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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天盈货币B(00428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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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93316 | ||||||||
基金代码 | 004286 | ||||||||
公告日期 | 2024-11-2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1月27日更新) | ||||||||
信息全文 |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11月27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重要提示.......................................................................3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28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30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2 重要提示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1月13日证监许可[2017]111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 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策 略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 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包括: 1.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内 容。 2.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中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基金业绩表现部分内容。 3.在“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更新本基金相关公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2024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其他 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天盈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50、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 份额净值为确定价1.00元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 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证券营 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控制部副 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兼办 公室主任、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兼任华安嘉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 委员会委员,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满志弘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CPA。历任道勤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林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安徽省巢湖市(县级)建设委员会科员、政 府办秘书、居巢区中庙镇党委委员,巢湖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督查室主任 科员、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团地委副书记、副秘书长(正处 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副部长(正处级),共青团安 徽省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筹备组正处级领导干部、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少年部调研员(主持工作)、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部长,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 集团党建工作部副总经理(中层正职职级)、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经理、党 委委员,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 (非税局)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 长,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 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 资本市场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合肥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合肥兴泰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等职务。 曹华玮先生,董事,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 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 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 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独立董 事及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等职务。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 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 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资 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总经理。 2、监事基本情况 程岱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 管理部(客户受理部)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 资担保集团风控总监。 查满春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合肥分公司职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总经理,兼任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耿志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贸易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专员、总监 助理、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孙蔚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徐家汇路营业部交易员、资产管理总部财务主管,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会计、主办会计、财务经理。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雀巢(中 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 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 拓展部副总监、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会计学硕士。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 处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 顾问有限公司顾问部项目经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集团部高级分析师,新 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高 级分析师,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总监助理、副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经理。 林之懿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人力 资源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日发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宏升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学学士。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 部交易部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北京分公司负 责人、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合肥47中 学教师,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工程师(部门副职职级)。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思嘉女士,清华大学金融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八年。2016 年7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集中交易部固收交易员,固定收益部信用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自2023年9月22日起任华富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 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9月22日起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年8月21日起任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胡伟先生,于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9月7日担任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 姚姣姣女士,于2017年3月14日至2019年6月20日担任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倪莉莎女士,于2017年9月12日至2020年5月11日担任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陶祺先生,于2019年9月23日至2021年8月20日担任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倪莉莎女士,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30日担任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姚姣姣女士,于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8月16日担任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倪莉莎女士,于2023年9月12日至2024年8月23日担任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公 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联席主席两名,由公 募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关议题讨论的主持、 形成决议、决议监督实施等具体事务的处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陈启明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 张娅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奇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黄立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李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赵博文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债券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 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 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 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 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 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 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风险管理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风险 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风险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 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 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 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 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 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 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 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 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盖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 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作、内部 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 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 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 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 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 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 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 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风险管理部:公司设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进行 控制和管理,负责包括基金投资风险监督、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投资组合公平交易 及异常交易分析、投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流动性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等风险控制 工作。 (7)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 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 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 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 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 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 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 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 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 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 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 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 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 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 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 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 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 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 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 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 行资产总额达10.3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30.43亿元,同比增长1.80%,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0.49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 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 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 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743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025.72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3824.75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 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 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 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 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王之琪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联系人:樊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樊冬、沈文伟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 行调整并公告。 分类标准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份 0.0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 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8月18日期间,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 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 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 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8月21日起,取消本基金A类及B类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即本基 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再进行自动份额类别的调整。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500万份时,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500万份时,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 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月13日证监许 可[2017]111号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7年2月20日到2017年2月24日止,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共募集了210,067,722.89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31户。本基金 的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3月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已于2017年3月13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 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 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 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B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人赎回50,000份,假 定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为1.50元,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5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1.50元。 (2)须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元 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若基金总份额为400,000,000份,某投资人赎回5,000,000份基金份额,且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4%且偏离度为负,且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对应强制赎回费率为1.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1.00=1,000,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1.0%=10,000.00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10,000.00=4,990,000.00元 即:投资人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5,000,000份本基金,可得到 4,990,000.00元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3、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14、1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第5、11、12、13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 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3月13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 的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 费: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 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1.0000元)。基金 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 先出”的原则。 (4)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 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 续。投资者可自T+2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单笔首次和追加转换转入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 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转换 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3月13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 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金融市 场运行、资金流动格局、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合理安排组合 期限结构,积极选择投资工具,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发现 和捕捉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具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通过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分析国家货币政 策导向、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 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当预期短期利率呈 下降趋势时,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则侧重配置期限较短的金 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 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 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 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控 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 定收益;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各 类资产的当期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市场偏好、投资限制、 基金收益目标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率。以此实现两个目标:一是 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获得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量化模型评估、投资限额 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组 合收益。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个券选择、信用产品交易策略等各种策 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6、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 券进行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该 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大额存单、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 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 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 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除第(16)、(17)项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除第(16)、(17)项另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10%; (1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13)、(19)、(20)项 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 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 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31,381,797.24 77.17 其中:债券 731,381,797.24 77.1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0,042,829.42 13.7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6,380,948.25 9.11 4 其他资产 4,456.43 0.00 5 合计 947,810,031.34 100.00 1.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4,004,805.79 11.0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1.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0.03 11.0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9.3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9.3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4.0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57.8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0.71 11.02 1.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240天的情况。 1.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993,169.70 5.9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993,169.70 5.9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216,356.75 10.57 6 中期票据 87,164,598.34 10.21 7 同业存单 503,007,672.45 58.95 8 其他 - - 9 合计 731,381,797.24 85.7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应计利息和溢折价。 1.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2482236 24华侨城SCP002 500,000 50,175,689 .43 5.88 2 112313191 23浙商银行CD191 500,000 49,908,979 .75 5.85 3 112414027 24江苏银行CD027 500,000 49,657,894 .30 5.82 4 112405046 24建设银行CD046 500,000 49,657,428 .45 5.82 5 112484048 24杭州银行CD168 500,000 49,654,729 .96 5.82 6 112419191 24恒丰银行CD191 500,000 49,622,045 .56 5.82 7 112486092 2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115 500,000 49,556,183 .95 5.81 8 112421317 24渤海银行CD317 500,000 49,292,689 .45 5.78 9 112412110 24北京银行CD110 500,000 49,288,925 .30 5.78 10 112403153 24农业银行CD153 400,000 39,843,760 .81 4.67 1.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7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0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4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1.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或损失。 1.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55.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601.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4,456.43 1.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富天盈货币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3.3-2017.12.31 3.2065% 0.0018% 1.1244% 0.0000% 2.0821% 0.0018% 2018.1.1-2018.12.31 3.3518% 0.0049% 1.3500% 0.0000% 2.0018% 0.0049% 2019.1.1-2019.12.31 2.2583% 0.0030% 1.3500% 0.0000% 0.9083% 0.0030% 2020.1.1-2020.12.31 1.6778% 0.0024% 1.3537% 0.0000% 0.3241% 0.0024% 2021.1.1-2021.12.31 1.8356% 0.0013% 1.3500% 0.0000% 0.4856% 0.0013% 2022.1.1-2022.12.31 1.3581% 0.0016% 1.3500% 0.0000% 0.0081% 0.0016% 2023.1.1-2023.12.31 1.5762% 0.0022% 1.3500% 0.0000% 0.2262% 0.0022% 2024.1.1-2024.9.30 1.2637% 0.0035% 1.0134% 0.0000% 0.2503% 0.0035% 2017.3.3-2024.9.30 17.7479% 0.0036% 10.2415% 0.0000% 7.5064% 0.0036% 华富天盈货币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3.3-2017.12.31 3.4112% 0.0018% 1.1244% 0.0000% 2.2868% 0.0018% 2018.1.1-2018.12.31 3.6024% 0.0049% 1.3500% 0.0000% 2.2524% 0.0049% 2019.1.1-2019.12.31 2.5049% 0.0030% 1.3500% 0.0000% 1.1549% 0.0030% 2020.1.1-2020.12.31 1.9229% 0.0024% 1.3537% 0.0000% 0.5692% 0.0024% 2021.1.1-2021.12.31 2.0814% 0.0013% 1.3500% 0.0000% 0.7314% 0.0013% 2022.1.1-2022.12.31 1.6017% 0.0016% 1.3500% 0.0000% 0.2517% 0.0016% 2023.1.1-2023.12.31 1.8197% 0.0022% 1.3500% 0.0000% 0.4697% 0.0022% 2024.1.1-2024.9.30 1.4452% 0.0035% 1.0134% 0.0000% 0.4318% 0.0035% 2017.3.3-2024.9.30 19.9126% 0.0036% 10.2415% 0.0000% 9.6711% 0.0036%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2017年3月3日到2017年9月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了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上述 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4】位以内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 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 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 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交易日(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3、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 买相关金融工具;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长 期平均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 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长期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六)特有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 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 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 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 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3、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一 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 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4、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月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 假日顺延),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5、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 益。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 损的可能。 6、被征收强制赎回费的风险 出现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的情形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形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7、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投资者可能面临采用“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 险。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转 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能给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 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利 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收 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 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建 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能保 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 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 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证 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资产 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在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者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后,并在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成立时间: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除第(16)、(17)项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除第(16)、(17)项另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10%; (1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13)、(19)、(20)项 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 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 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并应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基金托管 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 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 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履行上述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电话 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 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托管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产品 开设辅助账户。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 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 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至资产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 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 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 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 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 决。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配合托管人提供备案 及开户的相关资料,并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及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 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上 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可以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 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者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者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定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 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户 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7997 2、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咨 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 形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 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 进展状况。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服 务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标题 1 2024-10-26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 2024-10-25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3 2024-08-30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4 2024-08-24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5 2024-08-24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2024-08-24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7 2024-08-24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8 2024-08-23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9 2024-08-17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0 2024-08-17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1 2024-08-17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12 2024-08-17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2024-07-24 关于调整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金额限制的公告 14 2024-07-2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5 2024-07-19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16 2024-07-1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17 2024-06-27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8 2024-06-27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9 2024-04-26 关于调整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金额限制的公告 20 2024-04-20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1 2024-03-30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2 2024-03-15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暂停服务的通知 23 2024-02-22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4 2024-02-05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5 2024-01-24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6 2024-01-22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7 2024-01-1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8 2024-01-0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9 2023-12-2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30 2023-12-2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31 2023-11-28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2 2023-11-28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3 2023-11-28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2023-11-10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35 2023-11-09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富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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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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