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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货币A(02000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96885
基金代码 020007
公告日期 2005-05-18
编号 3
标题 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二00 五年五月十八日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核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66 号]
核准日期:[2005 年4 月25 日]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05 年4 月25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66 号文批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目录
第一节绪言
第二节释义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节基金的募集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节基金的投资
第十节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三节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第十四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节风险揭示
第十七节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二节备查文件
第一节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释义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详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的定期更新;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运作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指2004 年6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 年6 月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暂行规定》: 指2004 年8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 年8 月16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指1999 年8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 年8月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通知》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 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 日后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等媒体;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 1998 年3 月5 日
3、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1 楼
4、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5、注册资本: 1.1 亿元人民币
6、股本结构: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4%)、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0%)、上海爱建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10%)、上海仪电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
7、联系人: 丁昌海
8、联系电话:( 021) 23060282
(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目前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四只开放式基金,其中一只为系列基金( 包括两只子基金), 其基本情况如下:
封闭式基金成立日期基金份额总份额托管银行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1998年3月27日20亿份中国工商银行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21日30亿份中国建设银行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4月26日5亿份中国建设银行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5月16日5亿份中国建设银行
开放式基金基金成立日期基金资产净值
(2004年12月31日)
托管银行
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02年5月8日931,046,774.69 交通银行
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2003年12月5日82,580,548.8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2003年12月5日504,669,441.4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6月18日943,529,188.09 中国建设银行
金象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11月10日657,941,955.67 中国银行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陈勇胜,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12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1992 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1998 年3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1999 年10 月起任董事长。
李春平,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EMBA,11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延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1999年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9 年10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袁平, 董事, 硕士研究生。1989 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资财务有限公司、万宝集团、上海波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富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 2002 年1 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符学东,董事,硕士研究生,11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6 年起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副处长,1993 年至1999 年担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年起至今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志平, 董事, 本科。曾任铁道兵十一师技术员, 武警江西总队后勤部助理员、处长,北京武警总队后勤部处长,科瑞集团投行部总经理,现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务部负责人。
张和之, 董事, 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半导体器件二厂财务科会计主管、审计科干部,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电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明芝, 董事, 本科。1994 年起在上海商业网点股份公司从事投资计划和资产管理工作,1998 年历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副经理、资产信托总部总经理。
董辅礽,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长期从事经济研究, 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8 年起担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曾任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 1984 年起历任人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 上海外管局副局长、局长, 1992 年起任上证所常务理事,1995 年起任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
曹尔阶, 独立董事, 本科。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国财科所教授,清华大学、中央财大、中国金融学院兼职教授, 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
吴鹏,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 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 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
2、监事会:
黄明达,监事,博士研究生。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讲师,深圳龙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经理。
黄永明, 监事, 硕士研究生, 9 年证券从业经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副总监, 1995 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 1998 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监察部、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坚, 副总经理, MBA, 证券从业年限10 年。1994 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1998 年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甦,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后,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中心任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组合管理处副处长。2003 年3 月起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投资总监、副总经理职务。
丁昌海, 督察长, 硕士研究生, 11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 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证券发行部项目经理、副经理,证券投资二部和基金管理部经理,1998 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开发部总监, 稽核监察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及助理
张顺太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5 年证券从业年限。2003 年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基金经理。加入公司前就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部从事债券研究,历任策略研究部债券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和部门副经理。2003 年6 月被《新财富》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债券分析师。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强先生: 7 年证券从业年限。2004 年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加入公司前曾就职于大连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从事债券投资业务; 汉唐证券债券业务总部投资部经理。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以及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负责人、督察长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公司研究部门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 确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 审批基金投资计划。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 3)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 6)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进行融资;
( 11)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 4) 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 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8) 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 9)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6)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 17)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24)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6)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 并承担发行费用;
( 27)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 28)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2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禁止行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 9)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不得从事的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媒体公布的信息或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饶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始终履行诚信勤勉为投资者服务的宗旨, 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 1)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 2) 根据基金合同,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 3)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 4)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3) 批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出任;
( 4)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6)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 七)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 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 5)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 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 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 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八)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五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5个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 2) 在组织结构方面, 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相互合作和制约,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
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 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 4) 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 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 1) 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 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 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 保证两者相互独立, 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 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 2) 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主要包括:
A.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B.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 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 进行集中交易, 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 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 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C.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D. 营销业务控制: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E.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 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F.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 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 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 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 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5、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员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我公司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注册资本: 1338.65亿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 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账、清算三位一体, 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
2、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 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监督处和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名。
杨明生先生: 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兼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 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 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 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2004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 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中信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规模达414.83亿份基金份额。
4、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 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5)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7) 按有关规定,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 18) 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3)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5)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2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 1) 基金托管人不得投资于基金;
(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 3) 除《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
( 6)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不得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 7)基金托管人不得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 8)基金托管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 9)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何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 1)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 2)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 3)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 4)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出任;
(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2日内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详见基金发售公告)
( 二) 注册登记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电话:( 021) 23060288
传真:( 021) 23060266
联系人: 孙艳丽、陆未定
客户服务专线: 4008-888-688
(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 王玲
电话:( 010) 5878 5588
传真:( 010) 5878 5599
联系人: 靳庆军、宋萍萍
经办律师: 靳庆军、宋萍萍
(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邮编: 200120)
办公地址: 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邮编: 200021)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薛竞
第六节基金的募集
(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于2005 年4 月2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66号文批准募集。
( 二)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三)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募集方式
发行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
( 五)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 六) 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七)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 八) 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 九)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 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率为0。
( 十)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认购程序
( 1)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 1) 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4)投资者在当日(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受理情况。
4.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 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最低单笔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 十一)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同备案及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北京、上海的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代理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代理销售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1) “ 固定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 6)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收益;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 2工作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四) 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首次最低金额为1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必须不少于100份基金份额; 但当账户余额少于100份基金份额时, 单笔赎回应该包括账户内所有基金份额。
3、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0.01份),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0.01元),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进行计算。
本基金免收申购费、赎回费。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 保留至0.01 份;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并保留到0.01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NAV) 1.00元( 保持为面值1元);
申购费用0元( 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 NAV) 1.00元( 保持为面值1元);
赎回费用0元( 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10,000元。
( 六)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七)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已接受的申请且能够足额兑付的, 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后续开放日办理。
3、暂停申购、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 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 网点) 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 网点) 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网点)。
( 十一) 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 十二) 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时机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在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第九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最大化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主要包括以下: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即在市场定价的不均衡中寻求投资收益和组合流动性的均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现金管理工具,主要结合短期利率变动,合理安排债券组合期限和类属比例, 在保证本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长期趋势的判断、市场预期相对于趋势偏离的程度和各类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特征, 决定组合中债券与其他资产的比例分布。考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收益率、税收、相对收益差额及不同类属资产的流动性指标等因素决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通过期限配置和收益率曲线配置来建立债券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
( 1-利息税率) *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风险控制工具
本基金使用国泰基金风险控制系统( 基于barra Aegis系统)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风险监测, 评估内容包括投资组合的VaR分析、流动性分析与评价、业绩的归因分析等。
(八)投资决策和交易机制
1、决策依据
(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知》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货币基金投资的规定;
(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部宏观经济分析员、策略分析员、债券市场分析员对未来宏微观经济和市场运行的独立研究分析报告;
( 3) 公司稽核监察部根据国际先进软件系统定期出具的组合风险报告;
( 4) 公司金融工程小组对基金投资情况定期出具的业绩评价报告;
( 5)货币基金管理小组对市场资金、收益率曲线和个券的定量定性分析。
2、决策程序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阶段的重大资产配置比例, 包括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各类属资产比例等;
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计划和重大单项投资。
基金经理小组在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和金融工程小组的支持下, 拟定资产投资计划, 执行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组合计划以及其他决策, 实施投资策略和构建具体投资组合, 严格按照投资流程, 规范、安全、有效地管理基金资产。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 在投资指令规定的时间、投资规模和价格范围内下单操作, 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九)基金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 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3、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 不得超过该短期企业债券的10% ;
(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 5)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 7)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 8)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9)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 11) 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应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等因素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4、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1)计算公式:平均剩余期限(天)=
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 .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第十节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 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基金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 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财产,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其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三) 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列示,按投资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 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 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 若双方都能履约, 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 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 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 并按规定的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核对同时进行。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不利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基金合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 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 1)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 4) 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1)、2)、3)、4) 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所得收益;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4、银行存款利息;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收入。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 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 不结转。每月结转日, 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 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 反之, 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 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帐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 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第十三节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1) 费率: 年费率0.33%
(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 1) 费率: 年费率0.10%
( 2) 计提标准: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3) 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 1) 费率: 年费率0.25%
( 2) 计提标准: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3) 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本节第( 一)条第3、4、5、6、8 款约定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按照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磋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费率。调高该费率的,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调低费率的,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调整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 二)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个日内公告。
第十五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更新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7 日年化( 含节假日) 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作出专项披露说明;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使用特殊估值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 七)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规定》以及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息。
( 十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六节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
( 一) 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的利率的调整和短期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的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没有业绩基准高的风险。
( 二)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 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 三) 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 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 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 五)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 六)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 七)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 八) 其他风险
除上面提到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存在其他风险,如投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拒力风险等等。
第十七节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 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项第( 1)至( 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与其他基金合并;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8)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9)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3)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和/或收费方式;
( 5)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不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不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 7) 与会者须准备的文件或须履行的手续;
( 8)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送达地址和收取方式。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不含50%)。
(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时, 为基金管理人, 下同)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不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如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但应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提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审议,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不含50%) 通过;
2)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不含三分之二) 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5)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完成后,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内容发生如下情形变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的,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确认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将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监督
( 1) 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2) 监督标准
1)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2)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
( 3)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款暂定上述约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内容与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或未作出明确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有权并且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如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实际收到的基金全部财产。
(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符合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 8)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全权负责。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并对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1) 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保证金、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2)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①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②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取利息列示,按投资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③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 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④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 若双方都能履约, 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 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 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⑤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 并按规定的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3)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核对同时进行。
(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出现下述任一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不利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确认。一经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 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因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补正措施, 若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 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 赔偿仅限于因估值原则、程序违规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 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 2) 复核时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 1) 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 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以上的损失;
4) 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3)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中的① ② ③ ④ 项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的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
( 1)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并公告。
( 2) 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表及报告及时进行复核,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公告披露。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 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 3)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管、清算、交收以及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等业务。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经其批准后生效。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一) 资料寄送
1、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基金帐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者对帐单
基金投资者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与年度对帐单。季度对帐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1 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 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帐单, 年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 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 4008-888-688
传真:( 021) 23060266
2、互联网站
http://www.gtfund.com
第二十一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节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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