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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ETF(56179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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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97700 | ||||||||
基金代码 | 561790 | ||||||||
公告日期 | 2024-11-29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17:00止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4年12月31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01(邮编100005)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查询,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咨询。 6、关于表决票的说明: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 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日,即2024年12月2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 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 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 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 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12月2 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 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 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 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95105568)授权 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 间为本次大会投票截止日前一工作日(即2024年12月27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 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个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若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授权视为无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管理 人可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 通过短信平台向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处有效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 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符合要求的短信表明授权意见。短信授权的代理人仅为本 基金管理人。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本次大会投票截止 日前一工作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时,应明确表示具体表决意见。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者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视为无效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 权。如因授权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授权短信,视为短信授权无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非纸面方 式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非纸面授权(电话授权或短信授权)的, 以有效纸面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 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纸面授权的授 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纸面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 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4)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 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 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 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5)同一基金份额存在以非纸面方式(电话授权或短信授权)进行多次有效授权的, 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电话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短信授权时间以系统 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非纸面授权 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5)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 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 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 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后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开会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4年12月2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提 供了不愿意参加二次大会的书面说明(具体需以基金管理人认可为准),其在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二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 新有效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一:《关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议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提议对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博 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说明书》见附件 四。 为实施对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 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中证 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 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二: 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 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 开的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 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 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同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 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 附件四: 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2、本次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 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将“第二部分 释义”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6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 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6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 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将“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如下条 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 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 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 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4、将“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 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5、将“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 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三、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1、将“九、基金收益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 改,由原来的: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修改成: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 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 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 定公告;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1、将“【重要提示】”中的如下内容删除: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 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 2、将“第二部分 释义”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 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 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将“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将“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如下条 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 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 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 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4、将“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 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5、将“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 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6、将“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中如下内容删除: “二十八、自动清算的风险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 自动清算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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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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