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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添利分级债券(16420A)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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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96882 | ||||||||
基金代码 | 16420A | ||||||||
公告日期 | 2010-11-20 | ||||||||
编号 | 3 | ||||||||
标题 |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0 年11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514 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为主,辅助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 增发新股的申购等。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其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添利A 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 定的基金份额;添利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 招募说明书 2 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29 七、基金的募集.................................................... 3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九、添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4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8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60 十三、基金的投资.................................................. 62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68 十五、基金的财产.................................................. 69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7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78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二十一、风险揭示.................................................. 8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二十七、备查文件................................................. 137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添利A、添利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 添利A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A 份额。 添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 申购与赎回 添利B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归添利B 享有,亏损以添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添 利B 承担;添利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5 年 添利A 的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 个月的最后一个 招募说明书 6 工作日 添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添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添利B 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 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5 年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与添利B 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 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 更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添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添利分级债 招募说明书 7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B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8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 招募说明书 9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在添利A 的单个 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添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 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招募说明书 10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招募说明书 11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 亿元 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批准于2004 年11 月8 日成立。公司股东为天津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6%)和内蒙 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6%)。 截至2010 年9 月30 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公司下设投资部、市场部、机构理财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基金 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和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 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基金管理人无 任何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天 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石忠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中国兵器工业信息中心所属 招募说明书 13 中北信息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业务部业务经 理、投资业务部副经理、项目合作部部门经理。现任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总监兼投资业务部部门经理,北京乔波冰雪家园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鑫润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武汉瑞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 熊必琪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天津市四新油漆厂财务 科长、副厂长,天津油漆厂财务科长,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天津灯塔关西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董事 长,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汉成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副处长、审判 员、高级法官。现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大凌集团有限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 田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6410工厂宣传干事, 国家物价局处长,伦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学会(英国) 主席秘书长,英国Crasby-MTM公司副总裁,英国富地石油轮胎公司副总裁。现任 富地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群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京华仪软件系统工程公司技术经理, 北京金田电脑经营公司技术经理,联想科技技术经理,香港荣基科技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姜希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税务局河西分局财会科副科长,天 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计会科副主任科员,国泰君安证券天津分公司投行部经理, 天津环球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 部门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苏钢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历任职于博弘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 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金林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教授。历任北京工业学院管理工程系助教、 讲师,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现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招募说明书 14 经济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童建林先生,监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三峡证券宜昌营业部财务 部经理,亚洲证券财务会计管理总部财务经理,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现 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敏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结算部会计主管、车道沟工作站负责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业务部副经理,本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 吕传红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历任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检察院助 理检察员、检察员,湖北省贸易厅纪检监察员,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天津开元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朱虹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投 资助理。2009 年4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员,天弘永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5 月19 日起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胡敏女士,总经理;吕宜振先生,投资总监、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司晓晨先生,投资副总监兼投资 部总经理;姚锦女士,研究主管、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弘周期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马志强先生,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徐正国先生,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弘深证成份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招募说明书 15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16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督查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估风险、提出控制政策建议;金融工程 部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招募说明书 17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招募说明书 18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招募说明书 19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 年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开展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先进的业务营 运系统和专业的托管服务团队,为广大投资者、众多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建立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截至2010 年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177 只,其中封闭式8 只,开放式169 只。2010 年,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2009 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和美国《环球金融》评选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本届《财 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 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 招募说明书 21 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2004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 经获得23 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7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通过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 审计年度化、 常规化的项目。 招募说明书 22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招募说明书 23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招募说明书 24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 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 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5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添利A 的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王巍巍 客服电话:400-710-9999、(022)83310988 网址:www.thfund.com.cn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添利A 的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 增为添利A 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添利B 的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信息同上。 2)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010)66599805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11185 网站:www.cpsrb.com 3)添利B 的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 为添利B 的场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添利B 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2)添利B 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 为添利B 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 号汇亚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联系人:张鸿 招募说明书 29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添利 A、 添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添利A、添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添利A、添利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2∶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添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3 个月开放一次,添利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添利A 的每次开放日,基 金管理人将对添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添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添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添利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添利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添利A、添利B 在该 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2∶1 的情形;如果添利A 的净赎回份额 较多,添利A、添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2∶1 的情形。 2、添利A 的运作 (1)收益率 添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添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添利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添利A 的首次年收益率; 在添利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添利A 的年收益率。 例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50%, 则添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添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2.50%=3.25% (2)开放日 招募说明书 30 添利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添利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添利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3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 年12 月13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3 个月、满6 个月、满9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1 年3 月12 日、2011 年6 月12 日、2011 年9 月12 日,以此类推。假设2011 年3 月12 日为非工作 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1 年3 月11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1 年3 月11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对添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添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添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添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添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添利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倍添利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本《招募说明书》、《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添利B 的运作 (1)添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添利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招募说明书 31 添利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B 享有,亏 损以添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添利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添利A、添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添利A和 添利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添利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添利A 的开放日计算添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添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添利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添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添利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添利B 的封闭期 届满日(T 日),设a T 为自添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 基金成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T 日添利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T 日添利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添 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添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添利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 日添利A 的 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添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 ?? = × ? + × aT a NAV r 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00 1 招募说明书 32 “T 日全部添利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添利A 份额应计收益= aT a F × × r ×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00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添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T 日添利A 的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添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aT T aT F NAV = NV (2)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bT NAV 为添利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b T aT aT bT F NAV NV NAV F ? × = 添利A、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设自添利A 上一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9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42 亿元,添利A、添利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0 亿份和10 亿份,添利A 上一次开放 日设定的添利A 年收益率为3.25%。则添利A、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添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 + × 90 365 1.00 1 3.25% =1.00801370(元) 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 42 ? 20 × 1.00801370 =2.18397260(元) 7、添利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 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添利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其中,添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添利A 的开放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招募说明书 33 (1)添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内,在添利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a T 为自添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添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T 日添利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T 日添利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添利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r 为在添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添利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添利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 日添利A 的 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添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 ?? = × ? + × aT a NAV r 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00 1 “T 日全部添利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添利A 份额应计收益= aT a F × × r ×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00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添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添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T 日添利A 的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添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aT T aT F NAV = NV (2)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bT NAV 为T 日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公式如下: b T aT aT bT F NAV NV NAV F ? × =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内的添利A 非开放日, aT NAV 为添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添利A 的开放日, aT NAV 为添利A 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份额净值。 添利A、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添利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设自添利A 上一次开放日起 的运作天数为5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1 亿元,添利A、添利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0 亿份和10 亿份,添利A 上一次开放 日设定的添利A 年收益率为3.25%。则添利A、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如下: 添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 × ? + × 50 365 1.00 1 3.25% =1.004(元) 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 31 ? 20 × 1.004 =1.091(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添利A、添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 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35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0 年11 月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514 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添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3 个月开放一次,添利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添利A、添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 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添利A 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添利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添利A 的认购代码为164207。 添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 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添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 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添利B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添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027。 投资者可参与添利A 或添利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添利A 和添利B 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添利A、添利B 进行多次认 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 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添利A、添利B 的发售期均为自2010 年11 月25 日至2010 年12 月8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添利A 或添利 B 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 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 同),其中,添利A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0 亿元,添利B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0 亿 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添利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 2 倍添利B 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添利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八)募集场所 1、添利A 的募集场所 添利A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销 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 发布的公告。 2、添利B 的募集场所 添利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添利B 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 招募说明书 37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 其他机构,可在添利B 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添 利B 的上市交易。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 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添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A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添利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添利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2)添利B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添利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添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添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 份 2)场内认购份额计算 添利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 元/份,认购份额计 算公式为: 招募说明书 38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6: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添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添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10=10,010 份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限额 (1)添利A 的认购限制 添利A 的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添利B 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添利B 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招募说明书 39 添利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添 利A、添利B 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添利A、添利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添利B 先于添利A 结束募集,在添利 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添利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添利B 的认 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41 九、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添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添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添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添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添利A的份额数×添利A的折算比例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添利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 42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4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投资者可在添利A 的开放日对添 利A 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添利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添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办理添利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添利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添利A 的申 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添利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添利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添利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添利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添利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添利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添利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添利A 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添利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2 倍添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添利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添利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添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2 倍添利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A 的申 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添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 招募说明书 45 A 的份额余额大于2 倍添利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添利A 份额余额不超 过2 倍添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添利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添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添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添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添利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添利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5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添利A 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46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添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 (2)添利A 的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 个月为添利A 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 个开放周期的,添利A 的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不 含)的,添利A 的赎回费为0。 (3)添利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添利A 申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7:在添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添利A,则其可得到的 添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添利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8:在添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添利A,持有期限为一个开 放周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0=1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1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0=9,99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 47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添利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确定。添利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添利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添利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添利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添利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添利A 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招募说明书 4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添利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添利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添利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招募说明书 49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招募说明书 50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5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51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90 天以内 0.1% 90 天以上(含90 天) 0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本基金由原有添利A、添利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 原有添利A、添利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0.1%。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招募说明书 52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1:如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53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招募说明书 54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 招募说明书 55 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为添利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添利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添利A 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招募说明书 56 更办理添利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添利A 的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添利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招募说明书 57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内,在添利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添利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添利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添利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添利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添利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添利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招募说明书 59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指添利B)上市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指添利B)在深圳交易所 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为添利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指添利B)的停复牌与暂 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60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添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 的添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 选择的,其持有的添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5年的 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与添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 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添 利A、添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招募说明书 61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添利A 份额(或添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添利A(或添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添利A(或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添利A(或添利B)的份额数×添利A 份额(或 添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添利A、添利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添利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添利A 份额(或添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添利A (或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添利A、添利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 日 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添利A、添利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 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招募说明书 62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 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 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 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基于各类券种对利率、通胀的反应,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信 招募说明书 63 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 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发行和增发公司内在价值和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 全面分析,积极参与新股申购,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投资管理,力 求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 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一级市场新股和增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 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招募说明书 64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通过研究首次 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 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 时卖出策略。 (五)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对于新股申购,分析师根据对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 素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走势、新股申购收益率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制定新 股申购策略,并紧密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及新股上市后的市场表现,提出新股申购 所获得股票的卖出建议。 (2)月度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 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3)构建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 65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资研究联系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 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稽核部对基 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金融工程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 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 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招募说明书 66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招募说明书 67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 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添利 A 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添利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 额。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招募说明书 68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 69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招募说明书 70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招募说明书 7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招募说明书 72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招募说明书 73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招募说明书 74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76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招募说明书 77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7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8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添利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添利B 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添利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添利A 的首次开放或者添利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招募说明书 84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添利 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添利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 和添利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添利A 的年 收益率、添利A 和添利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85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86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添利A 办理申购、赎回; (22)添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添利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添利A 的年收益率、添利A 和添利B 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招募说明书 89 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 时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 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 损所带来的风险。 (2)添利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添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添利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 赎回添利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添利A 的开放日可能 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添利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设定添利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添利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 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添利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 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招募说明书 90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添利A 的每次开放日,添利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添利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并相应对添利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添利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添利A,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添利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添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 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 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 分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 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添利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添利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添利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添利A 份额 赎回、或是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其 持有的添利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添利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添利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添利B 享有,亏损以添利B 的资产净值为 限由添利B 承担,因此,添利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添利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招募说明书 91 2)利率风险 在添利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 设定添利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添利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 出调整,添利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添利A、添利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2∶1,由于添利A、添利B 将独 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2∶1,存在不确 定性;本基金成立后,添利B 封闭运作,添利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 个月 开放一次。由于添利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添利A 每次开 放结束后,添利A、添利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 及其变化将引起添利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添利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添利B 内含杠杆机制,基 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 上,但是,添利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 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添利B 的封闭期为5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添利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添利B 份额,产生风险;添利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添利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添利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添利B 上市交易 后,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基 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 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招募说明书 92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添利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添利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添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后赎回基金份额。 8、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 日内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招募说明书 94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明书 95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添利A 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添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添利A、添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招募说明书 97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招募说明书 98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99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招募说明书 100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招募说明书 101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招募说明书 102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别由添利A、添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添利A、添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招募说明书 103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添利A、添利B 各自的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104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招募说明书 105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招募说明书 106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指“有效的添利A 和添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 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添利A 和添利B 各自 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招募说明书 107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 108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 指“出席大会的添利A 和添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5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添利A、添利B 的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109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添利A、添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指“参加 大会的添利A 和添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 内,指“参加大会的添利A 和添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招募说明书 11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112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招募说明书 113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招募说明书 114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 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 115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招募说明书 116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添利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添利B 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添利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添利A 的首次开放或者添利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添利 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添利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 和添利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招募说明书 117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 118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添利A 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添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招募说明书 119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300203) 法定代表人:李琦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 吕传红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招募说明书 12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招募说明书 122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 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g、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招募说明书 123 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招募说明书 124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125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招募说明书 126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27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添利A 的年收益率计算、添利A 和添利B 的份额配比、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28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 的年收益率计算、添利A 和添利B 的份额配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招募说明书 129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招募说明书 13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招募说明书 131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5 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添利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招募说明书 132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添利 A 的开放日、添利B 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添利A 的开放日、添利B 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招募说明书 133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3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 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添利A 每次开放日后向有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 每年度结束后向场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5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有 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向场外所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并转换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不足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022)83310988 传真:(022)83865569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招募说明书 13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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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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