义登记申请人份额的人士代表其采取行
动。
透过认可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及/或转换份额的投资者应注意,有关认可销售机构可就
接受申购、赎回或转换指示实施较早的交易截止时间。投资者应注意相关认可销售机构的安
排。
基金管理人可向该认可销售机构支付其收到的任何费用(包括任何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转
换费用及管理费)或与其分享有关费用。为免生疑问,就伞基金或本基金有关的任何宣传或
推广活动产生应付认可销售机构的任何费用、成本及开支将不会从伞基金或本基金的资产中
支付。
审计师
基金的审计师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服务供应商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委任其他服务供应商,就本基金提供服务。有关其他服务供应商(如
有)的详情载列于相关附录。
投资考虑
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重要详情,载列于原版招募说明书的附录。
若干子基金并无按地理区域划分的固定资产配置。子基金的预期资产配置(如有)仅供参
考。为实现投资目标,于极端市况(例如大部份子基金资产投资的市场经济下滑或政治动乱
或法律或监管规定或政策变动)下的实际资产配置可能与预期资产配置大相径庭。
投资目标及/或政策的任何重大变动将须事先取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并透过至少一个月的事
先书面通知(或与香港证监会协定的有关其他通知期)通知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以下载列
任何变动属于非重大变动必须满足的最重要原则及要求:
(a) 有关变动不会对本基金造成重大变动;
(b) 本基金于有关变动后的整体风险状况将不会出现重大改变或增加;及
(c) 有关变动不会严重影响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或权益。
投资及借款限制
信托契据载列基金管理人收购若干投资的限制及禁止以及借款限制。除相关附录另有披露
外,本基金受原版招募说明书附件一所载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规限。
违反投资及借贷限制
如果违反上文所载本基金投资及借贷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在考虑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的前提下,须于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步骤以纠正情况作为首要工作。
证券借出、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
除非相关附录另行披露,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本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管理政策,使其能够识辨、监察及管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确
保本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利便履行本基金应付赎回要求的责任。该政策连同基金管理人
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亦寻求在有大量赎回情况下达致公平对待份额持有人及保障余
下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由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其在职能上独立于
投资组合的投资职能。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的监督由风险管理团队履行。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目前及预期未来市况,定期评估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亦可就
本基金可能持有的各项个别投资设定内部限额。
基金管理人将顾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交易频次、相关资产的流动性、强制执行赎回限制的
能力及公平估值政策。此等措施旨在确保所有投资者均获得公平对待及确保透明度。
基金管理人可能运用以下工具管理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可将在任何赎回日赎回的本基金的份额数目限制在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受“赎回份额”一节中“赎回限制”标题下的条件规限)。如实施此限制,则
份额持有人于某一特定赎回日全数赎回其有意赎回的份额的能力会受到限制﹔
- 在“估值及暂停”一节中“暂停”标题下所载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赎回。
于该暂停期间,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其于本基金的投资﹔
- 为保障余下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发行价及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加上财政及
购买费用(请参阅“投资于伞基金”一节中“发行价”标题)或扣除财政及出售费用
(请参阅“赎回份额”一节中“赎回价”标题)。详情请参阅“估值及暂停”一节中
“调整价格”标题。因此,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赎回其份额的发行价或赎回价可能作出
调整﹔
- 受附件一限制的规限,基金管理人可借入最多为本基金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10%的款
项,以应付赎回请求。
投资者应注意,存在该等工具或未能有效地管理流动性及赎回风险的风险。
风险因素
于投资于本基金之前,投资者应考虑下列风险及相关附录所载与本基金有关的任何额外风
险。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与否仍留待投资者自行决定。投资者如对自身是否适合投资本基金
有任何疑问,应征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未达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概不保证本基金将达成投资目标。虽基金管理人有意实施策略,以实现投资目标及尽量降低
潜在损失,但无法保证该等策略将取得成功。投资者可能损失其于基金的大部份或全部投
资。因此,各投资者应审慎考虑自身能否承担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一般投资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本基金不保本。于本基金的投资与银行账户存款并不相同,且任何政府、政
府机构或可用于保护银行存款账户持有人的其他担保计划并不提供担保。概不保证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将于任何期间(特别是短期)实现资本增值。本基金受市场波动及所有投资内在的
风险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可能会因任何下列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投资者对本基金
的投资可能会蒙受亏损。本基金的份额价格及从中所获得的收益可跌亦可升。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如经济环境变动、消费模式、投资及其发行人及投资者预期缺乏公开可用的资
料等因素,可能对投资价值造成重大影响。通常而言,新兴市场往往较已发展市场波动更
大,并可能出现大幅价格波动。市场变动可能因此导致本基金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大幅波动。
份额价格及从其获得的分配(如有)可跌亦可升。
概无法保证投资者将实现溢利或避免亏损,不论重大与否。投资价值及从该等投资获得的收
益可跌亦可升,投资者未必会收回投资于本基金的原本金额。特别是,投资价值可能受到不
确定因素的影响,例如国际、政治及经济发展或政府政策变动。于股票市场下滑时,波动可
能增加。于该等情况中的市场价格可能与长期的理性分析或预测相违背,并可能受到大量资
金随短期因素、反投机措施或其他原因变动的影响,因此可能对本基金及其投资者产生不利
影响。
股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股本证券。投资于股本证券可能获得高于短期及长期债务证券投资
的回报率。然而,投资于股本证券相关的风险亦可能较高,因为股本证券的投资表现取决于
难以预测的因素。本基金对股本证券的投资面临一般市场风险,其价值可能因各种因素而波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情绪变化、政治及经济状况、发行人特定因素及本地及国际市场
的商业及社会状况。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于相关交易所交易的任何证券的买卖;
暂停将导致无法平仓,从而可能使本基金遭致损失。政府或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亦可实施可能
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所有该等情况均可能对本基金造成负面影响。
波动风险
证券价格可能波动不定。证券价格波动难以预测,并可能受到(其中包括)持续变化的供需
关系、政府的贸易、财政、货币及外汇管制政策、国际及国际政治及经济事件,以及市场内
在的波动性。本基金的价值将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并可能波动不定,特别是短期内。
小型及中型公司相关之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小型及/或中型公司的证券。相较于大型公司,通常小型及中型公司股票的流
动性更低,价格在不利经济发展下更为波动。投资于该等证券或会令本基金承受其他多种风
险,例如较少公开可得资料以及较易受经济周期波动所影响。
与投资于首次公开发售证券有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首次公开发售(“首次公开发售”)证券。首次公开发售(“首次公开发
售”)涉及的证券价格通常较更成熟的证券面临更大及更不可预测的价格变动。基金管理人
希望或能够参与的首次公开发售存在整体交易机会或分配不足的风险。此外,由于有关首次
公开发售证券缺少交易历史,与投资或潜在投资首次公开发售有关的流动性及波动性风险可
能难以评估。该等风险可能对本基金及其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证券的相关风险
? 信贷风险
投资于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涉及发行人的信贷/违约风险。财务状况遭遇不利变动的
发行人可能遭遇证券的信贷质素调低,导致该证券的价格波动加剧。下调证券或其发
行人的信贷评级亦可能影响证券的流动性,使其更难以出售。本基金的投资亦面临发
行人可能无法及时支付其所发行的证券本金及/或利息的风险。如果本基金资产投资
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本基金的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可能按无抵押的基准发售,并无担保品。于该情况下,本基金
将与相关发行人的其他无抵押债权人享有同等地位。因此,如果发行人破产,清算发
行人的资产的所得款项将会仅在悉数支付所有有抵押索偿后方会支付予其发行的相关
固定收益工具的持有人。因此,本基金作为无抵押债权人而完全面临其交易对手的信
贷/无力偿债风险。
本基金可持有现金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而政府及监管监督的力度可能各有不
同。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破产,本基金可能遭致巨大甚至全部损失。
? 信贷评级风险
穆迪投资者服务、标准普尔及惠誉等评级机构授予债务证券的信贷评级为公认的信贷
风险指标。然而,从投资者角度而言,该等评级受到若干限制规限,不保证证券及/
或发行人于任何时候的信贷质素。发行人的评级受到过往表现的重大影响,未必反映
未来可能的状况。评级机构不可能总是及时更改其给予发行人的信贷评级,以反映可
能影响发行人对其债务作出预订还款的能力的事件。此外,各评级类别中证券的信贷
风险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 信贷评级下调风险
给予证券或发行人的信贷评级可能根据近期市场事件或特定发展进行重新评级及调
整。因此,投资级别证券可能面临随后被下调的风险。同理,拥有投资级别评级的发
行人可能遭遇下调,例如,因其财务状况恶化。若某证券或有关某证券的发行人之信
贷评级被调低,则本基金于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从而导致本基金的价值)可能受到不
利影响。受限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未必能够出售证券。如果投资级别证
券被下调为投资级别以下证券且基金持续持有该等证券,本基金亦将面临下段所载的
未达投资级别证券风险。
? 未达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证券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的证券。投资者应注意,该等证券与高评
级证券相比,普遍具有更低的流动性、更大的波动性,且面临更大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风险、较高的交易对手风险和信贷风险,并可能面临更高的价值波动及更高的违约机
率。如果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有关证券无法变现或表现不佳,投资者可能承受重大损
失。该等证券的市场的交投可能不太活跃,从而更难以出售证券。该等证券更难以进
行估值,因此本基金的价格可能更加波动。较低评级或无评级的企业债券价值可能受
到投资者的看法影响。当经济状况恶化时,由于投资者对信贷质素的高度关注及认
知,投资级别以下或无评级的企业债券的市场价值可能下降。
? 利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务证券面临利率风险。利率变动可能影响债务证券的价值及整体的金融
市场。债务证券(例如债券)更容易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其价值可能随利率变动而
变化。一般情况下,当利率下调时,债务证券的价格将上升,而当利率上升时,其价
格则下跌。较长期的债务证券通常对利率变动更为敏感。若本基金所持债务工具价值
下跌,本基金价值亦将受到不利影响。
? 估值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价值可能受到错误定价或不当估值的风险影响,即债务证券定
价不合适的营运风险。已报价或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主要基于独立第三方来源(可获
得价格)的估值计算。然而,如果无法获得独立定价资料,例如于极端市况或第三方
来源的系统崩溃的情况下,该等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基于基金管理人于咨询受托人后
就为有关投资造市而委任的有关公司或机构的证明。于该等情况下的估值可能涉及不
确定性及判断性决定。
如果于相关估值时间市况不利,无法从市场上取得任何参考报价,相关债务证券的最
新可得报价可能用于估计公平市值。或者,基金管理人于咨询受托人后,可允许使用
部份其他估值方法来估计该等债务证券的公平市值,包括使用具有十分相似特征的其
他债务证券的报价。由于流动性及规模限制,有关估值方法未必等同于实际的清盘价
格。如证实该等估值不正确,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比上市债务证券更难以计算。通常而言,非上市债务证券按本
基金购入时支出的初始价值(包括各种情况下的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买费用)计
价,但任何有关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价值应定期由受托人委任具备为该等非上市债务证
券估值的资格的专业人士确定。有关专业人士可参考其他类似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价格
确定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价值。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买卖可能不具透明性,且非上市债务
证券的价格未必会公开显示。这存在有关专业人士不了解非上市债务证券的所有交易
及可能使用仅为历史记录及未必反映相关债务证券近期交易的价格的风险。于此情况
下,由于价格资料不完整,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未必准确。这将对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计算造成影响。
? 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相较于更成熟的市场,特定市场的债务证券可能面临更高的波动性及更低的流动性。
在该等市场交易的证券价格可能面临波动。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不一定于股票交易
所或定期开展交易的证券市场上市。即使债务证券已上市,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不活
跃及成交量较低。该等证券的买盘价与卖盘价的价差可能较大,而本基金可能产生大
量的交易成本。如缺乏活跃的二级市场,本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债务证券直至到期日。
如果收到大量赎回请求,本基金可能需要按较大折让清仓投资,方能满足有关请求,
而本基金可能因交易该等证券蒙受损失。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不受香港证监会规管的相关基金。除本基金收取的费用及开支外,投资者应
注意投资于该等相关基金可能涉及额外成本,包括该等相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及
开支及本基金于申购或赎回该等相关基金过程中应付的费用。此外,尽管基金管理人已开展
尽职调查程序及挑选及监测相关基金,但无法保证1)相关基金的流动性将一直保持足以应付
当时作出的赎回本基金的请求;及2)投资目标及策略将取得成功,原因是本基金对该等相关
基金的投资并无控制权。该等因素可能对本基金资产净值及其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本
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相关基金,可能产生潜在利益冲突。请参阅“一
般资料-利益冲突”一节,了解有关情况下的详情。
人民币风险及人民币类别相关风险
自2005年起,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人民币现在已变为参考一揽子外币、基于市场受
管制的浮动汇率。银行间外汇市场中人民币兑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允许在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中间价周围窄幅浮动。由于汇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力量影响,人民币兑其他货币
(包括美元及港元)的汇率易受基于外部因素的波动影响。
因此,投资于本基金的人民币类别可能受到人民币兑其他外币的汇率波动的不利影响。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人民币的供应及与外币之间的兑换均受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政策
和限制所规限。由于政府管制及限制,人民币的流动性可能恶化,这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将
人民币兑换为其他货币的能力及人民币的汇率。由于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货币转换受当时
人民币的可获得性影响。因此,如收到大量的人民币类别赎回请求,如果基金管理人确认本
基金并无充足的人民币进行货币兑换以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延迟支付人
民币类别的任何赎回请求。
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值,这可能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本基金的相关投资的计值货币不
同。本基金未必持有大量以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在本基金并无或拥有少量以人民币计值
的相关投资,或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并非人民币的情况下,人民币类别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货币
风险,故若人民币兑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升值,而非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的价
值及/或基础货币的价值上升或维持稳定,或如果人民币兑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
升值的幅度高于相关投资的价值或基础货币上升的幅度,人民币类别的投资者可能蒙受损
失。此外,如果非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价值下降,投资者可能蒙受额外损失。
以非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投资人民币类别面临外汇风险。计算人民币类别的价值时将
采用香港的离岸人民币(“CNH”)。CNH汇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中国在岸人民币
(“CNY”)的汇率,并可能出现重大买卖差价。虽然CNH及CNY为相同货币,但彼等于
独立运作的不同市场买卖。因此,CNH未必与CNY具有相同的汇率,且可能不会与CNY保
持相同的走势。CNH/CNY汇率的任何汇率差可能会对人民币类别的价值及其投资者造成不
利影响。
因此,计算人民币类别的价值将面临波动影响。人民币的汇率可升可跌。概不保证人民币兑
投资者基础货币(例如港元)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人民币类
别的价值。于投资于人民币类别时,非人民币(例如香港)投资者可能须将港元或其他货币
转换为人民币。随后,投资者亦可能须将人民币赎回所得款项(出售份额时收到)及所收到
的人民币收益(如有)转换为港元或其他货币。于此过程中,投资者将产生货币转换成本,
而如果于收到人民币赎回所得款项及/或人民币收益(如有)时人民币兑港元或有关其他货
币贬值,投资者亦可能蒙受损失。在特殊情况下,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支付收益分
配(如适用)可能会因人民币外汇管制及限制而延迟。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其将面临中国政府对将资金或其他资产汇出中国内地施
加限制的风险,从而限制本基金向投资者作出付款的能力。
如果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计值的投资,取决于人民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的变动,有关投资
的价值可能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无法排除人民币将加快升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无法保
证人民币将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投资者于本基金投资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亦请参
阅风险因素“货币及外汇风险”。
如果申购款项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值,有关申购款项将转换为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如果申购
款项被进一步转换为人民币,以投资于人民币计值的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外汇风险。亦请
参阅风险因素“货币及外汇风险”。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风险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所使用的货币对冲程序可能无法精准对冲,也不能保证对冲将完全成功。
该等份额类别的回报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与非对冲份额类别的回报有显著差异。货币对冲份额
类别的投资者承担相关成本,也可能面临与对冲程序中使用的工具相关的风险。
借贷风险
在基金管理人指示下,受托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进行借贷,例如促成赎回或为本基金购入投
资。借贷涉及更高程度的财务风险,亦令本基金更易受其他因素影响,如利率上升、经济衰
退或其投资相关资产的条件恶化等。不能保证本基金将以有利条款进行借贷,或本基金的债
务将可被利用或在任何时候可以获本基金再融资。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被视为是新兴市场的国家。投资于新兴市场涉及较高风险及特别考虑因素,而
投资于较成熟市场通常不会涉及。该等投资将对区内政治、社会或经济发展的任何改变及/
或不确定因素表现敏感。许多新兴国家过去处于政治不稳状况,该等不稳可能很大程度上影
响新兴市场证券的价值。由于新兴市场倾向比已发展市场更加波动,因此在新兴市场的任何
持股均承受较高的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尚未完全开发的新兴国家的证券市场,在某些情况下,可导致
潜在流通性不足。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并不及成熟证券市场的规模庞大,成交量也远远低
于成熟证券市场。投资于该等市场会涉及市场暂停、货币风险、结算风险、外资投资限制及
资金调回管制等风险。某些新兴市场的较高市场波动及潜在结算困难亦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
交易的证券价格大幅波动,从而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亦有可能发生国有化、征用或没收税项、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规例、社会不稳或外交
发展事件,可能对新兴市场的经济或本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或会难于取得
或执行新兴国家法院的判决。请参阅“受限制市场风险”及“法律、税务及监管风险”两节
所载的风险因素。
新兴市场基金的相关投资亦可能变得缺乏流动性,这或会局限基金管理人赎回投资组合的部
份或全部投资的能力。本基金可能投资的部份国家适用的会计、审计和财务报告标准、惯例
及披露规定可能有别于已发展国家所适用者,例如投资者可获的资料较少,及有关资料可能
过时。
主权风险
若干新兴国家及若干已发展国家是商业银行及外国政府的重大债务人。投资于由该等国家的
政府或其代理人发行或保证的债务责任可能涉及较高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政府机构如期
偿还到期本金和/或利息的意愿或能力可能受(包括其他原因)其现金流动状况、外汇储备
水平、到期还款日当天是否有足够的外汇以及相关债务规模对其整体经济的负担所影响。在
不利情况下,主权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意偿还到期本金及/或利息。
政府机构亦可能倚赖外国政府、跨国代理和其他外国组织的预计支出以减低债务的本金和利
息欠款。然而,政府机构未能推行经济改革或达到某水平的经济表现或准时偿还债务时,可
能导致该等第三方取消连续向政府机构借款的承诺,继而削弱债务人准时还款的能力或意愿。
如果违约,主权债务持有人(包括本基金)可能被要求参与有关债务重组或进一步贷款予相
关政府机构。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由主权信贷评级低于投资级别国家的政府所发行或担保
的证券。如该主权国家发生任何不利的信贷事件,尤其是若主权信贷评级被调低或主权国家
违约或破产,则本基金的表现及价值可能会下降。概无任何破产法程序可全部或部份收回政
府机构拖欠的主权债务。当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时,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集中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可能集中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行业/资产类别。本基金可能因该等证券的
表现而蒙受不利影响或严重倚赖该等证券的表现。投资者亦应注意,相较于拥有更分散的投
资组合的基金(例如:环球或地区性股票或债券基金),本基金的价值更为波动。由于持仓
数目有限或受本基金所投资的各国家/地区/行业/资产类别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
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本基金较为容易受到价值波动。
结算风险
新兴国家的结算程序通常未完全发展兼可靠性较低,并可能需要本基金在收到出售证券的付
款前先交付证券或转移证券所有权。若证券公司在履行其责任时失责,本基金可能须承受重
大损失的风险。若本基金的交易对手未能就本基金已交付的证券付款,或因任何理由而无法
履行其对本基金的合约责任,则本基金可能招致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在若干市场进行证券
转让的登记可能会出现重大结算延误。该等延误可能导致本基金因错失投资机会、或本基金
因无法购入或处置某项证券而蒙受重大损失。
托管风险
本基金可能为保管在某些市场的资产而在当地市场委任托管人或副托管人。若本基金投资于
托管及/或结算系统并未完全发展的市场,本基金的资产或须承担托管风险。如果托管人或
副托管人清盘、破产或无力偿债,本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取回其资产。在极端情况下,例
如具追溯效力的法例应用及所有权的欺诈性或不当登记等,本基金甚至可能无法收回其全部
资产。本基金于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所承担的费用一般会较其在有组织证券市场所
承担者为高。
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牵涉交易对手或第三方不会履行其对本基金的责任的风险。本基金在对债券、
期货及期权等作出投资时,或须承担交易对手风险。若交易对手违约,以致本基金无法行使
与其投资组合投资有关的权利,则本基金价值可能下跌,并招致与证券所附带权利有关的费
用。本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失。
货币及外汇风险
本基金亦可发行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类别。本基金可能部份投资于并非以其
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计价货币报价的资产。本基金的表现将因而受其所持资产的货币与本基
金基础货币或有关计价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所影响。由于基金管理人致力实现本基金最大化
回报(以其基础货币计值),本基金投资者或须承担额外货币风险。此等风险或会对本基金
及其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可通过外汇交易寻求部份抵销与该持仓相关的风险。进行外汇交易的市场高度波动,
而且非常专门兼高技术性。该等市场可能在一段极短时间内(通常是数分钟)出现重大变
动,包括流动性及价格变动。外汇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外国政府可
能透过监管当地汇市、外国投资或特定外币交易而可能作出的干预。此等风险或会对本基金
及其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
外汇管制法规的任何变动,或会导致汇出资金出现困难。若本基金无法就支付赎回份额款项
而汇出资金,则本基金的交易可能被暂停。有关本基金暂停交易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
“估值及暂停 - 暂停”一节。
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衍生工具(例如期权、期货及可换股证券)及预托证券、参与权及可透过其
他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工具(例如参与票据、股票掉期及股票挂钩票据,前述各项有时
称为“结构性产品”)作投资。若此等工具并无交投活跃的市场,此等工具的投资可能缺乏
流动性。该等工具性质复杂,因而存在错误定价或估值不当的风险,而此等工具未必可时刻
完全追踪其原设定追踪的证券、利率或指数的价值。估值不当可能导致须向交易对手支付较
高款额或本基金的价值蒙受损失。
此等工具亦将须承受发行人或交易对手无力偿债或违约的风险。此外,与直接投资于类似资
产的基金相比,透过结构性产品作出投资或会摊薄本基金的表现。此外,许多衍生工具及结
构性产品均内含杠杆作用。此乃由于该等工具所附带的市场风险,远远超出订立交易时已支
付或已存入的款项。因此,即使市场出现相对较小的不利走势,亦可能导致本基金蒙受超出
本基金对工具的原先投资金额的亏损。因此,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承受较高的
重大损失风险。
场外交易市场风险
与有组织交易所相比,场外交易(“场外交易”)市场(一般会买卖多种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
工具及结构性产品的市场)所受到政府对交易的规管及监督较少。此外,许多向某些有组织
交易所参与者提供的保障(例如交易结算所的履约保证)未必可提供予于场外交易市场进行
的相关交易。因此,在场外交易市场订立交易的本基金,将须承受其直接交易对手不履行其
于该等交易项下的责任及基金因而蒙受重大亏损的风险。
此外,于场外交易市场买卖的若干工具(例如特设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可能缺乏
流动性。与较高流动性投资的市场相比,相对较低流动性投资的市场往往较为波动。此等风
险或会对本基金及其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
对冲风险
基金管理人获准(但并无责任)运用对冲技巧(例如运用期货、期权及/或远期合约),试
图抵销市场及货币风险。并不保证对冲技巧将完全及有效达致其预期效果。对冲是否成功大
部份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专门知识,而对冲或会缺乏效率或失效。这或会对本基金及其投资
者构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虽可订立该等对冲交易以寻求减低风险,但货币、利率及市况方面未能预计的变动可
能导致本基金整体表现较为逊色。本基金未必能够在对冲工具与所对冲投资组合持仓之间达
到完全相关性。该等不完全的相关性或会妨碍拟进行的对冲或使本基金蒙受损失风险。
该等对冲交易若产生任何开支(可属重大,视乎当时市况而定)将由产生该等开支的本基金
承担。
流动性风险
与全球具领导地位的股市相比,本基金所投资的某些市场可能流动性较低而且波动较大,这
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的价格出现波动。某些证券或会难以或不能出售,而这会影
响本基金按该等证券的内在价值买入或出售该等证券的能力。因此,这或会对本基金及其投
资者构成不利影响。相关子基金或会因市况不利及/或大规模赎回而难以按公平价对资产进
行估值及/或处置。这亦会导致相关子基金面对流动性风险。如果收到大量赎回请求,相关
子基金可能需要按较大折让清算投资,才能满足有关请求,而相关子基金可能因交易该等证
券蒙受损失。因此,这或会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
投资估值困难
代本基金购入的证券其后可能由于与证券发行人有关的事件、市场及经济状况以及监管制裁
而变得缺乏流动性。在本基金投资组合证券价值并无清晰指示的情况下(例如当买卖证券所
在的二级市场变得缺乏流动性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估值方法以确定该等证券的公平价
值。
此外,市场波动或会导致本基金可获得之最新发行及赎回价与本基金资产的公平价值之间存
在差异。为保障投资者利益,若基金管理人认为须作出调整以更准确地反映本基金资产的公
平价值,则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本基金或份额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投资进行估值或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断性决定,且未必时刻均可取得独立定价资
料。若该等估值被证实为不正确,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受限制市场风险
本基金或会投资于对外资拥有权或持仓设定限额或限制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的证
券。在该等情况下,本基金或须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关市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基于例如
资金汇回限额、交易限制、不利税务待遇、较高佣金成本、监管报告规定及倚赖当地托管人
及服务供应商等因素,法律及监管限制或限额或会对该等投资的流动性及表现构成不利影
响。
法律、税务及监管风险
法律、税务及监管方面的变更可能在日后出现。举例而言,衍生工具的监管或税务环境现正
不断演变,其监管或税务的更改可能对衍生工具价值构成不利影响。现行法律与法规的变
更,将导致本基金或须遵从的法律规定出现变动,并可能对本基金及其投资者构成不利影
响。
终止风险
本基金可在“一般资料 — 终止伞基金或本基金”一节所概述的若干情况下终止,包括若于
任何日期,就伞基金而言,全部发行在外份额的合计资产净值少于500万美元或其等值,或
就本基金而言,全部发行在外份额的合计资产净值少于500万美元或其等值(或附录所披露
的其他款额)。若本基金被终止,本基金须按比例向份额持有人分配他们于本基金资产中的
权益。于出售或分配时,本基金所持若干投资的价值有可能低于购入该等投资的初始成本,
以致份额持有人蒙受亏损。再者,任何与本基金相关而尚未全数摊销的组织开支(例如成立
费用)届时将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扣除。
分配风险
可能就分配类别作出分配。然而,概不保证会作出该等分配,亦不保证有目标分配支付水
平。高分配收益率并不表示有正数或高回报。
在受有关附录中的披露规限下,分配可从本基金资本中支付,又或从总收入支付,同时从本
基金的资本收取本基金的全部或部份费用及开支,导致用作支付本基金之可分配收入增加,
因而实际从资本中支付收益。若在有关期间有关分配类别应占的可分配收入净额不足以支付
已宣布的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从本基金资本支付分配。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支付或实际上
从资本支付分配,相等于退回或提取投资者原先投资的款额或该款额应占资本增值的一部
份。分配将导致有关份额的资产净值即时下降。
就属于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而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分配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会因货
币对冲份额类别的参考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的利率差异而受到不利影响,导致从资本中
支付的分配金额增加,从而使资本较其他非货币对冲份额类别遭受更大损失。
基金管理人无意就累积类别支付分配。因此,累积类别的投资未必适合为财务或税务规划目
的而寻求收益回报的投资者。
跨类别责任
本基金可根据信托契据发行多个份额类别,而特定类别各有应占该基金的特定资产及负债。
若特定类别的负债超出该类别的资产,某一类别的债权人可对其他类别应占资产享有追索
权。尽管就内部会计而言,将就每一类别设有一个独立账户,若本基金无力偿债或终止(即
本基金的资产不足以应付其负债),则所有资产将用作应付本基金的负债,而非只限于记入
任何个别类别贷项的款额。然而,本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作清偿另一子基金的负债。
跨子基金责任风险
伞基金将对其项下各子基金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追踪以作账面纪录,且该追踪独立于任何其他
子基金资产及负债,信托契据亦规定各子基金资产应相互独立。概不保证任何司法管辖区法
院将遵守责任限制及任何特定子基金资产将不被用作清偿任何其他子基金的负债。
增设子基金或新份额类别
日后可能设立具有不同投资条款的额外子基金或额外份额类别,而无须经现有份额持有人同
意或通知现有份额持有人。特别是,该等额外子基金或额外类别在费用方面或会有不同条
款。
不遵从 IFRS
本基金的年报及半年度财务报告将会按照IFRS编制。投资者应注意,下文“估值及暂停 – 资
产净值的计算”一节所述估值规则未必符合IFRS。
例如,每项本基金的成立费用将于摊销期间摊销。投资者应注意,此项摊销政策并不符合
IFRS规定。然而,基金管理人已考虑该项不符合准则的影响,但预期此事宜并不会严重影响
本基金的业绩和资产净值。
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美国1986年国内税收法(经修订)(“国内税收法”)第1471至1474条对非美国人士(例如本
基金)所获得若干付款(包括美国发行人证券的利息和股息,以及出售该等证券所得款项总
额)施加新规则。除非收款人符合若干规定,旨在令美国税务局(“美国税务局”)能够识别
于该等付款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美国人士(定义见国内税收法),否则所有该等付款可
能须缴纳按30%税率作出的FATCA预扣。为免就向其支付的款项征收该预扣税款,诸如本基
金(及一般而言在美国境外组成的其他投资基金)的外国金融机构(“FFI”)在一般情况下
须于美国税务局登记直接获得全球中介机构鉴别编号(“GIIN”)并与美国税务局订立协
议 (“FFI 协议”);根据该协议,FFI将同意识别身为美国人士的直接或间接账户持有人,并
向美国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美国人士账户持有人的若干资料。
在一般情况下,FFI若并无签订FFI协议或未以其他方式获豁免,将须就于2014年7月1日或之
后所作出来自美国来源的所有“可预扣付款”(包括股息、利息及若干衍生付款),缴纳
30%的预扣税。此外,由2019年1月1日起,产生美国来源股息或利息的所得款项总额(例如
来自股票及债务责任的销售所得款项及本金回报)将被视作“可预扣付款”。若干可归属于
美国来源的付款预料亦须于不早于2019年1月1日开始遵从FATCA预扣规定(称为“国外转付
款项”),但美国税收规则尚未界定“国外转付款项”一词词义。
香港政府已与美国就实施FATCA订立跨政府协议(“IGA”),采纳“版本2”IGA安排。根据
此项“版本2”IGA安排,在香港的FFI(例如本基金)将须于美国税务局登记并遵守FFI协
议的条款。否则,彼等将须就向其支付的相关美国来源付款缴纳30%预扣税。
香港的FFI(例如本基金)若遵从FFI协议的条款:(i)在一般情况下将毋须缴纳上述30%预扣
税;及(ii)在一般情况下将毋须就向不遵从美国账户(即持有人不同意向美国税务局作出
FATCA申报及披露的若干账户)所支付的款项预扣税款或结束该等不遵从账户(但须已向美
国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账户持有人的资料),但可能须就向不遵从FFI支付的可预扣款项预
扣税款。
于本文件日期,基金管理人已向美国税务局办理本基金登记手续,并同意受FFI协议条款规
限并遵守该等条款并被视为香港IGA项下之“申报金融机构”。根据专业及独立税务意见,
伞基金无须于美国税务局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尽力符合根据FATCA施加的各项规定,以免须缴纳任何预扣税。万一伞基金及
/或本基金无法符合FATCA规定,因不合规而就其投资被征收美国预扣税,伞基金及/或本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亏损。
若份额持有人(账户持有人)未能提供所需资料及/或文件,不论这是否实际上导致伞基金
及/或本基金不合规,又或导致伞基金及/或本基金须承受根据FATCA缴纳预扣税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代表伞基金及/或本基金)保留权利,可采取任何行动及/或寻求其可运用的
一切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i)向美国税务局申报该份额持有人的有关资料;(ii)在适用法
律及法规许可情况下,从该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所得款项或分配中作出预扣或扣减;及/或
(iii)认定该份额持有人已发出通知,赎回其在本基金的所有份额。基金管理人在采取任何该
等有关行动或寻求任何该等补救措施时,应出于真诚及基于合理理由而行事。
各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FATCA对其本身税务情况的潜在影响咨询其本身的税务顾
问。
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为其本身及他人账户进行的整体投资活动可能产生多种潜在与实际
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或会为其本身及客户账户投资于各种工具,而该等工具
的利益有别于本基金所拥有的工具或与其相反。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一般资料 — 利
益冲突”一节。
大量赎回的影响
份额持有人若于短时间内进行大量赎回,可能令本基金须以较原属合适的速度更快清算证券
及其他持仓,以致有可能令其资产的价值下降及/或扰乱其投资策略。再者,由于在任何特
定时间,投资组合的重大部份可能已投资于市场本身缺乏流动性或变得缺乏流动性的证券,
以致可能无法清算足够的证券以应付赎回。缩减本基金规模或会令其更难产生正回报或弥补
亏损,因为(其中包括)本基金把握特定投资机会的能力下降,又或其收益相对其开支的比
率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应被视为长期性质。因此,本基金只适合能够承受所涉及风
险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以了解本基金任何额外风险的详情。
投资于伞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提呈发售不同类别的份额。虽然可归属予本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资产将会成为一项
单一集合资产,但每一份额类别可以不同类别货币计价或可有不同的收费结构,因此可归属
予本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将会不同。此外,每一份额类别的最低初始申购额、最低
其后申购额、最低持有量及最低赎回额可能各有不同。有关可供申购之份额类别及适用最低
金额,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
首次发售
本基金的份额或本基金某类别的份额将于本基金或该类别的首次发售期,以初始发售价发
售,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申购水平
某类别份额或本基金之提呈发售须待首次发售期结束时或之前达到最低申购水平(如适用)
后,方告作实。
如果某份额类别或本基金不能达到最低申购水平,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基于不利市况或其他原
因,进行相关份额类别或本基金的发售,乃不符合投资者的商业利益,或并不可行,则基金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延长相关份额类别或本基金的首次发售期,或决定不推出相关份额类别或
本基金以及与本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在该情况下,相关份额类别或本基金及与
本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应视作并未开始发售。
尽管有上文所述,即使未达最低申购水平,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进行相关份额类别或本
基金的份额之发行。
其后申购
于首次发售期届满后,份额于各申购日可供申购。
发行价
在首次发售期结束后,于申购日本基金任何类别的每份额发行价,将参照该类别于与该申购
日相关的估值日的估值点之每份额资产净值计算(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
停-资产净值的计算”)。
在计算发行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额外加上其估计适当的津贴款项(如有),以反映(i)本基
金的投资的最后成交价与该项投资的最后可得卖出价之间的差额(或最后可得买入价与卖出
价之间的中间值)及(ii)为本基金投资相等于每份额资产净值的款额时可能招致的财务及购
买费用(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过户费,或注
册费)。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调整价格”一节。
发行价将向下调整至两个小数位(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小数位)。向下调整的任何相应
款项将累计至本基金。
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其代理人或受权代表可在发行每一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按基金管理人的酌情
决定,申购费用可达下列两者其一的百分比:(i)该份额的初始发售价或发行价(视情况而
定),或(ii)就申请收到的总申购金额。所收申购费用(如有)的最高及现有费率以及收取
方式载于相关附录。为免生疑问,基金管理人可能就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征收较其他子基金为
低的申购费用最高费率,亦可以就本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征收较低的申购费用最高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增加申购费用的费率,但如将申购费用的费率增至超过最高费率的水平,
则只有在该项增加(i)将不会影响任何份额持有人的现有投资;及(ii)将遵守守则的任何规定
的情况下,方可作出该项增加。
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一日就不同申请人或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用。申购费用将由基金
管理人、其代理人或受权代表保留,或支付予他们,并供他们本身使用及归他们所有。基金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与核准中介人(包括银行、经纪、认可证券交易商及其他投资顾问)分享
其所接获的部份申购费。
最低初始申购额及最低其后申购额
适用于某份额类别或本基金的任何最低初始申购额及最低其后申购额的详情,载于相关附
录。
基金管理人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有权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较最低初始申购额
或最低其后申购额为低的款额。
申请程序
投资者如欲申请申购份额,请填妥申请表格后,直接向受托人提出或通过认可销售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表格可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但必须在其后尽快递交申请
表格正本)递交至申请表格上所示的营业地址或传真号码。认可销售机构及╱或基金管理人
及╱或受托人可能要求连同申请表格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及╱或资料。申请表格可向基金
管理人及╱或认可销售机构索取。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认可销售机构(或任何其他关联方
或任何受权代理人)概不就因未能接获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申请或该等申请表格模糊不清
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就任何因真诚地相信该等传真指示乃由适当的获授权人士发出而办理
的相应手续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就于首次发售期截止时间或之前收到的申请表格及结清申购款项,如结清申请款项于首次发
售期截止时间或基金管理人经过与受托人协商过后可能确定的该等其他期间或之前收到,则
份额将于首次发售期结束后发行。如申请表格及╱或结清申购款项于该时间后收到,则有关
申请应结转至下一个申购日,并按该申购日的发行价处理。
于首次发售期结束后,受托人直接或通过任何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于某申购日的申购截止
时间前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于该申购日获得处理。如份额申请乃于某申购日的申购截止时间
后收到,则该项申请将被推迟至下一个申购日处理。但发生非基金管理人可合理控制的系统
故障或自然灾害之情况,基金管理人经考虑本基金的其他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并在受托人
批准下,可行使其酌情权接受于某申购日的申购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但该申请须于该申
购日的估值点前收到。尽管有上文所述,如受托人合理地认为,受托人的营运规定并不支持
接受任何该等申请,则基金管理人不得行使其酌情权接纳任何申请。
付款程序
于首次发售期内以现金申购份额的费用及申购费用(如有)须于首次发售期截止时间前结清
资金支付。
于首次发售期结束后,份额费用及申购费用(如有)须于发行份额申购日申购截止时间或之
前收到。尽管有上文所述及根据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即使在收讫申请款项前,本基金可依
赖所接获的申请指示,并根据该等申请指示向投资者发行份额及投资预期的申请金额。于此
情况下,份额及申购费用(如有)支付于付款期(如适用)届满时到期。如于首次发售期截
止时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而可能确定之相关其他期间)前或就其后发行而言的有
关付款期(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并向申请人披露的相关其他期间)内尚未收到以结清资金
作出的全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就申请人未能支付到期款项而提出的任何索偿
下)注销可能已就该申购申请发行的任何份额,以及如受托人有所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注
销有关份额的发行。
有关份额被注销后,应视作从未发行,而申请人无权就此对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索偿,
但:(i)本基金先前的估值不会因上述份额的注销而被重新评估或视作无效;(ii)基金管理人及
受托人可能向申请人收取注销费用,作为处理该申请人的份额申购申请涉及的行政费用;及
(iii)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要求申请人(就被注销的每一份额向本基金的账户)支付费用
(如有),该款项相等于每一相关份额的发行价超过该份额于注销日(如果该日为有关份额
类别的赎回日)或紧随之赎回日的赎回价之款额,加上直至受托人收到该付款前有关款项所
累计的利息。
份额的付款应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作出,或如本基金已发行一个或以上类别,某类别份额的
付款应以该类别的货币作出。以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可被接受,但须获基金管理人的同
意。如收到的款项乃以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以外的货币作出,该等款项
将兑换为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费用由有关申请人承担,而兑换款项
(经扣除是次兑换的成本后)将用于申购本基金或类别的份额。从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
(视情况而定)进行的任何兑换,将按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考虑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
价,以及兑换成本后,认为适当的通行市场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汇率)进行兑换。在特
殊情况下,例如汇率出现重大波动,货币兑换可按溢价或折价进行。货币兑换将受有关货币
可得性之规限。除根据香港法例被施加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疏
忽而违反信托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代表概不会对任何份额持有人
或任何人士就该份额持有人因货币兑换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所有款项应以支票、直接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之其他方式)支
付。支票及银行汇票应划线注明“只准存入收款人账户及不得转让”,并支付予申请表格指
明之账户,注明将申购的本基金的名称,并随申请表格一并递交。以支票方式付款,将可能
延迟取得结清款项的时间,份额一般不会在支票结算完成之前发行。将申购款项拨付本基金
的任何费用将由申请人支付。
所有申请款项必须源自一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户口。第三方付款概不接受。申请人须应基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的要求,就申请人的身份及款项的来源提供充分证明。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并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交易)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一般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份额申请的全部或部份。
如果申请被拒绝(不论全部或部份)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不推出有关份额类别或本基金及与本
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则申购款项(或其余额)将于退款期内,透过邮寄支票或
电子转账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不计利息地退回至款项源自
的银行账户(扣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及/或他们各自的代表或代理人产生的任何实付费用
及收费),有关风险及开支概由申请人承担。除根据香港法例被施加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
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他们各自的代表或代
理人概不会就申请人因任何申请被拒绝或延迟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对申请人负责。
伞基金所发行的份额将以记名方式为投资者持有,并不会发出证明书。成交单据将自受理申
请人的申请并收到结清资金时发出及寄给申请人(有关风险概由有关人士承担)。若成交单
据出现任何错误,申请人应尽快联络有关的中介人或认可销售机构以作更正。
伞基金可发行下调至最接近的两个小数位的零碎份额。向下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累计至本
基金。
发行限制
若本基金或某类别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及╱或本基金或类别暂停配发或发行份额(详情请参阅
下文“暂停”一节),或当基金管理人决定(在事先通知受托人的情况下)停止接受申购本
基金或类别份额,则本基金或该类别的份额将不予发行。
赎回份额
赎回份额
在相关附录订明的限制(如有)之规限下,任何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赎回日赎回其全部或部
份份额。除暂停计算本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赎回本基金或类别的份额外,赎回
要求一旦提出,在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同意下,不得予以撤回。
赎回价
于赎回日赎回的份额,将按赎回价予以赎回。赎回价参照有关类别于与该赎回日有关的估值
日的估值点之每份额资产净值计算(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资产净值
的计算”一节)。
在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扣减其估计适当的津贴款项(如有),以反映(i)本基金的
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后可得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间值)与该项投资的最后可得卖出
价之间的差额及(ii)为本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应付任何赎回要求时可能为其
账户招致的任何财务及出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预扣税、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
费、银行收费或过户费)。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调整价格”一节。
赎回价将向下调整至两个小数位(或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其他小数位)。向下调整的任何
相应款项将累计至本基金。
如在赎回价计算之时直到将赎回所得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兑换为本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类
别的类别货币期间的任何时间,官方宣布该货币降值或贬值,则应付予任何有关赎回份额持
有人的金额,可按基金管理人考虑该货币降值或贬值的影响后认为适当的数额予以减少。
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于赎回份额时酌情决定收取下列两者其一的若干百分比之赎回费用:(i)每份额
赎回价;或(ii)与赎回要求相关的总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如有)的最高及现行费率及收取
方式载于相关附录。为免生疑问,可能就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征收较其他子基金为低的赎回费
用最高费率,亦可以就本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征收较低的赎回费用最高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将本基金或某份额类别的应付赎回费用费率调高至最多或接近本基金或类别份
额的最高费率,但须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本基金或某份额类别的
赎回费用最高费率之调高,须经本基金或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的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
案方式批准,并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就计算份额持有人赎回部份持股应支付之赎回费用而言,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协定者
外,较早申购之份额被视为先于较晚申购之份额赎回。
该赎回费用将从应支付予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赎回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保
留或支付予基金管理人,由其绝对使用及归其利益所有,或如相关附录有所规定,则由本基
金保留。如赎回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保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将所有或部份赎回费用支付
予其代理人或代表。基金管理人有权就不同份额持有人或份额类别收取不同金额的赎回费用
(但不多于赎回费用的最高费率)。
最低赎回额及最低持有量
适用于某份额类别或本基金的任何最低赎回额及最低持有量的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如果某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或某类别份额少于本基金或类别的最低
持有量,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赎回申请视为就该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或类别的所有份
额而作出。
基金管理人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有权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比最低赎回额或最
低持有量更低的赎回或持有量款项。
赎回程序
如欲申请赎回份额,请填妥赎回表格后,直接向受托人提出或通过认可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提出。赎回表格可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如有所要求须在其后尽快递交申请
表格正本)递交至赎回表格上所示的营业地址或传真号码。赎回表格可向基金管理人及╱或
认可销售机构索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认可销售机构(或任何其他关联方或任何受权代
理人)概不就因未能接获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申请或该等申请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
失,或就任何因真诚地相信该等传真指示乃由适当的获授权人士发出而办理的相应手续所导
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受托人直接或通过任何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于某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前收到的赎回表
格,将于该赎回日获得处理。如份额赎回申请乃于某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后收到,则该项
申请将被推迟至下一个赎回日处理,但发生非基金管理人可合理控制的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
之情况,基金管理人经考虑本基金的其他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经受托人同意后,可行使其酌
情权接受于某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但该申请须于该赎回日的估值点前收
到。尽管有上文所述,如受托人合理地认为,受托人的营运规定并不支持接受任何该等赎回
申请,则基金管理人不得行使其酌情权接纳任何该等赎回申请。
赎回要求一旦提出,在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同意下,不可予以撤回。
赎回所得款项的付款
赎回所得款项通常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进行支付,直接转入或透
过电子转账方式转入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有关风险及开支由份额持有人承
担)。不允许进行第三方支付。与支付该等赎回所得款项有关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赎回份
额持有人承担。如果未获提供相关账户详情,赎回所得款项通常以支票方式按本基金相关份
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予赎回份额持有人(或首名联名份额持有人)(风险由份额持有人承
担),并寄至赎回份额持有人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存置之最新地址。
除非在与本基金有关的相关附录内另有指明并经过基金管理人同意,及根据适用外汇限制,
赎回所得款项可以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应相关赎回份额持有人要求并
经过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所得款项可以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
此外,如因任何外汇管制或限制或监管规定或政策,导致并无相关类别货币或相关类别货币
不足以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在未经相关赎回份额持有人同
意的情况下,以相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赎回所得款项(通常为基础货币或附录所载之
其他特定代替货币(如适用))。于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咨询受托人意见以确保使用相
关类别货币以外货币支付赎回所得款项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如果赎回所得款项以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有关款项将从相关基础
货币或类别货币兑换,有关成本由相关赎回份额持有人承担。从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进
行的任何兑换,将按基金管理人考虑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兑换成本后,认为适
当的通行市场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汇率)进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汇率出现重大波
动,货币兑换可按溢价或折价进行。除根据香港法例被施加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
金管理人的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代表概不
会对任何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人士就该份额持有人因货币兑换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赎回所得款项将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以下较迟者后一个历月:(i)有关赎回日
及(ii)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收到填妥的赎回表格及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能要求的该等其
他文件及资料当天,除非大部份投资所在市场受到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制)之规限,
致使在上述时间内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不能实际可行。在该情况下,可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
项,但延长支付的期限应反映在相关市场的特殊情况下需要的额外时间。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在其绝对酌情下,延迟向份额持有人作出支付,直至
(a)已收到(如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有所要求)经份额持有人签妥的赎回表格正本;(b)如赎
回所得款项将以电子转账方式支付,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份额持有人)的签名已被核证且
获受托人信纳;及(c)份额持有人出示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就核实身份目的而要求的所有
文件或资料。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怀疑或获告知:(i)该支付可能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
相关司法管辖区违反或触犯任何反洗钱法例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ii)如果为确保伞基金、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符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律或
法规,拒绝支付实属必要或适当,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所得
款项。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指令或指引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订
立的任何协议,需要或有权从应付予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所得款项中作出预扣,则该预扣
的金额应从原应支付予该人士的赎回所得款项中扣除,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以真诚及按
合理理由作出有关预扣。
除根据香港法例被施加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
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代理人毋须就因延迟收到变现本基金投资所得款项而导致出现
任何拒绝或延迟支付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信托契据亦规定,经相关份额持有人的同意后,赎回所得款项可以实物方式支付。
赎回限制
如果本基金或某类别暂停确定资产净值及╱或本基金或类别暂停赎回份额,则不可赎回本基
金或该类别的份额(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暂停”一节)。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之后将在任何赎回日赎回
的本基金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限制在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在此情况下,有关限制将按比例分配,以使所有已于该赎回日有效要求赎回本基金的
份额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能够赎回本基金相同比例的份额。未予赎回的任何份额(但如无
此规定,则已被赎回)将按照相同限制顺延赎回,并将于下一个赎回日及所有后续的赎回日
获优先赎回(基金管理人就此具有相同权力),直至原有的赎回要求全部处理为止。如按此
规定顺延处理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赎回日起计7个营业日内尽快通知有关份额持有
人。
强制赎回份额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任何类别份额在下列情况下由任何人士直接或实益拥有:
(a) 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份额上市所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之任何法律或规定﹔或
(b)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本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招致他
们原不应招致的任何税务责任或须于任何监管机构进行原不应进行的登记,或蒙受本
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原不应招致或蒙受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之情
况(不论该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该人士,亦不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有关联
或没有关联,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看来是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以基于善意及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i) 发出通知,以要求有关份额持有人于通知日期起计30日内将份额转让予不会违反上述
限制之人士﹔或
(ii) 视为已收到相关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等份额的要求;或
(iii) 因其合理相信适用法律或法规所须而采取该等其他行动。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已发出该通知,而份额持有人未能(i)于通知日期起计30日内转让有关
份额,或(ii)获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信纳(其判断为最终及具有约束力)持有有关份额并无
违反任何上述限制,则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为已于该通知日期起计30日届满时发出赎回有关份
额的要求。
子基金或类别间之转换
转换份额
除非有关附录另有注明,份额持有人有权(须受制于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能施加的
该等限制)将本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的全部或部份(“现有类别”),转换为本基金的任何
其他类别的份额或另一子基金可供申购或转换的份额(“新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
同意,否则某一类别份额只可转换为另一子基金的同一类别的份额。
如执行转换要求将导致有关份额持有人持有少于现有类别或新类别的最低持有量,或被禁止
持有新类别的份额,则不会执行转换要求。
此外,当份额持有人拟将其份额转换为另一类别或另一子基金,则特定限额或限制可能适
用。有关限额或限制(如有)将载于本基金的附录。
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于转换时就将予发行的新类别每份额收取以下项目之若干百分比的转换费用-
(i) 确定新类别份额的发行价之估值日估值点时的每份额发行价﹔或
(ii) 被转换的总金额。
转换费用的最高及现行费率(如有)及其收取方式,将载于相关附录。为免生疑问,可能就
转换本基金份额征收较其他子基金为低的转换费用最高费率,亦可以就本基金的不同份额类
别征收较低的转换费用最高费率。
转换费用应从再投资于有关新类别份额的子基金的款项中扣除,并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付
予基金管理人,供其自用及归其利益所有。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与核准中介人(包括银
行、经纪、认可证券交易商及其他投资顾问)分享其所接获的部份转换费用。
如果转换费用根据上文(i)段所述征收,现有类别的份额将按照(或尽量按照)以下公式转换
为新类别的份额:-
N = (E x R x F)
S + SF
如果转换费用根据上文(ii)段所述征收,现有类别的份额将按照(或尽量按照)以下公式转
换为新类别的份额:-
N = (E x R x F - SF)
S
在各情况下,其中﹕-
N 指将予发行的新类别份额数目,但少于新类别份额的最小份额之款项应不计,并由有
关新类别的子基金保留。
E 指将予转换的现有类别的份额数目。
F 指基金管理人就新类别的有关申购日确定货币转换系数,代表现有类别份额的类别货
币与新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实际转换率。
R 指于有关赎回日适用的现有类别每份额赎回价减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任何赎回费用。
S 指适用于新类别申购日(该日与现有类别的有关赎回日为同一日或紧随其后)的新类
别每份额发行价,但如果新类别份额的发行须待该发行的任何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
实,则S应为于新类别符合该等条件时或之后的首个申购日所适用的新类别每份额发
行价。
SF 指每份额转换费用(如有)。
如于现有类别每份额赎回价计算之时至任何资金从现有类别涉及的子基金(“原子基金”)
转移到新类别涉及的子基金之时的期间的任何时间,原子基金的任何投资的计值或一般交易
的任何货币出现贬值或降值,则基金管理人在考虑该贬值或降值的影响后,可酌情按其认为
适当的情况,调减赎回价,而在该情况下,将向任何有关份额持有人配发的新类别份额数
目,应按照上述载列的有关公式重新计算,犹如经调减的赎回价一直是于有关赎回日赎回现
有类别份额所适用的赎回价。
转换程序
如欲申请转换份额,请填妥转换表格后,直接向受托人提出或通过认可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提出。转换表格可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如有所要求须在其后尽快递交申请
表格正本)递交至转换表格上所示的营业地址或传真号码。转换表格可向基金管理人及╱或
认可销售机构索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认可销售机构(或任何其他关联方或任何授权代
理人)概不就因未能接获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申请或该等申请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
失,或就任何因真诚地相信该等传真指示乃由适当的获授权人士发出而办理的相应手续所导
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受托人直接或通过任何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于现有类别适用的赎回截止时间或基金管理人
就赎回日认为合适的较后时间前(但须于有关赎回日的估值点前)收到有关该现有类别的转
换表格,将在该赎回日处理,而于该时间之后收到的转换表格,将于下一个有关现有类别的
赎回日处理。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同意,转换表格不得撤回。
视乎本基金的估值点及汇出转换款项所需的时间而定,投资转入新类别之日,可能迟于将投
资转出现有类别之日或发出转换指示之日。
转换限制
于本基金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暂停”一节),或
在事先通知受托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新类别份额的任何期间,不可转换
份额。
估值及暂停
资产净值的计算
除非本基金附录另有注明,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每份额类别资产净值以及每类别每份额资产
净值将根据信托契据于各估值日的估值点计算。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对本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并扣除根据信托契约的
条文本基金应占的负债计算。信托契据规定(其中包括):-
(a) 上市投资
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包括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买卖或正常交易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但不包括非上市的集体投
资计划的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或商品)的价值,应在基金管理人就有关情况认为可
提供一个公平的基准的情况下,按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参考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有关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所计算及公布的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计算,或(如无
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可用)参考该项投资金额于估值点或紧接估值点之前在该投资挂
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市场的最后可得价格,但:-
(i) 若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除主要证券市场以外的某证券市场的价格,在所有情
况下均能就任何该等投资提供更公平的价值基准,则在咨询受托人后,基金管
理人可采用该等价格。
(ii) 若投资在多于一个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基金管理人应采用其咨询
受托人后认为就该项投资而言提供主要市场的该证券市场之价格或中间报价
(视乎情况而定)。
(iii) 若投资只有单一外部定价来源可用,应从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适当
的该定价来源独立取得价格。
(iv) 若任何投资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但基于任何理由,其于该证券
市场的价格于任何有关时间不能获得提供,则该项投资的价值应由基金管理人
可能委任(如果受托人有所要求,则经咨询受托人后委任)就该项投资提供市
场之该公司或机构核证。
(v) 如无证券市场,根据就该项投资提供市场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机构(如果有超
过一名做市商,则以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能决定的该特定做市商)所
报的投资价值作出的所有计算,应参考该做市商所报的最后买入价与卖出价之
间的平均价。
(vi) 应计及计息投资直至进行估值之日(包括该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除非该利息
已包含在报价或上市价则作别论。
(b) 非上市投资
若任何投资(不包括于非上市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某商品)没有在证券市场挂牌、
上市或正常交易,其价值应为其初始价值,或如果相关价值并无报价,则由受托人所
批准的具资格对该项非上市投资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定期确定之最新重估价值。该专
业人士可以是基金管理人,但须经受托人的批准。
(c) 现金、存款等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票面价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
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应作出调整以反映该投资的价值,则作别论。
(d) 集体投资计划
于任何集体投资计划的各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
常交易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除外)的价值,应为每份额、股份或
其他权益于本基金计算资产净值的同一日之资产净值,或如该集体投资计划并非于同
一日进行估值,则为该集体投资计划的每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最后公布资产净值
(如可提供)或(如上述资产净值不可提供)各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于或紧接估值
点前的最后可得买入价。
若无可用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各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的价值应不
时按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所决定的该方式确定。
(e) 其他估值方法
尽管有上文(a)至(d)段,如基金管理人考虑到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可销售性及
其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因素后,认为需要对任何投资的价值作出调整或使用其他估值
方法,以便反映投资的公平价值,则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任何投资的价
值或允许使用若干其他估值方法。
(f) 兑换为基础货币
非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价值(无论是借款或其他债务、投资或现金的价值),
应按基金管理人经考虑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兑换成本后,认为适当的通
行市场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汇率)兑换为基础货币。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汇率出
现重大波动,货币兑换可按溢价或折价进行。
(g) 依赖通过电子价格渠道等提供的价格数据及资料
当计算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时,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依赖通过电子价格渠道、机
械化或电子价格或估值系统所提供的有关任何投资价值的价格数据及其他资料或其成
本价或出售价,或由基金管理人、任何估值师、第三方估值代理、中介机构或获基金
管理人委任或授权提供本基金的投资或资产的估值或定价资料之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
估值或定价资料,而无需核证或进一步查询或负上法律责任,纵使所使用的价格不是
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
(h) 委任第三方估值
凡委聘第三方对本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须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及勤勉尽
责的态度,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督该第三方,以确保该机构具备适当且与本基金的估
值政策及程序相匹配的知识、经验及资源水平。基金管理人应对该第三方的估值活动
进行持续监督及定期审查。
伞基金拟在编制伞基金之年度账目时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然而,投资者
应注意,依照上文标题为“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所述之方式计算资产净值,未必能够符合
公认会计准则(即IFRS)。因此,投资者应注意,原版招募说明书所述之资产净值未必与年
度账目中报告之资产净值相同,因为基金管理人可能为遵守IFRS而在年度账目中作出必要调
整。基金管理人已考虑该不合规情况的影响,并预期此事项将不会重大影响本基金的业绩及
资产净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就任何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计算的任何类别的每份额资产净
值并不准确地反映该份额的真正价值,经咨询受托人后,基金管理人可安排对有关类别的每
份额资产净值进行重新估值。任何重估将按公平及公正的基准进行。
调整价格
在计算发行价时,基金管理人可加上财政及购买费用(请参阅上文“投资于伞基金-发行
价”),并在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扣除财政及出售费用(请参阅上文“赎回份额-
赎回价”)。
基金管理人只会在其不时确定的特殊情况下,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对发行价及赎回价
作出调整。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发行价或赎回价作出任何调整前,将会咨询
受托人的观点,而有关调整只有在受托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方会作出。需调整发行价或赎回
价的特殊情况可能包括:(a)份额总净额交易(净申购或净赎回)已超出基金管理人不时预设
的水平;及╱或(b)出现可能不利于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极端市况。在该等情况下,有关类
别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可能按某数额进行调整(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1%),该数额反映本基
金可能产生的交易费用及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的估计买卖差价。
为免生疑问,
(a) 发行价和赎回价(作出任何调整前)将参照有关类别的相同每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及
(b) 基金管理人不拟就同一申购日和赎回日上调发行价及下调赎回价﹔及
(c) 对发行价或赎回价作出的任何调整,必须按公平及公正的基准作出。
暂停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部份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及考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
益后,可宣布暂停确定本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发行、转换及╱或赎回
份额:-
(a) 一般买卖本基金重大投资部份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停市(惯常的周末及假日休
市除外)或受限制买卖或暂停交易,或一般用作确定投资价格或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
每份额发行价或赎回价的任何工具发生故障;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不能合理地、从速地或公平地确
定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持有或订约的投资价格;或
(c) 存在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没有合理的可行方法变现为本基金持有或订约的
投资的一大部份,或不可能在没有严重损害本基金的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变现有关投资之情况;或
(d) 变现或支付本基金的投资的一大部份、或发行或赎回有关类别份额将会或可能涉及的
资金汇入汇出发生延误、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之后认为不能以正常汇率从速汇
入或汇出资金﹔或
(e) 通常用以确定本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发行
价或赎回价的系统及╱或通讯工具发生故障,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基于
任何原因无法合理或公平地确定本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或每份额发行价或赎回价,或无法从速或以准确的方式确定;或
(f)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须按法律或适用的法律程序的规定作出有关暂停;或
(g) 本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体投资计划,且任何有关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变现(代表
本基金资产的大部份)被暂停或限制;或
(h)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任何彼等与本基金的营运有关的代表或代理人的业务运作基于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到重大中断或结束;或
(i)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已议决或发出通知终止本基金,或执行涉及本基金的合并计
划;或
(j) 存在本基金的附录所指的该等其他情况或情形。
如宣布暂停,在该暂停期间-
(a) 如暂停确定资产净值,则不得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及本基金(或其类别)的每份额
资产净值,而任何适用的发行或转换或赎回份额的要求应同样暂停处理。如果基金管
理人于暂停期间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份额的要求,而有关要求并无撤回,该等要求
将视作已及时收到,将于上述暂停结束后的下一个申购日或赎回日(视乎情况而定)
作出相应处理;
(b) 如果暂停配发或发行、转换及╱或赎回份额,则不得进行配发、发行、转换及╱或赎
回份额。为免生疑问,在没有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况下,亦可暂停份额之配发、发
行、转换或赎回。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应于宣布后即时生效,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事宜结束为止;但在(i)产
生暂停事宜的条件不再存在;及(ii)不存在可导致暂停事宜获认可的任何其他条件的首个营
业日后的当日,暂停事宜均须终止。
当基金管理人宣布该暂停事宜,其须于宣布后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有关暂停,并应于宣布后
立即及于暂停期间内每月至少一次以适当方式(包括透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htisec.com/asm)刊登通知及/或向本基金类别之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并向申购
或赎回份额申请将受到该暂停影响的所有人士(不论是否为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说明已
经作出有关声明。
分配政策
本基金采纳的分配政策载于本基金的相关附录。本基金可提供累积收入的份额类别(“累积
类别”)或从本基金的可分配净收入或资本或总收入中支付定期分配的份额类别(“分配类
别”)。
累积类别
不拟就累积类别作出分配。因此,累积类别份额应占的任何净收入及净变现资本收益,将反
映于其各自的资产净值。
分配类别
就分配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按其决定的金额、日期及频次作出宣派及支付。然而,除非
相关附录另有注明,概不保证将会作出该等分配,或将会有目标收益分配水平。
基金管理人亦可酌情决定是否从有关分配类别应占的资本中支付分配及有关程度。基金管理
人亦可于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酌情决定从本基金资本中派付总收入并扣除本基金的全部或部
份费用及开支,这将导致本基金收益付款之可分配收入有所增加,进而导致本基金可能实际
从资本中支付收益。
如于有关期间有关分配类别应占的可分配净收入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分配,基金管理人可酌
情决定该等收益从资本中拨付。从资本中拨付收益或实际从资本中拨付收益,相等于退还或
提取投资者的原本投资款项或该原本投资款项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的一部份。涉及自本基金
的资本拨付的任何收益或实际地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可能导致有关分配类别的每
份额资产净值即时下降。
过去12个月的分配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对金额),可向基金管
理人索取,亦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htisec.com/asm/en/download.jsp。投资者应注
意,上述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就分配类别宣派的分配(如有),应根据有关分配类别的份额持有人于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
托人后就相应分配决定的记录日期所持有的份额数目,在份额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为免
生疑问,只有在该记录日期名列于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份额持有人,方有权就相关分配获得所
宣布的分配。
份额持有人可于申请表格上注明选择以现金收取分配或用以申购本基金的有关类别的额外份
额。份额持有人可改变其分配选择,但须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不少于7日的事先书面通知。以
现金支付的任何分配付款一般将直接以相关分配类别的类别货币转至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
银行账户(有关风险及开支由份额持有人承担)或以支票方式(有关风险由份额持有人承担)
支付。不允许进行第三方支付。若分配于六年后仍无人认领,则将成为本基金资产的一部份。
基金管理人可修改收益政策。在香港证监会或守则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取得香港证
监会的事先批准及/或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任何有关该等修改的事先通知。
费用及开支
管理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本基金(或其任何类别)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会于每一估值日的估值
点计算及累计,该费用为本基金(或相关类别)于每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百分比,按相关
附录所载的费率按月后付,但不得超过相关附录载明的最高费用。
表现费用(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可就本基金(或其任何类别)收取表现费用(业绩报酬),该表现费用(业绩报
酬)会由本基金(或相关类别)的资产支付。如有收取表现费用(业绩报酬),将于本基金
的附录内说明进一步详情,包括应支付表现费用(业绩报酬)的现行费率及有关费用的计算
方法。
基金管理人可与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士分享其所收取的任何费用。
受托人费用和登记费
受托人有权收取受托人费用,该费用会于每一估值日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百分比收取,费率
载于附录内(最低月费(如有)载于相关附录内)。受托人费用会于每一估值日的估值点计
算及累计,并自本基金的资产中按月后付。应支付予受托人的费用的最高费率载于附录内。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收取一项费用,亦有权收取与基金管理人不时协定的
各项交易、处理、估值费用及其他适用费用,并获本基金偿付其在履行职责时适当招致的所
有实付开支(包括副托管费用及开支)。
有关费用增加之通知
如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转换费用、管理费用、表现费用(业绩报酬)或受托人费用由现有
水平有任何增加至最高水平,份额持有人应获发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本基金(或其任
何类别)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转换费用、管理费用、表现费用(业绩报酬)或受托人费
用的最高水平的任何增加应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以及本基金(或该类别)的份额持
有人特别决议案的批准。
成立费用
伞基金及本基金的成立费用为本基金的附录所载的有关金额,并将由本基金承担。成立费用
将于摊销期间摊销。如日后成立其后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伞基金的未摊销成立费用
或其一部份重新分配予该等其后子基金。
成立其后子基金所招致的成立费用及款项会由与该等费用及款项有关的子基金承担,并于摊
销期间摊销。
投资者亦应注意,根据IFRS,成立费用应于产生时列为开支,而摊销本基金成立费用并不符
合IFRS的规定;然而,基金管理人已衡量不遵照有关准则的影响,并认为将不会对本基金的
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基金管理人或会对年度财务报表作必要调整,以使其符合IFRS的规
定,有关调整将以本基金采纳的会计基准与IFRS差异者为限。
一般开支
本基金将会承担直接归属予本基金的费用(包括下文所载的费用)。如有关费用并非直接归
属予本基金,则该等费用将按其各自于所有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比例在子基金之间作出分配。
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及变现本基金投资的费用、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审计师
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成立伞基金及本基金所招致的开
支及首次发行份额或份额类别有关的费用、因编制补充契据或任何上市或监管批文而招致的
费用、举行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用、终止伞基金或本基金所招致的
费用、基金管理人所同意受托人其就审阅及制作与本基金的营运有关的文件所招致的时间及
资源而收取的费用及开支(包括周年报表的存档及需要向任何相关监管机构存档的其他法定
资料,以及编制及印刷任何原版招募说明书所招致的费用)、公布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每份
额资产净值、份额的发行价及赎回价所招致的所有费用、编制、印刷及分配所有报表、账目
及报告的所有费用、编制及印刷任何发售文件的开支,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
因遵守或与任何变更或引入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例或法规或指令(不论是否具
法律效力)或有关份额信托的任何守则有关,而招致的任何其他开支。
在伞基金及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批准期间,将不得向获批准的本基金收取任何广告或推广开
支。
关联人士的交易、现金回佣及非金钱利益
所有经由或代表伞基金或本基金进行的交易均须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且须符合本基金的份
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按可得最佳条款进行。具体而言,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及基金管理
人、投资顾问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主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仅可在获得受托人事先书面
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所有有关交易将于伞基金及╱或本基金的年报中披露。在与基金管理
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有关联的经纪或交易商进行交易时,基金
管理人必须确保:
(a) 有关交易应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
(b) 其以谨慎态度甄选该等经纪或交易商,确保他们在当时的情况下具备合适的资格;
(c) 有关交易的执行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d) 就某项交易付予任何该等经纪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超越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
易按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其监察此等交易,以确保履行本身的责任﹔及
(f) 伞基金及╱或本基金的年报须披露此等交易的性质及有关经纪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总
额及其他可量化利益。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将不会保留来自经纪或交易商的
现金、佣金或其他回佣,作为将本基金的交易交由该等经纪或交易商进行的代价,但可保留
以下段落所述的物品及服务(非金钱利益)。从任何该等经纪或交易商收取的任何现金、佣
金或回佣必须为本基金而收取。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保留经由或透过另一名人士
的代理进行交易的权利,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
已与该人士作出一项安排,根据该项安排,该人士将会不时向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
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为其取得物品或服务,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
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毋须就该等物品或服务直接支付任何款项,但其会承诺
向该人士提供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促使,除非(i)根据有关安排提供的物品及服务为份额
持有人(被视为一个整体及以其身份而言)带来明显利益(不论是透过协助基金管理人管理
本基金或其他事项);(ii)交易的执行与最佳执行准则相一致,而经纪费率不超过惯常的
机构性全面服务经纪费率,否则不得订立该等安排;(iii)以声明的形式在伞基金或本基金
的年报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的非金钱利益的政策
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物品及服务;及(iv)非金钱利益安排并非与该经纪或交易商
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该等物品及服务可能包括研究及咨询服务、经济及政治
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表现量度、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务、与上述物品及服
务有关的电脑硬件及软件、结算及托管人服务及投资相关刊物)。为免生疑问,该等物品及
服务并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用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场所、会籍费用、
雇员薪金或直接支付的款项。
税务
各潜在份额持有人应知悉根据其公民权、居住和注册所在地区的法律适用于收购、持有及赎回
份额的税项,并于适当时咨询独立专业顾问意见。
以下的香港税务法律概要为一般性质,仅供参考之用,并不详列所有可能与购买、拥有、赎
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份额的决定相关的税务考虑因素。本概要并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也
不旨在处理适用于所有类别的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后果。潜在份额持有人应就其申购、购买、
持有、赎回或处置份额在香港法例和惯例以及在他们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惯例下的含义
咨询其专业顾问。以下资料是依据于原版招募说明书日期当时有效的香港法律及惯例。有关
税务的相关法律、规则及惯例可能更改及修订(而有关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因此,并不
保证以下的概要于原版招募说明书日期后仍继续适用。此外,税务法例可能有不同诠释,并
不保证有关税务机关不会采取与下述的税务处理相反的立场。
香港税务
伞基金/本基金
(a) 利得税:
由于伞基金和本基金已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被香港证监会批准作为集体投
资计划,并构成一项单位信托基金,故此,伞基金及本基金的利润可豁免缴纳香港利
得税。
(b) 印花税:
在出售或购买香港股票时,通常应支付香港印花税。根据香港法例(第117章)《印
花税条例》,“香港股票”的定义为有关转让须在香港登记的“股票”。份额就此等
目的而言被视为“香港股票”。然而,许多该等份额的转让因法规或法外宽减而获明
确豁免香港印花税。最相关的该等豁免于下文概述。
伞基金或本基金毋须于发行或赎回份额时缴付香港印花税。
如透过取消份额的方式出售或转让份额,或如出售或转让份额予基金管理人,而基金
管理人在其后两个月内转售份额,则毋须缴付香港印花税。
根据库务局局长于1999年10月20日发出的减免令,转让香港股票予伞基金/本基金以
换取发行份额,或伞基金/本基金将香港股票转让作为赎回份额的代价,均可豁免缴
纳香港印花税。
份额持有人
(a) 利得税:
截至原版招募说明书日期,按照香港税务局的惯例,份额持有人无须就伞基金或本基
金的分配缴付任何香港利得税。如份额持有人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份额所得
的任何收益或利润乃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而该等份额并非该份额持有
人的资本资产,则该份额持有人所得收益或利润须缴交香港利得税(企业的现行税率
为16.5%,个人或非以公司形式经营业务的机构的现行税率为15%)。份额持有人应
就其特定税务状况咨询其本身的专业顾问的意见。
香港并无股息或利息预扣税。
(b) 印花税:
份额持有人毋须就份额的发行或在赎回份额时缴付香港印花税。
如透过取消份额的方式出售或转让份额,或如出售或转让份额予基金管理人,而基金
管理人在其后两个月内转售份额,则毋须缴付香港印花税。
根据库务局局长于1999年10月20日发出的减免令,转让香港股票予伞基金/本基金以
换取发行份额,或伞基金/本基金将香港股票转让作为赎回份额的代价,均可豁免缴
纳香港印花税。
份额持有人进行的其他类型的份额销售或购买或转让,应按代价金额或市价(两者中
较高者)的0.2%缴付香港印花税(由买方及卖方等额承担)。此外,目前须就任何份
额转让文据支付5.00港元的定额税项。
其他司法管辖区
关于可能适用于本基金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要求,请参阅相关附录。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
《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条例”)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条例建立执行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标准(或亦指共同汇报标准(“共同汇报标
准”))之法律框架。自动交换资料要求香港的财务机构(“财务机构”)(例如伞基金及
本基金)收集有关于财务机构持有财务账户的非香港税务居民的资料,并向香港税务局
(“税务局”)汇报有关资料。资料将进一步与该账户持有人身为税务居民之司法管辖区交
换。一般而言,将只会与跟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定(“主管当局协定”)的司法管辖区交换
税务资料;然而,伞基金、本基金及/或其代理可进一步收集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的资
料。
伞基金及本基金须遵守香港实施的自动交换资料的要求,即伞基金、本基金及/或其代理应
收集有关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的相关税务资料并向税务局提交有关资料。
香港实施的自动交换资料规则要求伞基金及本基金(其中包括):(i)于税务局注册伞基金;
(ii)对其账户(即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以识辨任何该等账户是否被视为就自动交换资
料而言的“须申报账户”;及(iii)向税务局申报该等须申报账户的若干资料。税务局其后将
每年向与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定的相关司法管辖区(即“须申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
传送有关资料。大致上,自动交换资料预期香港财务机构应申报:(i)属于须申报司法管辖区
的税务居民之个人或实体;及(ii)在须申报司法管辖区是税务居民之个人所控制的若干实
体。于条例下,可能需要向税务局申报份额持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出生
日期、出生之司法管辖区、地址、税务居民身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账
户详情、账户余额/价值及若干收入或出售或赎回所得款项,及税务局其后会与相关须申报
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交换有关资料。
透过投资于伞基金及本基金及/或持续投资于伞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为使伞基
金及本基金遵守自动交换资料,其可能需要向伞基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伞基金的
代理提供额外资料。税务局可与须申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交换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及/
或实益拥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间接股东或与该等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其他属自然人的人士的
资料)。
各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自动交换资料对其目前或预期于伞基金及本基金的投资的行
政及实质性影响咨询其本身的专业顾问。
一般资料
财务报告
伞基金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截止日为每年的会计日期。
除派发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的印刷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每年会
计日期后四个月内,通知份额持有人可取得经审计年报(只有英文版)的地方,以及于每年
的半年度会计日期后两个月内,可取得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的印刷和电子版(只有英文
版)的地方。刊发后,财务报告将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htisec.com/asm/en/download.jsp公布,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营业日的任何正常营业
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免费索取报告及账目的印刷本。谨请注意,该网站不构成原版
招募说明书的组成部份,且未经香港证监会的审阅。账目及报告的副本可应投资者要求免费
寄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拟采纳IFRS编制伞基金和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将采用与伞基金和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相同的会计政策和编制方法。然而,谨请注意,根据“成立费用”一节
摊销伞基金的成立费用时,可能会与该等会计准则有所偏差,但基金管理人并不预期此问题
在正常情况下属重大。基金管理人为符合IFRS可对年度财务报告作出必要的调整,并于伞基
金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内载列调整附注。
公布价格
本基金的每一类别的发行价及赎回价将于本基金每个营业日于网站
http://www.htisec.com/asm/en/unittrusts.jsp及/或以适当方式刊登。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网站
尚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授权。
伞基金或本基金之终止
除非伞基金根据信托契据所规定及下文所概述的方式之一提早终止,否则伞基金将持续无限
年期。
由受托人终止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份额持有人终止伞基金:
(a)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盘程序(除了为重组或合并目的按照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进
行自愿清盘外)、破产或被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产,而有关委任于60天内并未解
除;
(b) 如果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事实上未能完满履行其职务或将作出受托人认
为会为伞基金带来不利名声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c) 如果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
后认为继续营运伞基金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d)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且受托人于其后30日内并未委任其他合资格
公司作为继任基金管理人﹔或
(e)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退任为受托人,而基金管理人于其后60日内或视情况
而定未能物色合资格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代替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在其后30日内进
行清盘,或基金管理人严重违反其信托契据项下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终止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终止伞基金、本基金及╱或任何类别份额(视情
况而定),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托人及份额持有人:
(a) 就伞基金而言,根据原版招募说明书已发行的所有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
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就本基金而言,根据原版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已发行的份
额之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相关附录所述的该其他金
额,或就任何份额类别而言,根据原版招募说明书就该类别已发行的该类别份额的资
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应少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相关附录所述的其他金额﹔
(b)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营运伞基金、本基金及╱或任何份额类别(视乎情况而定)不切
实可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营运伞基金、本基金或相关份额类别在经济上不再可
行的情况)﹔
(c) 如果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
会)后认为继续营运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不切实可行或
不明智;或
(d)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或在本基金的相关附录载述的该等其他情况。
如以通知作出终止,将须给予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
再者,本基金或份额类别可由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或有关类别的份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
通过特别决议案的方式,于特别决议案所规定的日期予以终止。将提呈该特别决议案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于至少二十一天前发给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在伞基金、本基金或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后所持有的任何未认领的款项或其
他现金,可在该等款项在应付之日起满12个月时缴存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支付
该款项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信托契据
伞基金乃根据香港法例透过信托契据而设立。所有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基于信托契据而受益、
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据的条文。
信托契据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在信托契据中明确给
予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弥偿保证乃附加于及不损害法律容许的任何弥偿保证。然而,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获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应对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应就该等责任获得份额持有人(或由份额持有人负担)的弥偿。份额持
有人及有意申请的人士应查阅信托契据的条款以了解更多详情。
表决权利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份额价值10%或以上的份额持有
人,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召开将提呈特别决议案的会议,将发给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1
日的通知;如召开将提呈普通决议案的会议,则将发给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4日的通知。除属
通过特别决议案的会议外,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10%的份额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
席,即构成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如属通过特别决议案的会议,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
25%或以上的份额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如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
半小时内未能达到法定人数,有关会议应延至不少于15日后举行。如属须另发通知书的延
会,则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将构成延会的法定人数。在以投票表决方式中,
亲身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一份额应有一
票。如属联名份额持有人,则亲身或委任代表作出投票的排名优先份额持有人之投票将予接
受,优先次序乃以其于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而定。
转让份额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份额转让须在一般格式的书面文据中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如属法
人团体,则须代表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由彼等盖章)。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能要求或基于任何法例(包括任何反洗钱法例)
将已妥为盖章的转让文据、任何必需声明、其他文件应提交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转让人
将继续被视为份额的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名称已就该等份额载于份额持有人名册内为止。
每份转让文据必须仅与单一类别的份额有关。如果转让任何份额会引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
的份额价值低于有关附录所载有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额时(如有),则不得进行该项转让。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相信拒绝或同意将受让人的姓名记入名册或承认任何份额转让将导
致或可能导致以下任何人士获得相关份额的合法或实益拥有权:
(a) 该人士是一个不合格投资者;
(b)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伞基金或本基金招致或蒙受他们原不
应招致的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原不应蒙受的任何其他潜在或实际经济损失,或导致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伞基金或本基金招致、蒙受或承受不应承受之任何额外法例规限
之情况(不论该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该人士,亦不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有
关联或没有关联,或在基金管理人看来是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或
(c) 违反,或基金管理人合理地认为违反任何适用于该人士的反洗钱要求或身份核实要求
或国籍要求或居住要求(不论是根据任何相关投资安排的条款还是根据其他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出具须提供予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保证书或
证明文件;或
(d) 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任何适用法律或适用规定。
就上述条文而言,“不合格投资者”是指作为美国人士的任何人士、公司或其他实体,且就
此而言,美国人士是指:(i)作为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或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的美国
居民的个人,(ii)根据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法律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iii)须就收入
(不论其来源)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产业或信托。
反洗钱规例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防止清洗钱的责任之一部份,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可能要求详细核
实投资者的身份及申请款项的付款来源。根据于每项申请的具体情形,在如下情况下不必进
行详细核实:-
(a) 如申请人从以申请人名义在一个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一个账户作出付款;或
(b) 通过一个认可中介人作出申请。
该等例外情况仅适用于上述金融机构或中介人位于被认可为具有足够的反洗钱规例的国家。
尽管如此,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保留要求提供该等必要资料以核实申请人身份和资金来源的
权利。
如果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用于核实身份或申购资金合法性的任何必要文件或资料,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及他们各自的代表和代理人各自保留拒绝接受申请和与申请相关的申购资金的
权利。此外,如果份额的某申请人延迟出示或未能出示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资料,他
们当中的任何一方保留延迟支付任何赎回所得款项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他们各自
的代表和代理人各自保留拒绝向份额持有人作出付款的权利,只要其任何一方怀疑或被告
知:(i)该付款可能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触犯或违反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
律或规例;或(ii)为了确保伞基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遵守任
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此类法律或规例,该拒绝是必要的或适当的。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他们各自的代表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方,概不对潜在投资者或份额持
有人因上述原因引起任何申购申请或赎回所得款项遭到拒绝或延迟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受托人、保管人(如有)及他们各自的
关联人士可不时出任有关或涉及具有与本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客户的受托人、行
政管理人、过户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可能不时需要的其他职
位,彼等之间或彼等与本基金任何投资者或任何公司或实体(其股份或证券构成本基金一部
份)可签订或订立任何金融、银行或其他交易,或于任何相关合约或交易中享有权益。因
此,上述任何人士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可能与伞基金及本基金产生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
人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识别、避免、管理及监控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经公平磋
商后按一般商业条款以真诚及符合子基金最佳利益的方式订立所有交易。在该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受托人、保管人(如有)及他们各自的关联
人士须时刻考虑其对伞基金及本基金以及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责任,并尽力确保以投资者的利
益为前提,公平地解决有关冲突。无论如何,基金管理人均应确保公平分配所有投资机会。
基金管理人亦可担任与本基金具有相似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的其他基金的投资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或管理或为其他投资基金或账
户提供意见,而该等其他投资基金或账户所投资的资产亦可能由本基金购买或出售。基金管
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概无任何义务向本基金提供他们任何一方所知悉的投资机会,或就任何该
等交易或他们任何一方从任何该等交易收取的任何利益向本基金交待(或与本基金分享或通
知本基金),但将按公平基准将有关机会在伞基金、本基金与其他客户之间分配。如果基金
管理人将本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份额,
则本基金所投资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必须豁免其就购入股份或份额而有权为本身账户收取的
任何预付费用或初始费用或赎回费,且由本基金承担的整体年度管理费用总额(或应支付予
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的其他成本及收费)不得有任何增加。
基金管理人保留本身及其关联人士的权利,由本身或为其他基金及╱或其他客户与本基金进
行联合投资,但任何该等联合投资的条款必须不优于本基金目前进行投资所依据的条款。此
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能持有及买卖本基金的份额或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不
论为本身的账户或为其客户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或会代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或其联属人士或其各自的客户(包括基金管理人或
其联属人士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账户订立交易(“交叉交易”)。该等交叉交易仅在买
卖决策符合双方客户最佳利益并且符合双方客户的投资目标、限制及政策的情况下,交叉交
易经公平磋商后按现行市价进行,以及该等交叉交易的理由将于执行前存档进行,而交叉交
易须披露给双方客户。此外,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联属人士账户之间的任何交叉交
易,必须获得代表本基金的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并披露有关交叉交易中的任
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或其联属人士拥有的账户之间的交叉交易须获
得投资者事先同意,方获许可。
在不时适用的限制和要求之规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能委任的任何被转授投资管
理职能的机构或他们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可与本基金(作为主事人)进行交易,但有关交
易必须按磋商后所得的最佳条款及按公平原则进行,且须符合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
益。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能委任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他们的任何
关联人士(作为主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只可在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所有
该等交易必须于本基金的年报中予以披露。
若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另一方是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以上
各方的关联人士有关联的经纪或交易商,以及经由或通过经纪或交易商进行的交易,而基金
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与经纪或交易商订有安排,据
此,经纪或交易商将会不时向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
士提供或为其取得物品或服务,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
联人士无须就该等物品或服务直接支付任何款项,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遵守“费用及开支”
一节下的“关联人士的交易、现金回佣及非金钱利益”所载的规定。
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向伞基金及本基金提供的服务不应被视为独家提供,受托人应可自由向
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但不得使提供给伞基金及本基金的服务受损,受托人并可保留有关
上述任何安排的所有费用和利益,供其自用及归其利益所有。如果受托人在向其他人士提供
类似服务的过程中或以任何其他身份进行其业务的过程中(除非根据信托契据履行其职责的
过程中)得知任何事实或资料,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不应被视为因知悉该等事实或资料而受
影响或有任何职责向伞基金、本基金、任何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相关方披露。受托人及其
关联人士概无义务就由此或关于此(包括在上述情况下)而作出或产生的任何利润或利益,
向伞基金或本基金或伞基金或本基金的任何投资者作出交待。
如果构成本基金资产一部份的现金存放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
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即接受存款的持牌机构),则该等现金存款的存放方式须符合相本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考虑到根据正常及一般业务过程按公平原则磋商所得的类似类
型、规模及期限的存款的现行商业利率。
传真指示
投资者应注意,如其选择以传真方式或该等其他方式发出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
则须自行承担未能接获该等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伞基
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认可销售机构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代表,概不就以传真
方式发出的任何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未能接获或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
就任何因真诚地相信该等传真指示乃由适当的获授权人士发出而办理的相应手续所导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责任。即使发出该传真的人士能提供传送报告披露已发出有关传真也不属例外。
因此,投资者应为其自身利益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认可销售机构
确认其申请已妥为收到。
没收无人认领的款项或分配
如果若有任何赎回所得款项或分配于相关赎回日或分配日期(视情况而定)六年后仍无人认
领,(a)份额持有人及声称透过或根据或以信托方式代表份额持有人的人士,即丧失对该等所
得款项或分配的任何权利﹔及(b)所得款项或分配款项将成为本基金的一部份,除非本基金
已终止,在该情况下,该等款项应拨付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
作出该支付时可能招致的任何开支。
选时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认可与选时交易有关的做法,并在其怀疑份额持有人利用该等做法时,保留权
利拒绝受理该份额持有人所作出的任何申购或转换份额申请,并采取(视情况而定)必要措
施以保障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选时交易应被视为份额持有人透过利用时差及╱或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的瑕疵或不足
之处,有系统地在短时间内申购、赎回或转换份额的一种套戥方法。
遵循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认证
每名份额持有人(i)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需提供任何表格、认证或受托人或基金
管理人就伞基金或本基金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及接受的其他必要资料:(A)为免预扣(包括
但不限于根据FATCA须缴付的任何预扣税)或符合资格在伞基金或本基金收取付款的任何司
法管辖区或通过其收取付款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享有经调减的预扣或预留税率;及╱或(B)根
据国内税收法及根据国内税收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规例履行申报或其他责任,或履行任何适
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
(ii)将根据其条款或后续修订更新或更替该等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以及(iii)将在其他方面遵
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所施加的任何申报责任(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资料的任何
法律、规则及规定),包括未来的立法规定可能施加的申报责任。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根据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伞基金、本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彼等任何授权人士(根
据适用法律或法规所允许)可能须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关、监管机关或税务或财
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税务局及税务局)申报或披露有关某份额持有人的若干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如有)及有关
份额持有人持股、账户余额/价值,以及收入或出售或赎回所得款项的若干资料,致令伞基
金或本基金可符合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自动交
换资料或FATCA项下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协议)。
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私隐条例”)的条文,受托人、基
金管理人或他们任何各自的代表(各称为“资料使用者”)只可收集、持有、使用伞基金及
本基金的投资者的个人资料作收集资料之相关目的,并应遵守私隐条例所载的保护个人资料
原则及规定,以及不时监管在香港使用个人资料的任何适用规例及规则。因此,各资料使用
者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确保所收集、持有及处理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以免在未经
授权或意外情况下被查阅、处理、删除或用作其他用途。
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之副本可于一般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a) 信托契据及任何补充契据;
(b) 所有重大合约(于相关附录注明);
(c) 伞基金及本基金的最新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如有);
(d) 原版招募说明书;及
(e) 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览。
(c),(d)及(e)项注明之文件的副本亦可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索取。上述注明的其他文
件之副本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索取。
附件一 - 投资限制
1.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不得持有或增持任何与实现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不符或将导致以下情况的证券:
(a)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
值(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超过子基金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 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本附件一第1(a)、1(b)及4.4(c)条所列明有关交易对手的限制及
限额将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任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进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
保证金。
本1(a)条的规定亦适用于本附件一的第6(e)及(j)条的情况。
(b) 除本附件一第1(a)4.4(c)条另有规定外,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
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相关子基金最
新可知资产净值的20%: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 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
就本附件一第1(b)及1(c)条而言,“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国际认
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本1(b)条的规定亦适用于本附件一的第6(e)及(j)条的情况。
(c) 子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一个或多个)的现金存款的价值超过相
关子基金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20%,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该20%的上限:
(i) 在子基金发行前及发行后投资款项全额作出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所
持有的现金;或
(ii)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
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和履行其他付款
责任而持有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会造成过于
沉重的负担,并且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1(c)条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取,且
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子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该等普通股合并计算)
超过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10%。
(e) 子基金投资于未于证券市场上市、报价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的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15%。
(f) 子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
新可知资产净值的30%(但子基金可将其所有资产投资于至少6种不同发行
类别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如果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
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日期、利率、保证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则
即使该等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主体发行,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 子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而该等底层计划是非
合格计划(“合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且未经香港证监会认
可,子基金投资于该等底层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合计超过其最新可
知资产净值的10%;及
(ii) 子基金在每一个属于合格计划(“合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
定)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的底层计划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
超过其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30%,除非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且底层
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子基金的销售文件内披露,
前提是:
(A) 不得投资于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作为其投资目
标的底层计划;
(B) 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作为目标,则该
等投资不可违反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8
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层计划(守则第8.7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
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100%的合格计划及符合本附件一
第1(g)(i)及(ii)款规定的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如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则就底层计划而征
收的申购费及赎回费须全部予以豁免;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代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就底层
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获得与任何底层
计划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本附件一第1(a)、(b)、(d)及(e)条所规定的分
布要求不适用于子基金对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
(bb)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就本附件一第1(a)、(b)及(d)项的规
定而言及在该等条文的规限下,子基金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中的投
资将被当作及视为上市证券。尽管如此,子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
易基金须遵从本附件一第1(e)条,而且子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
金所须符合的相关投资限制应贯彻一致地适用;
(cc) 本附件一第1(a)、(b)及(d)项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作出
的投资,而本附件一第1(e)及(g)(i)项的规定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
型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及
(dd) 子基金如投资于指数型金融衍生工具,就本附件一第1(a)、(b)、(c)及
(f)条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
产合并计算,前提是有关指数已符合守则第8.6(e)条的规定。
2.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止
除非守则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a) 投资于实物商品,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
是否具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
(b) 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
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或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权益);
(c) 进行卖空,除非(i)相关子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价值不超过其最新可知资产净
值的10%;(ii)将予卖空的证券在允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
及(iii)卖空交易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 进行任何证券的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
(e) 除本附件一第1(e)条另有规定外,借出款项、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或直
接地或者或有地为任何人的义务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义务或债务有
关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符合本附件一第5.1至5.4条所列规定的逆回购交
易,不受限于本第2(e)款所列限制。
(f) 购买任何可能使相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相关子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在该
子基金的投资额;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而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
人员单独拥有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或,
或合计拥有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
(h) 投资于将就任何未缴付款项进行催缴的任何证券,除非有关催缴能以子基金投
资组合中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全额缴付,且该等数额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并未
分开存放,以对冲为本附件一第4.5和4.6条的目的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
生的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
3. 联接基金
子基金若为联接基金,可将其总资产净值的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集合投资计划
(“底层计划”),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a) 该底层计划(“主基金”)必须已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b) 如果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则由份额持有
人或该联接基金承担并须支付予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的申购费用、赎
回费用、管理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整体总额不得因此而提高;及
(c) 尽管本附件一第1(g)条的(C)项另有规定,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但须遵从本附件一第1(g)(i)及(ii)条及第1(g)条的(A)、(B)及(C)项所载投资限制。
4.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4.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购买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4.1条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
列所有标准,一般会被视作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纯粹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类别有
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对冲安排或重
置对冲持仓,以便相关子基金基金在紧张或极端的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4.2 子基金亦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工
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50%,
但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守则、手册、准则及/或指引所允许的情况下或香港证监
会不时允许的情况下,可超过该限额。为免生疑问,对于根据本附件一第4.1条为对
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只要不会因该等对冲交易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敞
口,则计算本第4.2条所述的50%限额时不会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计算在内。衍生工具
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守则及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进行计算。
4.3 除本附件一第4.2及4.4条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等金融衍
生工具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连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资,合计不可超过本附件一第
1(a)、(b)、(c)、(f)、(g)(i)及(ii)条、第1(g)条的(A)至(C)项以及第2(b)条所列明适用于
该等基础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4.4 子基金应投资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
的条文: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
构的存款、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
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
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获香
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实体;
(c) 除本附件一第1(a)及(b)条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
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10%,但子基金
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过所收取的担保物(如
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交易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
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估
值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任人(视
具体情况而定)(“估值代理人”)通过建立估值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服务等措
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
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估值代理人应具备足够资
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4.5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
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子基
金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有充分的资产持续地获得交割保障。就本第4.5条而言,
用于保障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
置权及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以用作应催缴通知缴付任
何证券的未缴款,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4.6 除本附件一第4.5条另有规定外,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或
有承诺,便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作出资产覆盖: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子基金无论何时
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交易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
人如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通性并可予买卖,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
代资产以作交割保障之用,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
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前提是子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实施估
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4.7 本附件一第4.1至4.6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原版招募说明书而
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指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5. 证券融资交易
5.1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该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最佳
利益,且已适当减轻及处理所涉及的风险,而且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持续地受到
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5.2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100%的担保,以
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的对手方风险敞口。
5.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提
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予该子基金。
5.4 只有当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赋予子基金可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部
现金(视情况而定)或终止其已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权力,子基金方可订立证券融
资交易。
6. 担保物
为了限制本附件一第4.4(c)及5.2项所述就各交易对手方承担的风险,子基金可向有关
交易对手收取担保物,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 - 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交易性,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价
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且定价透明的市场上买
卖;
(b) 估值 - 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
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时,该担保物应
立即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担保物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
或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在遵守本附件一第1(a)、1(b)、1(c)、1(f)、1(g)(i)及(ii)
项及第1(g)项下(A)至(C)条款以及第2(b)项所列明的投资限制及限额时,子基金
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被考虑在内;
(f)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
交易对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就此而言,由
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
行的证券,都不应被用作担保物;
(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
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担保物由受托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任人持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追
索,即可随时取用或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为相关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的任何再投资须遵守以下规定以
及香港证监会不时施加的所有其他规限及限制:
(i) 除非相关附录中另行规定及事先咨询香港证监会,以及在遵守所有适用
法律法规(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守则)的前提下,所收取的现金担保
仅可被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则第8.2条获认可
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香港证监会接
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则第7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风险敞
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
进行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
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优质时,至少必须考虑有关货币
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特征;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作投资或质押;
(iii) 通过现金担保再投资得到的资产投资组合应符合本附件一第7(b)及7(j)项
所列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
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在先的产权负担所规限;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
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ii)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
的证券;(iii)证券化产品;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7. 货币市场基金
在行使与子基金(若属于根据守则第8.2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相关的投资权力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附件一第1、2、4、5、6、
9、10.1及10.2段所载的核心规定(连同以下修订、豁免或额外规定)应适用:
(a) 在以下所载条文的规限下,货币市场基金只可投资于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
工具(即: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
据、短期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资产支持证券(例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以
及根据守则第8.2条所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以一般可与香港证监会规定相比及香
港证监会接纳的方式进行监管的货币市场基金;
(b)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到期日不可超过60 天,及其加权平均期限
不可超过120 天,且不可购入超过397 天才到期的工具(或如果购入政府及其他
公共证券,则其余下到期日不可超过两年)。就此而言;
(i) “加权平均到期日”是货币市场基金所有相关证券距离到期日的平均时限
(经加权处理以反映每项工具的相对持有量)的计量方法,并用以计量
该货币市场基金对货币市场利率改变的敏感度;及
(ii) “加权平均期限”是货币市场基金所持有的每项证券的加权平均剩余有效
期,并用以计量信贷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如果为了计算加权平均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因重设浮动票据或浮息
票据的利率而缩短证券的到期日,但若是为了计算加权平均到期日则可允许这
样做;
(c) 尽管本附件一第1(a)及1(c)项另有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由单一实体所发行的
工具及同一发行人持有的任何存款的总价值,不可超过该货币市场基金的最新
可知资产净值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
(i) 如果该实体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则该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由单一实体
所发行的工具及存款的价值可增至其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25%,所持工
具的总价值不超过该实体的股本及不可分配资本储备的10%;或
(ii) 货币市场基金可将最多30%的最新可知资产净值投资于同一发行类别的
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或
(iii) 相关货币市场基金因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任何少于
1,000,000 美元的存款或按该货币市场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等值存款;
(d) 尽管本附件一第1(b)及1(c)项另有规定,货币市场基金通过工具及存款投资于同
一集团内的实体的总价值,不得超过其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20%,只要:
(i)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相关货币市场基金因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
投资的任何少于1,000,000 美元的现金存款或按其基础货币计算的等值存
款;
(ii) 若实体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而有关总额不超过该实体的股本及不可
分配资本储备的10%,则有关限额可增至25%;
(e)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根据守则第8.2条获认可或以一般可与香港证监会规定相比及
香港证监会接纳的方式进行监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价值,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知
资产净值的10%;
(f) 货币市场基金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持有的投资的价值,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知资
产净值的15%;
(g) 除本附件一第5及6段另有规定外,货币市场基金可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
购交易,但须遵守以下额外规定:
(i) 货币市场基金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下所收取的现金款额合共不可超过其最
新可知资产净值的10%;
(ii) 向逆回购协议的同一交易对手方提供的现金总额不得超过货币市场基金
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15%;
(iii) 只可收取现金、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作为担保物,及就逆回购交易而言,
担保物亦可包括在信用质量方面取得良好评级的政府证券;及
(iv) 持有的担保物连同货币市场基金的其他投资,不得违反本附件一第7段
其他规定所载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h) 货币市场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i) 货币市场基金的货币风险应获适当管理,并非以相关货币市场基金的基础货币
计价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产生的任何重大货币风险应进行适当对冲;
(j) 货币市场基金的最新可知资产净值须至少有7.5%属于每日流动资产及至少15%
属每周流动资产。就此而言:
(i) 每日流动资产指(i)现金;(ii)可在一个营业日内转换为现金的工具或证券
(不论是因为到期或通过行使要求即付的条款);及(iii) 可在出售投资
组合的证券后一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额;及
(ii) 每周流动资产指(i)现金;(ii) 可在五个营业日内转换为现金的工具或证
券(不论是因为到期还是通过行使要求即付的条款);及(iii) 可在出售
投资组合的证券后五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额。
8. 指数基金
8.1 于行使其与某一子基金有关的投资权力(主要目标是要追踪、复制或对应某项金融指
数或基准(“相关指数”),从而提供或取得与相关指数的表现吻合或相应的投资结果
或回报(“指数基金”)时,基金管理人须确保本附件一第1、2、4、5、6、9.1、10.1
及 10.3段的核心规定与下文第8.2至 8.4项所载的修订或例外情况一并应用。
8.2 尽管本附件一第1(a)项另有规定,指数基金可将其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10%以上投资
于由单一实体发行的成分证券,只有:-
(a) 该等成分证券只限于占相关指数的比重超过10%的成分证券;及
(b) 指数基金持有的任何该等成分证券不会超过该等成分证券在相关指数中各自占
有的比重,但如因为相关指数的组成出现变化才导致超过有关比重,及此超过
有关比重的情况只属过渡性及暂时性的,则不在此限。
8.3 在下列情况下,本附件一第8.2(a)及(b)项的投资限制将不适用:
(a) 指数基金采用的代表性抽样策略,并不涉及按照成分证券在相关指数内的确实
比重而进行全面模拟;
(b) 有关策略在指数基金的相关附录中予以清楚披露;
(c) 指数基金持有的成分证券的比重高于有关证券在相关指数的比重,是由于落实
代表性抽样策略所致;
(d) 指数基金的持股比重超过在相关指数内的比重的程度,受限于该指数基金在咨
询香港证监会后合理确定的上限。指数基金在确定该上限时,必须考虑到相关
成分证券的特性、其在相关指数所占的比重及相关指数的投资目标,以及任何
其他合适的因素;
(e) 指数基金依据第8.3(d)项订立的上限,必须在指数基金的相关附录内予以披露;

(f) 指数基金必须在其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内披露,是否已完全遵守指数基金依
据本附件一第8.3(d)项自行施加的上限。
8.4 在获香港证监会批准的规限下,本附件一第1(b)及(c)项的投资限制可予修订及可以超
出本附件一第1(f)项所述的30%限额,及尽管本附件一第1(f)项另有规定,指数基金仍
然可以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不同发行批次的任何数目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
9. 借款及杠杆
各子基金的预期最大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9.1 如为某一子基金借入款项将导致当时为该子基金所有借入款项的本金超过相当于该子
基金最新可知资产净值10%的金额,则不得就该子基金借入款项,但对销贷款不视为
借款。为免生疑问,符合本附件一第5.1至5.4项所载规定的证券借出交易及销售及回
购交易并非就本9.1项所指的借款,不受限于本9.1项所述限额。
9.2 尽管本附件一第9.1项另有规定,作为临时措施,货币市场基金可进行借款,以应付
赎回要求或支付运作费用。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杠杆
9.3 子基金也可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实现杠杆化,而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预期最
高杠杆水平(即预期最高衍生工具净敞口)载于相关附录。
9.4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为投资目的取得而将在相关子基金投资组合层面产生递增
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转换为其基础资产的等值持仓。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
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进行计算。
9.5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及/或投资价格突然变动),实际杠杆水平或会高于预期水
平。
10. 子基金名称
10.1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子基金在一般市场
情况下最少须将其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证券及其他投资,以反映子基金所代表的特
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10.2 货币市场基金的名称不可使人觉得该货币市场基金相当于现金存款安排。
10.3 指数基金的名称必须反映指数基金的性质。
附录1 - 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本附录(构成原版招募说明书的一部份,并应与原版招募说明书其余部份一并阅读)乃有关
伞基金的子基金-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本基金”)。
主要条款
释义
除本附录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本附录所用释义词语,应具有原版招募说明书赋予
的相同涵义:
“摊销期间”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首5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确
定的其他期间
“亚洲” 指亚太地区的国家
“基础货币” 美元
“类别” A类 (美元)
A类 (人民币)
A类 (人民币对冲)
A类 (港元)
D类 (美元)
D类 (人民币)
D类 (人民币对冲)
D类 (港元)
I类 (美元)
I类 (人民币)
I类 (人民币对冲)
I类 (港元)
H类 (人民币)*
H类 (人民币对冲)*
H类 (美元)*
或不时可能成立和发售的该等其他类别
*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
“类别货币” A类(美元)、D类(美元)、I类(美元)和H类(美元)*:美元
A类(人民币)、A类(人民币对冲)、D类(人民币)、D类(人民
币对冲)、I类(人民币)、I类(人民币对冲)、H类(人民币)*和H
类(人民币对冲)*:人民币
A类(港元)、D类(港元)和I类(港元):港元
*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
“付款期” 在发行相关份额的相关申购日之后不超过3个营业日
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不时决定执行该本“赎回日”
基金份额或一个或多个有关类别的份额的任何赎回要求的每一营业
日,或该等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赎回截止时间” 指相关赎回日的下午4时正(香港时间),本基金或份额类别的赎回要
求必须于该赎回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意见后就一般情况或本
基金或有关类别的份额不时销售所在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而不时决
定的该等其他营业日或日期的该时间前收到
“本基金” 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申购日” 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可能不时就执行本
基金中的份额或本基金中的一个或多个有关类别的任何申购要求而决
定的每个营业日或该等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申购截止时间” 指相关申购日的下午4时正(香港时间),本基金或份额类别的申购申
请必须于该申购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意见后就一般情况或本
基金或有关类别的份额不时销售所在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而不时决
定的该等其他营业日或日期的该时间前收到
“估值日” 指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及/或本基金份额或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予以计
算的每个营业日,就任何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的每个申购日或赎回日
(视情况而定)而言,估值日指该申购日或该赎回日(视情况而定)
或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的一个特定份额类别可能不时决定的
其他营业日或日期
投资考虑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亚洲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寻求获得包含利息
收入及资本增值的总回报。
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主要(即其资产净值至少70%)投资于广泛的亚洲债务工
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由亚洲发行人(即注册地位于中国内地、香
港、澳门、印度、韩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及/或任何其
他亚洲国家/地区或收入主要来自这些亚洲国家/地区的发行人)发行或
担保的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及可换股债券或其他类似证券。因此,本
基金可能会大量投资于属于新兴市场的亚洲国家/地区。
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50%投资于未获评级或位于投资级别以
下(即惠誉评级低于BBB-级、穆迪评级低于Baa3级或标普评级低于
BBB-级)的债务工具。
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30%投资于(i)亚洲市场以外买卖或发行
的债务工具及(ii)固定收益集体投资计划。本基金可投资于以任何货币
计价的债务工具。本基金可持有有限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同时可
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或分销、以人民
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即“点心”债)。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
的50%投资于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或分销的城投债,即中国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工具。该等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或其关联机构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旨在
为中国的公共福利投资或基础建设项目筹集资金。
本基金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
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高级非优先债务等)。该等工具可能
会在发生触发事件时面临或然减记或或然地转换为普通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仅用作对冲用途。就货币对冲及利率
风险所使用的金融衍生工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掉期、期货、交收远
期以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20%用以持有现金或现金
等价物,以待于正常市况下进行再投资,但可于异常(例如市场崩溃
或重大危机)情况下将其最高达40%资产净值用以持有现金或现金等
价物,以保护本基金资产,减少风险及维持本基金流动性。
目前,本基金并无:
(a) 拟将超过其资产净值10%投资于由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该国家政
府、公共或地方机关)发行及/或担保,惠誉或穆迪或标普评级
位于投资级别以下及/或未获评级的证券。若为分割评级,则相
关主权发行人所获最高评级将被视为参考评级;
(b) 拟将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发行或分销、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c) 拟将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及/或资产支持
商业票据。
投资及借款限制 本基金须遵守原版招募说明书中“投资及借款限制”载明的投资及借
款限制。
使用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本基金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50%。
证券融资交易 本基金可将其最多25%的资产净值用于销售及回购交易。
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中取得的现金担保将仅会再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挑选的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及策略的优质(例如被评为投资级别的
债券)及具有足够流通性(例如交易所交易债券)的债券。基金管理
人将妥善减轻及处理相关风险。
本基金根据销售及回购交易收到用于再投资的现金连同本基金的衍生
工具净敞口,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销售及回购交易指本基金出售证券(例如债券)以换取现金,同时同
担保物政策 意按预设价格于预设的未来日期向交易对手回购证券的交易。销售及
回购交易经济上与有担保借款相似,本基金的交易对手收取证券作为
其出借给本基金现金的担保物。
就销售及回购交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获基金管理人批准的独立
交易对手,其信贷评级须为BBB-级或以上(由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
或任何其他国际认可信贷评级机构的同等评级),或为香港证监会持
牌法团或在香港金融管理局注册的机构。销售及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
可以是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基金管理人须确保遵守“利益冲突”
一节的有关规定。
所产生的任何递增收入将在扣除运作此类交易的各方所收取任何费用
后计入本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有意出售证券以换取等于向交易对手提供的证券市值的现
金,但须作出适当估值折扣(如适用)。本基金根据销售及回购交易
收取的担保物将仅为按面值估值的现金。本基金将不会收取销售及回
购交易项下的非现金担保物。销售及回购交易中所获得的现金将用于
满足赎回要求、支付营运开支或再投资。
尽管本招募说明书附录一投资限制中有所规定,如符合以下规定,则
本基金可将销售及回购交易所得现金担保再投资于守则第7.36(j)条所
载以外的投资:
1. 再投资连同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50%;
2. 再投资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3. 再投资限于优质及具有足够流通性的的证券;及
4. 再投资需遵守适用于守则第7章所载有关投资或敞口的相
应投资限制及规限以及遵守守则第7.36(j)条附注(3)及
(4)。
所有权转让给本基金的担保物将由受托人或相关人士持有。基金管理
人/本基金可随时全面强制执行担保物(受限于任何净额结算或抵
销,如适用),而无须向交易对手进一步追索。
本基金按所有权转让基准提供的资产不再属于本基金。交易对手可全
权酌情使用该等资产。并非按所有权转让基准提供的资产将由受托人
或相关人士持有。
在遵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销售及回购交易所收取现金担保的再投资
将不受守则第7.21条的限制,该条文允许本基金借入本基金最多10%的
资产净值。
特定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注意原版招募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提及的所有风险,特别是“一般投资风
险”、“债务证券的相关风险”、“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人民币风险及人民币类
别相关风险”、“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风险”、“新兴市场风险”、“主权风险”、“结
算风险”、“托管风险”、“交易对手风险”、“集中风险”、“货币及外汇风险”、
“场外交易市场风险”、“对冲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估值困难”及“分配风
险”。此外,投资者应注意与投资本基金相关的如下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集中于亚洲债务工具(例如,本基金的投资可能集中于地域集中风险
位于中国内地发行人发行的债务工具)。本基金可能受到该等债务工
具表现的不利影响或严重倚赖于该等债务工具的表现。投资者亦应注
意,本基金的价值相较于拥有更分散的投资组合的基金(例如:环球
债券基金)更为波动。由于持仓数目有限或因影响亚洲市场的不利经
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本基金较
为容易受到价值波动。
投资由中国内地发行人发行的债务工具面临新兴市场投资风险、与债
务证券相关的风险及中国内地特有的其他风险。该等投资可能对中国
内地的法律法规及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的变化较为敏感。
未达投资级别及未本基金可投资于未达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投资者应注
获评级证券风险 意,该等证券与高评级债务证券相比,普遍被视为流动性更低、波动
性更大,且面临更大的本金及利息损失风险、较高的交易对手风险和
信贷风险。
投资者亦应注意与债务证券投资相关的风险。详情请参阅原版招募说
明书正文“风险因素”一节项下“债务证券的相关风险”中注明的风
险因素。
城投债相关风险 尽管城投债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该等债券通常不受中国地方政
府或中央政府担保。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城投债的本金或利息支付
违约,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
响。
可换股债券投资的本基金可投资于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是债务和股票的混合产品,
风险 其持有人可在未来指定日期将其转换为该债券发行公司的股份或股
票。在转换前,可换股债券具有与非可换股债务证券相同的一般特
征;当利率上调时,可换股债券的市值将下降,而当利率下降时,其
市值则上升。但是,由于一般情况下可换股债券的利息或股息收益低
于具有类似质素之非可转换债务证券的利息或股息收益,可换股债券
价格一般将因相关股票价格变动而发生变化。因此,可换股债券投资
较直接债券投资波动性更高且资本亏损风险更大,投资者应对此做好
准备。
可换股债券的价值亦可受到发行人信贷评级、流动性或财务状况变动
的影响。本基金亦可能面临债券发行人的信贷风险及无力偿债风险,
以及可换股债券的提前偿还风险。此外,可换股债券可能有赎回条
款,及可能引起赎回风险之其他特征,进而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及表
现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者亦应注意与债务工具投资相关的利率风险。详情请参阅原版招
募说明书正文“风险因素”一节项下“利率风险”所载之风险因素。
“点心”债(即在“点心”债市场仍是相对较小,易受波动性及流动性不足之影响。如
中国内地境外发行果若有关监管机构颁布旨在限制或制约发行人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人
但以人民币计值的民币资金之能力的任何新规则,及/或有关监管机构取消或暂停离岸
人民币(CNH)市场自由化,“点心”债市场的运行及债券新发行会债券)市场风险
中断,从而导致本基金资产净值下跌。
与投资于具有吸收相较于传统的债务工具,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涉及更高的风
亏损特点的债务工险,这是由于有关工具通常涉及于发生预设的触发事件(如当发行人
具相关的风险 即将或正处于无法持续经营状态或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至某一特定水
平)时,该等工具承受被折余或转换为普通股的风险,而有关触发事
件可能不受发行人控制。有关触发事件复杂及难以预测,且可能导致
有关工具的价值大幅下跌甚至全无价值。若发生触发事件,可能会造
成整个资产类别出现潜在的价格不利影响及价格波动。具有吸收亏损
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涉及流动性、估值及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通常称为CoCo债券),而或
有可转换债务证券高度复杂且面临较高风险。一旦发生触发事件,或
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可能会(可能以折让价)被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
或可能被永久折余至零。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将酌情支付票息,且发
行人可基于任何理由随时取消票息支付并持续任意时长。
本基金可投资于高级非优先债务。尽管有关工具相较于次级债务通常
获得优先受偿,但当发生触发事件时其可能被折余,并将不再处于发
行人的债权人排名等级内。这可能导致损失所投资的全部本金。
与销售及回购交易若本基金存放担保物的交易对手倒闭,本基金可能因为可能延迟收回
存放的担保物或初始收到的现金可能因担保物的不准确定价或市场波有关的风险
动而少于向交易对手存放的担保物而蒙受损失。
自销售及回购交易中收取的现金担保可进行再投资。若本基金将现金
担保再投资,则有关再投资面临包括可能损失本金在内的投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和份额赎回
份额类别
类别 A类 (美元) A类 (人民币) A类 (人民币对冲) A类 (港元) D类 (美元) D类 (人民币) D类 (人民币对冲) D类 (港元) I类 (美元) I类 (人民币)、I类 (人民币对冲) I类 (港元)
初始发售价^ 100美元 人民币100元 人民币100元 100港元 100美元 人民币1,000元 人民币1,000元 1000港元 100美元 人民币100元 100港元
最低初始申购额 1,000 美元 人民币1,000元 人民币1,000元 1,000 港元 2,000 美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10,000 港元 2,000,000 美元 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 港元
最低其后申购额 1,000 美元 人民币1,000元 人民币1,000元 1,000 港元 2,000 美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10,000 港元 2,000,000 美元 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 港元
最低赎回额 1,000 美元 人民币1,000元 人民币1,000元 1,000 港元 2,000 美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10,000 港元 2,000,000 美元 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 港元
最低持有量 1,000 美元 人民币1,000元 人民币1,000元 1,000 港元 2,000 美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10,000 港元 2,000,000 美元 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 港元
关于份额申请和赎回的额外限制 赎回所得款项将仅以有关类别货币支付。
^各类别初始发售价为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其他价格。
转换
份额持有人应有权将其于本基金某个类别的全部或部份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另一类别份
额,或转换为可供申购或转换的另一子基金份额。某个类别的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子基金
的同类别份额及同类别货币。转换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能不时确定的限
制。
估值及暂停
在原版招募说明书“暂停”一节载明的情况下,可暂停本基金或任何类别份额资产净值的
确定及/或份额发行、转换及/或赎回。
分配政策
A类份额、D类份额及I类份额为分配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收益分配的频率及金额。就A类及I类
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目前拟每半年进行一次分配,就D类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目前拟
每月进行一次分配,并以有关类别货币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无法保证本基金会定期进行
收益分配,若作出分配,亦无法保证分配的具体金额。投资者应注意,收益分配(如有)
可从本基金的收入及/或资本或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拨付。
要了解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原版招募说明书正文“分配政策”及“分配风险”所载之风险
因素。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分配政策,但须事先得到香港证监会的批准,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份额
持有人作出通知。
费用及开支
投资者应付费用:

类别 A类(美元)、A类(人民币)、A类(人民币对冲)、A类(港元)、D类(美元)、D类(人民币)、D类(人民币对冲)、D类(港元) I类(美元)、I类(人民币)、I类(人民币对冲)、I类(港元)
目前 最高 目前 最高
申购费用 (申购总额的百分比) 最高达3%* 5% 最高达3%* 5%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的百分比) 无 5% 无 5%
赎回费用将由本基金保留。
转换费用 (转换至其他子基金的申购总额的百分比) 最高2%* 5% :最高2%* 5%
*不同的销售机构可能会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用及转换费用。份额持有人应向各自的销售机构查询收费。
应从本基金资产支付的费用及开支:

类别 A类(美元)、A类(人民币)、A类(人民币对冲)、A类(港元)、D类(美元)、D类(人民币)、D类(人民币对冲)、D类(港元) I类(美元)、I类(人民币)、I类(人民币对冲)、I类(港元)
目前 最高 目前 最高
管理费用 (每年占有关类别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每年1% 每年5% 每年0.8% 每年5%
表现费用(业绩报酬) 无
目前 最高 目前 最高
受托人费用(每年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此外,针对受托人对本基金履行的职责,本基金每年将向受托人支付4,000美元的费用)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收取一项费用,亦有权收取与基金管理人不时协议的各项交易、处理、估值费用及其他适用费用,并获本基金偿付其在履行职责时适当招致的所有实付开支(包括副托管费用及开支)。 每年0.13% (资产净值少于5,000万美元) 每年0.12% (资产净值等于或高于5,000万美元) 每月收费最少为3,000美元 每年1% 每年0.13% (资产净值少于5,000万美元) 每年0.12% (资产净值等于或高于5,000万美元) 每月收费最少为3,000美元 每年1%
成立费用 伞基金(即分配给本基金的部份)及本基金的成立费用约为220,000港元,将由本基金承担。成立费用将在摊销期间摊销。
一般开支 要了解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一般开支”一节。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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